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凭证散乱无序、账簿不见踪影、企业人员不配合……现场检查出现的种种状况,让检查人员心中疑云顿起。
原始凭证散乱无序、账簿不见踪影、企业人员不配合……现场检查出现的种种状况,让检查人员心中疑云顿起。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一稽查局)查办了一起混凝土销售企业涉税违法案件。检查人员经核查确认,涉案企业Z公司检查期内虚列成本费用326万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470万元,因此少缴税款199万元。因企业前期通过自查已补缴部分税款,第一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税款86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60万元的处理决定。
在查处企业涉税违法行为的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因核算混乱,部分真实、合规的经营支出未及时列入成本,导致企业以往年度多缴税款84万元。于是,在帮助企业规范核算的同时,第一稽查局将相关信息传送至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案件执行完毕后,税务机关将依法依规退还企业多缴税款。
现场核查,“状况”频出
2023年5月,第一稽查局开展“双随机”税收抽查工作。检查人员在审视被抽查企业的涉税业务自查情况时发现,一家名为Z公司的混凝土销售企业自查不够深入:一是企业存在税前列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问题,但企业自查后未予调整,直到检查人员随后根据发票数据向企业指出问题后,企业才作了相应纳税调整。二是Z公司自查发现少计收入问题,但企业只补缴企业所得税,却未补缴相应增值税,同样是经检查人员提醒后才进行了申报纠正。
检查人员认为,从自查的情况看,Z公司在财务管理和核算方面似乎较为混乱,其涉税数据仍存在多处涉税疑点未能排除。为避免税款流失,进一步清查企业情况,第一稽查局决定组织检查人员对Z公司进行较为深入的税收检查。
检查人员首先对Z公司进行实地检查,依法向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
当检查人员现场要求企业提供账簿凭证时,企业财务负责人王某却称账簿放在家中,暂时无法提供。账簿是企业记录生产运营数据、用于会计核算的重要资料,一般应稳妥地存放在经营场所,放在家中并不符合经营常理。
检查人员于是要求王某回家取账簿以便核查。但王某又以账簿还未装订,十分凌乱等理由拖延。检查人员见招拆招,称可以帮助企业整理账簿,坚持要求王某提供。
面对锲而不舍的检查人员,无法自圆其说的王某不再回应检查人员问题,坐在办公桌前沉默不语。见此情景,检查人员对王某进行税法宣传,向他表示,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具有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义务,如果拒不配合,情节严重者,将会承担法律责任。
经过检查人员说服劝导,王某起身打开了办公室角落的一处文件柜。只见柜子里凌乱地堆放着大量原始凭证,但仍然没有账簿。
原始凭证散乱无序、账簿不见踪影、企业人员不配合……现场检查出现的种种状况,让检查人员心中疑云顿起。
账目重建,发现多缴税款
面对检查人员的询问,王某说出了实情。原来,王某见Z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对企业内部管理要求不严,于是心生懈怠,自2020年开始,既未编制过企业会计分录,也未按照会计核算制度要求建立账簿。企业申报增值税时,以开票金额为依据;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则根据开票金额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并按照取得的发票金额确认生产成本。企业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期间费用则主要参照2019年经营数据,结合王某的估算填报完成。2020年申报蒙混过关后,王某自以为得计,于是继续炮制了2021年、2022年的企业财务数据。由于王某编造的数据符合经营逻辑,并且与Z公司实际生产规模大致相当,因此税务主管机关并未察觉。
王某表述的情况意味着,Z公司2020年至2022年的涉税申报数据与实际经营情况并不相符。
在此情况下,检查组决定在开展检查工作、帮助企业梳理还原Z公司上述三年的真实经营情况的同时,帮助其建账立制,解决其没有会计账簿的“沉疴旧疾”。
