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相关79个办税问答(上)
1、哪些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答:除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征税政策规定外,下列出口货物劳务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免征和退还增值税)政策:(一)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是指: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具体是指:(a)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b)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c)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上述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机电产品。5、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上述规定暂仅适用于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出口货物的各项规定。(三)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适用什么计算方法?
答: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按照规定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免退税办法指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即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本环节增值税,取得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3、出口货物退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要想准确掌握出口商品的退税率,要以国家税务总局适时下发的出口商品代码对应的退税率为准,企业可到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对已有出口的我市出口企业,可在申报系统中查询。退税率有调整的,除另有规定外,其执行时间以货物(包括被加工修理修配的货物)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二)退税率的特殊规定:1、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2、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3、中标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向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的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其退税率为适用税率。如果国家调整列名原材料的退税率,列名原材料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规定的退税率执行。(三)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4、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的计算公式是什么?(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
答: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以外的货物: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的,相应计算出的差额部分的税款计入出口货物劳务成本。
5、外贸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后出口的增值税退税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答: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的增值税应退税额=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的,相应计算出的差额部分的税款计入出口货物劳务成本。
6、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已使用过的设备,是指出口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7、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退(免)税计税依据=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8、中标机电产品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生产企业为销售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9、哪些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一)除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外,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1、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货物。(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其具体范围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7。(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其具体范围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8。(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8)非列名生产企业购进的非视同自产货物。(9)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规定执行]。(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1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劳务:(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4、不能收汇的出口货物(视同收汇的除外)。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放弃免税,并依照视同内销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进项税额的处理计算。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10、哪些出口货物劳务需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
答: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1)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进货凭证为虚开或伪造;
(2)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
(3)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的内容与供货企业记账联上的内容不符;
(4)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货物劳务与供货企业实际销售的货物劳务不符;
(5)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与实际购进交易的金额不符;
(6)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数量与供货企业的发货单、出库单及相关国内运输单据等凭证上的相关内容不符,数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7)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早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所列货物的发货时间(供货企业发货时间)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发货时间;
(8)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载明的货物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不符;
(9)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数量、重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10)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11)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12)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
(13)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
(14)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为伪造、虚假;
(15)出口货物报关单是通过报关行等单位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的手段取得。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6)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11、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应纳增值税如何计算?
答:1、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出口货物若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征收率
12、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出口货物有哪些退(免)税规定?
答: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的出口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已征的消费税。出口货物的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税依据,按购进出口货物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确定。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金额;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数量;属于复合计征消费税的,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分别确定。消费税应退税额=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比例税率+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定额税率2、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免征消费税,但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3、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13、出口企业的违章处理有哪些规定?
答:(一)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1.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2.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二)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三)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四)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进料加工登记、申报、核销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再办理相关手续。(五)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六)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按下列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1.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2.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5.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后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
14、出口退(免)税备案是如何规定的?
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进行备案,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方能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15、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的办理流程是什么,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通过申报端正确填写《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并通过电子税务局上传数据后,打印纸质表格并签章,至主管征税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所需资料如下:(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2)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6、出口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退(免)税备案变更手续,如何办理?
答:《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应通过申报端填报,仅需填报变更的内容。需要变更“退(免)税方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变更。
1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变更“退(免)税办法”后,应如何操作?
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变更的次月起按照变更后的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前全部出口货物按变更前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变更后不得申报变更前出口货物退(免)税。 原执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 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当期应退税额”填报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应退税额”栏中。 企业按照变更前退(免)税办法已申报但在批准变更前未审核办理的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按照原退(免)税办法单独审核、审批办理。对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已按免抵退税办法申报的退(免)税应全部按规定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审批办理退(免)税。退(免)税办法由免抵退税变更为免退税的,批准变更前已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作为申报免退税的原始凭证。
18、出口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需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撤回手续,如何办理?
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事项时,应通过申报端提交备案撤回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方能办理。对未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视同已结清出口退税款。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可向税务机关提供《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章程,以及相关部门批件;承继企业在撤回备案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经核对无误后,视同已结清出口退(免)税款。
19、申报系统的数据录入有哪些规则要求?
