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将于6月30日结束,笔者以案为例,特别提醒自然人纳税人注意查询自己有无“被入职”的情况,同时提醒扣缴义务人规范履行代扣代缴和纳税申报义务,防范涉税违法。
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将于6月30日结束,笔者以案为例,特别提醒自然人纳税人注意查询自己有无“被入职”的情况,同时提醒扣缴义务人规范履行代扣代缴和纳税申报义务,防范涉税违法。
案例:
他人申诉牵出某企业的违法行为
2020年5月,某市税务机关接到自然人王立(化名)通过个税APP提交的异议申诉。王立称其进行个税汇算时发现个人信息被某公司冒用了,造成其“被入职”。税务机关立即约谈被投诉企业的财务部门负责人,询问投诉事宜,并要求提供有关王立在该企业任职的证据资料。企业答非所问,也拿不出有关王立的任职证据。
税务人员经过调查确定,被投诉企业曾通过网络寻找实习生,获取了多名自然人的身份信息,但后来有意向的实习生并未到该企业工作,该企业却在纳税申报时冒用这些自然人的身份信息,将有关未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成本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2018年度、2019年度均有相关操作。
根据调查结果,税务机关认定该企业涉嫌税收违法,按规定将案件移交稽查部门。稽查部门经过深入调查取证,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的处理处罚。税务机关第一时间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申诉人,得到申诉人认可。
分析:
被投诉企业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从调查情况来看,上述涉案企业通过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虚列工资支出,虚增工资成本,进行虚假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以达到不缴或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而且,其在伪造员工工资时将金额控制在个税免征额以下,以避免扣缴个税。这种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既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也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严打。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涉案企业虚增工资成本,已构成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属于偷税。稽查部门正是以偷税定性该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按规定对其作出了处理处罚决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本案中,涉案企业冒用他人身份在账簿上记载的工资并未实际发放,属于虚假成本,依法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稽查部门因此对其作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据此,本案中,稽查部门对涉案企业应补缴的税款自所属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开始计算加收滞纳金,直至企业将应补缴税款缴纳入库。
本案是个税APP上线运行后,自然人通过该APP发现个人身份信息被冒用并提出申诉,税务机关得以快速查处的案例。个税APP功能强大,操作简便,拓宽了征纳双方的涉税信息来源,不仅可以使自然人纳税人随时掌握自己的收入和纳税情况,而且可以对扣缴义务人规范处理扣缴业务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有助于促进税法遵从和税收征管。依法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责任和义务,笔者提醒企业纳税人严格依法处理涉税业务,同时提醒自然人纳税人积极利用个税APP查看是否有个人信息被冒用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税务机关提出异议申诉,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公职律师、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
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将于6月30日结束,笔者以案为例,特别提醒自然人纳税人注意查询自己有无“被入职”的情况,同时提醒扣缴义务人规范履行代扣代缴和纳税申报义务,防范涉税违法。
案例:
他人申诉牵出某企业的违法行为
2020年5月,某市税务机关接到自然人王立(化名)通过个税APP提交的异议申诉。王立称其进行个税汇算时发现个人信息被某公司冒用了,造成其“被入职”。税务机关立即约谈被投诉企业的财务部门负责人,询问投诉事宜,并要求提供有关王立在该企业任职的证据资料。企业答非所问,也拿不出有关王立的任职证据。
税务人员经过调查确定,被投诉企业曾通过网络寻找实习生,获取了多名自然人的身份信息,但后来有意向的实习生并未到该企业工作,该企业却在纳税申报时冒用这些自然人的身份信息,将有关未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成本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2018年度、2019年度均有相关操作。
根据调查结果,税务机关认定该企业涉嫌税收违法,按规定将案件移交稽查部门。稽查部门经过深入调查取证,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的处理处罚。税务机关第一时间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申诉人,得到申诉人认可。
分析:
被投诉企业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从调查情况来看,上述涉案企业通过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虚列工资支出,虚增工资成本,进行虚假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以达到不缴或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而且,其在伪造员工工资时将金额控制在个税免征额以下,以避免扣缴个税。这种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既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也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严打。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涉案企业虚增工资成本,已构成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属于偷税。稽查部门正是以偷税定性该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按规定对其作出了处理处罚决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本案中,涉案企业冒用他人身份在账簿上记载的工资并未实际发放,属于虚假成本,依法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稽查部门因此对其作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据此,本案中,稽查部门对涉案企业应补缴的税款自所属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开始计算加收滞纳金,直至企业将应补缴税款缴纳入库。
本案是个税APP上线运行后,自然人通过该APP发现个人身份信息被冒用并提出申诉,税务机关得以快速查处的案例。个税APP功能强大,操作简便,拓宽了征纳双方的涉税信息来源,不仅可以使自然人纳税人随时掌握自己的收入和纳税情况,而且可以对扣缴义务人规范处理扣缴业务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有助于促进税法遵从和税收征管。依法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责任和义务,笔者提醒企业纳税人严格依法处理涉税业务,同时提醒自然人纳税人积极利用个税APP查看是否有个人信息被冒用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税务机关提出异议申诉,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公职律师、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