今年7月,《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发布。
今年7月,《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发布。实施了十余年的电池“普惠式免税”进入退出通道,政策导向从“减免扶持”到“分类调节”,折射出消费税制度的治理逻辑升级:从“普惠”走向“精准”,从“扶持成长”走向“规范竞争”,从“重规模”走向“重质量”。这三个层面相互作用,共同构成税收政策升级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系统性探索。
政策溯源:为何免,又为何征
笔者认为,要理解本次改革的逻辑,需要回到2015年消费税政策出台的起点。
2015年2月,我国首次将电池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法定税率4%,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彼时,我国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将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是当时消费税改革的重要方向。电池在生产、使用或废弃过程中会对环境产生危害,因而被纳入征税范围,旨在通过税收杠杆调节生产消费行为,促进节能减排。
为避免“一刀切”,2015年改革明确了缓税和免税两种情形。针对缓税,规定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2016年1月1日起按4%税率征收;针对免税,对“电池家族”中相对环保的产品实施了“豁免”——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七类产品全额免税。
这样的政策安排背后有着双重考量:其一,将电池整体纳入征税范围,筑牢环保底线,同时,铅蓄电池因在电池行业中地位特殊、体量庞大、涉及企业众多,且当时行业处于环保转型的关键阵痛期,政策为其留出了近一年的缓税期,给行业调整适应的时间。这样的政策安排体现了“限制高污染产品、引导行业绿色转型”的意图。其二,对起步阶段的产业给予政策扶持。当时国内锂离子蓄电池、光伏等产业尚处于起步阶段,核心技术、产能规模与国际先进水平存在明显差距,对这类产品免税体现了“扶持新兴产业”的政策导向。
有征有免之间,政策既划出了环保底线,也为新兴产业的成长争取了空间。
十余年过去,中国锂离子蓄电池全球出货占比超八成,光伏组件出货量稳居世界首位,企业动力电池装车量全球占比约七成。产业完成了从“跟跑”到“领跑”的跨越。同时,部分电池品类出现产能过剩、低价无序的“内卷式”竞争,原有政策难以适配产业发展新阶段的需求。随着我国电池产业竞争力大幅提升,对成熟电池产品恢复征税,可以更好地发挥消费税调节功能。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2026年第20号公告对原本免税的七类产品作出“分步调整、分类施策”的制度安排:除燃料电池外的六类产品分步恢复征税,其中五类成熟电池(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全钒液流电池)自2026年9月1日起按2%征收、2027年9月1日起税率升至4%;太阳能电池自2027年4月1日起按2%征收、2028年4月1日起税率升至4%。燃料电池则和新增的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光伏电池中的钙钛矿电池、叠层电池、砷化镓电池五类前沿产品一同免税至2028年底。
政策效应:为何变,利好什么
对于电池行业来说,此次改革意味着税收杠杆引导资本和研发资源向前沿领域流动。这场改革也与“十五五”规划纲要中的“优化绿色税收制度”部署相呼应,释放清晰政策信号,为其他绿色产业税收优惠调整提供参考。
从“普惠免税”到“精准滴灌”。2015年的优惠政策有利于处于产业培育期的企业迅速降低成本、激发活力。但产业成熟后,普惠式免税与产业发展新阶段的不适配性逐渐显现,产业成熟度的大幅提升意味着继续维持普惠式免税的边际效益递减。
本次改革对成熟技术恢复征税、对前沿技术继续免税,并在时间维度上设置了阶梯税率和阶段性窗口,充分预留了缓冲周期,通过“目标明确、精准施策、平稳过渡”的政策设计,引导产业逐步摆脱税收政策红利依赖,推动资源从成熟领域精准转移至前沿领域。
从“扶持成长”到“规范竞争”。2015年政策的重要目标之一是降低企业成本、培育本土产业链,十余年后我国电池产业已具备独立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不加以区分的优惠政策不仅难以有效激励企业创新,还可能延缓落后产能出清、导致低水平重复生产。
本次改革政策导向从“扶持成长”向“规范竞争”转变,通过恢复税收中性特性,让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更大作用,推动行业竞争从“拼价格”转向“拼技术”。
从“鼓励规模”到“重在质量”。2015年的优惠政策客观上刺激了产能扩张,但当我国电池产业达到全球领先之后,规模扩张的空间已趋于饱和,“内卷式”竞争随之成为产业发展的主要矛盾。
本次改革通过对成熟锂电恢复征税、对钠电和固态电池等新技术产品免税,引导资本和研发资源向前沿领域流动。税收政策推动行业结构性优化,从鼓励“做大”转向引导“做强”,强化绿色技术创新导向。
[作者系沈阳工程学院经济管理与法学院讲师。本文系辽宁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基本科研项目“‘双碳’背景下企业数字化转型对环保标准认证的影响——以辽宁企业为例”(LJ132411632090)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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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7日,英国税务案件的二审法院——英国上级审裁处,就主营企业设备融资租赁的FC Shipping有限公司、FB Shipping有限公司诉英国皇家税务海关总署一案作出判决,维持下级审裁处原有判决。