答:(一)出口明细录入规则:
【申报年月】:按申报期年月填写,对跨年度的按上年12月份填写。如某外贸企业2021年7月申报退税的数据,一部分是当年报关出口的,另一部分是2020年报关出口的。则当月申报的数据,分为两个所属期,前者为202107,后者为202012。
【申报批次】:所属年月的第几次申报,三位流水号,如001,002……。
【申报序号】:8位流水号,如:00000001,00000002……。
【关联号】:进货和出口数据关联的标志。按“申报年月(6位数字)+申报批次(3位数字)+关联号流水号(1-8位数字)”的规则进行填写;每21位出口货物报关单号作为一个关联号编写单位,不同的报关单或同一报关单上项号不同的出口货物不得使用同一关联号。
【报关单号】: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海关编号+0+项号填写,共21位;实际业务无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按税务机关要求填写,委托出口的此栏不填。该栏次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号”栏次不可同时为空,也不可同时填写。
【出口日期】:自营出口的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委托出口的填写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的出口日期。
【出口发票号】:企业外销货物出口发票号码。
【美元离岸价】:美元FOB价。即填写的是出口报关单上面的FOB价对应的美元值。如报关单成交方式不是“FOB”则需要进行换算。若出口报关单的成交币值非美元成交,则需换算成美元后填写美元离岸价。
【代理证明号】: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编号(18位)+两位项号(01、02…)填写,项号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所列顺序编写,自营出口的此栏不填。
【商品代码】:按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商品代码对应的退税率文库中基本商品代码填写;无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按进货凭证中货物名称对应的退税率文库中的基本商品代码填写。
【商品名称】:按退税率文库中商品代码对应的名称填写,或按商品实际名称填写。
【申报商品代码】:如果属于按出口商品主要原材料退税率申报退税的,按主要原材料商品代码填写。按出口商品主要原材料退税率申报退税的情况参看本篇问题23。不属于此类情况的,此栏不填。
【申报商品名称】:关联申报商品代码在出口退税率文库中对应的名称填写。
【计量单位】:按照申报的出口商品代码在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计量单位填写。
【出口数量】:按本次申报的出口数量填写,如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计量单位与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计量单位不一致的,应按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计量单位折算填写。 (二)进货明细录入规则:与出口明细相同栏次的录入规则参看上文。
【税种】:V:增值税;C:消费税。
【凭证种类】:按实际申报的进货凭证种类填写。
【进货凭证号】: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共同组成的18位数字,否则填写其他退税凭证的号码。
【供货方纳税号】:供货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票日期】:进货凭证开票日期,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退税凭证的填开日期。
【数量】:如果进货凭证上该商品的计量单位与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计量单位不一致,应按照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计量单位折算数量。
【计税金额】:按进货凭证本次申报的计税金额或完税价格分项填写,若一行专用发票对应多行出口货物报关单,应按报关单出口数量乘以单价计算,将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拆分对应填报。
【征税率】:若为增值税,则按百分比的格式填写专用发票上的税率;若为消费税从价定率方式征税的,按百分比的格式填写消费税专用税票的法定税率;若为消费税从量定额方式征税的,填写消费税专用税票的法定税额。在选择商品代码后,此栏自动带出,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税额】:若为增值税,则税额=计税金额*征税税率;若为消费税从家定率方式征税的,则税额=计税金额*征税税率,从量定额方式征税的,则税额=数量*征税税率。
【退税率】:填写退税率文库对应出口商品的退税率;如退税率有特殊规定,按政策规定的退税率填写。在选择商品代码后,此栏自动带出,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可退税额】:税种为增值税的,按计税金额*退税率计算填写;税种为消费税的,从价定率方式征税的按计税金额*退税率计算填写,从量定额征税的按数量*退税率计算填写。
20、退税申报电子数据如何报送?网上申报成功后发现数据仍需修改,如何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撤回?
答:退税申报电子数据原则上均应通过网上申报,特殊情况也可采取拷盘的方式向退税机关申报。出口企业可通过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新版)进行网上申报和接收反馈。 操作路径: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选择所要申报事项,进行“离线申报”或“在线申报”。网上申报每月同一批次只能申报一次。 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后,在税务机关核准通过前,发现申报数据有误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表》,申请将该批次申报数据撤回,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不存在不予退税情形的,撤回已申报的退(免)税。 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后,在税务机关核准通过前,出口企业自愿放弃该笔已申报退(免)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表》,放弃相应退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存在不予退税情形或者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的,撤回已申报的退(免)税。已撤回申报数据涉及的相关单证,不得重新用于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21、企业如何进行申报数据自检?
答:企业可通过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新版)进行数据自检,提升数据通过率,更快获得退税。 操作路径:出口退(免)税申报-〉免退税申报-〉数据自检,上传之后查看疑点,点击疑点代码可以查看疑点产生原因和调整办法。根据疑点描述,调整录错的数据;调整完疑点后,企业可再次进行数据自检,直至没有疑点或者没有不可挑过疑点的情况下,点击确认申报。
22、电子税务局自检反馈的疑点,应该怎样处理?
答:(一)企业可按下列方法处理反馈疑点:1、属于凭证信息录入错误的,更正后再次进行自检;2、用于出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退税勾选确认。如确认已进行勾选操作且勾选用于退税,仍然出现无电子信息疑点,或海关报关单出现无电子信息疑点,可能由于外贸企业自检时部分信息滞后,出口企业可以隔天再次自检,以最后一次结果为准;3、如自检反馈存在允许申报的疑点,企业能提供合理说明的,可以正式申报。申报后和审核人员联系,按照要求提供书面说明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建议申报后立刻和审核人员联系,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否则疑点可能被转到下一环节,影响您的退税速度。(二)企业自检无电子信息的,不允许办理正式申报,需剔除该疑点涉及数据后再进行申报。如缺失的是报关单相关信息,企业可先登录电子口岸,点“重新发送”,待接收到电子信息后再进行自检。如确认录入无误仍然长期没有电子信息,可在申报端填写《出口信息查询表》并通过电子税务局上传,由主管税务机关协助查找相关信息。特别提醒:因电子税务局自检反馈有时间差,疑点处理也需要企业花费一定的时间,建议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应尽量在申报期结束前几日进行,以免因申报不符合要求影响当月申报。
23、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分为哪些环节?
