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相关79个办税问答(下)
提醒:
1、以下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资料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的复印件上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
2、以下证明电子数据原则上均应通过网上申报,特殊情况也可采取拷盘的方式向退税机关申报。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4号公告第七条的规定,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办理退(免)税。
48、如何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答: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后,应在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1)《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
(2) 来料加工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3) 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发票联)原件及复印件
(4)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贸企业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转交加工企业,加工企业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手续。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产料件所支付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应转入成本。
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时,如提供的加工费发票不是由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出口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主管海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否则,属于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不得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相应的加工费不得申报免税。
49、如何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
答: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应当在海关办结核销手续的次年5月15日前,持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和下列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或者不符合办理免税核销规定的,委托方应按规定补缴增值税、消费税。
(1) 原办理的《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2) 来料加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3)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0、如何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答: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外,委托方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委托出口的货物属于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委托方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凭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及其电子数据。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后在《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签章。
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填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3.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委托出口的货物属于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时,只需在相关栏次正确填写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号码,无需报送纸质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受托方被停止退(免)税资格的,不得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51、如何办理《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答:委托进口加工贸易料件,受托方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交委托方。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应填报《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加工贸易手册及复印件;
2.代理进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52、如何办理《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答:纳税人发生退运或者需要修改、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出口企业都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纳税人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或者需要修改、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应由委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申请开具证明时,应填报《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出口发票(外贸企业不需提供);
(3)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退运发生时已申报退税的外贸企业提供)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注意:《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中“退(免)税状态”一栏如选择“已办理退(免)税”,则“缴款书号码”栏次必填。因此对于已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外贸企业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前,需先联系审核人员追回已退税款。
53、如何办理《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答:外贸企业发生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据以作为进项抵扣的依据。
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应填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已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征税不需提供内销货物发票,需提供报关单、出口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需提供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54、丢失有关证明如何补办?
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丢失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应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填报《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在核实确曾出具过相关证明后,重新出具有关证明,但需注明“补办”字样。
55、如何作废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
纳税人需要作废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交回原出具的纸质证明。为便利纳税人申报,税务机关在申报端上为纳税人提供了制式申请模板及便捷申请服务功能,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使用上述功能提交作废申请或自行制作书面申请现场报送税务机关。
五、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业务问答
56、什么是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答: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是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代为办理包括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企业。
综服企业是代理服务企业,应具备较强的进出口专业服务、互联网技术应用和大数据分析处理能力,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风险防控体系。
57、综服企业可以为哪类出口商代为办理出口退(免)税?
答:综服企业可以代国内生产企业(不区分企业规模)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不能代国内流通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
58、税务机关对代为办理出口退(免)税的综服企业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一)符合商务部等部门规定的综服企业定义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二)企业内部已建立较为完善的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59、综服企业可以办理自营出口和代理出口业务吗?
答:综服企业自营出口和代理出口业务仍然按现行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办理,即:自营出口业务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增值税进项发票等申报退税凭证,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代理出口业务,由综服企业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备注”栏内注明“WMZHFW”标识;税务机关不再出具纸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将电子信息传递给委托方中小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
60、对外贸综合服务业务中的委托方生产企业及其出口货物,有何要求?
答:
(一)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
(二)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三)生产企业已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订出口合同。
(四)生产企业已与综服企业签订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约定由综服企业提供包括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结算等在内的综合服务,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五)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代办退税的开户银行和账号(该账户的开户企业应为综服企业)。
61、外贸综合服务业务中的委托方(生产企业)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什么手续?
答:生产企业应当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手续,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和综服企业的代办退税账户,同时将与综服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留存备查。《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内容发生变化时,生产企业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重新报送该表。
注意:办理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手续前,应按现行规定先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对未办理过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可以凭着代办退税的协议,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和代办退税备案手续。生产企业如同时与多家综服企业签订综服企业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代办退税的,均需按规定分别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
62、综服企业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综服企业应当办理代办退税备案,向其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同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一)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
(二)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
(三)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情况。
综服企业首次办理代办退税备案时,应将企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一次性报主管税务机关。《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的内容发生变化时,综服企业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重新报送该表。
63、代办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缴税和使用方面有何要求?
