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目资料“遗失”,企业人员拒不配合调查。面对手中残缺不全的纸质物流面单和电子订货信息,检查人员该从何处入手打开案件调查突破口?
账目资料“遗失”,企业人员拒不配合调查。面对手中残缺不全的纸质物流面单和电子订货信息,检查人员该从何处入手打开案件调查突破口?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一稽查局”)追踪举报线索,查处了一起饮品企业隐匿收入偷逃税款案件。经核实,涉案企业在长期“零申报”的同时,利用个人账户收取经营收入逾5000万元未依法申报。第一稽查局依法将企业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并对其进行了处罚。目前,案件的税款追缴和执行工作正在进行中。
举报信言之凿凿,零申报疑点重重
2021年4月,第一稽查局接到一个涉税违法举报线索,线索称:厦门L饮品公司(以下简称“L饮品公司”)以地区招商加盟的方式从事某品牌饮品的销售推广业务,但没有依法纳税申报,隐瞒了大量销售收入,存在偷逃税款违法行为。举报信中还提供了一些L饮品公司的登记资料,部分发货单及加盟店信息等。
检查人员分析举报信息后认为,该线索指向明确,可信度较高,于是决定对该企业进行初步核查。他们了解到,L饮品公司成立于2016年,主要从事饮料、食品批发零售业务。2019年10月后,企业变更行业和经营业务,由食品批发零售业变更为从事其他综合管理服务业务。检查人员发现,L饮品公司自2016年成立至检查人员调查时,其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均为零申报,企业的所得税申报表上也仅列支部分费用,其余项目包括收入金额均为零,申报信息显示其长期处于亏损状态。
结合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情况和企业的申报信息,检查人员综合分析认为,L饮品公司存在加盟推广和销售业务,并且“长亏不倒”,很可能存在隐瞒销售收入行为。为避免税款流失,加快调查进程,第一稽查局迅速组织人员成立专案组,对L饮品公司立案检查。
现场突击无斩获,物流追查现影踪
根据L饮品公司的经营特点和情况,专案组决定对其办公地实施突击检查,以寻找违法线索和证据。
L饮品公司的办公地在一栋居民楼内,不到40平方米,屋内设施简陋,只有几个办公桌、两台电脑和两个文件柜。检查人员依法对办公室进行仔细检查,但并未发现企业纸质账簿资料,现场只找到部分费用单据、纸质物流面单和自制发货单据。
在企业办公电脑中,检查人员未发现该公司的电子账套,只在电脑中的一个订货系统中发现部分电子发货信息。为防止遗漏重要信息数据和线索,专案组使用取证魔方软件对企业电脑内硬盘数据资料进行取证,并依法调取电脑硬盘。
面对检查人员的询问,企业负责人王某表示,因为生意不好做,企业自成立以来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因此一直以来都是零申报。由于经营状况不好,财务资料也不多,并且前段时间企业搬家时还不慎遗失了账目资料。当检查人员要求王某整理提供企业以往销售信息时,王某以自己年纪大、记不清为由,拒绝提供任何资料。
在此情况下,专案组决定改变调查方向,开展企业经营链核查,从物流和客户入手核实企业真实业务情况。
专案组仔细分析现场核查调取的企业大量零散的纸质物流面单资料,通过整合和筛分后,发现L饮品公司开展饮品销售业务时,主要的物流运输方为厦门T货代公司和厦门H货代服务站。
