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从不同视角分析裁判规则,梳理相关制度和实践困境,探讨推进税务司法规范化、完善税收法治的路径。
●追缴欠税有税收代位权行使等三类法律路径。
●“受益所有人”认定要穿透审查经济实质。
●厘清行刑衔接边界,守住谦抑司法底线。
对于已注销企业如何追缴欠税?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地下车位可售面积怎样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认定作为跨境税收优惠适用的核心前置要件,审查标准是什么?未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能否认定为虚开发票罪?涉税行刑衔接面临什么难题……近日,在由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联合于北京举办的第十届“税务司法理论与实践”论坛上,来自司法机关、税务机关、高校科研院所及涉税法律服务机构的近400位专家学者和实务界专业人士,聚焦税务执法和税务司法领域的跨境税收协定适用、平台经济涉税治理、欠税追缴法律路径、税务司法专业化建设等前沿热点难点问题,结合税务司法审判案例展开深入研讨。他们从不同视角分析裁判规则,梳理相关制度和实践困境,探讨推进税务司法规范化、完善税收法治的路径。
推选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
论坛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案例推选委员会专家委员朱大旗宣布,案例推选委员会确定“福建某某投资产管理公司与某区税务局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案[(2025)最高法民申430号]”等10个案件为2025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黄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025)赣06刑终35号]”等10个案件为提名案例。这些案例涉及税收协定“受益所有人”认定、平台经济税务合规、税收代位权行使与法人人格否认、涉税行刑交叉案件处理等,反映了税务执法、司法中的热点与难点问题。
税务司法理论与实践论坛活动已举办10年,每次都选出10个具有典型性的税务司法审判案例,从去年起增加10个提名案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案例推选委员会秘书长何锦前说,本次案例推选范围为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各级法院审理的涉税裁判案例,涵盖跨境税收征管程序、民税交叉、涉税刑事等多种场景,折射出税务司法审判规范化、精细化、专业化的发展趋势。对这些案例涉及的实务难点展开多维度、跨领域交流,对推进税收法治建设、规范税务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认为,这种理论与实务交融、多学科交叉的案例研讨方式十分有价值。当前税法领域存在规则供给不足的问题,需要各界持续对典型案例开展深度研讨,提炼裁判规则,为税收基本法、税法法典化等立法工作积累实践素材,共同推动完善税收法治体系。
推进追缴税款的法律路径清晰规范
实务中,部分企业通过无偿划转资产、注销、抽逃出资、走逃等方式逃避纳税义务,使得大量税款长期难以入库,严重损害国家税收利益。与会者围绕恒某案、李某某案、丁某某案等税务司法案件,梳理税收代位权行使、法人人格否认穿透追责、检察公益诉讼三类追缴欠税的法律路径,分析各类的适用边界、程序规则及优劣,强调三类机制联动。
税收代位权民事诉讼,是指?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时,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等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纳税人的债务人(次债务人),要求其直接向税务机关履行清偿义务的诉讼制度。它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是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填补行政手段不足的司法救济途径,但存在周期长、有管辖争议、依赖司法协助等问题。行政穿透追责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为法理基础,针对企业恶意注销、股东滥用有限责任规避纳税义务的情形,穿透企业主体,将实际控制人、恶意股东列为追缴对象。该模式效率更高,但程序合法性存疑,在纳税争议复议和清税前置规则下,容易导致当事人救济渠道不畅。
比如,恒某案中,企业欠缴税款2000余万元,补缴少部分后失联。其股东在验资后迅速抽逃增资4000万元,企业怠于行使返还请求权,税务机关遂依据税收征管法第50条和民法典第535条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将代位权从追回应收账款扩展至股东抽逃出资的返还请求权,追缴入库税款及滞纳金3000余万元。