检查人员与Z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取得联系。张某在产品销售方面是行家里手,但对财务管理一窍不通,因此全权委托王某负责。当得知Z公司核算不规范、没有账簿后十分震惊。
借此机会,检查人员向张某普及讲解了会计法和相关税法知识。从法定代表人所应承担的责任义务、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等角度,向其阐述了规范财务制度、依法诚信纳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检查人员向张某表示,从企业健康发展和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Z公司须重新建账,规范核算行为。
张某听从检查人员的建议,决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会计人员为企业建账。为保证财务资料整理和建账工作规范、有序,最终呈现在征纳双方面前的是一套真实、准确的财务资料,检查人员全程参与企业财务人员和外聘会计师的建账工作,其间作了多次针对性涉税业务指导。
历时4个月,Z公司账簿凭证及财务报表编制工作终于完成。随着一张张原始凭证分别按照用途、时间进行规范分类和归集,Z公司真实经营状况逐渐浮出水面。
由于Z公司的客户多为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的房地产公司,在结算时会要求Z公司提供发票,因此Z公司根据开票金额申报的收入数据相对准确。但核查发现,2021年企业存在多列财务费用和白条支出的情况,共虚列成本费用326万元。此外,由于王某工作疏忽,部分真实的、应列入企业经营成本的支出,却并未入账在税前列支,致使2022年企业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高于实际数额,2022年多缴税款84万元。
疑点追踪,挖出虚开业务
工作严谨细致的检查人员结合相关凭证对企业新建账簿进行二次复核。在复核2020年账簿凭证时,检查人员发现,一个名为方某的砂石原料供货商,多次出现在业务招待费的备注信息栏中。
检查人员了解到,由于黄沙、砂石等混凝土原材料供应商的准入门槛较低,因此供应商之间竞争较为激烈。在此情况下,作为原料采购方的混凝土生产销售企业,面对原材料供货商时,往往更有话语权。
但企业账簿中显现的信息,却与市场状况相悖——Z公司作为具有较强话语权的采购方,却多次宴请招待方某,并且因此支出了不少费用。
这是什么情况?
检查人员决定核查Z公司与方某之间的资金往来记录。依法调取分析Z公司、方某以及相关人员的银行流水后,检查人员很快发现了异常。
2020年Z公司通过公司账户向方某支付货款共计470万元。收到货款的当天,方某将款项转至Z公司员工陈某账户,随后陈某将资金汇入Z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账户,最终这笔钱回转至Z公司,完成了资金回流。
企业和供应商存在资金回流,难道Z公司有接受虚开发票行为?
通过核查同期企业票流,检查人员很快锁定了470万元资金流所对应的49张发票。于是,他们向Z公司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企业提供这些发票对应的原材料入库单据等经营凭证。
出人意料的是,企业很快按要求提供了相关资料。
检查人员将这些单据资料与企业其他业务的入库单、领款单等做了仔细比对,发现有两处存在不同:一是单据填写时间无间隔。其他业务的单据显示,负责领款、付款的总经理李某往往会在货物入库之前就填写领款申请,因此领款单和入库单填单时间有间隔。但企业此次提供的单据,时间上却没有间隔,领款日与入库日完全相同。
二是货物重量无丝毫偏差。其他业务货物入库单上标注的经地磅称重后的实际入库重量,与相关发票中的重量相比均存在一些偏差,但是企业此次提供的入库单所记载的货物重量却与发票上的重量,无丝毫偏差。
这两个细节引起了检查人员的警觉,他们认为,企业提供的单据资料存在伪造嫌疑。
检查人员当即约谈了张某,并向其作了税法宣传。张某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后,承认企业存在伪造单据材料行为,并说出了事情原委。原来,向Z公司低价销售砂石的供应商徐某无法开具发票。但徐某称,可以想办法联系有开采资质的方某为Z公司开票,解决无票无法入账问题。随后,徐某居中联络,Z公司按照方某要求伪造了资金流,接受了方某虚开的发票。
