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27日上午,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并当庭宣判,判处邢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宣告免予刑事处罚。这是安徽省乃至全国在二审阶段由法院主导的涉刑企业合规第一案。
2023年4月27日上午,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并当庭宣判,判处邢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宣告免予刑事处罚。这是安徽省乃至全国在二审阶段由法院主导的涉刑企业合规第一案。
上诉人邢某某作为芜湖某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了获得足够增值税专用发票至税务机关认证抵扣税款,在与他人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利用实际控制的芜湖某工程有限公司,采取支付票面金额6%至7%开票费的方式,伙同他人为自己实际控制的上述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所有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向税务部门认证抵扣。经原审法院审理,判处被告人邢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一审判决后,邢某某不服,向芜湖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阶段,涉案企业提出合规整改申请,芜湖中院综合考虑犯罪起因、性质、危害性、认罪认罚态度,会同检察机关实地走访掌握企业经营状况及发展前景,认为其符合合规整改的条件,遂裁定对该案中止审理,并启动对涉案企业合规监管考察。考察期内,涉案企业积极整改落实,明确合规职责,加强管理防范,经第三方监管组织评审,认为该企业已完成合规整改,验收考察通过。
经审理,芜湖中院认为通过合规整改,受损法益得以修复,从制度上防止了该企业再次发生类案犯罪的法律风险,结合其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遂对邢某某予以从宽处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善意文明司法 合理合法发展
——芜湖中院涉刑企业合规整改第一案纪实
“在法院、检察院、税务等多个部门的指导、监督、帮助下,我们企业完成了合规整改,全面提高了法律意识,完善了管理制度,目前企业守法经营,规范有序,非常感谢芜湖中院今天依法对我宽大处理。”
4月27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作出二审宣判,判处被告人邢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免予刑事处罚。听到这一结果后,芜湖某工程公司实际控制人邢某激动地说道。
这是芜湖首例由二审法院主导完成的涉刑企业合规整改案,对推动和促进审判阶段涉案企业合规建设作了有益的探索。
保企业 保就业
芜湖某工程公司实际控制人邢某为了获得足够增值税专用发票至税务机关认证抵扣税款,在与他人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采取支付票面金额6%至7%开票费的方式,伙同他人为自己实际控制的芜湖某工程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所有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向税务部门认证抵扣共计税款17万余元。一审法院经审理,以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邢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邢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芜湖中院提起上诉,同时,邢某及企业向芜湖中院提出企业合规整改申请。
“2022年12月,合议庭接到邢某及企业合规整改申请后,通过实地调查发现,邢某控制的3家工程类企业共承建了8处工程项目,共有农民工140余人,年纳税额200余万元,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时至岁末年关,如果简单地一判了之,可能会影响企业发展。”该案承办法官徐海军说。
二审阶段的企业合规整改是沿袭传统做法由检察院主导还是另辟蹊径由法院主导?合规整改成果的量刑评价是通过认罪认罚体现还是新事实新证据体现?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措施如何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种种新情况成为摆在合议庭面前的一道道选择题。
“治罪”与“治理”并重
“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是推动‘治罪’与‘治理’并重、促进企业依法守规经营的重要制度创新。对待涉案企业,由人民法院主导下的合规整改就是能动司法、积极作为的应有之义。”芜湖中院院长钱明树详细了解案情和企业合规整改申请后表示,“要从保护中小企业角度出发,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本着善意文明司法理念,积极主导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整改,保障民营经济守法、健康发展。”
面对二审阶段如何适用企业合规这一新课题,芜湖中院专门成立合规案件工作专班,研究学习相关理论和实务案例,前往深圳、绍兴等地法院学习先进经验做法,提请芜湖市委政法委召开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三长”联席会议就合规案件审理交换意见,为二审阶段企业合规案件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
2022年12月14日,芜湖中院联合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实地走访涉案企业,对能否适用合规整改进行深入研判,对企业相关负责人进行严格考察。鉴于该案的起因是涉案企业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案发后其认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认罚且自愿整改的意识强烈,经审查后认为,该公司符合启动企业合规整改的条件。
