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新管理层发现企业往年业绩“突增”时,出现过将营运收入汇至原法定代表人账户等异常情况。税务稽查部门获知线索后,进行了针对性调查,果然有所发现……
企业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新管理层发现企业往年业绩“突增”时,出现过将营运收入汇至原法定代表人账户等异常情况。税务稽查部门获知线索后,进行了针对性调查,果然有所发现……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一稽查局”)查处了一起教育培训机构虚开发票案件。检查小组经核查确认,厦门B教育公司为了粉饰业绩、虚增收入,共向与其合作的8所私立学校虚开115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涉及金额1.1亿元。因涉案企业虚开发票金额巨大,已触犯刑法,第一稽查局目前已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蹊跷的企业申请
2021年4月,厦门B教育公司的办税人员突然与其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员联系,声称该公司想申请办理2019年和2020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退税业务。
税收管理员了解到,厦门B教育公司成立于2017年,性质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职业教育机构投资和运营管理等业务。近几年来,该公司陆续与河南、安徽、江西、广州等省市的当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开展了多个专业的教育培训合作业务,并进行了多项私立学校并购业务。企业主要的营收方式是从合作学校收取专业培训费、作为控股股东从并购的下属私立学校收取管理费、按控股比例获得利润和分红等。
税收管理员感到有些不解:该企业为何会突然想要申请退税呢?
随后,厦门B教育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了一份《关于申请退回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报告》,并在其中附加了相关说明材料。该公司在《报告》中称,2020年8月,企业新投资方入股,企业管理人员发生了变更。新管理层接手该公司后,为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对企业成立以来的资金流水和运营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企业在以往运营过程中,存在将控股的私立学校转来的收入款项,汇转至原法定代表人林某账户的异常情况。
新管理层怀疑,企业原法定代表人林某存在套现、挪用公司资产行为,于是聘请了M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账目进行审计。经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厦门B教育公司2019年~2020年5月期间,涉嫌与部分合作的私立学校签订了虚假《合作办学管理协议》,企业实际上并没有收到那么多管理费和服务费收入,相关年度的收入数据属“虚胖”。新管理层因此对2019年度和2020年1月~5月的纳税申报表进行了更正,并准备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接到企业资料后,税务风控人员马上开展了相关核实工作。他们发现,2019年—2020年5月期间,该企业确实向安徽、江西、广东等地的8家控股合作的私立学校开具了名为联合办学管理费的发票,合计金额共1.1亿元。此外,企业《报告》中提供的部分资料和凭据显示,同期,部分受票私立学校转入厦门B教育公司的一些管理费款项,被转入了企业原法定代表人林某账户。
税务风控人员认为,企业提供线索和初步核查结果显示,厦门B教育公司相关年度在发票开具活动和企业资金流转等方面,确有疑点,具有虚开发票嫌疑,于是将线索移交给了稽查部门。
内容特别的补充协议
第一稽查局接到风控部门的案源线索后,迅速成立检查组,对厦门B教育公司立案调查。
检查人员首先对该企业的申报信息进行了仔细分析,发现企业于2017年成立后,2018年没有任何营业收入,仅有291万元管理费用支出,因此年度经营呈亏损状态。但随后该企业2019年营业收入就激增至8974.13万元。随后,2020年1月至11月该公司共申报收入6262.97万元。2020年底时,企业对申报表信息进行了更正,将2019年的营业收入调减了8394.74万元,调整为579.39万元,并在2020年12月的增值税申报表中,在销售额一栏中填列了“-1.1亿元”的数据,将2020年销售收入冲减了1.1亿元。
核对企业申报信息后,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营业收入大幅增长的时间,发生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这与新管理层反映的前管理人员涉嫌“虚增收入数据”的时间段重合。
这些业务是与谁开展的?究竟是真是假?