“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一句简单的感慨,道出世人对旅行的向往。当我们规划行程、预订交通住宿,聚焦名胜古迹、出行体验时,或许很少关注到,一次完整的旅程,无论是出发、在途还是返程,都与税收紧密相连。
今年7月,《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发布。实施了十余年的电池“普惠式免税”进入退出通道,政策导向从“减免扶持”到“分类调节”,折射出消费税制度的治理逻辑升级:从“普惠”走向“精准”,从“扶持成长”走向“规范竞争”,从“重规模”走向“重质量”。这三个层面相互作用,共同构成税收政策升级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系统性探索。
政策溯源:为何免,又为何征
笔者认为,要理解本次改革的逻辑,需要回到2015年消费税政策出台的起点。
2015年2月,我国首次将电池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法定税率4%,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彼时,我国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将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是当时消费税改革的重要方向。电池在生产、使用或废弃过程中会对环境产生危害,因而被纳入征税范围,旨在通过税收杠杆调节生产消费行为,促进节能减排。
为避免“一刀切”,2015年改革明确了缓税和免税两种情形。针对缓税,规定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2016年1月1日起按4%税率征收;针对免税,对“电池家族”中相对环保的产品实施了“豁免”——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七类产品全额免税。
这样的政策安排背后有着双重考量:其一,将电池整体纳入征税范围,筑牢环保底线,同时,铅蓄电池因在电池行业中地位特殊、体量庞大、涉及企业众多,且当时行业处于环保转型的关键阵痛期,政策为其留出了近一年的缓税期,给行业调整适应的时间。这样的政策安排体现了“限制高污染产品、引导行业绿色转型”的意图。其二,对起步阶段的产业给予政策扶持。当时国内锂离子蓄电池、光伏等产业尚处于起步阶段,核心技术、产能规模与国际先进水平存在明显差距,对这类产品免税体现了“扶持新兴产业”的政策导向。
有征有免之间,政策既划出了环保底线,也为新兴产业的成长争取了空间。
十余年过去,中国锂离子蓄电池全球出货占比超八成,光伏组件出货量稳居世界首位,企业动力电池装车量全球占比约七成。产业完成了从“跟跑”到“领跑”的跨越。同时,部分电池品类出现产能过剩、低价无序的“内卷式”竞争,原有政策难以适配产业发展新阶段的需求。随着我国电池产业竞争力大幅提升,对成熟电池产品恢复征税,可以更好地发挥消费税调节功能。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2026年第20号公告对原本免税的七类产品作出“分步调整、分类施策”的制度安排:除燃料电池外的六类产品分步恢复征税,其中五类成熟电池(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全钒液流电池)自2026年9月1日起按2%征收、2027年9月1日起税率升至4%;太阳能电池自2027年4月1日起按2%征收、2028年4月1日起税率升至4%。燃料电池则和新增的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光伏电池中的钙钛矿电池、叠层电池、砷化镓电池五类前沿产品一同免税至2028年底。
政策效应:为何变,利好什么
对于电池行业来说,此次改革意味着税收杠杆引导资本和研发资源向前沿领域流动。这场改革也与“十五五”规划纲要中的“优化绿色税收制度”部署相呼应,释放清晰政策信号,为其他绿色产业税收优惠调整提供参考。
从“普惠免税”到“精准滴灌”。2015年的优惠政策有利于处于产业培育期的企业迅速降低成本、激发活力。但产业成熟后,普惠式免税与产业发展新阶段的不适配性逐渐显现,产业成熟度的大幅提升意味着继续维持普惠式免税的边际效益递减。
本次改革对成熟技术恢复征税、对前沿技术继续免税,并在时间维度上设置了阶梯税率和阶段性窗口,充分预留了缓冲周期,通过“目标明确、精准施策、平稳过渡”的政策设计,引导产业逐步摆脱税收政策红利依赖,推动资源从成熟领域精准转移至前沿领域。
从“扶持成长”到“规范竞争”。2015年政策的重要目标之一是降低企业成本、培育本土产业链,十余年后我国电池产业已具备独立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不加以区分的优惠政策不仅难以有效激励企业创新,还可能延缓落后产能出清、导致低水平重复生产。
本次改革政策导向从“扶持成长”向“规范竞争”转变,通过恢复税收中性特性,让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更大作用,推动行业竞争从“拼价格”转向“拼技术”。
从“鼓励规模”到“重在质量”。2015年的优惠政策客观上刺激了产能扩张,但当我国电池产业达到全球领先之后,规模扩张的空间已趋于饱和,“内卷式”竞争随之成为产业发展的主要矛盾。
本次改革通过对成熟锂电恢复征税、对钠电和固态电池等新技术产品免税,引导资本和研发资源向前沿领域流动。税收政策推动行业结构性优化,从鼓励“做大”转向引导“做强”,强化绿色技术创新导向。
[作者系沈阳工程学院经济管理与法学院讲师。本文系辽宁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基本科研项目“‘双碳’背景下企业数字化转型对环保标准认证的影响——以辽宁企业为例”(LJ132411632090)的阶段性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