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判断标准为资产所有权属是否发生改变。
增值税以商品(服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属于流转税、价外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收款、合同约定、开票等”为关键时点,更侧重交易行为的实际发生和款项收付。
企业所得税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属于直接税、价内税,收入确认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强调经济实质和风险转移,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执行。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应税交易、销售范围对比
一、增值税视同应税交易范围(新法)
2026年《增值税法》第五条对视同应税交易范围大幅缩减,由原11种情形精简至3项情形: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3)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兜底条款没了,新法采用正列举方式。
被删除的6类原视同销售情形及现在处理方式:
| 序号 | 原视同销售情形 | 现在增值税处理方式 |
| 1 | 货物交付代销及销售代销货物 | 按正常销售业务处理 |
| 2 | 跨县(市)机构货物移送 | 一般情况下,用于销售的,移送环节按正常销售业务处理 |
| 3 | 货物用于投资、分配 | 按正常销售计税 |
| 4 | 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 新法取消此概念,其实全面营改增后就没了 |
| 5 | 无偿提供服务 | 不再视同应税交易 |
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范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判断标准为资产所有权属是否发生改变。
三、视同销售差异对比
| 对比维度 | 增值税视同应税交易 |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
| 认定逻辑 | 关注货物来源(自产/外购)和交易实质,保留的核心视同场景聚焦无偿转让和集体福利消费 | 关注资产所有权属是否发生改变,所有权转移即视同销售 |
| 货物跨机构移送 | 不视同应税交易(新法删除此情形),由接收方对外销售时按正常销售确认,总分公司是独立增值税纳税人的,建议按正常销售处理 | 同一法人实体内部转移,不视同销售 |
| 自产货物用于职工福利 | 视同应税交易(货物来源须为自产/委托加工) | 视同销售(所有权属改变) |
| 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 | 新法已取消"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概念,按货物实际用途处理,用于应税项目可正常抵扣进项 | 不视同销售(所有权未转移,属于内部处置资产) |
| 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 | 不视同应税交易(对应进项税额需转出) | 视同销售(所有权属改变) |
| 外购货物用于对外捐赠 | 视同应税交易 | 视同销售(所有权属改变) |
| 外购货物用于交际应酬 | 不视同应税交易(进项税额需转出) | 视同销售(所有权属改变) |
| 外购货物用于对外投资 | 按正常销售计税(新法删除此视同情形) | 视同销售 |
| 无偿提供服务 | 不视同应税交易(新法删除,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无偿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 视同销售(按提供劳务处理,需纳税调整) |
| 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 | 视同应税交易 | 视同销售(所有权属改变) |
| 代销行为 | 按正常销售业务计税,受托方就其代销佣金按"经纪代理服务"计税,代销仅就手续费收入确认。 视同买断方式的按照正常销售处理。 详情多看书。 | 不视同销售 |
自2002年起,美国国内收入局(IRS)每年报税季结束后集中发布年度“十二大骗局”税务欺诈清单,旨在揭露十二类对纳税人、企业和税务专业机构构成最严重威胁的典型税务欺诈手段,提升社会公众的税务风险识别与防范能力。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增值税以商品(服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属于流转税、价外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收款、合同约定、开票等”为关键时点,更侧重交易行为的实际发生和款项收付。
企业所得税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属于直接税、价内税,收入确认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强调经济实质和风险转移,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执行。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应税交易、销售范围对比
一、增值税视同应税交易范围(新法)
2026年《增值税法》第五条对视同应税交易范围大幅缩减,由原11种情形精简至3项情形: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3)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兜底条款没了,新法采用正列举方式。
被删除的6类原视同销售情形及现在处理方式:
| 序号 | 原视同销售情形 | 现在增值税处理方式 |
| 1 | 货物交付代销及销售代销货物 | 按正常销售业务处理 |
| 2 | 跨县(市)机构货物移送 | 一般情况下,用于销售的,移送环节按正常销售业务处理 |
| 3 | 货物用于投资、分配 | 按正常销售计税 |
| 4 | 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 新法取消此概念,其实全面营改增后就没了 |
| 5 | 无偿提供服务 | 不再视同应税交易 |
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范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判断标准为资产所有权属是否发生改变。
三、视同销售差异对比
| 对比维度 | 增值税视同应税交易 |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
| 认定逻辑 | 关注货物来源(自产/外购)和交易实质,保留的核心视同场景聚焦无偿转让和集体福利消费 | 关注资产所有权属是否发生改变,所有权转移即视同销售 |
| 货物跨机构移送 | 不视同应税交易(新法删除此情形),由接收方对外销售时按正常销售确认,总分公司是独立增值税纳税人的,建议按正常销售处理 | 同一法人实体内部转移,不视同销售 |
| 自产货物用于职工福利 | 视同应税交易(货物来源须为自产/委托加工) | 视同销售(所有权属改变) |
| 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 | 新法已取消"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概念,按货物实际用途处理,用于应税项目可正常抵扣进项 | 不视同销售(所有权未转移,属于内部处置资产) |
| 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 | 不视同应税交易(对应进项税额需转出) | 视同销售(所有权属改变) |
| 外购货物用于对外捐赠 | 视同应税交易 | 视同销售(所有权属改变) |
| 外购货物用于交际应酬 | 不视同应税交易(进项税额需转出) | 视同销售(所有权属改变) |
| 外购货物用于对外投资 | 按正常销售计税(新法删除此视同情形) | 视同销售 |
| 无偿提供服务 | 不视同应税交易(新法删除,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无偿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 视同销售(按提供劳务处理,需纳税调整) |
| 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 | 视同应税交易 | 视同销售(所有权属改变) |
| 代销行为 | 按正常销售业务计税,受托方就其代销佣金按"经纪代理服务"计税,代销仅就手续费收入确认。 视同买断方式的按照正常销售处理。 详情多看书。 | 不视同销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