为保障审判阶段企业合规整改的有序推进和程序规范,合议庭在召集邢某及同案其他被告人进行庭询谈话时,澄清相关的实体程序要件,告知合规整改的评估标准、证明应达到的合规程度、所需的证明材料类型和范围等。
2月22日,芜湖中院裁定对该案中止审理,并启动对涉案企业合规监管考察,考察期限三个月。
多方监管 合规整改
“合规案件工作专班研讨了涉案企业特点和案件成因,认为这起案件系由于企业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为蝇头小利采取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方式降低运营成本,充分暴露出企业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中存在较大漏洞。”芜湖中院副院长孙晨介绍说。为强化合规考察结果的司法运用,芜湖中院在正式启动合规程序时,组建了由芜湖市税务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专家组成第三方监督评估小组,重点对涉案企业依法纳税等多方面问题进行整改。
考察期内,合议庭成员主持召开监督评估会3次,走访企业4次,提出整改建议6条。涉案企业主动补缴全部税款17万余元,在依法纳税等重点问题上做提升整改。第三方监督评估小组围绕合规风险点为涉案企业举办合规专项培训3次,健全完善制度规范、工作流程20处,组织全体员工签订合规承诺书、廉洁协议,并对全体员工进行合规考试。
4月19日,涉案企业完成了既定的合规整改目标,第三方监督评估小组认为:“芜湖某工程公司通过合规整改,已经基本形成了合规文化,完善了合规制度,建立了合规体系,并且设立了相应的检测、举报、调查、处理机制与合规绩效评价机制,合规整改具备有效性,可以通过验收。”
4月27日,芜湖中院公开开庭审理邢某等上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庭审中出示了新证据,包括企业刑事合规承诺书、刑事合规审查报告、刑事合规审查报告的专家评审意见、监管意见书等。上述材料除企业刑事合规承诺书外,其他均系中立的第三方机构对合规整改情况进行的评价,符合鉴定意见的诉讼关联性、专业性和意见性特征,合议庭决定将这些新证据参照鉴定意见使用并当庭进行质证。出庭检察员和邢某的辩护人对该组新证据的“三性”及证明内容、目的均无异议。
合议庭评议认为,芜湖某工程公司已经完成了刑事合规整改,邢某作为公司实际负责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全部税款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符合适用缓刑甚至免予刑事处罚条件。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邢某依法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下一步,芜湖法院将对涉案企业进行判后跟踪回访,推动其深化合规建设成果,确保企业合规走深走实,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做好延伸审判职能的‘后半篇文章’,积极推进审判阶段合规建设芜湖新实践。”钱明树表示。
(刊发于人民法院报2023年5月9日第4版)
企业产销缺口巨大。物流核查结果显示,有4000多吨货物,已运往200公里外的异地。这批货物,是否已售?为何企业未入账?检查人员调查货物接收方,有了新的发现……
2023年4月27日上午,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并当庭宣判,判处邢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宣告免予刑事处罚。这是安徽省乃至全国在二审阶段由法院主导的涉刑企业合规第一案。
上诉人邢某某作为芜湖某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了获得足够增值税专用发票至税务机关认证抵扣税款,在与他人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利用实际控制的芜湖某工程有限公司,采取支付票面金额6%至7%开票费的方式,伙同他人为自己实际控制的上述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所有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向税务部门认证抵扣。经原审法院审理,判处被告人邢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一审判决后,邢某某不服,向芜湖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阶段,涉案企业提出合规整改申请,芜湖中院综合考虑犯罪起因、性质、危害性、认罪认罚态度,会同检察机关实地走访掌握企业经营状况及发展前景,认为其符合合规整改的条件,遂裁定对该案中止审理,并启动对涉案企业合规监管考察。考察期内,涉案企业积极整改落实,明确合规职责,加强管理防范,经第三方监管组织评审,认为该企业已完成合规整改,验收考察通过。
经审理,芜湖中院认为通过合规整改,受损法益得以修复,从制度上防止了该企业再次发生类案犯罪的法律风险,结合其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遂对邢某某予以从宽处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善意文明司法 合理合法发展
——芜湖中院涉刑企业合规整改第一案纪实
“在法院、检察院、税务等多个部门的指导、监督、帮助下,我们企业完成了合规整改,全面提高了法律意识,完善了管理制度,目前企业守法经营,规范有序,非常感谢芜湖中院今天依法对我宽大处理。”
4月27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作出二审宣判,判处被告人邢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免予刑事处罚。听到这一结果后,芜湖某工程公司实际控制人邢某激动地说道。
这是芜湖首例由二审法院主导完成的涉刑企业合规整改案,对推动和促进审判阶段涉案企业合规建设作了有益的探索。
保企业 保就业
