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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隐身”入私户 虚增留抵设骗局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刘碧波 龚彦瑞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查处海南粤弘远轮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弘远公司”)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案件。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查处海南粤弘远轮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弘远公司”)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案件。经查,2021年至2023年,粤弘远公司通过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等方式,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172.05万元,同时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192.24万元。2025年3月,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增值税留抵退税款及少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727.61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申报数据反常 轮胎贸易企业现骗税疑点

  前期,海南省税务局稽查部门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主营轮胎批发零售业务且身为某知名品牌轮胎海南总代理的粤弘远公司,其纳税申报数据存在明显反常。一方面,海南当地个人车辆保有量较大,行业内一些个人客户购买轮胎时无需开具发票,企业通常会存在未开票收入,但该公司“未开票收入”申报长期为0;另一方面,该公司进项发票金额长期大于销项发票金额,并于2022年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172.05万元,其增值税税负率远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此外,该公司2023年底账面存货达1189万元,但检查人员前往该公司注册及经营地开展实地核查时发现,其实际存货远低于账面存货金额。

  检查人员初步判断,粤弘远公司涉嫌通过隐匿已售货物的销售收入,虚增留抵税额,进而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遂依法对其立案检查。

  家族管理把控关键岗 多重手段规避核查

  经查,粤弘远公司是典型的家族式经营,实际控制人苏琅琳任总经理,其妻子李亚英任财务经理,弟弟、弟媳分别任股东、销售经理。这种“自家人”把控关键岗位的模式,成为其掩盖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证据的“屏障”。

  在检查人员依法要求粤弘远公司提供2021年至2023年的进销存系统数据和历史销售单据时,该公司财务经理李亚英拒不配合,不仅在进销存系统设置多重密码,还在检查人员协同技术人员前往调取数据时关闭了后台服务,致使系统无法登录。同时,李亚英称,受台风影响,公司销售单据等纸质资料全部毁坏,无法提供任何资料。

  此外,公司法定代表人苏琅琳也多次逃避问询,在检查人员向其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告知逃避检查的法律后果后,苏琅琳依法接受了约谈。面对检查人员的问询,苏琅琳仅提供了一份不完整的系统销售数据,并辩称有些零售业务没来得及录入系统,记不清了,企图给核查工作增加阻碍。

  资金流全链条溯源破局 2464万元隐匿收入锁定

  为打破僵局,检查人员将突破口放在资金流核查上。而资金的真实流向,正是揭开“隐匿收入—虚增留抵—骗取退税”骗局的关键。

  检查人员首先依法调取粤弘远公司对公银行账户流水,发现2021年至2023年对公收款仅1664.72万元,与“某知名品牌轮胎海南总代理”的身份严重不符。随后,通过核查苏琅琳的个人银行账户,检查人员发现其名下仅某一家银行账户就有2052.01万元资金流入,备注多为“轮胎款”“货款”,另外还有大量来自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转账。此外,检查人员还在公司仓库发现4台POS机,依法调取签约资料后发现,这些POS机结算账户分别是苏琅琳和李亚英的个人银行卡。

  将公户、私户、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流水汇总,再与企业提供的相关销售数据逐笔比对,检查人员最终查实:2021年至2023年粤弘远公司合计实现不含税销售收入4505.19万元,其中2464.31万元未按规定申报,全部通过个人账户“隐身”。面对完整的证据链条,苏琅琳及李亚英终于承认:“个人客户不要发票,我们就把钱收进私户,想着这样就不用缴税了。”

  骗取172万元留抵税款 担心被查刻意掩盖

  粤弘远公司隐匿收入的核心目的,正是为了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2022年3月,该公司以“小微企业”身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172.05万元,当年4月便成功收到这笔退税款。

  但检查人员查实,这172.05万元增值税留抵税额本身就是虚假的。若按真实收入申报,该公司根本不满足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条件。

  拿到退税款后,苏琅琳担心后续被查,刻意采取了掩盖措施,即便收到进项发票也不勾选认证,通过留存未认证进项发票、按需勾选抵扣等方式调控应纳税额,用“低缴税、看似正常申报”的假象,降低税务部门关注度,试图掩盖骗税行为。

  铁证揭穿骗税事实 违法企业终受严惩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苏琅琳等人承认粤弘远公司通过不开票、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骗享增值税留抵退税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十二条规定,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结合上述规定及案件事实,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于2025年3月依法对粤弘远公司作出追缴增值税留抵退税款及少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727.61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因纳税人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等情形,该案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等方式,少缴税款或违规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均属于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偷税行为。税务部门在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的同时,将持续依法查处各类偷逃税行为,坚决维护法治公平的经济税收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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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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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十二条规定,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结合上述规定及案件事实,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于2025年3月依法对粤弘远公司作出追缴增值税留抵退税款及少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727.61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因纳税人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等情形,该案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等方式,少缴税款或违规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均属于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偷税行为。税务部门在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的同时,将持续依法查处各类偷逃税行为,坚决维护法治公平的经济税收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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