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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有发票才能税前扣除?税前扣除凭证常见误区
来源:南京税务 作者:南京税务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纳税人应在2026年5月31日前,完成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目前,正是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我们对纳税人普遍关注的税前扣除凭证相关问题进行了梳理,帮助大家厘清误区,合规办理汇算,一起来了解~

  误区一:税前扣除凭证就等于发票。

  正解:

  不等于。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如工资表、成本分配单等,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误区二:只要是和个人的业务,都不需要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正解:

  不是。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注意: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并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标准由每次(日)销售额500元提升到1000元。

  误区三:税前扣除的证明资料,只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正解:

  不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证明资料包括税前扣除凭证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七条,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误区四:只要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就可以税前扣除。

  正解:

  不是。取得发票等税前扣除凭证不代表该支出一定可以税前扣除,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还需要符合法律法规,才可以扣除。如果支出没有实际发生、支出与生产经营无关或者税前扣除凭证不符合要求等,都不可以税前扣除。

  误区五:企业发生了支出但还未取得发票,不能在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正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企业应在2026年5月31日前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否则不能在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于不应扣而扣的支出,应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误区六:对方公司注销了,无法换开发票,就不能税前扣除。

  正解: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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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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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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