答: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代办退税凭证目前仍按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抄报税,生产企业不需要另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外销发票。
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栏次须按照换算成人民币金额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填写,其人民币折合率可以按规定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代办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综服企业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综服企业应该按规定办理代办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手续,但不得抵扣。
64、综合服务业务应退税款如何申报、计算?
答:综服企业应参照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代办退税(与自营出口业务分开批次申报),应退税额按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计算。应退税额=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注意:退税申报表的“业务类型”栏应按照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类型分别填写“自产”或“视同自产”。
65、新系统中代办退税的录入规则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申报年月】:按申报期年月填写,对跨年度的按上年12月份填写。如某外综服企业2021年7月代办退税的数据,一部分是当年报关出口的,另一部分是2020年报关出口的。则当月代办退税的数据,分为两个所属期,前者为202107,后者为202012。
【申报批次】:所属年月的第几次申报,三位流水号,如001,002……。外综服企业的代办退税和自营业务可使用同一批次,在不同模块操作。
【序号】:8位流水号,如:00000001,00000002……。
【委托生产企业社会信用代码/纳税号】: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出口报关单号】:填写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右上角的海关统一编号+0+2位项号,共21位,报关单号为进货和出口的唯一标识,一个报关单号码必须对应至少一张代办退税专用发票,对应多张代办退税专用发票时,单个报关单的数量和美元离岸价应按比例分开对应填报。
【出口日期】: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出口日期。
【出口商品代码】:“按出口报关单的商品代码对应的退税率文库中的基本商品代码填写,如属于无出口报关单的按照进货凭证中货物名称对应的退税率文库中的基本商品代码填写;若该商品有国家税务总局扩充代码,则按扩充代码填写;若因出口退税率文库升级导致商品码调整的,请先填写《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
【申报商品代码】:出口商品需按照主要原材料退税率申报退税的,填写主要原材料商品代码,其他不填写。按出口商品主要原材料退税率申报退税的情况参看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申报篇问题23。
【计量单位】:按照申报的出口商品代码在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计量单位填写。
【出口数量】:按申报出口退税的数量填写。如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计量单位与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计量单位不一致,应按照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计量单位折算数量。当一个报关单号码对应多张代办退税专用发票时,单个报关单的数量应按比例分开对应填报。
【美元离岸价】:当报关单的成交方式为FOB时,与报关单总价相同;当报关单成交方式非FOB时,必须转换成FOB填写;当一个报关单号码对应多张代办退税专用发票时,单个报关单的美元离岸价应按比例分开对应填报。
【代办退税专用发票号】:填写代办退税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共同组成的18位数字,一张代办退税专用发票如对应多张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应严格按单个出口货物报关单作为进货和出口唯一标识的要求,将一张代办退税专用发票按比例分开对应填报。
【开票日期】:代办退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日期。
【计税金额】:填写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若一行代办退税专用发票对应多行出口货物报关单,应按报关单出口数量乘以单价计算,将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拆分对应填报。
【征税率】:按百分比的格式填写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
【退税率】:填写商品码库对应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如属退税率有特殊规定,需按现行政策规定的退税税率填写。
【代办退税税额】:申报代办退税税额,填写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乘以对应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货物类型代码】:填写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
66、外贸综合服务业务退(免)税资料如何保管?