答: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分为向征税机关办理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向主管退税部门办理退(免)税申报两个环节。首先,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反映其免税出口收入、应税出口收入、视同内销征税收入和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进货凭证的份数、金额、税额等情况。其次,所有出口货物和劳务,根据分别适用的退(免)税政策,通过出口退税申报软件录入明细数据,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申报。
24、外贸企业进项税额如何核算?
答:外贸企业内销、外销应分开核算,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若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否用于出口的,先记入出口库存账,用于其他用途时应从出口库存账转出。
25、出口货物应使用什么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成人民币金额?
答: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外币结算,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有外汇汇率的,均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汇率直接折算成人民币,方法确定后在一个年度内不得调整。(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26、外贸企业发生出口业务后,如何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上填报?
答:(一)可以申请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应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的主表第8栏“免税销售额”和第9栏“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中填写;对应的,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8栏“免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中填写该项出口收入。(二)可以申请退(免)税的进项税额应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第三项、待抵扣进项税额--第26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中填写,不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第12栏“进项税额”中反映。(三)国家明确规定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等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需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金,因此,该项出口收入应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第1栏“(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和第2栏“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中填写,对应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栏“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第3栏“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销售额也应填写该项收入。计提的销项税额应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第11栏“销项税额”中填写,同时应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栏“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第3栏“9%税率”销项税额中填写。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分别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第12栏“进项税额”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中填写。(四)若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的,先计入出口库存账,进项税额应先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6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中填写,如确实发生转内销时,凭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1栏“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中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第12栏“进项税额”中反应。(出口货物如需视同内销征税,进项税额能抵扣和此操作一样)
27、外贸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限要求有哪些?
答: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2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28、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误勾选退税且未报退税申报如何调整?
答:纳税人已“确认退税勾选”、尚未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要调整为“抵扣勾选”的:(一)申报端申报。纳税人应在申报端“进货凭证信息回退”模块录入数据,生成申报数据,并提交申报给主管退税机关审核。(二)申报系统查询进度。纳税人在申报系统查询办理进度,发现误勾选数据在审核系统已经审核通过之后,可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重新“抵扣勾选”。
29、增值税专用发票误勾选抵扣如何调整?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误勾选抵扣,如果可以撤销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纳税人可以在撤销之后,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首页选择“回退税款所属期”,再撤销“确认签名”后重新勾选。误勾抵扣不可撤销纳税申报的调整处理如下:1、发票勾选错误,且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不能撤销,纳税人应向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核实函》。 2、纳税人申请前应将相应税款从进项税额中转出。 3、每份发票只能开具一次《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核实函》。 主管征税税务机关在系统核实确认后,企业可按要求进行退(免)税申报。
30、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已办理退税后,发现申报录入错误,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已办理退税后发现申报录入错误的数据,外贸企业可在申报端填写《外贸企业调整申报申请表》,通过电子税务局(新版)上传电子数据。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进行冲减。 申报端的录入路径可查看各申报软件的操作手册。电子税务局上传路径: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外贸企业调整申报,进行“离线申报”或“在线申报”。
31、外贸企业如何办理出口退税申报?
答: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优化办税服务,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减轻企业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相关事项如下: 1、所有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可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四类企业和有规定的除外) 2、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的出口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时只需提供与纸质凭证一致的商品名称、数量和金额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原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纸质申报表、纸质申请表等纸质资料按原规定装订后留存企业备查,并按规定保管资料。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须一致,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有合理原因的除外)特别提醒:1、非无纸化申报的四类出口企业及其他企业,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都必须在纳税申报期内报送,报送纸质资料时,必须在窗口进行交接,并以交接日为申报日期。如纸质资料不报送的,视为未申报,超过当月纳税申报期的可以在下月纳税申报期内重新申报,对应电子数据的申报年月需修改为下期。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4号公告的要求,疫情防控期间,非无纸化申报的四类出口企业及其他企业,也可通过网上提交电子数据的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疫情防控结束后,再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出口退(免)税应报送的纸质申报表、表单及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对补报的各项资料进行复核。
32、外贸企业办理免退税申报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答: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的出口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时只需提供与纸质凭证一致的商品名称、数量和金额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原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以下纸质凭证、纸质申报表、纸质申请表等纸质资料按原规定装订后留存企业备查,并按规定保管资料。(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3)装订成册的下列凭证:a.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b.出口货物报关单(可在电子口岸自行打印);c.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申报退(免)税时可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复印件d.出口外销发票e.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f.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g.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以单票对应为原则,按关联号将每一笔出口的进货发票、报关单、出口发票、按关联号的顺序进行排列,同会计凭证一样用线包角装订,关联号序号注明在报关单上,以备查找。
33、有关备案单证有哪些要求?
答: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
34、外贸企业一批进货,分批次出口的如何申报?
答:如果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购进货物不能在同一月份同一批次申报退税时,根据单票对应的原则,企业需按申报退税数量、金额如实拆分录入。
35、外贸企业开展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如何申报退税?
答: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应将保税进口料件不作价给加工企业,凭加工企业开具的出口货物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退税。若发生未经海关批准将海关保税进口料件作价销售给其他企业加工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后凭加工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退税,和一般贸易出口一样。如提供的加工费发票不是由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出口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主管海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否则,属于进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对应的加工费不得抵扣或申报退(免)税。
36、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办理退(免)税?