李某某案中,A公司2020年异地迁移取得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资格,同年零申报清算所得后注销,被认定少缴企业所得税上亿元。公司注销后,名下上市公司股票以非交易过户方式转移。考虑到以虚假清算方式注销的A公司实质上是一人公司,若通过对其恢复工商登记,再立案提起法人人格否认诉讼的方式追缴税款,耗时长,届时股东的股票可能已减持完毕,税务机关未提起民事诉讼追责股东,而是直接将股东列为行政相对人征税。股东起诉该处理决定违法,法院以纳税争议须遵守清税、复议前置规则驳回起诉。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胡兰玲对税收代位权与法人人格否认(穿透权)的行使条件作出辨析:二者在欠税场景下的适用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存在差异。税收代位权依据税收征管法第50条、民法典第535条,适用于公司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却怠于主张,或股东存在未出资、抽逃出资情形,由次债务人、股东承担补充责任。穿透权即法人人格否认,依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要件为股东严重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行政穿透相较民事穿透更需审慎,仅欠税主体为已注销一人公司时,才可直接向其股东追责,穿透适用需恪守比例原则与谦抑原则。
综合来看,研讨认为有关案例体现了税收追缴法律路径的三种实践模式:一是民事代位权诉讼。对抽逃出资股东的追缴系侵权之诉,主张补充赔偿责任,将税收视为债权债务关系。二是行政程序直接穿透。对以欺骗手段骗取注销的股东,税务机关将追缴对象由法人扩张至有过错股东,以法人人格否认等民事责任作为分担规则。三是检察公益诉讼督促履职。税务机关催缴无果后,检察院以“职权+行为+结果”闭环逻辑提起公益诉讼,实际控制人缴清税款后以公益目的实现终结诉讼。也就是说,普通怠于行权、抽逃出资案件优先适用民事代位权;恶意规避税负、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案件要有明确法律依据且应审慎适用行政穿透追责;长期履职不到位案件启用检察公益诉讼。同时应理顺复议诉讼衔接、代位权案件管辖等规则。
税务公职律师罗渠园认为,可以针对股东严重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损害国家税收利益的情况,通过征管改革赋予税务机关直接向股东追缴税款的权限,由股东对公司偷税承担补充保证责任。可采用客观标准,即公司财产分配发生在偷税之后即无正当性,国家可在股东违法所得范围内追缴,股东承担补充保证责任,不足再诉有过错股东侵权,以衔接逃税罪。
永大财税研究院院长嵇峰建议,在构成偷税的前提下,允许税务机关直接行使权利,或通过司法简易程序快速行权。实践上,应灵活运用约谈机制,一方面援引公司法要求股东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另一方面提示股东虚假清算注销逃避欠税可能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罪,促使对方尽快补缴税款及滞纳金,高效结案。
回归税法基本原则促进平台经济涉税治理
数字经济时代,直播电商、即时零售等平台经济新业态快速兴起,吸纳大量从业人员,改变了传统劳务提供、收益分配、资金流转模式,呈现多层分成、流量刷单、公私账户不分、收入隐蔽等交易特征,导致该领域的真实交易识别、应税收入确定、少缴税的主观故意认定等都面临巨大挑战。就此,与会人员围绕姚某某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展开讨论。
本案中,主体包含主播姚某某、MCN机构与直播平台,粉丝打赏资金先流入平台,平台、多频道网络(MCN)、主播按约定比例分成。涉案主体通过设立个体工商户、他人代收、虚假刷礼物等方式处理资金,虚假刷量源于平台的阶梯返点机制。案件涉及三方主体的涉税权责边界、虚假交易剔除、真实收入核定、偷税主观故意认定等问题。
收入认定方面,税务机关核定姚某某收入1670万元,认可750万元可以扣除。姚某某以“平台存在常态化流量返点、刷单冲量机制,产生了大量非真实交易流水”为由,主张更多盗刷收入应予扣除,但举证不足。偷税认定方面,法院引入刑法概括故意理论,基于两点认定姚某某存在偷税主观故意:一是知晓涉案个体工商户无实际经营,仍申报经营所得;二是税务机关约谈提示姚某某存在少缴税款问题后,姚某某仍未补缴。主播收入性质方面,法院穿透工商登记外观,以个体工商户无实质经营为由,认定主播收入为劳务报酬,而非经营所得。
济南大学政法学院讲师赵玲认为,该收入性质认定是实质课税原则在数字经济领域的典型司法适用,相较于此前未进入诉讼程序的薇娅案,为新业态税收治理提供了裁判样本,但尚需研究数字经济下实质课税原则适用的边界。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施正文将本案与薇娅案结合,剖析通过设立无实质经营个体工商户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认为当前税法规则与征管机制面对平台新业态仍存在适配难题。面对不断发展的平台经济,税收规则与征管制度需要持续完善。
研讨认为,面对新业态带来的征管挑战,税收治理应回归税法基本原则,构建适配数字经济的规则体系。比如,细化新业态所得分类标准,统一收入核定的司法与执法标准,建立平台涉税信息报送、异常交易监管、违法联动追责机制。
厘清“受益所有人”穿透审查规则适用
“受益所有人”身份认定作为跨境税收优惠适用的核心前置要件,是当前跨境税务行政争议、司法审判审查的难点问题。与会人员聚焦典型跨境股权涉税案件,研讨税收协定适用规则的适用逻辑、审查标准、裁判导向与完善空间。
