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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破“阴阳合同” 厘清真实交易收入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庄平 黄楚悦 本报记者 雷晴

约谈期间,涉案人员虽然承认曾签署过交易价格远大于申报金额的交易协议,但其随后又称,经过多轮“砍价”后,最后的实际交易价格要低得多,并拿出了相关转账凭证。涉案人员提供的情况可信吗?该项股权交易价格究竟是多少?

  约谈期间,涉案人员虽然承认曾签署过交易价格远大于申报金额的交易协议,但其随后又称,经过多轮“砍价”后,最后的实际交易价格要低得多,并拿出了相关转账凭证。涉案人员提供的情况可信吗?该项股权交易价格究竟是多少?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二稽查局)根据举报线索,查处了一起企业人员隐瞒股权交易真实收入逃避纳税案件。检查人员经调查证实,涉案人员李某在股权交易过程中,采取制作“阴阳合同”、隐瞒真实交易价格等手段,隐匿股权转让收入1628万元未依法申报纳税。针对李某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决定。

  举报线索牵出交易“隐情”

  2024年9月,第二稽查局收到一条实名举报线索:李某在办理厦门H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时,未按实际交易合同价格2987万元向税务部门进行申报,而是制作了“阴阳合同”,以1359万元的交易金额向税务机关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申报交易收入1628万元,以此逃避缴纳税款。

  检查人员仔细查看举报信件,发现信中材料比较翔实,可信度较高,决定深入调查。

  相关材料显示,厦门H公司负责人李某将公司股份以2987万元转让给陈某和林某,双方除在协议中约定了税费承担主体、权利义务以及股权转让后厦门H公司资产交付方式等内容外,还对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方式进行了特别约定:在签订协议后,股权受让方支付1359万元至厦门H公司对公账户;交易剩余1628万元款项,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公司资产交接等手续时,分批支付至转让方李某私人银行账户。

  为核实相关信息,检查人员随后对李某的申报情况和厦门H公司股权登记情况进行了核查。申报数据显示,李某在厦门H公司股权转让后,的确向税务机关进行了收入申报,但其申报转让收入为1359万元,与举报材料中所称的双方约定交易价款2987万元相差甚远。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信息则显示,厦门H公司的确在不久前变更了股东信息,股权占比已由李某100%控股企业,变更为由陈某与林某两名股东分别持股。

  综合举报线索信息和前期核查了解的情况,检查人员认为,李某在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制作“阴阳合同”、隐匿部分转让收入,虚假申报逃避纳税重大嫌疑。于是,第二稽查局决定立即对该项交易立案调查。

  调查发现交易价格有过“变更”

  检查人员分析了案件现有线索:举报材料中没有提供该项股权转让的资金收付凭证,相关材料中也缺乏具体账户信息。若要证实李某确有隐匿收入逃避纳税行为,还需要对交易细节和款项支付状况进行核查。

  检查人员决定首先约谈李某,调查交易款项收取情况,并与举报信中的金额进行对比印证,核实其收取转让收入的具体金额。但检查人员拨打李某办理税务登记时预留的手机号码,却一直无法接通。

  预留的电话信息有误,还是李某更换了联系方式?

  检查人员随即联系了厦门H公司的管理人员,要求其协助提供李某的有效联系方式。但企业人员称,李某为境外人士,已在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后不久离境,现已无法与李某取得联系。

  检查人员于是赴出入境管理部门查询了李某的出入境情况。结果显示,李某在不久前的确已出境,截至检查人员查询时,并未再入境。

  涉案当事人出境未归,从股权转让方入手核查的路径已无法走通。为了尽快查清事实,检查人员决定转换调查方向,对涉案企业厦门H公司和股权受让方陈某、林某实施核查,寻找相关线索证据。

  检查人员首先联系厦门H公司管理人员,要求企业提供该项股权转让协议原件、转让交易资金收付凭据等资料,并对举报信息提及的股权交易真实情况作出说明。不久后,厦门H公司财务负责人方某向检查人员提交了《厦门H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企业对公账户收款凭据。但这份转让协议交易的标的为1359万元,企业的收款凭据也是同样的数据。

  方某向检查人员表示,关于该项交易目前企业没有其他资料。厦门H公司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况,他并不清楚,相关细节可能只有股东知晓。

  于是,检查人员约谈股权受让方陈某和林某。最初,陈某、林某并不承认该项交易存在“阴阳合同”的情况,表示双方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就是标的为1359万元的《厦门H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见此情景,检查人员向二人出示了交易价格为2987万元的相关书证,陈某和林某愣了一下,随后向检查人员表示,在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确与李某签署过交易价格为2987万元的转让协议。

  但陈某、林某辩称,2987万元的标的价格,只是双方在股权转让谈判初期的拟定价,该项交易的价格在谈判后期发生过变更。交易后期,双方就存货盘亏、固定资产折旧,以及企业原有客户资源承接等问题进行了多次谈判,最后双方商定的股权转让价格由最初的2987万元降为1737万元。

  检查人员随即要求陈某、林某提供与李某当时的谈判记录,以及交易价格为1737万元的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以证实其说法。但是,陈某、林某称,双方未就交易价格变动签署新的转让协议,并表示因时间久远无法提供谈判记录。不过两人表示,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供当时资金转账凭据。

  陈某、林某提供的转账支付凭据显示,两人在向厦门H公司对公账户支付1359万元款项后,又往李某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转账支付了378万元,总支付金额为1737万元。支付凭据显示的交易信息,与陈某、林某提供情况一致,但事实果真如此吗?