答: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帐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37、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有关收汇的要求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30号)文件规定(以下简称《公告》),有关收汇要求如下:(一)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当年出口为次年4月报缴期前)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2020年1月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2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须按照30号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1、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的;2、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原因是虚假的;3、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上述第1种情形自出口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评定为四类企业的次月起执行;第2种至第3种情形自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出口企业之日起24个月内执行。上述情形的执行时间以申报退(免)税时间为准。出口企业同时存在上述两种以上情形的,执行时间的截止时间为几种情形中的最晚截止时间。
38、视同收汇的情况有哪些?申报时有什么要求?
答:出口货物由于下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如按会计制度规定须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在冲减销售收入后,属于列名外贸企业应在申报退(免)税时,属于列名外贸企业以外其他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下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1)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原因代码:01。(2)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原因代码:02。(3)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有关函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原因代码:03。(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原因代码:04。(5)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原因代码:05。(6)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原因代码:06。(7)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原因代码:07。(8)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原因代码:08。(9)因其他原因的,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凭证。原因代码:09。
39、出口货物,如果材料成本80%以上为钻石、宝石、珍珠、金、银、铂、铑、铱、钯、锇、钌等高价值原料的,退税率如何确定?
答:出口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钻石、宝石、珍珠、金、银、铂、铑、铱、钯、锇、钌等高价值原料名称的,应按成本占比最高的原材料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执行。也就是说,按照成本占比最高的原材料对应的海关商品码在出口退税率文库中对应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执行。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申报纳税或免税或退(免)税的,一经主管税务机关发现,除执行本项规定外,还应依法接受处罚。
40、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视同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特殊形式出口如何申报退税?
答:其他视同出口货物和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属于报关出口的,为报关出口之日起,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为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在次月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免)税。2020年1月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2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申报退(免)税时,除提供正常规定的退税资料外(外贸企业和没有生产能力的其他单位非报关出口销售的不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发票),下列货物劳务,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还须提供下列对应的补充资料:(一)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由出口企业申请退(免)税。出口企业如属于分包单位的,申请退(免)税时,须补充提供分包合同(协议)。(二)用于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应提供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境外投资的文件副本。(三)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供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加盖有免税品经营企业报关专用章;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国际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加盖免税店报关专用章,并提供海关对免税店销售货物的核销证明。(四)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应提供下列资料:1.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5.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6.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企业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五)销售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应提供销售合同。(六)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应提供列明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的出口发票。(七)生产并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应提供下列资料:1.与航空公司签订的配餐合同;2.航空公司提供的配餐计划表(须注明航班号、起降城市等内容);3.国际航班乘务长签字的送货清单(须注明航空公司名称、航班号等内容)。(八)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提供下列资料:1.修理修配船舶以外其他物品的提供贸易方式为“修理物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2.申报修理修配船舶退(免)税的,应提供在修理修配业务中使用零部件、原材料的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中“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修理船舶或被修理船舶名称的,以被修理船舶作为出口货物。3.与境外单位、个人签署的修理修配合同;4.维修工作单(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提供)。(九)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如果属于出口企业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境外单位、个人将其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在其全部离境后,签发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保税区外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申报退(免)税时,还须提供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确定申报退(免)税期限的出口日期以最后一批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
41、出口属于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如何申报退税?
答: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设备、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设备,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在本企业试点以前购进的设备,如果属于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均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 申报退税时应填报《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1、出口货物报关单;2、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2、外贸企业如何查看税务机关的审核反馈结果?
答:对税务机关审核审批通过的具体信息,企业可通过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新版)接收网上反馈进行查看。1、使用电子税务局在线版申报软件的查询路径我要查询-〉出口退税信息查询-〉出口退税申报信息查询。选择所要查询事项,输入所属期,进行查询。2、使用离线版申报软件的查询路径我要申报-〉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免退税申报-〉审核结果反馈,输入申报年月或者申报年,点击“申请”,刷新出反馈信息后点击“下载”,下载后读入申报端即可查看。读入申报端的路径可查看各申报软件的操作手册。
43、外贸企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和劳务如何申报?
答:外贸企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和劳务,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即在纳税申报表上反映销售收入),同时,应将原始凭证资料按以下要求留存企业备查。企业出口货物和劳务适用免税政策的,应将以下凭证按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1、出口货物报关单;2、 出口发票;3、 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4、 属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5、 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暂不提供上述第b、d项凭证。
44、免税申报时限有哪些规定?
答:(一)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应在出口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二)其他的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如果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前已确定要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可在确定免税的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申报,最迟在次年5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免税的,除按规定补报免税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三)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退(免)税申报,但在免税申报期限之后审核发现按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若符合免税条件,企业可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退(免)税的次月申报免税。已经申报免税的,不得再申报出口退(免)税或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45、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时限有哪些规定?
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或劳务适用征税政策的,应在出口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发生征税行为的次月纳税申报期视同内销征税。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缴纳增值税,按内销货物缴纳增值税的统一规定执行。
46、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否放弃免税?
答: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放弃免税,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月起执行征税政策,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7、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否放弃退(免)税?