经查,2020年Z公司共接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9份,涉及金额470万元;2021年企业共虚列成本费用326万元。该企业因此共少缴企业所得税199万元。因企业前期已自查补缴了2020年至2021年少缴的部分企业所得税共113万元。因此,第一稽查局依法对Z公司作出追缴税款86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60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对于Z公司2022年多缴的企业所得税84万元,第一稽查局已将信息传送至Z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待其足额缴纳欠缴税款、罚款及滞纳金后,主管税务机关将依法依规如数向企业退还多缴税款。
税案评析
审慎细致,一击中的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局长 郑汀
本案是一起较有特点的混凝土销售企业虚增成本违法案件。本案的查办过程,为其他地区税务机关核查此类案件提供了启示。
明察秋毫,撕下伪装。本案中,涉案企业财务管理混乱,没有依法依规建账核算,致使检查人员无账可查,案件调查受阻。在此情况下,检查人员采取一边帮企业建账立制,一边核查的检查策略。在对企业新建账簿进行复核的过程中,凭借丰富的行业知识和扎实的检查功底,检查人员首先从账目中敏锐地发现了企业支出中“供应商招待费异常”这一疑点,接着又从企业单据细节中发现破绽,识破了涉案企业经营单据造假的伎俩,最终撕下企业伪装,查明了企业接受虚开发票,虚增成本的违法事实。
许多涉税案件的突破口都隐藏在与人、财、物相关的经营数据与信息之中。如果检查人员能够做到定心、凝神,不为纷繁乱象所扰,那么就有可能发现端倪,一击中的。
审慎严谨,依法行政。本案中,检查人员依法办案,结合相关凭证,对涉案企业新建账簿条分缕析,严加审核,剔除了与企业生产经营事实不符、与扣除条件不符的相关费用支出,通过严谨核查,挤出了检查年度企业成本列支中的“水分”,确保了税款不流失。同时,针对核查中发现的企业因核算混乱,部分真实、合规的经营支出未及时列入成本,导致企业多缴税款的情况,工作审慎细致的检查人员在核实确认企业多缴税款数额后,依法行政,主动帮助企业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税款。核查中的这一“征”和一“退”,展现了税务机关依法治税、公正执法、严谨无私的工作原则和执法精神。
申报数据显示,几年来,企业销售额未见增长,但存货数量却逐年递增,居高不下。秉承“快进快出”原则的销售企业,为何要大量囤货?检查人员于是进行了现场核查,却发现企业的大量存货“消失”了……
原始凭证散乱无序、账簿不见踪影、企业人员不配合……现场检查出现的种种状况,让检查人员心中疑云顿起。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一稽查局)查办了一起混凝土销售企业涉税违法案件。检查人员经核查确认,涉案企业Z公司检查期内虚列成本费用326万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470万元,因此少缴税款199万元。因企业前期通过自查已补缴部分税款,第一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税款86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60万元的处理决定。
在查处企业涉税违法行为的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因核算混乱,部分真实、合规的经营支出未及时列入成本,导致企业以往年度多缴税款84万元。于是,在帮助企业规范核算的同时,第一稽查局将相关信息传送至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案件执行完毕后,税务机关将依法依规退还企业多缴税款。
现场核查,“状况”频出
2023年5月,第一稽查局开展“双随机”税收抽查工作。检查人员在审视被抽查企业的涉税业务自查情况时发现,一家名为Z公司的混凝土销售企业自查不够深入:一是企业存在税前列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问题,但企业自查后未予调整,直到检查人员随后根据发票数据向企业指出问题后,企业才作了相应纳税调整。二是Z公司自查发现少计收入问题,但企业只补缴企业所得税,却未补缴相应增值税,同样是经检查人员提醒后才进行了申报纠正。
检查人员认为,从自查的情况看,Z公司在财务管理和核算方面似乎较为混乱,其涉税数据仍存在多处涉税疑点未能排除。为避免税款流失,进一步清查企业情况,第一稽查局决定组织检查人员对Z公司进行较为深入的税收检查。
检查人员首先对Z公司进行实地检查,依法向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
当检查人员现场要求企业提供账簿凭证时,企业财务负责人王某却称账簿放在家中,暂时无法提供。账簿是企业记录生产运营数据、用于会计核算的重要资料,一般应稳妥地存放在经营场所,放在家中并不符合经营常理。