如何办理单证备案?答:综服企业应对履行本公告第九条职责的详细记录等信息和每笔代办退税出口业务涉及的合同(协议)、凭证等资料,规范装订、存放、保管并留存备查,保存时间为10年。
外贸综合服务代办退税业务,应由综服企业参照外贸企业自营出口业务有关备案单证的规定进行单证备案,保存时间为5年。
67、对综服企业履行职责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综服企业应履行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职责,严格审核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及出口业务的真实性。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职责包括:
(一)制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包括风险控制流程、规则、管理制度等。
(二)建立代办退税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对生产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生产能力进行分析,对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识别、分析。
(三)对年度内委托代办退税税额超过100万元的生产企业,应实地核查其经营情况和生产能力,核查内容包括货物出口合同或订单、生产设备、经营场所、企业人员、会计账簿、生产能力等,对有关核查情况应有完备记录和留存相关资料。
(四)对年度内委托代办退税税额超过100万元的生产企业,应进行出口货物的贸易真实性核查。核查内容包括出口货物真实性,出口货物与报关单信息一致性,与生产企业生产能力的匹配性,有相应的物流凭证和出口收入凭证等。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核查覆盖率不应低于其代办退税业务的75%,对有关核查情况应有完备记录和留存相关资料。
68、外贸综合服务业务的退税款如何流转?
答: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核准通过的代办退税款退还至生产企业提供的代办退税账户(该账户的开户企业应为综服企业),并在办结代办退税后,向综服企业反馈退还给每户生产企业的税款明细。综服企业通过代办退税账户收到代办退税款后,再转付给生产企业。
69、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存在异常情形或者有按规定暂不办理退税情形的,应如何处理?
答: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下列规则处理:
(一)未办理退税的,对该出口业务暂缓办理退税。
(二)已办理退税的,按所涉及的退税额,对其已核准通过的应退代办退税税款,等额暂缓办理退税。
(三)排除相应疑点后,按排除疑点的结论,方可继续办理代办退税。
70、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有按规定应予追回退税款情形的,应如何处理?
答:由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向生产企业进行追缴。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生产企业已核准通过的应退税款予以暂扣。
如果综服企业未能按照35号公告第九条规定履行其职责,且生产企业未能按规定将税款补缴入库的,综服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将生产企业未能补缴入库所涉及的税款进行补缴。
71、外贸综合服务业务的质量对综服企业的管理类别和从业资格有何影响?
答: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存在下列情形的,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发现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调整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
(一)连续12个月内,经审核发现不予退税的代办退税税额占申报代办退税税额5%以上的,管理类别下调一级。
(二)连续12个月内,经审核发现不予退税的代办退税业务涉及的生产企业户数占申报代办退税生产企业户数3%以上的,管理类别下调一级。
(三)连续12个月内,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的代办退税税额占申报代办退税税额2%以上的,管理类别调整为四类。
综服企业连续12个月内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的代办退税税额占申报代办退税税额5%以上的,36个月内不得按照本公告规定从事代办退税业务。
上述36个月,自综服企业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书次月算起,具体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72、代办退税的主体责任是谁?
答: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如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生产企业应作为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综服企业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的,对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综服企业发生参与生产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且36个月内不得按照35号公告规定从事代办退税业务。
上述36个月,自综服企业收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裁定文书)次月算起,具体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73、外贸综合服务获得的服务费收入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综服企业向生产企业代为办理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等综合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六、跨境应税行为适用零税率政策管理篇
74、跨境应税行为主要适用哪些税收政策?主要文件依据有哪些?
答:跨境应税行为根据业务不同和计税方法不同,主要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办法和免征增值税办法。涉及的相关文件有: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使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75、哪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政策?
答:
(1)国际运输服务。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①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②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③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2)航天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①研发服务。
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③设计服务。
④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⑤软件服务。
⑥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⑦信息系统服务。
⑧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⑨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⑩转让技术。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76、零税率应税服务具体适用什么退(免)税办法?