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并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日起36个月内,其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实务中,一些大中型企业会向金融机构借入资金,提供给集团内下属公司使用,并打算享受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优惠。在此过程中,资金来源成为决定其能否顺畅享受免税优惠的关键因素之一,值得企业关注。
2021年11月2日,在RCEP签署近1年后,东盟秘书处通知,已有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等东盟六国及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4个非东盟成员国提交核准书,满足公约生效条件,RCEP于2022年1月1日生效。
最近有很多小伙伴咨询企业所得税各项费用扣除比例的问题,尤其是几项特殊行业的扣除比例总是容易出错。为此,小编精心整理了企业所得税12项费用税前扣除比例的相关知识点,我们共同来学习一下~
1、哪些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答:除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征税政策规定外,下列出口货物劳务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免征和退还增值税)政策:(一)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是指: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具体是指:(a)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b)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c)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上述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机电产品。5、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上述规定暂仅适用于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出口货物的各项规定。(三)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适用什么计算方法?
答: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按照规定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免退税办法指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即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本环节增值税,取得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3、出口货物退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要想准确掌握出口商品的退税率,要以国家税务总局适时下发的出口商品代码对应的退税率为准,企业可到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对已有出口的我市出口企业,可在申报系统中查询。退税率有调整的,除另有规定外,其执行时间以货物(包括被加工修理修配的货物)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二)退税率的特殊规定:1、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2、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3、中标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向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的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其退税率为适用税率。如果国家调整列名原材料的退税率,列名原材料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规定的退税率执行。(三)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4、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的计算公式是什么?(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
答: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以外的货物: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的,相应计算出的差额部分的税款计入出口货物劳务成本。
5、外贸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后出口的增值税退税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答: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的增值税应退税额=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的,相应计算出的差额部分的税款计入出口货物劳务成本。
6、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已使用过的设备,是指出口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7、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退(免)税计税依据=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8、中标机电产品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生产企业为销售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9、哪些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一)除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外,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1、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货物。(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其具体范围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7。(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其具体范围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8。(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8)非列名生产企业购进的非视同自产货物。(9)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规定执行]。(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1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劳务:(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4、不能收汇的出口货物(视同收汇的除外)。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放弃免税,并依照视同内销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进项税额的处理计算。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10、哪些出口货物劳务需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
答: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1)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进货凭证为虚开或伪造;
(2)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
(3)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的内容与供货企业记账联上的内容不符;
(4)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货物劳务与供货企业实际销售的货物劳务不符;
(5)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与实际购进交易的金额不符;
(6)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数量与供货企业的发货单、出库单及相关国内运输单据等凭证上的相关内容不符,数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7)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早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所列货物的发货时间(供货企业发货时间)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发货时间;
(8)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载明的货物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不符;
(9)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数量、重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10)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11)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12)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
(13)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
(14)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为伪造、虚假;
(15)出口货物报关单是通过报关行等单位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的手段取得。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6)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11、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应纳增值税如何计算?
答:1、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出口货物若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征收率
12、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出口货物有哪些退(免)税规定?
答: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的出口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已征的消费税。出口货物的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税依据,按购进出口货物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确定。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金额;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数量;属于复合计征消费税的,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分别确定。消费税应退税额=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比例税率+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定额税率2、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免征消费税,但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3、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13、出口企业的违章处理有哪些规定?
答:(一)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1.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2.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二)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三)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四)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进料加工登记、申报、核销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再办理相关手续。(五)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六)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按下列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1.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2.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5.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后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
14、出口退(免)税备案是如何规定的?
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进行备案,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方能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15、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的办理流程是什么,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通过申报端正确填写《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并通过电子税务局上传数据后,打印纸质表格并签章,至主管征税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所需资料如下:(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2)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6、出口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退(免)税备案变更手续,如何办理?
答:《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应通过申报端填报,仅需填报变更的内容。需要变更“退(免)税方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变更。
1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变更“退(免)税办法”后,应如何操作?
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变更的次月起按照变更后的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前全部出口货物按变更前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变更后不得申报变更前出口货物退(免)税。 原执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 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当期应退税额”填报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应退税额”栏中。 企业按照变更前退(免)税办法已申报但在批准变更前未审核办理的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按照原退(免)税办法单独审核、审批办理。对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已按免抵退税办法申报的退(免)税应全部按规定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审批办理退(免)税。退(免)税办法由免抵退税变更为免退税的,批准变更前已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作为申报免退税的原始凭证。
18、出口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需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撤回手续,如何办理?
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事项时,应通过申报端提交备案撤回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方能办理。对未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视同已结清出口退税款。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可向税务机关提供《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章程,以及相关部门批件;承继企业在撤回备案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经核对无误后,视同已结清出口退(免)税款。
19、申报系统的数据录入有哪些规则要求?