既然M会计师事务所已对此进行过相关审计,检查人员决定先结合审计报告,对案源线索中所称的2019年至2020年期间,厦门B教育公司与其控股的安徽、江西、广东等8所私立学校的业务往来情况进行核查。
检查人员从M会计师事务所,提取了厦门B教育公司与涉案学校之间签订的《合作办学管理协议书》。检查人员发现,这几份协议书格式相同,内容基本一致,只是学校名称不同,协议中均没有双方主要负责人签字,只是加盖了公章。
从企业经营范围和经营特点来看,厦门B教育公司主要是对投资并购的私立学校进行管理并提供相关服务,而每个学校情况不同,管理和服务也应不尽相同,那么协议内容就应该有所区别。为何这几份协议,不仅内容相同,而且签章不全?检查人员心中顿起疑惑。
在梳理相关资料的过程中,厦门B教育公司与安徽J学校签订的一份补充协议书,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双方在这份补充协议书中称:“厦门B教育公司与安徽J学校签订合作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完成上市等资本运作项目,双方如不按照协议书约定履约,不承担违约责任。”按照这份补充协议内容,双方签订的主协议书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双方如不履行约定,也不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双方的合作协议只是一份“形式”上的“合作”文书。
这份补充协议的发现,加大了厦门B教育公司虚开违法嫌疑。
核查中发现的企业反常行为,会不会是该企业出于筹划上市目的,为了让业绩好看,因此与相关私立学校约定,通过对其虚开管理服务发票的方式,虚增收入呢?
营收“兑水”,“刷”业绩
为了验证判断,检查人员重点对位于安徽、广东、江西等地的涉案8户私立学校的相关账户,以及厦门B教育公司对公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针对性核查。他们发现,厦门B教育公司在收到与其合作的私立学校支付的款项后,便迅速转入名为林某、胡某、周某的几个银行账户。经调查,林某为厦门B教育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胡某、周某则是厦门B教育公司员工。
检查人员继续追踪,前往金融机构依法调取了林某、胡某、周某的个人账户流水信息,发现3个账户在收到厦门B教育公司账户转入的款项后,很快便将这些资金汇入了几个异地的个人银行账户,而这几个异地的账户与向厦门B教育公司汇款的私立学校有一个共同特点——所在省市相同!经调查,这几个异地个人账户的开户人,均为向厦门B教育公司汇款的私立学校的财务人员或员工。
资金回流的发现,开始验证检查人员对于企业虚开的判断。
随后,检查小组依法询问了厦门B教育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林某。一开始,林某坚称在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几年中,企业的经营等活动均合法合规,不存在税收违法行为。
但当检查小组拿出补充协议书,以及资金流等调查证据后,林某开始紧张,显得坐立不安。最终,无法自圆其说的林某说出了实情:厦门B教育公司成立后经营业绩不错,有了上市的打算,但由于企业营业收入尚未达到上市企业标准,于是林某便动了“歪心思”,与合作的外地8家私立学校串通,签订了虚假合作协议,由企业向这几家私立学校虚开发票,这些学校向厦门B教育公司虚假支付管理服务费用后,该企业将这些“收入”列支为营业收入,充作公司“业绩”,随后再将这些款项经由自己和公司员工个人账户转回汇款的私立学校。
为了进一步完善证据链条,检查小组启动了异地查证工作,兵分三路,分别前往安徽、江西、广州等涉案8家私立学校外调取证。
通过对涉案8家私立学校的营运情况,以及相关负责人进行核查,检查人员最终确认,这些学校与厦门B教育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均为虚假协议,厦门B教育公司对其开具的管理服务费用发票均为虚开发票。在核查过程中,这些涉案学校均表示,已经陆续将厦门B教育公司开具的发票退回。厦门B教育公司财务部门也正陆续开具冲红发票,将对应的发票业务作废。
至此,厦门B教育公司虚开发票、虚增业绩的违法行为水落石出。经查,厦门B教育公司在2019年至2020年5月期间通过伪造合作协议、虚构业务的方式,共向8所外地私立学校虚开115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1亿元。因涉案企业虚开违法行为涉及金额巨大,已触犯刑法,第一稽查局目前已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分类管理,有疑必查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副局长 黄小红
本案是一起与众不同的虚开发票违法案件。涉案的教育培训机构为了达到上市企业标准,通过虚开发票、虚构业务收入的方式,营造虚假“业绩”,不仅企业最终上市未果,而且相关人员还要为其违法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得不偿失。