芜湖某工程公司实际控制人邢某为了获得足够增值税专用发票至税务机关认证抵扣税款,在与他人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采取支付票面金额6%至7%开票费的方式,伙同他人为自己实际控制的芜湖某工程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所有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向税务部门认证抵扣共计税款17万余元。一审法院经审理,以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邢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邢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芜湖中院提起上诉,同时,邢某及企业向芜湖中院提出企业合规整改申请。
“2022年12月,合议庭接到邢某及企业合规整改申请后,通过实地调查发现,邢某控制的3家工程类企业共承建了8处工程项目,共有农民工140余人,年纳税额200余万元,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时至岁末年关,如果简单地一判了之,可能会影响企业发展。”该案承办法官徐海军说。
二审阶段的企业合规整改是沿袭传统做法由检察院主导还是另辟蹊径由法院主导?合规整改成果的量刑评价是通过认罪认罚体现还是新事实新证据体现?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措施如何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种种新情况成为摆在合议庭面前的一道道选择题。
“治罪”与“治理”并重
“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是推动‘治罪’与‘治理’并重、促进企业依法守规经营的重要制度创新。对待涉案企业,由人民法院主导下的合规整改就是能动司法、积极作为的应有之义。”芜湖中院院长钱明树详细了解案情和企业合规整改申请后表示,“要从保护中小企业角度出发,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本着善意文明司法理念,积极主导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整改,保障民营经济守法、健康发展。”
面对二审阶段如何适用企业合规这一新课题,芜湖中院专门成立合规案件工作专班,研究学习相关理论和实务案例,前往深圳、绍兴等地法院学习先进经验做法,提请芜湖市委政法委召开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三长”联席会议就合规案件审理交换意见,为二审阶段企业合规案件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
2022年12月14日,芜湖中院联合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实地走访涉案企业,对能否适用合规整改进行深入研判,对企业相关负责人进行严格考察。鉴于该案的起因是涉案企业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案发后其认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认罚且自愿整改的意识强烈,经审查后认为,该公司符合启动企业合规整改的条件。
为保障审判阶段企业合规整改的有序推进和程序规范,合议庭在召集邢某及同案其他被告人进行庭询谈话时,澄清相关的实体程序要件,告知合规整改的评估标准、证明应达到的合规程度、所需的证明材料类型和范围等。
2月22日,芜湖中院裁定对该案中止审理,并启动对涉案企业合规监管考察,考察期限三个月。
多方监管 合规整改
“合规案件工作专班研讨了涉案企业特点和案件成因,认为这起案件系由于企业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为蝇头小利采取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方式降低运营成本,充分暴露出企业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中存在较大漏洞。”芜湖中院副院长孙晨介绍说。为强化合规考察结果的司法运用,芜湖中院在正式启动合规程序时,组建了由芜湖市税务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专家组成第三方监督评估小组,重点对涉案企业依法纳税等多方面问题进行整改。
考察期内,合议庭成员主持召开监督评估会3次,走访企业4次,提出整改建议6条。涉案企业主动补缴全部税款17万余元,在依法纳税等重点问题上做提升整改。第三方监督评估小组围绕合规风险点为涉案企业举办合规专项培训3次,健全完善制度规范、工作流程20处,组织全体员工签订合规承诺书、廉洁协议,并对全体员工进行合规考试。
4月19日,涉案企业完成了既定的合规整改目标,第三方监督评估小组认为:“芜湖某工程公司通过合规整改,已经基本形成了合规文化,完善了合规制度,建立了合规体系,并且设立了相应的检测、举报、调查、处理机制与合规绩效评价机制,合规整改具备有效性,可以通过验收。”
4月27日,芜湖中院公开开庭审理邢某等上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庭审中出示了新证据,包括企业刑事合规承诺书、刑事合规审查报告、刑事合规审查报告的专家评审意见、监管意见书等。上述材料除企业刑事合规承诺书外,其他均系中立的第三方机构对合规整改情况进行的评价,符合鉴定意见的诉讼关联性、专业性和意见性特征,合议庭决定将这些新证据参照鉴定意见使用并当庭进行质证。出庭检察员和邢某的辩护人对该组新证据的“三性”及证明内容、目的均无异议。
合议庭评议认为,芜湖某工程公司已经完成了刑事合规整改,邢某作为公司实际负责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全部税款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符合适用缓刑甚至免予刑事处罚条件。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邢某依法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下一步,芜湖法院将对涉案企业进行判后跟踪回访,推动其深化合规建设成果,确保企业合规走深走实,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做好延伸审判职能的‘后半篇文章’,积极推进审判阶段合规建设芜湖新实践。”钱明树表示。
(刊发于人民法院报2023年5月9日第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