答:(一)出口明细录入规则:
【申报年月】:按申报期年月填写,对跨年度的按上年12月份填写。如某外贸企业2021年7月申报退税的数据,一部分是当年报关出口的,另一部分是2020年报关出口的。则当月申报的数据,分为两个所属期,前者为202107,后者为202012。
【申报批次】:所属年月的第几次申报,三位流水号,如001,002……。
【申报序号】:8位流水号,如:00000001,00000002……。
【关联号】:进货和出口数据关联的标志。按“申报年月(6位数字)+申报批次(3位数字)+关联号流水号(1-8位数字)”的规则进行填写;每21位出口货物报关单号作为一个关联号编写单位,不同的报关单或同一报关单上项号不同的出口货物不得使用同一关联号。
【报关单号】: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海关编号+0+项号填写,共21位;实际业务无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按税务机关要求填写,委托出口的此栏不填。该栏次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号”栏次不可同时为空,也不可同时填写。
【出口日期】:自营出口的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委托出口的填写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的出口日期。
【出口发票号】:企业外销货物出口发票号码。
【美元离岸价】:美元FOB价。即填写的是出口报关单上面的FOB价对应的美元值。如报关单成交方式不是“FOB”则需要进行换算。若出口报关单的成交币值非美元成交,则需换算成美元后填写美元离岸价。
【代理证明号】: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编号(18位)+两位项号(01、02…)填写,项号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所列顺序编写,自营出口的此栏不填。
【商品代码】:按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商品代码对应的退税率文库中基本商品代码填写;无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按进货凭证中货物名称对应的退税率文库中的基本商品代码填写。
【商品名称】:按退税率文库中商品代码对应的名称填写,或按商品实际名称填写。
【申报商品代码】:如果属于按出口商品主要原材料退税率申报退税的,按主要原材料商品代码填写。按出口商品主要原材料退税率申报退税的情况参看本篇问题23。不属于此类情况的,此栏不填。
【申报商品名称】:关联申报商品代码在出口退税率文库中对应的名称填写。
【计量单位】:按照申报的出口商品代码在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计量单位填写。
【出口数量】:按本次申报的出口数量填写,如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计量单位与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计量单位不一致的,应按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计量单位折算填写。 (二)进货明细录入规则:与出口明细相同栏次的录入规则参看上文。
【税种】:V:增值税;C:消费税。
【凭证种类】:按实际申报的进货凭证种类填写。
【进货凭证号】: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共同组成的18位数字,否则填写其他退税凭证的号码。
【供货方纳税号】:供货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票日期】:进货凭证开票日期,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退税凭证的填开日期。
【数量】:如果进货凭证上该商品的计量单位与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计量单位不一致,应按照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计量单位折算数量。
【计税金额】:按进货凭证本次申报的计税金额或完税价格分项填写,若一行专用发票对应多行出口货物报关单,应按报关单出口数量乘以单价计算,将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拆分对应填报。
【征税率】:若为增值税,则按百分比的格式填写专用发票上的税率;若为消费税从价定率方式征税的,按百分比的格式填写消费税专用税票的法定税率;若为消费税从量定额方式征税的,填写消费税专用税票的法定税额。在选择商品代码后,此栏自动带出,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税额】:若为增值税,则税额=计税金额*征税税率;若为消费税从家定率方式征税的,则税额=计税金额*征税税率,从量定额方式征税的,则税额=数量*征税税率。
【退税率】:填写退税率文库对应出口商品的退税率;如退税率有特殊规定,按政策规定的退税率填写。在选择商品代码后,此栏自动带出,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可退税额】:税种为增值税的,按计税金额*退税率计算填写;税种为消费税的,从价定率方式征税的按计税金额*退税率计算填写,从量定额征税的按数量*退税率计算填写。
20、退税申报电子数据如何报送?网上申报成功后发现数据仍需修改,如何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撤回?
答:退税申报电子数据原则上均应通过网上申报,特殊情况也可采取拷盘的方式向退税机关申报。出口企业可通过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新版)进行网上申报和接收反馈。 操作路径: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选择所要申报事项,进行“离线申报”或“在线申报”。网上申报每月同一批次只能申报一次。 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后,在税务机关核准通过前,发现申报数据有误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表》,申请将该批次申报数据撤回,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不存在不予退税情形的,撤回已申报的退(免)税。 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后,在税务机关核准通过前,出口企业自愿放弃该笔已申报退(免)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表》,放弃相应退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存在不予退税情形或者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的,撤回已申报的退(免)税。已撤回申报数据涉及的相关单证,不得重新用于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21、企业如何进行申报数据自检?
答:企业可通过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新版)进行数据自检,提升数据通过率,更快获得退税。 操作路径:出口退(免)税申报-〉免退税申报-〉数据自检,上传之后查看疑点,点击疑点代码可以查看疑点产生原因和调整办法。根据疑点描述,调整录错的数据;调整完疑点后,企业可再次进行数据自检,直至没有疑点或者没有不可挑过疑点的情况下,点击确认申报。
22、电子税务局自检反馈的疑点,应该怎样处理?
答:(一)企业可按下列方法处理反馈疑点:1、属于凭证信息录入错误的,更正后再次进行自检;2、用于出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退税勾选确认。如确认已进行勾选操作且勾选用于退税,仍然出现无电子信息疑点,或海关报关单出现无电子信息疑点,可能由于外贸企业自检时部分信息滞后,出口企业可以隔天再次自检,以最后一次结果为准;3、如自检反馈存在允许申报的疑点,企业能提供合理说明的,可以正式申报。申报后和审核人员联系,按照要求提供书面说明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建议申报后立刻和审核人员联系,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否则疑点可能被转到下一环节,影响您的退税速度。(二)企业自检无电子信息的,不允许办理正式申报,需剔除该疑点涉及数据后再进行申报。如缺失的是报关单相关信息,企业可先登录电子口岸,点“重新发送”,待接收到电子信息后再进行自检。如确认录入无误仍然长期没有电子信息,可在申报端填写《出口信息查询表》并通过电子税务局上传,由主管税务机关协助查找相关信息。特别提醒:因电子税务局自检反馈有时间差,疑点处理也需要企业花费一定的时间,建议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应尽量在申报期结束前几日进行,以免因申报不符合要求影响当月申报。
23、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分为哪些环节?