专案组随即对两家货代公司进行调查。两家公司均承认,曾在2016年1月—2019年9月期间与L饮品公司发生过货物运输业务,将L饮品公司大量货物发往福建的莆田、龙岩、泉州和宁德4个地市。两家公司还向检查人员提供了相关的电子版发货记录和运费收取数据等证据资料。调查结果显示,自2016年起,厦门T货代公司和厦门H货代服务站共计为L饮品公司运发货物10.1万件,L饮品公司共向两家物流企业支付运费逾80万元。
“数字稽核”解谜题,隐匿收入出水面
物流公司的调查结果显示,该企业确实发出过大量货品。但在无账可查的情况下,如何确定企业的真实销售额呢?专案组重新梳理案情,决定依托信息技术,深挖突击检查时调取的企业电子数据,打开案件突破口。
针对现场核查时调取的电子订货数据残缺不全的情况,检查人员使用数据恢复软件,对企业硬盘进行数据深度恢复。随后,利用数据分析软件,对恢复的数据信息进行了归类、筛分和整合,最终成功复原了企业订货系统中已被删除的历史订货数据。
分析这些数据信息后,检查人员发现,虽然L饮品公司在福建省内有多个代理商,但与L饮品公司业务联系最频繁的只有福建莆田的齐某、福建龙岩的陈某和福建宁德的邱某3人。结合举报线索,专案组判断,这3名人员应是L饮品公司的主要区域销售代理商。
为加快取证进度,尽快查明L饮品公司真实销售收入,专案组兵分三路,分别前往莆田、龙岩和宁德调查取证。在当地税务机关的协助下,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证据,齐某、陈某和邱某如实提供了他们与L饮品公司的交易情况。
原来,L饮品公司主要从事专有商标配方饮品的加盟推广销售。企业分别与齐某、陈某和邱某签订了区域业务加盟推广合作协议。L饮品公司无偿提供品牌商标给3人使用,并负责新饮品配方的开发工作,要求齐某等人销售的饮品的原料均通过订购系统从L饮品公司采购。为鼓励齐某等三人拓展业务,王某与3人约定,根据他们发展加盟商的情况,按照原料采购额一定比例向3人支付提成。
调查过程中,齐某等3人向检查人员提供了与L饮品公司签署的加盟协议、3人发展的所有加盟商名单,以及检查期内所有订单统计数据等证据资料。
经统计,3人在检查期内共发展56名下线加盟商,共计向L饮品公司采购5125.85万元金额的原材料。专案组将3人提供的订单统计数据和订货核对单,与L饮品公司电脑中恢复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发现两者数据完全一致。
为进一步夯实证据链,专案组调取了L饮品公司和涉案相关人员王某、齐某、陈某等人的银行交易明细实施调查,发现L饮品公司对公账户基本没有收支记录,而王某在银行开设的3个个人账户在2016年—2020年期间的流水信息却多达近1.7万条。这些账户信息,不仅金额大,而且往来对象众多,十分繁杂。
为了尽快理清王某资金流信息,锁定证据,检查人员将王某、齐某等人的银行流水数据导入资金梳理软件,进行定向分析和核查,最终确定,王某2016年—2021年检查期内,共从齐某、陈某、邱某和其余56个二线加盟商处获得经营收入5995.17万元。 审视核查结果,检查人员有些疑惑:这个数据为什么与专案组外调获得的L饮品公司销售数据不一致呢?
专案组在分析王某资金走向情况时,还发现,王某收取加盟商的资金,在不同时间呈现两种走向:2016年1月—2019年9月,王某只单向收到加盟商支付的货款。而在2019年10月之后,王某收到加盟商汇款后,会转账给齐某,并会于每月底收到齐某转来的一笔标注为“业务费”的款项。
这又是怎么回事?