依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相关安排,境内居民企业向境外、香港地区持股主体分配股息时,法定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符合优惠要件的主体可适用5%的优惠税率。优惠适用的核心审查要件有三点:一是持股比例与持股期限合规,二是税收居民身份真实,三是持股主体具备实质性经营能力与收益支配权。
某某公司与淄博市淄川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等税款征缴及行政复议案[(2025)最高法行申4506号、(2024)鲁行终379号]中,税务分局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认定某某公司取得的股息所得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不得享受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规定的股息优惠待遇。某某公司起诉后,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其诉讼请求。某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税务机关不具有作出案涉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法定职权,其符合“受益所有人”认定标准且不存在滥用税收安排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税务机关具有作出案涉税务事项通知书及复议决定的法定职权。对于“受益所有人”的认定,案涉股权架构中存在第三国(地区)主体,不能直接适用“受益所有人”安全港规则;同时,相关控股公司存在股息资金流向举证不充分、缺乏实质性经营等不利于“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的因素,应结合相关事实进行综合判断,不能仅以不存在避税主观意图即认定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最后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案例推选委员会认为,本案涉及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中股息所得“受益所有人”的认定,是具有代表性的税收协定待遇适用争议。本案体现了以经济实质为中心审查跨境交易税收协定待遇的司法方法,并厘清了“受益所有人”安全港规则与一般认定规则之间的关系。本案对于规范“受益所有人”规则的适用、防范税收协定不当利用、引导跨境投资者合理安排投资架构以及提高税收协定待遇适用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具有较强的指引价值。
与会法官表示,“受益所有人”制度的核心在于防止纳税人通过设立缺乏经济实质的导管公司套取税收优惠。“受益所有人”概念本身具有穿透性,不能仅看资产由谁持有,而要穿透审查经济实质上由谁享有所有权和支配权。该案当事人与最终取得股息的香港居民之间嵌套多家公司,法院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坚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中间层公司进行穿透审查,重点核查境外主体是否存在真实办公场所、专职从业人员、实际经营业务、独立资金支配权限,严格甄别无实质经营、仅用于规避税负的空壳公司,最终认定其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
研讨还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梳理2024年涉税司法解释,强调罪刑法定、主客观相统一、罪责刑相适应三大原则是涉税刑事立法与司法的核心遵循,是两高司法解释制定与条文适用的根本准则;并针对混淆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厘清二者的界分,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基于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还是基于逃避纳税义务的故意。负有纳税义务的行为人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通过虚增进项进行抵扣以少缴纳税款构成犯罪的,即便采取了虚开抵扣的手段,主观上还是为不缴、少缴税款,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应以逃税罪论处。讨论还建议完善不起诉案件移送、跨区域征管处罚等行刑衔接机制,破解实务执法难点。
围绕新时代如何实现更高水平的税务司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江必新提出六点建议:坚持法秩序统一,防止同案不同判、类案不同罚;善用穿透式审判思路,实现形式审查向实质判断升级,做到穿透有边界、裁量有尺度;厘清行刑衔接边界,守住谦抑司法底线;健全政府与法院协同共治机制,推动争议实质化解;兼顾多元价值平衡,统筹税收安全与营商环境优化;强化专业能力建设,构建理论实践双向赋能格局。

AI数字化工具的普及,大幅降低了单人创业的准入门槛,在技术咨询、电商零售、创意服务等轻资产领域,单人即可独立完成全流程经营运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OPC)特别是一个自然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成为个体创业的主流商事主体。
