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常的运输业务、“对不上卯”的磅单数据、令人费解的结算方式——面对涉案企业重重疑点,且看检查人员如何抽丝剥茧……
反常的运输业务、“对不上卯”的磅单数据、令人费解的结算方式——面对涉案企业重重疑点,且看检查人员如何抽丝剥茧……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稽查局对N水泥公司实施税收核查。经过内查外调和审慎取证,检查人员最终确认,N水泥公司财务负责人李某以支付手续费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抵进项,并因此造成企业少缴税款。针对企业违法事实,该局依法对涉案企业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合计3550.76万元的处理决定。目前,企业财务人员李某因涉嫌职务犯罪和非法购买发票罪已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N水泥公司已按期如数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
采购业务疑窦多
2021年8月,宣城市税务局风控人员分析N水泥公司涉税信息时,发现该企业存在增值税销售收入变动率偏大,进项税额增长异常等情况,具有虚增进项税额、少申报收入违法嫌疑,于是将风险信息推送给了宣城市税务稽查部门。
检查人员收到疑点线索后,对该企业涉税数据进行了分析,他们发现,N水泥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水泥及熟料的制造、销售业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近3年来,N水泥公司增值税申报收入呈现稳步增长态势,但其增值税税负却比同地区的其他水泥制品企业低很多。
检查人员了解到,石料是水泥企业生产的主要成本原料,宣城市水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会大量采购石料。但出于石料质量、采购便利性和运输成本等考虑,当地水泥生产企业均会就近选择石料产地和厂商,在运输方面一般均就近选择当地的物流企业和车辆,以避免生产成本过高,产品在市场上缺乏竞争力。
但检查人员在仔细分析N水泥公司的产销信息数据时却发现,N水泥公司的几家本地石料供货商中,有一家名为W建材公司的供货商,其向N水泥公司提供的大量运输发票均来自芜湖市一家名为J运输公司的运输企业。
企业为何舍近求远,采用外地的运输公司和车辆来运送原材料?这一行为不符经营常理,非常可疑。
经统计,N水泥公司在2018年—2020年3年的时间内,共接受J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30份,涉及金额7673.8万元,相关成本均已进行税前列支。
检查人员认为,N水泥公司在运输成本方面疑点突出,具有虚增成本违法嫌疑,于是决定对企业立案检查。
考虑到N水泥公司经营场地较大,各部门分布分散,检查人员决定内外结合,兵分两路,对企业实施突击核查:一路检查人员到公司财务部门,调取企业账簿资料、提取企业财务等部门电脑中的电子数据,对其账载信息、财务资料等实施综合分析,以核查企业是否存在账表不符、少报收入情况;另一路检查人员,到企业厂区内运输车辆必经的关键部位磅房,调查提取磅单数据等信息,通过核实、分析采购数据和车辆信息等,核查企业是否存在虚列成本、虚构业务的情况。
“声东击西”取磅单
按照检查计划,检查人员向N水泥公司下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等执法文书,并依法提取了企业账簿凭证、电子财务数据等相关财务资料和信息。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该企业财务负责人李某多次向检查人员表示,N水泥公司是大型集团公司的下属企业,账证管理规范,每年集团内部都开展审计活动,账务核算方面不会存在任何问题。
工作细致的检查人员在调取企业账簿、核查企业会计凭证的过程中,在N水泥公司涉及芜湖J运输公司的业务方面,又发现了一个突出疑点——该企业只与J运输公司结算运费时采用了承兑汇票方式,共涉及160份承兑汇票,而与其他运输企业结算却非如此。
为便于资金回笼和企业运转“不缺血”,运输企业运营时一般很少存在延时结算和垫资的情况,因此,这类企业很少使用承兑汇票方式结算——N公司汇票结算业务“现身”,加重了检查人员对其原材料运输业务真实性的怀疑。
更为可疑的是,当检查人员准备采集调取企业磅房数据时,李某以各种理由拖延:先是称不知道怎么导出数据,后又称系统管理员不在,没有权限无法登录相关系统。
检查人员深知企业电子磅单在该案核查中的重要性——如果无法提取企业真实电子磅单数据,那么后续对企业运输业务的核查和取证,将变得困难重重。