答: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或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增值税零税率业务适用免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实行退(免)税办法的应税服务,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高的,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外贸企业外购应税服务出口给境外单位或个人,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可在财务开具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或作销售收入的次月起,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对申报企业申报的符合规定的免退税,主管税务机关相关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结相关免退税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将具体内容及处理意见一次性书面告知出口企业。
77、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通过申报端正确填写《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并通过电子税务局上传数据后,打印纸质表格并签章,至主管征税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所需资料如下:
(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2)根据所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以下对应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①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以水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航空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以公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以铁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提供航天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商业卫星发射服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②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物权证明;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船舶的物权证明;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大陆往返台湾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及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船舶的物权证明;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③采用程租、期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程租、期租和湿租合同或协议。
④对外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技术转让服务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⑤提供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同时提供合同已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的,同时提供合同已在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
⑥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制作服务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影视制作许可证明;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发行服务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发行版权证明、发行许可证明。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税政策的企业暂不需要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已办理过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出口企业,兼营零税率应税服务的,按备案变更流程操作。
78、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的办理期限有什么规定?
答: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收齐有关凭证后,可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79、零税率应税服务办理免退税申报,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
(一)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或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的:
①《航天发射业务免退税申报明细表》及电子数据;
②签订的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
③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对应的项目清单项下购进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和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接受发射运行保障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④ 从与之签订航天运输服务合同的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二)提供其他零税率应税服务的:
①《跨境应税行为免退税申报明细表》;
②免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③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的,提供应税服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的,提供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
④ 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a.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只提供电子数据,原始凭证留存备查)。
b.与境外单位签订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合同。
提供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同时提供合同已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的,同时提供合同已在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
c.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制作服务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影视制作许可证明;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发行服务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发行版权证明、发行许可证明。
d.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技术转让服务的,应提供与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及其数据表。
e.从与之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跨国公司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实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管理的,其成员公司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可凭银行出具给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收付)公司符合下列规定的收款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收款凭证上的付款单位须是与成员公司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或合同约定的跨国公司的境外成员企业。
收款凭证上的收款单位或附言的实际收款人须载明有成员公司的名称。
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及凭证。
实务中,一些大中型企业会向金融机构借入资金,提供给集团内下属公司使用,并打算享受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优惠。在此过程中,资金来源成为决定其能否顺畅享受免税优惠的关键因素之一,值得企业关注。
2021年11月2日,在RCEP签署近1年后,东盟秘书处通知,已有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等东盟六国及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4个非东盟成员国提交核准书,满足公约生效条件,RCEP于2022年1月1日生效。
最近有很多小伙伴咨询企业所得税各项费用扣除比例的问题,尤其是几项特殊行业的扣除比例总是容易出错。为此,小编精心整理了企业所得税12项费用税前扣除比例的相关知识点,我们共同来学习一下~
提醒:
1、以下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资料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的复印件上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
2、以下证明电子数据原则上均应通过网上申报,特殊情况也可采取拷盘的方式向退税机关申报。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4号公告第七条的规定,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办理退(免)税。
48、如何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答: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后,应在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1)《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
(2) 来料加工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3) 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发票联)原件及复印件
(4)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贸企业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转交加工企业,加工企业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手续。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产料件所支付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应转入成本。
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时,如提供的加工费发票不是由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出口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主管海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否则,属于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不得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相应的加工费不得申报免税。
49、如何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
答: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应当在海关办结核销手续的次年5月15日前,持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和下列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或者不符合办理免税核销规定的,委托方应按规定补缴增值税、消费税。
(1) 原办理的《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2) 来料加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3)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0、如何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答: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外,委托方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委托出口的货物属于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委托方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凭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及其电子数据。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后在《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签章。
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填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3.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委托出口的货物属于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时,只需在相关栏次正确填写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号码,无需报送纸质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受托方被停止退(免)税资格的,不得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51、如何办理《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答:委托进口加工贸易料件,受托方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交委托方。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应填报《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加工贸易手册及复印件;
2.代理进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52、如何办理《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答:纳税人发生退运或者需要修改、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出口企业都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纳税人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或者需要修改、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应由委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申请开具证明时,应填报《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出口发票(外贸企业不需提供);
(3)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退运发生时已申报退税的外贸企业提供)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注意:《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中“退(免)税状态”一栏如选择“已办理退(免)税”,则“缴款书号码”栏次必填。因此对于已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外贸企业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前,需先联系审核人员追回已退税款。
53、如何办理《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答:外贸企业发生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据以作为进项抵扣的依据。
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应填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已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征税不需提供内销货物发票,需提供报关单、出口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需提供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54、丢失有关证明如何补办?