专案组约谈了L饮品公司负责人王某,面对各项证据,王某最终承认了L饮品公司发展齐某、陈某和邱某等地区加盟商,并大量对外销售饮品原料货物的事实。王某称,后来由于身体等原因,他于2019年10月将L饮品公司所有原料产品销售业务“打包”转让给了齐某,由其负责原料采购和加盟销售业务,L饮品公司只负责协助齐某收取加盟商货款和管理、维护原料订单系统,齐某每月按照订单金额的一定比例向L饮品公司支付系统维护和管理费。这也是王某账户资金流后期发生变化和检查人员调查的企业销售收入数据有偏差的原因。
至此,案件真相浮出水面。
经查,L饮品公司检查期内对外销售饮品原料后,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货款的方式隐匿销售收入共计4976.55万元;改变经营模式后,共收取业务收入25.32万元,未依法申报纳税。针对L饮品公司的违法事实,税务机关依法将其行为定性为偷税。因L饮品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且账证资料不健全,无法确定经营成本,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经营实际,依法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对其作出补缴税款208.5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偷逃税款1倍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
企业产销缺口巨大。物流核查结果显示,有4000多吨货物,已运往200公里外的异地。这批货物,是否已售?为何企业未入账?检查人员调查货物接收方,有了新的发现……
账目资料“遗失”,企业人员拒不配合调查。面对手中残缺不全的纸质物流面单和电子订货信息,检查人员该从何处入手打开案件调查突破口?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一稽查局”)追踪举报线索,查处了一起饮品企业隐匿收入偷逃税款案件。经核实,涉案企业在长期“零申报”的同时,利用个人账户收取经营收入逾5000万元未依法申报。第一稽查局依法将企业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并对其进行了处罚。目前,案件的税款追缴和执行工作正在进行中。
举报信言之凿凿,零申报疑点重重
2021年4月,第一稽查局接到一个涉税违法举报线索,线索称:厦门L饮品公司(以下简称“L饮品公司”)以地区招商加盟的方式从事某品牌饮品的销售推广业务,但没有依法纳税申报,隐瞒了大量销售收入,存在偷逃税款违法行为。举报信中还提供了一些L饮品公司的登记资料,部分发货单及加盟店信息等。
检查人员分析举报信息后认为,该线索指向明确,可信度较高,于是决定对该企业进行初步核查。他们了解到,L饮品公司成立于2016年,主要从事饮料、食品批发零售业务。2019年10月后,企业变更行业和经营业务,由食品批发零售业变更为从事其他综合管理服务业务。检查人员发现,L饮品公司自2016年成立至检查人员调查时,其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均为零申报,企业的所得税申报表上也仅列支部分费用,其余项目包括收入金额均为零,申报信息显示其长期处于亏损状态。
结合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情况和企业的申报信息,检查人员综合分析认为,L饮品公司存在加盟推广和销售业务,并且“长亏不倒”,很可能存在隐瞒销售收入行为。为避免税款流失,加快调查进程,第一稽查局迅速组织人员成立专案组,对L饮品公司立案检查。
现场突击无斩获,物流追查现影踪
根据L饮品公司的经营特点和情况,专案组决定对其办公地实施突击检查,以寻找违法线索和证据。
L饮品公司的办公地在一栋居民楼内,不到40平方米,屋内设施简陋,只有几个办公桌、两台电脑和两个文件柜。检查人员依法对办公室进行仔细检查,但并未发现企业纸质账簿资料,现场只找到部分费用单据、纸质物流面单和自制发货单据。
在企业办公电脑中,检查人员未发现该公司的电子账套,只在电脑中的一个订货系统中发现部分电子发货信息。为防止遗漏重要信息数据和线索,专案组使用取证魔方软件对企业电脑内硬盘数据资料进行取证,并依法调取电脑硬盘。
面对检查人员的询问,企业负责人王某表示,因为生意不好做,企业自成立以来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因此一直以来都是零申报。由于经营状况不好,财务资料也不多,并且前段时间企业搬家时还不慎遗失了账目资料。当检查人员要求王某整理提供企业以往销售信息时,王某以自己年纪大、记不清为由,拒绝提供任何资料。
在此情况下,专案组决定改变调查方向,开展企业经营链核查,从物流和客户入手核实企业真实业务情况。
专案组仔细分析现场核查调取的企业大量零散的纸质物流面单资料,通过整合和筛分后,发现L饮品公司开展饮品销售业务时,主要的物流运输方为厦门T货代公司和厦门H货代服务站。