面对企业人员不配合的情况,检查人员决定采取“声东击西”的策略。一边让李某陪同到车间等部门查看、了解企业生产和存货等情况,一边让其他小组人员通过与企业运营人员聊天、询问企业运转模式、效益情况等方式,寻找突破口。
最终,检查人员几经周折,找到了磅房的负责人孙某,并对孙某进行了询问。在孙某的配合下,检查人员顺利提取了检查期内企业运输车辆的磅单数据,并对检查过程中提取的企业财务数据和磅单数据信息等证据进行了固定。
异地外调核业务
结合企业申报信息,检查人员对N水泥公司账载数据、企业收入、对公账户资金流水等进行了仔细核实和分析,却并未发现有明显异常。
但在分析企业磅单数据时,检查人员发现,虽然企业磅单信息中登记的来往运输车辆号牌不全,但基本上都有相关车辆车牌号码的后4位信息。
检查人员抽取了部分J运输公司开具给N水泥公司的运输发票进行了比对分析,发现这些发票备注栏中,发货地只简单地写了“石灰石矿”几个字,并无其他具体信息。
为进一步寻找证据,检查人员随后对芜湖J运输公司进行了外调。在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大力支持下,检查人员调取了J运输公司名下所有车辆信息,并与提取的N水泥公司磅单信息中的车牌号码进行了比对,结果显示:车牌号码不仅无一相符,而且J运输公司车辆的载重吨位与N水泥公司入场车辆的吨位差距巨大。
完成第三方取证后,检查人员随即在当地税务稽查部门协助下,对J运输公司负责人王某依法进行了询问。
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相关证据,王某承认,与N水泥公司间并无运输业务发生,向N公司所开发票金额与份数,均是按照宣城市W建材公司出纳黄某的要求而开具。在此过程中,J运输公司从未收到N水泥公司结算运费的承兑汇票,只是开票后收取了李某支付的一些开票费。
汇票寻踪获铁证
随后,检查人员约谈了N水泥公司财务负责人李某。但李某仍然一口咬定,称其对运输业务具体情况不知情、对进出厂区车辆情况也不了解,只是依照财务规定,按照运费结算单用承兑汇票结算运费和处理账目。
在此情况下,为使案件证据链条完备,将案件办成铁案,并为下一步攻克李某的心理防线创造条件,检查人员决定加大N水泥公司与J运输公司承兑汇票业务的调查力度。
检查人员提取了N水泥公司的承兑汇票台账,对企业不同类别的承兑汇票业务进行了分类,寻找相关银行,调取了电子承兑汇票详细的背书流转信息;采取重点抽样调查的方法,抽取部分已到期的纸质承兑汇票,派员赴河南、湖北等地的出票行,调查提取了完整的汇票背书流转信息。与此同时,依法对李某等涉案人员的所有银行资金账户信息实施核查。
经过大量账户信息核查和追踪调查工作后,检查人员发现:J运输公司并未收到N水泥公司的承兑汇票。从汇票流转信息看,李某将汇票交给W建材公司工作人员黄某后,随即承兑汇票通过贸易公司L公司、M公司进行背书,随后汇票流转到S汇票公司和X汇票公司。不久,便有与这些汇票金额相近的资金,通过名为张某的几个私人账户进入了J运输公司负责人王某账户,在扣除开票费后,又回到了N水泥公司财务负责人李某私人账户,完成资金回流。
随后,检查人员依法询问了L贸易公司和M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张某承认,他是W建材公司工作人员,按照经理要求注册成立了空壳L贸易公司和M贸易公司,以便于汇票流转。此外,张某还称,经他手的汇票,随后经S汇票公司和X汇票公司进行了贴现。
在掌握了承兑汇票作假的证据和涉案人员的大量言证后,检查人员再次约谈了李某。李某无法自圆其说,最终承认了通过支付开票手续费方式,购买大量名目为运输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列企业成本,并在此过程中扣除一些费用中饱私囊的违法事实。
至此,案件水落石出。经查,N水泥公司财务负责人李某在2018年1月—2021年12月期间,虚构原材料运输业务,利用承兑汇票营造虚假支付业务,通过支付手续费方式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830份,涉及金额7673.8万多元,因此造成N水泥公司少缴税款2671.48万元。李某在此过程中,通过扣除手续费的方式,非法牟利20余万元。针对涉案企业违法情况,宣城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补征了税款、滞纳金3550.76万元。李某因涉嫌职务犯罪和非法购买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件查结后,检查人员对N水泥公司进行了查后辅导,并提供了一份企业完善核算制度的建议书:建议企业加强公司内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和收取等各项流程管理,汇票收取、背书转让、到期兑付等环节须及时准确地做好台账记录。同时,完善企业原材料供应商审核管理制度,加强供应商资质审查和往来发票业务审核管理,以此堵塞管理漏洞,避免今后出现虚开等涉税风险。