检查人员于是要求王某回家取账簿以便核查。但王某又以账簿还未装订,十分凌乱等理由拖延。检查人员见招拆招,称可以帮助企业整理账簿,坚持要求王某提供。
面对锲而不舍的检查人员,无法自圆其说的王某不再回应检查人员问题,坐在办公桌前沉默不语。见此情景,检查人员对王某进行税法宣传,向他表示,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具有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义务,如果拒不配合,情节严重者,将会承担法律责任。
经过检查人员说服劝导,王某起身打开了办公室角落的一处文件柜。只见柜子里凌乱地堆放着大量原始凭证,但仍然没有账簿。
原始凭证散乱无序、账簿不见踪影、企业人员不配合……现场检查出现的种种状况,让检查人员心中疑云顿起。
账目重建,发现多缴税款
面对检查人员的询问,王某说出了实情。原来,王某见Z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对企业内部管理要求不严,于是心生懈怠,自2020年开始,既未编制过企业会计分录,也未按照会计核算制度要求建立账簿。企业申报增值税时,以开票金额为依据;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则根据开票金额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并按照取得的发票金额确认生产成本。企业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期间费用则主要参照2019年经营数据,结合王某的估算填报完成。2020年申报蒙混过关后,王某自以为得计,于是继续炮制了2021年、2022年的企业财务数据。由于王某编造的数据符合经营逻辑,并且与Z公司实际生产规模大致相当,因此税务主管机关并未察觉。
王某表述的情况意味着,Z公司2020年至2022年的涉税申报数据与实际经营情况并不相符。
在此情况下,检查组决定在开展检查工作、帮助企业梳理还原Z公司上述三年的真实经营情况的同时,帮助其建账立制,解决其没有会计账簿的“沉疴旧疾”。
检查人员与Z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取得联系。张某在产品销售方面是行家里手,但对财务管理一窍不通,因此全权委托王某负责。当得知Z公司核算不规范、没有账簿后十分震惊。
借此机会,检查人员向张某普及讲解了会计法和相关税法知识。从法定代表人所应承担的责任义务、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等角度,向其阐述了规范财务制度、依法诚信纳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检查人员向张某表示,从企业健康发展和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Z公司须重新建账,规范核算行为。
张某听从检查人员的建议,决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会计人员为企业建账。为保证财务资料整理和建账工作规范、有序,最终呈现在征纳双方面前的是一套真实、准确的财务资料,检查人员全程参与企业财务人员和外聘会计师的建账工作,其间作了多次针对性涉税业务指导。
历时4个月,Z公司账簿凭证及财务报表编制工作终于完成。随着一张张原始凭证分别按照用途、时间进行规范分类和归集,Z公司真实经营状况逐渐浮出水面。
由于Z公司的客户多为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的房地产公司,在结算时会要求Z公司提供发票,因此Z公司根据开票金额申报的收入数据相对准确。但核查发现,2021年企业存在多列财务费用和白条支出的情况,共虚列成本费用326万元。此外,由于王某工作疏忽,部分真实的、应列入企业经营成本的支出,却并未入账在税前列支,致使2022年企业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高于实际数额,2022年多缴税款84万元。
疑点追踪,挖出虚开业务
工作严谨细致的检查人员结合相关凭证对企业新建账簿进行二次复核。在复核2020年账簿凭证时,检查人员发现,一个名为方某的砂石原料供货商,多次出现在业务招待费的备注信息栏中。
检查人员了解到,由于黄沙、砂石等混凝土原材料供应商的准入门槛较低,因此供应商之间竞争较为激烈。在此情况下,作为原料采购方的混凝土生产销售企业,面对原材料供货商时,往往更有话语权。
但企业账簿中显现的信息,却与市场状况相悖——Z公司作为具有较强话语权的采购方,却多次宴请招待方某,并且因此支出了不少费用。
这是什么情况?