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丢失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应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填报《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在核实确曾出具过相关证明后,重新出具有关证明,但需注明“补办”字样。
55、如何作废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
纳税人需要作废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交回原出具的纸质证明。为便利纳税人申报,税务机关在申报端上为纳税人提供了制式申请模板及便捷申请服务功能,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使用上述功能提交作废申请或自行制作书面申请现场报送税务机关。
五、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业务问答
56、什么是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答: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是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代为办理包括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企业。
综服企业是代理服务企业,应具备较强的进出口专业服务、互联网技术应用和大数据分析处理能力,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风险防控体系。
57、综服企业可以为哪类出口商代为办理出口退(免)税?
答:综服企业可以代国内生产企业(不区分企业规模)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不能代国内流通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
58、税务机关对代为办理出口退(免)税的综服企业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一)符合商务部等部门规定的综服企业定义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二)企业内部已建立较为完善的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59、综服企业可以办理自营出口和代理出口业务吗?
答:综服企业自营出口和代理出口业务仍然按现行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办理,即:自营出口业务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增值税进项发票等申报退税凭证,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代理出口业务,由综服企业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备注”栏内注明“WMZHFW”标识;税务机关不再出具纸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将电子信息传递给委托方中小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
60、对外贸综合服务业务中的委托方生产企业及其出口货物,有何要求?
答:
(一)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
(二)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三)生产企业已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订出口合同。
(四)生产企业已与综服企业签订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约定由综服企业提供包括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结算等在内的综合服务,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五)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代办退税的开户银行和账号(该账户的开户企业应为综服企业)。
61、外贸综合服务业务中的委托方(生产企业)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什么手续?
答:生产企业应当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手续,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和综服企业的代办退税账户,同时将与综服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留存备查。《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内容发生变化时,生产企业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重新报送该表。
注意:办理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手续前,应按现行规定先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对未办理过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可以凭着代办退税的协议,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和代办退税备案手续。生产企业如同时与多家综服企业签订综服企业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代办退税的,均需按规定分别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
62、综服企业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综服企业应当办理代办退税备案,向其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同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一)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
(二)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
(三)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情况。
综服企业首次办理代办退税备案时,应将企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一次性报主管税务机关。《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的内容发生变化时,综服企业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重新报送该表。
63、代办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缴税和使用方面有何要求?
答: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代办退税凭证目前仍按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抄报税,生产企业不需要另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外销发票。
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栏次须按照换算成人民币金额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填写,其人民币折合率可以按规定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代办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综服企业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综服企业应该按规定办理代办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手续,但不得抵扣。
64、综合服务业务应退税款如何申报、计算?