  资金流水核查戳穿谎言

  尽管两人提供了付款凭证,但检查人员复盘分析了约谈中各项细节后,认为两人提供信息的可信度不高。如果交易双方后期对股权转让价格做了调整,为何约谈时,陈某和林某最初坚称转让交易价格为1359万元?此外,交易价格大额变动属于交易重要事项,交易双方却并未就此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协议,这一做法并不符合商业交易常规。

  于是,检查人员决定对该项交易资金收付实际情况进行调查,通过查明该项交易实际支付金额,揭开谜底。

  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李某收款账户的资金往来明细进行分析核查。他们发现,李某账户不仅收到过两人支付的378万元转账资金,同一时期还收到过两人其他银行开设账户汇入的多笔资金,这些资金总计有1000多万元。

  在对多笔资金进行细致梳理和统计后,检查人员确认,陈某、林某汇入李某账户的总金额除陈某、林某承认的378万元外,还多支付了1250万元,两者相加的总数为1628万元。这个数据加上两人向厦门H公司对公账户支付的1359万元款项,总付款金额与《股权转让协议》中的2987万元完全一致。

  随后,检查人员再次约谈了陈某和林某。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相关证据,两人难以自圆其说,承认与李某最终确定的股权转让交易价格为2987万元,以及双方签署过以此价格为标的《股权转让协议》的事实。

  经查,李某在向陈某、林某交易厦门H公司股权时,采取制作“阴阳合同”、虚假申报的方式,共隐匿真实转让收入1628万元未依法申报纳税。针对李某违法事实,第二稽查局依法将其行为定性为偷税,对其作出补缴个人所得税、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决定。目前,案件执行工作正在进行中。

  税案评析

揪住资金核查不放 还原股权交易真相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局长 何养丰

  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股权交易方隐瞒交易转让收入、虚假申报逃避纳税案件。涉案人员在交易名下控股企业股权的过程中,通过制作“阴阳合同”方式虚假申报,隐匿部分交易收入逃避缴纳税款。

  本案中,面对股权转让方调查受阻、涉案企业人员无法提供转让交易细节、股权受让方提供虚假信息等诸多不利情况,检查人员迎难而上,虽多次调整调查方向,但始终揪住资金核查不放,最终通过调查股权转让方收款账户,获取翔实的交易转让款收付证据,确认了真实交易价格,查明了涉案人员制作“阴阳合同”、隐匿部分转让收入逃避纳税的违法事实。

  资金收支是经营主体从事生产经营、进行股权交易等经济活动时,实现经济目的的必要手段和途径。资金流水信息具有客观性、可追溯性和不易篡改的特征。不论涉案违法人员的违法手法多么隐蔽,只要曾经存在真实交易活动,涉案当事人之间的资金往来就会留存痕迹。

  本案调查过程中,检查人员通过强化交易双方资金往来调查,系统采集和梳理涉案当事人银行转账证据,构建起清晰完整的证据链条,最终将案件查得水落石出。因此,税务检查人员在查办类似案件时,应聚焦交易行为,加大交易双方资金往来的调查取证力度,全面核查涉案主体对公账户、私人银行账户资金流水——通过获取交易款项收支数据这项有力的痕迹证据,实现案件相关证据的交叉验证,从而有效推动办案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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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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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核实相关信息,检查人员随后对李某的申报情况和厦门H公司股权登记情况进行了核查。申报数据显示,李某在厦门H公司股权转让后,的确向税务机关进行了收入申报,但其申报转让收入为1359万元,与举报材料中所称的双方约定交易价款2987万元相差甚远。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信息则显示,厦门H公司的确在不久前变更了股东信息,股权占比已由李某100%控股企业,变更为由陈某与林某两名股东分别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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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后,检查人员再次约谈了陈某和林某。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相关证据,两人难以自圆其说,承认与李某最终确定的股权转让交易价格为2987万元,以及双方签署过以此价格为标的《股权转让协议》的事实。

  经查,李某在向陈某、林某交易厦门H公司股权时,采取制作“阴阳合同”、虚假申报的方式,共隐匿真实转让收入1628万元未依法申报纳税。针对李某违法事实,第二稽查局依法将其行为定性为偷税,对其作出补缴个人所得税、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决定。目前,案件执行工作正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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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收支是经营主体从事生产经营、进行股权交易等经济活动时,实现经济目的的必要手段和途径。资金流水信息具有客观性、可追溯性和不易篡改的特征。不论涉案违法人员的违法手法多么隐蔽,只要曾经存在真实交易活动,涉案当事人之间的资金往来就会留存痕迹。

  本案调查过程中,检查人员通过强化交易双方资金往来调查,系统采集和梳理涉案当事人银行转账证据,构建起清晰完整的证据链条,最终将案件查得水落石出。因此,税务检查人员在查办类似案件时,应聚焦交易行为,加大交易双方资金往来的调查取证力度,全面核查涉案主体对公账户、私人银行账户资金流水——通过获取交易款项收支数据这项有力的痕迹证据,实现案件相关证据的交叉验证,从而有效推动办案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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