8月7日,英国税务案件的二审法院——英国上级审裁处,就主营企业设备融资租赁的FC Shipping有限公司、FB Shipping有限公司诉英国皇家税务海关总署一案作出判决,维持下级审裁处原有判决。
“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一句简单的感慨,道出世人对旅行的向往。当我们规划行程、预订交通住宿,聚焦名胜古迹、出行体验时,或许很少关注到,一次完整的旅程,无论是出发、在途还是返程,都与税收紧密相连。
●追缴欠税有税收代位权行使等三类法律路径。
●“受益所有人”认定要穿透审查经济实质。
●厘清行刑衔接边界,守住谦抑司法底线。
对于已注销企业如何追缴欠税?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地下车位可售面积怎样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认定作为跨境税收优惠适用的核心前置要件,审查标准是什么?未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能否认定为虚开发票罪?涉税行刑衔接面临什么难题……近日,在由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联合于北京举办的第十届“税务司法理论与实践”论坛上,来自司法机关、税务机关、高校科研院所及涉税法律服务机构的近400位专家学者和实务界专业人士,聚焦税务执法和税务司法领域的跨境税收协定适用、平台经济涉税治理、欠税追缴法律路径、税务司法专业化建设等前沿热点难点问题,结合税务司法审判案例展开深入研讨。他们从不同视角分析裁判规则,梳理相关制度和实践困境,探讨推进税务司法规范化、完善税收法治的路径。
推选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
论坛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案例推选委员会专家委员朱大旗宣布,案例推选委员会确定“福建某某投资产管理公司与某区税务局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案[(2025)最高法民申430号]”等10个案件为2025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黄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025)赣06刑终35号]”等10个案件为提名案例。这些案例涉及税收协定“受益所有人”认定、平台经济税务合规、税收代位权行使与法人人格否认、涉税行刑交叉案件处理等,反映了税务执法、司法中的热点与难点问题。
税务司法理论与实践论坛活动已举办10年,每次都选出10个具有典型性的税务司法审判案例,从去年起增加10个提名案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案例推选委员会秘书长何锦前说,本次案例推选范围为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各级法院审理的涉税裁判案例,涵盖跨境税收征管程序、民税交叉、涉税刑事等多种场景,折射出税务司法审判规范化、精细化、专业化的发展趋势。对这些案例涉及的实务难点展开多维度、跨领域交流,对推进税收法治建设、规范税务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认为,这种理论与实务交融、多学科交叉的案例研讨方式十分有价值。当前税法领域存在规则供给不足的问题,需要各界持续对典型案例开展深度研讨,提炼裁判规则,为税收基本法、税法法典化等立法工作积累实践素材,共同推动完善税收法治体系。
推进追缴税款的法律路径清晰规范
实务中,部分企业通过无偿划转资产、注销、抽逃出资、走逃等方式逃避纳税义务,使得大量税款长期难以入库,严重损害国家税收利益。与会者围绕恒某案、李某某案、丁某某案等税务司法案件,梳理税收代位权行使、法人人格否认穿透追责、检察公益诉讼三类追缴欠税的法律路径,分析各类的适用边界、程序规则及优劣,强调三类机制联动。
税收代位权民事诉讼,是指?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时,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等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纳税人的债务人(次债务人),要求其直接向税务机关履行清偿义务的诉讼制度。它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是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填补行政手段不足的司法救济途径,但存在周期长、有管辖争议、依赖司法协助等问题。行政穿透追责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为法理基础,针对企业恶意注销、股东滥用有限责任规避纳税义务的情形,穿透企业主体,将实际控制人、恶意股东列为追缴对象。该模式效率更高,但程序合法性存疑,在纳税争议复议和清税前置规则下,容易导致当事人救济渠道不畅。
比如,恒某案中,企业欠缴税款2000余万元,补缴少部分后失联。其股东在验资后迅速抽逃增资4000万元,企业怠于行使返还请求权,税务机关遂依据税收征管法第50条和民法典第535条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将代位权从追回应收账款扩展至股东抽逃出资的返还请求权,追缴入库税款及滞纳金3000余万元。