企业产销缺口巨大。物流核查结果显示,有4000多吨货物,已运往200公里外的异地。这批货物,是否已售?为何企业未入账?检查人员调查货物接收方,有了新的发现……
反常的运输业务、“对不上卯”的磅单数据、令人费解的结算方式——面对涉案企业重重疑点,且看检查人员如何抽丝剥茧……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稽查局对N水泥公司实施税收核查。经过内查外调和审慎取证,检查人员最终确认,N水泥公司财务负责人李某以支付手续费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抵进项,并因此造成企业少缴税款。针对企业违法事实,该局依法对涉案企业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合计3550.76万元的处理决定。目前,企业财务人员李某因涉嫌职务犯罪和非法购买发票罪已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N水泥公司已按期如数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
采购业务疑窦多
2021年8月,宣城市税务局风控人员分析N水泥公司涉税信息时,发现该企业存在增值税销售收入变动率偏大,进项税额增长异常等情况,具有虚增进项税额、少申报收入违法嫌疑,于是将风险信息推送给了宣城市税务稽查部门。
检查人员收到疑点线索后,对该企业涉税数据进行了分析,他们发现,N水泥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水泥及熟料的制造、销售业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近3年来,N水泥公司增值税申报收入呈现稳步增长态势,但其增值税税负却比同地区的其他水泥制品企业低很多。
检查人员了解到,石料是水泥企业生产的主要成本原料,宣城市水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会大量采购石料。但出于石料质量、采购便利性和运输成本等考虑,当地水泥生产企业均会就近选择石料产地和厂商,在运输方面一般均就近选择当地的物流企业和车辆,以避免生产成本过高,产品在市场上缺乏竞争力。
但检查人员在仔细分析N水泥公司的产销信息数据时却发现,N水泥公司的几家本地石料供货商中,有一家名为W建材公司的供货商,其向N水泥公司提供的大量运输发票均来自芜湖市一家名为J运输公司的运输企业。
企业为何舍近求远,采用外地的运输公司和车辆来运送原材料?这一行为不符经营常理,非常可疑。
经统计,N水泥公司在2018年—2020年3年的时间内,共接受J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30份,涉及金额7673.8万元,相关成本均已进行税前列支。
检查人员认为,N水泥公司在运输成本方面疑点突出,具有虚增成本违法嫌疑,于是决定对企业立案检查。
考虑到N水泥公司经营场地较大,各部门分布分散,检查人员决定内外结合,兵分两路,对企业实施突击核查:一路检查人员到公司财务部门,调取企业账簿资料、提取企业财务等部门电脑中的电子数据,对其账载信息、财务资料等实施综合分析,以核查企业是否存在账表不符、少报收入情况;另一路检查人员,到企业厂区内运输车辆必经的关键部位磅房,调查提取磅单数据等信息,通过核实、分析采购数据和车辆信息等,核查企业是否存在虚列成本、虚构业务的情况。
“声东击西”取磅单
按照检查计划,检查人员向N水泥公司下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等执法文书,并依法提取了企业账簿凭证、电子财务数据等相关财务资料和信息。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该企业财务负责人李某多次向检查人员表示,N水泥公司是大型集团公司的下属企业,账证管理规范,每年集团内部都开展审计活动,账务核算方面不会存在任何问题。
工作细致的检查人员在调取企业账簿、核查企业会计凭证的过程中,在N水泥公司涉及芜湖J运输公司的业务方面,又发现了一个突出疑点——该企业只与J运输公司结算运费时采用了承兑汇票方式,共涉及160份承兑汇票,而与其他运输企业结算却非如此。
为便于资金回笼和企业运转“不缺血”,运输企业运营时一般很少存在延时结算和垫资的情况,因此,这类企业很少使用承兑汇票方式结算——N公司汇票结算业务“现身”,加重了检查人员对其原材料运输业务真实性的怀疑。
更为可疑的是,当检查人员准备采集调取企业磅房数据时,李某以各种理由拖延:先是称不知道怎么导出数据,后又称系统管理员不在,没有权限无法登录相关系统。
检查人员深知企业电子磅单在该案核查中的重要性——如果无法提取企业真实电子磅单数据,那么后续对企业运输业务的核查和取证,将变得困难重重。
面对企业人员不配合的情况,检查人员决定采取“声东击西”的策略。一边让李某陪同到车间等部门查看、了解企业生产和存货等情况,一边让其他小组人员通过与企业运营人员聊天、询问企业运转模式、效益情况等方式,寻找突破口。