答:综服企业应参照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代办退税(与自营出口业务分开批次申报),应退税额按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计算。应退税额=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注意:退税申报表的“业务类型”栏应按照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类型分别填写“自产”或“视同自产”。
65、新系统中代办退税的录入规则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申报年月】:按申报期年月填写,对跨年度的按上年12月份填写。如某外综服企业2021年7月代办退税的数据,一部分是当年报关出口的,另一部分是2020年报关出口的。则当月代办退税的数据,分为两个所属期,前者为202107,后者为202012。
【申报批次】:所属年月的第几次申报,三位流水号,如001,002……。外综服企业的代办退税和自营业务可使用同一批次,在不同模块操作。
【序号】:8位流水号,如:00000001,00000002……。
【委托生产企业社会信用代码/纳税号】: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出口报关单号】:填写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右上角的海关统一编号+0+2位项号,共21位,报关单号为进货和出口的唯一标识,一个报关单号码必须对应至少一张代办退税专用发票,对应多张代办退税专用发票时,单个报关单的数量和美元离岸价应按比例分开对应填报。
【出口日期】: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出口日期。
【出口商品代码】:“按出口报关单的商品代码对应的退税率文库中的基本商品代码填写,如属于无出口报关单的按照进货凭证中货物名称对应的退税率文库中的基本商品代码填写;若该商品有国家税务总局扩充代码,则按扩充代码填写;若因出口退税率文库升级导致商品码调整的,请先填写《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
【申报商品代码】:出口商品需按照主要原材料退税率申报退税的,填写主要原材料商品代码,其他不填写。按出口商品主要原材料退税率申报退税的情况参看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申报篇问题23。
【计量单位】:按照申报的出口商品代码在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计量单位填写。
【出口数量】:按申报出口退税的数量填写。如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计量单位与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计量单位不一致,应按照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计量单位折算数量。当一个报关单号码对应多张代办退税专用发票时,单个报关单的数量应按比例分开对应填报。
【美元离岸价】:当报关单的成交方式为FOB时,与报关单总价相同;当报关单成交方式非FOB时,必须转换成FOB填写;当一个报关单号码对应多张代办退税专用发票时,单个报关单的美元离岸价应按比例分开对应填报。
【代办退税专用发票号】:填写代办退税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共同组成的18位数字,一张代办退税专用发票如对应多张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应严格按单个出口货物报关单作为进货和出口唯一标识的要求,将一张代办退税专用发票按比例分开对应填报。
【开票日期】:代办退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日期。
【计税金额】:填写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若一行代办退税专用发票对应多行出口货物报关单,应按报关单出口数量乘以单价计算,将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拆分对应填报。
【征税率】:按百分比的格式填写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
【退税率】:填写商品码库对应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如属退税率有特殊规定,需按现行政策规定的退税税率填写。
【代办退税税额】:申报代办退税税额,填写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乘以对应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货物类型代码】:填写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
66、外贸综合服务业务退(免)税资料如何保管?
如何办理单证备案?答:综服企业应对履行本公告第九条职责的详细记录等信息和每笔代办退税出口业务涉及的合同(协议)、凭证等资料,规范装订、存放、保管并留存备查,保存时间为10年。
外贸综合服务代办退税业务,应由综服企业参照外贸企业自营出口业务有关备案单证的规定进行单证备案,保存时间为5年。
67、对综服企业履行职责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综服企业应履行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职责,严格审核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及出口业务的真实性。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职责包括:
(一)制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包括风险控制流程、规则、管理制度等。
(二)建立代办退税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对生产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生产能力进行分析,对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识别、分析。
(三)对年度内委托代办退税税额超过100万元的生产企业,应实地核查其经营情况和生产能力,核查内容包括货物出口合同或订单、生产设备、经营场所、企业人员、会计账簿、生产能力等,对有关核查情况应有完备记录和留存相关资料。
(四)对年度内委托代办退税税额超过100万元的生产企业,应进行出口货物的贸易真实性核查。核查内容包括出口货物真实性,出口货物与报关单信息一致性,与生产企业生产能力的匹配性,有相应的物流凭证和出口收入凭证等。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核查覆盖率不应低于其代办退税业务的75%,对有关核查情况应有完备记录和留存相关资料。
68、外贸综合服务业务的退税款如何流转?
答: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核准通过的代办退税款退还至生产企业提供的代办退税账户(该账户的开户企业应为综服企业),并在办结代办退税后,向综服企业反馈退还给每户生产企业的税款明细。综服企业通过代办退税账户收到代办退税款后,再转付给生产企业。
69、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存在异常情形或者有按规定暂不办理退税情形的,应如何处理?
答: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下列规则处理:
(一)未办理退税的,对该出口业务暂缓办理退税。
(二)已办理退税的,按所涉及的退税额,对其已核准通过的应退代办退税税款,等额暂缓办理退税。
(三)排除相应疑点后,按排除疑点的结论,方可继续办理代办退税。
70、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有按规定应予追回退税款情形的,应如何处理?