李某某案中,A公司2020年异地迁移取得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资格,同年零申报清算所得后注销,被认定少缴企业所得税上亿元。公司注销后,名下上市公司股票以非交易过户方式转移。考虑到以虚假清算方式注销的A公司实质上是一人公司,若通过对其恢复工商登记,再立案提起法人人格否认诉讼的方式追缴税款,耗时长,届时股东的股票可能已减持完毕,税务机关未提起民事诉讼追责股东,而是直接将股东列为行政相对人征税。股东起诉该处理决定违法,法院以纳税争议须遵守清税、复议前置规则驳回起诉。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胡兰玲对税收代位权与法人人格否认(穿透权)的行使条件作出辨析:二者在欠税场景下的适用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存在差异。税收代位权依据税收征管法第50条、民法典第535条,适用于公司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却怠于主张,或股东存在未出资、抽逃出资情形,由次债务人、股东承担补充责任。穿透权即法人人格否认,依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要件为股东严重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行政穿透相较民事穿透更需审慎,仅欠税主体为已注销一人公司时,才可直接向其股东追责,穿透适用需恪守比例原则与谦抑原则。
综合来看,研讨认为有关案例体现了税收追缴法律路径的三种实践模式:一是民事代位权诉讼。对抽逃出资股东的追缴系侵权之诉,主张补充赔偿责任,将税收视为债权债务关系。二是行政程序直接穿透。对以欺骗手段骗取注销的股东,税务机关将追缴对象由法人扩张至有过错股东,以法人人格否认等民事责任作为分担规则。三是检察公益诉讼督促履职。税务机关催缴无果后,检察院以“职权+行为+结果”闭环逻辑提起公益诉讼,实际控制人缴清税款后以公益目的实现终结诉讼。也就是说,普通怠于行权、抽逃出资案件优先适用民事代位权;恶意规避税负、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案件要有明确法律依据且应审慎适用行政穿透追责;长期履职不到位案件启用检察公益诉讼。同时应理顺复议诉讼衔接、代位权案件管辖等规则。
税务公职律师罗渠园认为,可以针对股东严重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损害国家税收利益的情况,通过征管改革赋予税务机关直接向股东追缴税款的权限,由股东对公司偷税承担补充保证责任。可采用客观标准,即公司财产分配发生在偷税之后即无正当性,国家可在股东违法所得范围内追缴,股东承担补充保证责任,不足再诉有过错股东侵权,以衔接逃税罪。
永大财税研究院院长嵇峰建议,在构成偷税的前提下,允许税务机关直接行使权利,或通过司法简易程序快速行权。实践上,应灵活运用约谈机制,一方面援引公司法要求股东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另一方面提示股东虚假清算注销逃避欠税可能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罪,促使对方尽快补缴税款及滞纳金,高效结案。
回归税法基本原则促进平台经济涉税治理
数字经济时代,直播电商、即时零售等平台经济新业态快速兴起,吸纳大量从业人员,改变了传统劳务提供、收益分配、资金流转模式,呈现多层分成、流量刷单、公私账户不分、收入隐蔽等交易特征,导致该领域的真实交易识别、应税收入确定、少缴税的主观故意认定等都面临巨大挑战。就此,与会人员围绕姚某某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展开讨论。
本案中,主体包含主播姚某某、MCN机构与直播平台,粉丝打赏资金先流入平台,平台、多频道网络(MCN)、主播按约定比例分成。涉案主体通过设立个体工商户、他人代收、虚假刷礼物等方式处理资金,虚假刷量源于平台的阶梯返点机制。案件涉及三方主体的涉税权责边界、虚假交易剔除、真实收入核定、偷税主观故意认定等问题。
收入认定方面,税务机关核定姚某某收入1670万元,认可750万元可以扣除。姚某某以“平台存在常态化流量返点、刷单冲量机制,产生了大量非真实交易流水”为由,主张更多盗刷收入应予扣除,但举证不足。偷税认定方面,法院引入刑法概括故意理论,基于两点认定姚某某存在偷税主观故意:一是知晓涉案个体工商户无实际经营,仍申报经营所得;二是税务机关约谈提示姚某某存在少缴税款问题后,姚某某仍未补缴。主播收入性质方面,法院穿透工商登记外观,以个体工商户无实质经营为由,认定主播收入为劳务报酬,而非经营所得。
济南大学政法学院讲师赵玲认为,该收入性质认定是实质课税原则在数字经济领域的典型司法适用,相较于此前未进入诉讼程序的薇娅案,为新业态税收治理提供了裁判样本,但尚需研究数字经济下实质课税原则适用的边界。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施正文将本案与薇娅案结合,剖析通过设立无实质经营个体工商户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认为当前税法规则与征管机制面对平台新业态仍存在适配难题。面对不断发展的平台经济,税收规则与征管制度需要持续完善。
研讨认为,面对新业态带来的征管挑战,税收治理应回归税法基本原则,构建适配数字经济的规则体系。比如,细化新业态所得分类标准,统一收入核定的司法与执法标准,建立平台涉税信息报送、异常交易监管、违法联动追责机制。
厘清“受益所有人”穿透审查规则适用
“受益所有人”身份认定作为跨境税收优惠适用的核心前置要件,是当前跨境税务行政争议、司法审判审查的难点问题。与会人员聚焦典型跨境股权涉税案件,研讨税收协定适用规则的适用逻辑、审查标准、裁判导向与完善空间。