最终,检查人员几经周折,找到了磅房的负责人孙某,并对孙某进行了询问。在孙某的配合下,检查人员顺利提取了检查期内企业运输车辆的磅单数据,并对检查过程中提取的企业财务数据和磅单数据信息等证据进行了固定。
异地外调核业务
结合企业申报信息,检查人员对N水泥公司账载数据、企业收入、对公账户资金流水等进行了仔细核实和分析,却并未发现有明显异常。
但在分析企业磅单数据时,检查人员发现,虽然企业磅单信息中登记的来往运输车辆号牌不全,但基本上都有相关车辆车牌号码的后4位信息。
检查人员抽取了部分J运输公司开具给N水泥公司的运输发票进行了比对分析,发现这些发票备注栏中,发货地只简单地写了“石灰石矿”几个字,并无其他具体信息。
为进一步寻找证据,检查人员随后对芜湖J运输公司进行了外调。在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大力支持下,检查人员调取了J运输公司名下所有车辆信息,并与提取的N水泥公司磅单信息中的车牌号码进行了比对,结果显示:车牌号码不仅无一相符,而且J运输公司车辆的载重吨位与N水泥公司入场车辆的吨位差距巨大。
完成第三方取证后,检查人员随即在当地税务稽查部门协助下,对J运输公司负责人王某依法进行了询问。
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相关证据,王某承认,与N水泥公司间并无运输业务发生,向N公司所开发票金额与份数,均是按照宣城市W建材公司出纳黄某的要求而开具。在此过程中,J运输公司从未收到N水泥公司结算运费的承兑汇票,只是开票后收取了李某支付的一些开票费。
汇票寻踪获铁证
随后,检查人员约谈了N水泥公司财务负责人李某。但李某仍然一口咬定,称其对运输业务具体情况不知情、对进出厂区车辆情况也不了解,只是依照财务规定,按照运费结算单用承兑汇票结算运费和处理账目。
在此情况下,为使案件证据链条完备,将案件办成铁案,并为下一步攻克李某的心理防线创造条件,检查人员决定加大N水泥公司与J运输公司承兑汇票业务的调查力度。
检查人员提取了N水泥公司的承兑汇票台账,对企业不同类别的承兑汇票业务进行了分类,寻找相关银行,调取了电子承兑汇票详细的背书流转信息;采取重点抽样调查的方法,抽取部分已到期的纸质承兑汇票,派员赴河南、湖北等地的出票行,调查提取了完整的汇票背书流转信息。与此同时,依法对李某等涉案人员的所有银行资金账户信息实施核查。
经过大量账户信息核查和追踪调查工作后,检查人员发现:J运输公司并未收到N水泥公司的承兑汇票。从汇票流转信息看,李某将汇票交给W建材公司工作人员黄某后,随即承兑汇票通过贸易公司L公司、M公司进行背书,随后汇票流转到S汇票公司和X汇票公司。不久,便有与这些汇票金额相近的资金,通过名为张某的几个私人账户进入了J运输公司负责人王某账户,在扣除开票费后,又回到了N水泥公司财务负责人李某私人账户,完成资金回流。
随后,检查人员依法询问了L贸易公司和M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张某承认,他是W建材公司工作人员,按照经理要求注册成立了空壳L贸易公司和M贸易公司,以便于汇票流转。此外,张某还称,经他手的汇票,随后经S汇票公司和X汇票公司进行了贴现。
在掌握了承兑汇票作假的证据和涉案人员的大量言证后,检查人员再次约谈了李某。李某无法自圆其说,最终承认了通过支付开票手续费方式,购买大量名目为运输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列企业成本,并在此过程中扣除一些费用中饱私囊的违法事实。
至此,案件水落石出。经查,N水泥公司财务负责人李某在2018年1月—2021年12月期间,虚构原材料运输业务,利用承兑汇票营造虚假支付业务,通过支付手续费方式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830份,涉及金额7673.8万多元,因此造成N水泥公司少缴税款2671.48万元。李某在此过程中,通过扣除手续费的方式,非法牟利20余万元。针对涉案企业违法情况,宣城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补征了税款、滞纳金3550.76万元。李某因涉嫌职务犯罪和非法购买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件查结后,检查人员对N水泥公司进行了查后辅导,并提供了一份企业完善核算制度的建议书:建议企业加强公司内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和收取等各项流程管理,汇票收取、背书转让、到期兑付等环节须及时准确地做好台账记录。同时,完善企业原材料供应商审核管理制度,加强供应商资质审查和往来发票业务审核管理,以此堵塞管理漏洞,避免今后出现虚开等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