专案组随即对两家货代公司进行调查。两家公司均承认,曾在2016年1月—2019年9月期间与L饮品公司发生过货物运输业务,将L饮品公司大量货物发往福建的莆田、龙岩、泉州和宁德4个地市。两家公司还向检查人员提供了相关的电子版发货记录和运费收取数据等证据资料。调查结果显示,自2016年起,厦门T货代公司和厦门H货代服务站共计为L饮品公司运发货物10.1万件,L饮品公司共向两家物流企业支付运费逾80万元。
“数字稽核”解谜题,隐匿收入出水面
物流公司的调查结果显示,该企业确实发出过大量货品。但在无账可查的情况下,如何确定企业的真实销售额呢?专案组重新梳理案情,决定依托信息技术,深挖突击检查时调取的企业电子数据,打开案件突破口。
针对现场核查时调取的电子订货数据残缺不全的情况,检查人员使用数据恢复软件,对企业硬盘进行数据深度恢复。随后,利用数据分析软件,对恢复的数据信息进行了归类、筛分和整合,最终成功复原了企业订货系统中已被删除的历史订货数据。
分析这些数据信息后,检查人员发现,虽然L饮品公司在福建省内有多个代理商,但与L饮品公司业务联系最频繁的只有福建莆田的齐某、福建龙岩的陈某和福建宁德的邱某3人。结合举报线索,专案组判断,这3名人员应是L饮品公司的主要区域销售代理商。
为加快取证进度,尽快查明L饮品公司真实销售收入,专案组兵分三路,分别前往莆田、龙岩和宁德调查取证。在当地税务机关的协助下,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证据,齐某、陈某和邱某如实提供了他们与L饮品公司的交易情况。
原来,L饮品公司主要从事专有商标配方饮品的加盟推广销售。企业分别与齐某、陈某和邱某签订了区域业务加盟推广合作协议。L饮品公司无偿提供品牌商标给3人使用,并负责新饮品配方的开发工作,要求齐某等人销售的饮品的原料均通过订购系统从L饮品公司采购。为鼓励齐某等三人拓展业务,王某与3人约定,根据他们发展加盟商的情况,按照原料采购额一定比例向3人支付提成。
调查过程中,齐某等3人向检查人员提供了与L饮品公司签署的加盟协议、3人发展的所有加盟商名单,以及检查期内所有订单统计数据等证据资料。
经统计,3人在检查期内共发展56名下线加盟商,共计向L饮品公司采购5125.85万元金额的原材料。专案组将3人提供的订单统计数据和订货核对单,与L饮品公司电脑中恢复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发现两者数据完全一致。
为进一步夯实证据链,专案组调取了L饮品公司和涉案相关人员王某、齐某、陈某等人的银行交易明细实施调查,发现L饮品公司对公账户基本没有收支记录,而王某在银行开设的3个个人账户在2016年—2020年期间的流水信息却多达近1.7万条。这些账户信息,不仅金额大,而且往来对象众多,十分繁杂。
为了尽快理清王某资金流信息,锁定证据,检查人员将王某、齐某等人的银行流水数据导入资金梳理软件,进行定向分析和核查,最终确定,王某2016年—2021年检查期内,共从齐某、陈某、邱某和其余56个二线加盟商处获得经营收入5995.17万元。 审视核查结果,检查人员有些疑惑:这个数据为什么与专案组外调获得的L饮品公司销售数据不一致呢?
专案组在分析王某资金走向情况时,还发现,王某收取加盟商的资金,在不同时间呈现两种走向:2016年1月—2019年9月,王某只单向收到加盟商支付的货款。而在2019年10月之后,王某收到加盟商汇款后,会转账给齐某,并会于每月底收到齐某转来的一笔标注为“业务费”的款项。
这又是怎么回事?
专案组约谈了L饮品公司负责人王某,面对各项证据,王某最终承认了L饮品公司发展齐某、陈某和邱某等地区加盟商,并大量对外销售饮品原料货物的事实。王某称,后来由于身体等原因,他于2019年10月将L饮品公司所有原料产品销售业务“打包”转让给了齐某,由其负责原料采购和加盟销售业务,L饮品公司只负责协助齐某收取加盟商货款和管理、维护原料订单系统,齐某每月按照订单金额的一定比例向L饮品公司支付系统维护和管理费。这也是王某账户资金流后期发生变化和检查人员调查的企业销售收入数据有偏差的原因。
至此,案件真相浮出水面。
经查,L饮品公司检查期内对外销售饮品原料后,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货款的方式隐匿销售收入共计4976.55万元;改变经营模式后,共收取业务收入25.32万元,未依法申报纳税。针对L饮品公司的违法事实,税务机关依法将其行为定性为偷税。因L饮品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且账证资料不健全,无法确定经营成本,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经营实际,依法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对其作出补缴税款208.5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偷逃税款1倍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