检查人员决定核查Z公司与方某之间的资金往来记录。依法调取分析Z公司、方某以及相关人员的银行流水后,检查人员很快发现了异常。
2020年Z公司通过公司账户向方某支付货款共计470万元。收到货款的当天,方某将款项转至Z公司员工陈某账户,随后陈某将资金汇入Z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账户,最终这笔钱回转至Z公司,完成了资金回流。
企业和供应商存在资金回流,难道Z公司有接受虚开发票行为?
通过核查同期企业票流,检查人员很快锁定了470万元资金流所对应的49张发票。于是,他们向Z公司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企业提供这些发票对应的原材料入库单据等经营凭证。
出人意料的是,企业很快按要求提供了相关资料。
检查人员将这些单据资料与企业其他业务的入库单、领款单等做了仔细比对,发现有两处存在不同:一是单据填写时间无间隔。其他业务的单据显示,负责领款、付款的总经理李某往往会在货物入库之前就填写领款申请,因此领款单和入库单填单时间有间隔。但企业此次提供的单据,时间上却没有间隔,领款日与入库日完全相同。
二是货物重量无丝毫偏差。其他业务货物入库单上标注的经地磅称重后的实际入库重量,与相关发票中的重量相比均存在一些偏差,但是企业此次提供的入库单所记载的货物重量却与发票上的重量,无丝毫偏差。
这两个细节引起了检查人员的警觉,他们认为,企业提供的单据资料存在伪造嫌疑。
检查人员当即约谈了张某,并向其作了税法宣传。张某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后,承认企业存在伪造单据材料行为,并说出了事情原委。原来,向Z公司低价销售砂石的供应商徐某无法开具发票。但徐某称,可以想办法联系有开采资质的方某为Z公司开票,解决无票无法入账问题。随后,徐某居中联络,Z公司按照方某要求伪造了资金流,接受了方某虚开的发票。
经查,2020年Z公司共接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9份,涉及金额470万元;2021年企业共虚列成本费用326万元。该企业因此共少缴企业所得税199万元。因企业前期已自查补缴了2020年至2021年少缴的部分企业所得税共113万元。因此,第一稽查局依法对Z公司作出追缴税款86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60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对于Z公司2022年多缴的企业所得税84万元,第一稽查局已将信息传送至Z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待其足额缴纳欠缴税款、罚款及滞纳金后,主管税务机关将依法依规如数向企业退还多缴税款。
税案评析
审慎细致,一击中的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局长 郑汀
本案是一起较有特点的混凝土销售企业虚增成本违法案件。本案的查办过程,为其他地区税务机关核查此类案件提供了启示。
明察秋毫,撕下伪装。本案中,涉案企业财务管理混乱,没有依法依规建账核算,致使检查人员无账可查,案件调查受阻。在此情况下,检查人员采取一边帮企业建账立制,一边核查的检查策略。在对企业新建账簿进行复核的过程中,凭借丰富的行业知识和扎实的检查功底,检查人员首先从账目中敏锐地发现了企业支出中“供应商招待费异常”这一疑点,接着又从企业单据细节中发现破绽,识破了涉案企业经营单据造假的伎俩,最终撕下企业伪装,查明了企业接受虚开发票,虚增成本的违法事实。
许多涉税案件的突破口都隐藏在与人、财、物相关的经营数据与信息之中。如果检查人员能够做到定心、凝神,不为纷繁乱象所扰,那么就有可能发现端倪,一击中的。
审慎严谨,依法行政。本案中,检查人员依法办案,结合相关凭证,对涉案企业新建账簿条分缕析,严加审核,剔除了与企业生产经营事实不符、与扣除条件不符的相关费用支出,通过严谨核查,挤出了检查年度企业成本列支中的“水分”,确保了税款不流失。同时,针对核查中发现的企业因核算混乱,部分真实、合规的经营支出未及时列入成本,导致企业多缴税款的情况,工作审慎细致的检查人员在核实确认企业多缴税款数额后,依法行政,主动帮助企业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税款。核查中的这一“征”和一“退”,展现了税务机关依法治税、公正执法、严谨无私的工作原则和执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