依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相关安排,境内居民企业向境外、香港地区持股主体分配股息时,法定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符合优惠要件的主体可适用5%的优惠税率。优惠适用的核心审查要件有三点:一是持股比例与持股期限合规,二是税收居民身份真实,三是持股主体具备实质性经营能力与收益支配权。
某某公司与淄博市淄川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等税款征缴及行政复议案[(2025)最高法行申4506号、(2024)鲁行终379号]中,税务分局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认定某某公司取得的股息所得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不得享受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规定的股息优惠待遇。某某公司起诉后,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其诉讼请求。某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税务机关不具有作出案涉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法定职权,其符合“受益所有人”认定标准且不存在滥用税收安排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税务机关具有作出案涉税务事项通知书及复议决定的法定职权。对于“受益所有人”的认定,案涉股权架构中存在第三国(地区)主体,不能直接适用“受益所有人”安全港规则;同时,相关控股公司存在股息资金流向举证不充分、缺乏实质性经营等不利于“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的因素,应结合相关事实进行综合判断,不能仅以不存在避税主观意图即认定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最后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案例推选委员会认为,本案涉及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中股息所得“受益所有人”的认定,是具有代表性的税收协定待遇适用争议。本案体现了以经济实质为中心审查跨境交易税收协定待遇的司法方法,并厘清了“受益所有人”安全港规则与一般认定规则之间的关系。本案对于规范“受益所有人”规则的适用、防范税收协定不当利用、引导跨境投资者合理安排投资架构以及提高税收协定待遇适用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具有较强的指引价值。
与会法官表示,“受益所有人”制度的核心在于防止纳税人通过设立缺乏经济实质的导管公司套取税收优惠。“受益所有人”概念本身具有穿透性,不能仅看资产由谁持有,而要穿透审查经济实质上由谁享有所有权和支配权。该案当事人与最终取得股息的香港居民之间嵌套多家公司,法院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坚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中间层公司进行穿透审查,重点核查境外主体是否存在真实办公场所、专职从业人员、实际经营业务、独立资金支配权限,严格甄别无实质经营、仅用于规避税负的空壳公司,最终认定其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
研讨还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梳理2024年涉税司法解释,强调罪刑法定、主客观相统一、罪责刑相适应三大原则是涉税刑事立法与司法的核心遵循,是两高司法解释制定与条文适用的根本准则;并针对混淆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厘清二者的界分,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基于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还是基于逃避纳税义务的故意。负有纳税义务的行为人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通过虚增进项进行抵扣以少缴纳税款构成犯罪的,即便采取了虚开抵扣的手段,主观上还是为不缴、少缴税款,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应以逃税罪论处。讨论还建议完善不起诉案件移送、跨区域征管处罚等行刑衔接机制,破解实务执法难点。
围绕新时代如何实现更高水平的税务司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江必新提出六点建议:坚持法秩序统一,防止同案不同判、类案不同罚;善用穿透式审判思路,实现形式审查向实质判断升级,做到穿透有边界、裁量有尺度;厘清行刑衔接边界,守住谦抑司法底线;健全政府与法院协同共治机制,推动争议实质化解;兼顾多元价值平衡,统筹税收安全与营商环境优化;强化专业能力建设,构建理论实践双向赋能格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