答: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分为向征税机关办理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向主管退税部门办理退(免)税申报两个环节。首先,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反映其免税出口收入、应税出口收入、视同内销征税收入和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进货凭证的份数、金额、税额等情况。其次,所有出口货物和劳务,根据分别适用的退(免)税政策,通过出口退税申报软件录入明细数据,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申报。
24、外贸企业进项税额如何核算?
答:外贸企业内销、外销应分开核算,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若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否用于出口的,先记入出口库存账,用于其他用途时应从出口库存账转出。
25、出口货物应使用什么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成人民币金额?
答: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外币结算,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有外汇汇率的,均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汇率直接折算成人民币,方法确定后在一个年度内不得调整。(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26、外贸企业发生出口业务后,如何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上填报?
答:(一)可以申请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应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的主表第8栏“免税销售额”和第9栏“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中填写;对应的,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8栏“免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中填写该项出口收入。(二)可以申请退(免)税的进项税额应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第三项、待抵扣进项税额--第26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中填写,不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第12栏“进项税额”中反映。(三)国家明确规定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等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需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金,因此,该项出口收入应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第1栏“(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和第2栏“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中填写,对应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栏“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第3栏“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销售额也应填写该项收入。计提的销项税额应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第11栏“销项税额”中填写,同时应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栏“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第3栏“9%税率”销项税额中填写。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分别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第12栏“进项税额”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中填写。(四)若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的,先计入出口库存账,进项税额应先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6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中填写,如确实发生转内销时,凭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1栏“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中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第12栏“进项税额”中反应。(出口货物如需视同内销征税,进项税额能抵扣和此操作一样)
27、外贸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限要求有哪些?
答: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2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28、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误勾选退税且未报退税申报如何调整?
答:纳税人已“确认退税勾选”、尚未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要调整为“抵扣勾选”的:(一)申报端申报。纳税人应在申报端“进货凭证信息回退”模块录入数据,生成申报数据,并提交申报给主管退税机关审核。(二)申报系统查询进度。纳税人在申报系统查询办理进度,发现误勾选数据在审核系统已经审核通过之后,可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重新“抵扣勾选”。
29、增值税专用发票误勾选抵扣如何调整?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误勾选抵扣,如果可以撤销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纳税人可以在撤销之后,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首页选择“回退税款所属期”,再撤销“确认签名”后重新勾选。误勾抵扣不可撤销纳税申报的调整处理如下:1、发票勾选错误,且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不能撤销,纳税人应向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核实函》。 2、纳税人申请前应将相应税款从进项税额中转出。 3、每份发票只能开具一次《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核实函》。 主管征税税务机关在系统核实确认后,企业可按要求进行退(免)税申报。
30、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已办理退税后,发现申报录入错误,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已办理退税后发现申报录入错误的数据,外贸企业可在申报端填写《外贸企业调整申报申请表》,通过电子税务局(新版)上传电子数据。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进行冲减。 申报端的录入路径可查看各申报软件的操作手册。电子税务局上传路径: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外贸企业调整申报,进行“离线申报”或“在线申报”。
31、外贸企业如何办理出口退税申报?
答: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优化办税服务,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减轻企业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相关事项如下: 1、所有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可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四类企业和有规定的除外) 2、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的出口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时只需提供与纸质凭证一致的商品名称、数量和金额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原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纸质申报表、纸质申请表等纸质资料按原规定装订后留存企业备查,并按规定保管资料。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须一致,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有合理原因的除外)特别提醒:1、非无纸化申报的四类出口企业及其他企业,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都必须在纳税申报期内报送,报送纸质资料时,必须在窗口进行交接,并以交接日为申报日期。如纸质资料不报送的,视为未申报,超过当月纳税申报期的可以在下月纳税申报期内重新申报,对应电子数据的申报年月需修改为下期。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4号公告的要求,疫情防控期间,非无纸化申报的四类出口企业及其他企业,也可通过网上提交电子数据的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疫情防控结束后,再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出口退(免)税应报送的纸质申报表、表单及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对补报的各项资料进行复核。
32、外贸企业办理免退税申报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答: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的出口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时只需提供与纸质凭证一致的商品名称、数量和金额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原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以下纸质凭证、纸质申报表、纸质申请表等纸质资料按原规定装订后留存企业备查,并按规定保管资料。(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3)装订成册的下列凭证:a.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b.出口货物报关单(可在电子口岸自行打印);c.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申报退(免)税时可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复印件d.出口外销发票e.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f.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g.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以单票对应为原则,按关联号将每一笔出口的进货发票、报关单、出口发票、按关联号的顺序进行排列,同会计凭证一样用线包角装订,关联号序号注明在报关单上,以备查找。
33、有关备案单证有哪些要求?
答: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
34、外贸企业一批进货,分批次出口的如何申报?
答:如果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购进货物不能在同一月份同一批次申报退税时,根据单票对应的原则,企业需按申报退税数量、金额如实拆分录入。
35、外贸企业开展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如何申报退税?