答:由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向生产企业进行追缴。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生产企业已核准通过的应退税款予以暂扣。
如果综服企业未能按照35号公告第九条规定履行其职责,且生产企业未能按规定将税款补缴入库的,综服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将生产企业未能补缴入库所涉及的税款进行补缴。
71、外贸综合服务业务的质量对综服企业的管理类别和从业资格有何影响?
答: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存在下列情形的,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发现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调整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
(一)连续12个月内,经审核发现不予退税的代办退税税额占申报代办退税税额5%以上的,管理类别下调一级。
(二)连续12个月内,经审核发现不予退税的代办退税业务涉及的生产企业户数占申报代办退税生产企业户数3%以上的,管理类别下调一级。
(三)连续12个月内,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的代办退税税额占申报代办退税税额2%以上的,管理类别调整为四类。
综服企业连续12个月内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的代办退税税额占申报代办退税税额5%以上的,36个月内不得按照本公告规定从事代办退税业务。
上述36个月,自综服企业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书次月算起,具体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72、代办退税的主体责任是谁?
答: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如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生产企业应作为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综服企业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的,对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综服企业发生参与生产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且36个月内不得按照35号公告规定从事代办退税业务。
上述36个月,自综服企业收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裁定文书)次月算起,具体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73、外贸综合服务获得的服务费收入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综服企业向生产企业代为办理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等综合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六、跨境应税行为适用零税率政策管理篇
74、跨境应税行为主要适用哪些税收政策?主要文件依据有哪些?
答:跨境应税行为根据业务不同和计税方法不同,主要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办法和免征增值税办法。涉及的相关文件有: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使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75、哪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政策?
答:
(1)国际运输服务。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①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②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③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2)航天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①研发服务。
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③设计服务。
④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⑤软件服务。
⑥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⑦信息系统服务。
⑧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⑨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⑩转让技术。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76、零税率应税服务具体适用什么退(免)税办法?
答: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或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增值税零税率业务适用免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实行退(免)税办法的应税服务,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高的,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外贸企业外购应税服务出口给境外单位或个人,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可在财务开具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或作销售收入的次月起,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对申报企业申报的符合规定的免退税,主管税务机关相关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结相关免退税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将具体内容及处理意见一次性书面告知出口企业。
77、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通过申报端正确填写《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并通过电子税务局上传数据后,打印纸质表格并签章,至主管征税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所需资料如下:
(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2)根据所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以下对应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①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以水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航空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以公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以铁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提供航天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商业卫星发射服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②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物权证明;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船舶的物权证明;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大陆往返台湾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及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船舶的物权证明;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③采用程租、期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程租、期租和湿租合同或协议。
④对外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技术转让服务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⑤提供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同时提供合同已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的,同时提供合同已在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
⑥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制作服务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影视制作许可证明;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发行服务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发行版权证明、发行许可证明。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税政策的企业暂不需要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已办理过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出口企业,兼营零税率应税服务的,按备案变更流程操作。
78、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的办理期限有什么规定?
答: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收齐有关凭证后,可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79、零税率应税服务办理免退税申报,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
(一)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或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的:
①《航天发射业务免退税申报明细表》及电子数据;
②签订的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
③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对应的项目清单项下购进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和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接受发射运行保障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④ 从与之签订航天运输服务合同的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二)提供其他零税率应税服务的:
①《跨境应税行为免退税申报明细表》;
②免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③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的,提供应税服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的,提供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
④ 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a.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只提供电子数据,原始凭证留存备查)。
b.与境外单位签订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合同。
提供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同时提供合同已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的,同时提供合同已在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
c.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制作服务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影视制作许可证明;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发行服务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发行版权证明、发行许可证明。
d.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技术转让服务的,应提供与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及其数据表。
e.从与之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跨国公司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实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管理的,其成员公司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可凭银行出具给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收付)公司符合下列规定的收款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收款凭证上的付款单位须是与成员公司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或合同约定的跨国公司的境外成员企业。
收款凭证上的收款单位或附言的实际收款人须载明有成员公司的名称。
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及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