答: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应将保税进口料件不作价给加工企业,凭加工企业开具的出口货物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退税。若发生未经海关批准将海关保税进口料件作价销售给其他企业加工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后凭加工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退税,和一般贸易出口一样。如提供的加工费发票不是由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出口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主管海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否则,属于进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对应的加工费不得抵扣或申报退(免)税。
36、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办理退(免)税?
答: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帐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37、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有关收汇的要求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30号)文件规定(以下简称《公告》),有关收汇要求如下:(一)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当年出口为次年4月报缴期前)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2020年1月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2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须按照30号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1、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的;2、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原因是虚假的;3、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上述第1种情形自出口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评定为四类企业的次月起执行;第2种至第3种情形自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出口企业之日起24个月内执行。上述情形的执行时间以申报退(免)税时间为准。出口企业同时存在上述两种以上情形的,执行时间的截止时间为几种情形中的最晚截止时间。
38、视同收汇的情况有哪些?申报时有什么要求?
答:出口货物由于下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如按会计制度规定须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在冲减销售收入后,属于列名外贸企业应在申报退(免)税时,属于列名外贸企业以外其他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下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1)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原因代码:01。(2)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原因代码:02。(3)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有关函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原因代码:03。(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原因代码:04。(5)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原因代码:05。(6)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原因代码:06。(7)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原因代码:07。(8)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原因代码:08。(9)因其他原因的,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凭证。原因代码:09。
39、出口货物,如果材料成本80%以上为钻石、宝石、珍珠、金、银、铂、铑、铱、钯、锇、钌等高价值原料的,退税率如何确定?
答:出口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钻石、宝石、珍珠、金、银、铂、铑、铱、钯、锇、钌等高价值原料名称的,应按成本占比最高的原材料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执行。也就是说,按照成本占比最高的原材料对应的海关商品码在出口退税率文库中对应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执行。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申报纳税或免税或退(免)税的,一经主管税务机关发现,除执行本项规定外,还应依法接受处罚。
40、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视同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特殊形式出口如何申报退税?
答:其他视同出口货物和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属于报关出口的,为报关出口之日起,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为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在次月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免)税。2020年1月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2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申报退(免)税时,除提供正常规定的退税资料外(外贸企业和没有生产能力的其他单位非报关出口销售的不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发票),下列货物劳务,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还须提供下列对应的补充资料:(一)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由出口企业申请退(免)税。出口企业如属于分包单位的,申请退(免)税时,须补充提供分包合同(协议)。(二)用于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应提供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境外投资的文件副本。(三)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供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加盖有免税品经营企业报关专用章;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国际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加盖免税店报关专用章,并提供海关对免税店销售货物的核销证明。(四)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应提供下列资料:1.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5.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6.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企业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五)销售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应提供销售合同。(六)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应提供列明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的出口发票。(七)生产并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应提供下列资料:1.与航空公司签订的配餐合同;2.航空公司提供的配餐计划表(须注明航班号、起降城市等内容);3.国际航班乘务长签字的送货清单(须注明航空公司名称、航班号等内容)。(八)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提供下列资料:1.修理修配船舶以外其他物品的提供贸易方式为“修理物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2.申报修理修配船舶退(免)税的,应提供在修理修配业务中使用零部件、原材料的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中“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修理船舶或被修理船舶名称的,以被修理船舶作为出口货物。3.与境外单位、个人签署的修理修配合同;4.维修工作单(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提供)。(九)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如果属于出口企业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境外单位、个人将其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在其全部离境后,签发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保税区外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申报退(免)税时,还须提供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确定申报退(免)税期限的出口日期以最后一批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
41、出口属于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如何申报退税?
答: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设备、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设备,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在本企业试点以前购进的设备,如果属于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均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 申报退税时应填报《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1、出口货物报关单;2、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2、外贸企业如何查看税务机关的审核反馈结果?
答:对税务机关审核审批通过的具体信息,企业可通过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新版)接收网上反馈进行查看。1、使用电子税务局在线版申报软件的查询路径我要查询-〉出口退税信息查询-〉出口退税申报信息查询。选择所要查询事项,输入所属期,进行查询。2、使用离线版申报软件的查询路径我要申报-〉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免退税申报-〉审核结果反馈,输入申报年月或者申报年,点击“申请”,刷新出反馈信息后点击“下载”,下载后读入申报端即可查看。读入申报端的路径可查看各申报软件的操作手册。
43、外贸企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和劳务如何申报?
答:外贸企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和劳务,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即在纳税申报表上反映销售收入),同时,应将原始凭证资料按以下要求留存企业备查。企业出口货物和劳务适用免税政策的,应将以下凭证按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1、出口货物报关单;2、 出口发票;3、 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4、 属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5、 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暂不提供上述第b、d项凭证。
44、免税申报时限有哪些规定?
答:(一)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应在出口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二)其他的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如果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前已确定要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可在确定免税的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申报,最迟在次年5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免税的,除按规定补报免税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三)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退(免)税申报,但在免税申报期限之后审核发现按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若符合免税条件,企业可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退(免)税的次月申报免税。已经申报免税的,不得再申报出口退(免)税或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45、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时限有哪些规定?
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或劳务适用征税政策的,应在出口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发生征税行为的次月纳税申报期视同内销征税。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缴纳增值税,按内销货物缴纳增值税的统一规定执行。
46、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否放弃免税?
答: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放弃免税,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月起执行征税政策,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7、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否放弃退(免)税?
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并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日起36个月内,其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