本案中,税务人员在审阅企业申请材料时,从企业营收款项的异常转账等说明信息中,敏锐地意识到,企业的相关开票业务可能存在涉税违法问题,并立即将线索转移至稽查部门。检查人员以此为线索,对涉案企业与私立学校的疑点合作业务进行了追踪,通过查协议、验业务、核资金,最终确认了涉案企业虚增收入、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
案件的查处,对于税务机关加强营利性教育培训企业税收管理,提供了借鉴和启示。
本案中,涉案营利性教育机构为了“包装”上市,追求投资利益最大化,采用了签订虚假合作协议、虚开发票的不法手段,此类违法行为在教育培训行业中并非个例。为进一步加强行业企业税收监管,防范类似涉税违法行为的发生,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中,应对营利性教育培训行业实施税收风险分类管理。
税务机关应结合当地营利性教育培训行业特点,建立行业风险分析模型,以企业存续年限、营业收入、申报数据、开票数量和行业平均税负等为指标参数,按照“大额收入优先分析,低信用企业重点分析,其余企业逐类分析”的原则,对企业实施税收风险分类管理。如企业出现收入突增、开票量异常增长等指标异常情况,由风控部门迅速启动税收风险核查程序,对预警企业的疑点教培业务和收入真实性等进行调查、评估,对具有虚开和逃避纳税嫌疑的企业,及时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企业产销缺口巨大。物流核查结果显示,有4000多吨货物,已运往200公里外的异地。这批货物,是否已售?为何企业未入账?检查人员调查货物接收方,有了新的发现……
企业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新管理层发现企业往年业绩“突增”时,出现过将营运收入汇至原法定代表人账户等异常情况。税务稽查部门获知线索后,进行了针对性调查,果然有所发现……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一稽查局”)查处了一起教育培训机构虚开发票案件。检查小组经核查确认,厦门B教育公司为了粉饰业绩、虚增收入,共向与其合作的8所私立学校虚开115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涉及金额1.1亿元。因涉案企业虚开发票金额巨大,已触犯刑法,第一稽查局目前已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蹊跷的企业申请
2021年4月,厦门B教育公司的办税人员突然与其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员联系,声称该公司想申请办理2019年和2020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退税业务。
税收管理员了解到,厦门B教育公司成立于2017年,性质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职业教育机构投资和运营管理等业务。近几年来,该公司陆续与河南、安徽、江西、广州等省市的当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开展了多个专业的教育培训合作业务,并进行了多项私立学校并购业务。企业主要的营收方式是从合作学校收取专业培训费、作为控股股东从并购的下属私立学校收取管理费、按控股比例获得利润和分红等。
税收管理员感到有些不解:该企业为何会突然想要申请退税呢?
随后,厦门B教育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了一份《关于申请退回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报告》,并在其中附加了相关说明材料。该公司在《报告》中称,2020年8月,企业新投资方入股,企业管理人员发生了变更。新管理层接手该公司后,为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对企业成立以来的资金流水和运营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企业在以往运营过程中,存在将控股的私立学校转来的收入款项,汇转至原法定代表人林某账户的异常情况。
新管理层怀疑,企业原法定代表人林某存在套现、挪用公司资产行为,于是聘请了M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账目进行审计。经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厦门B教育公司2019年~2020年5月期间,涉嫌与部分合作的私立学校签订了虚假《合作办学管理协议》,企业实际上并没有收到那么多管理费和服务费收入,相关年度的收入数据属“虚胖”。新管理层因此对2019年度和2020年1月~5月的纳税申报表进行了更正,并准备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接到企业资料后,税务风控人员马上开展了相关核实工作。他们发现,2019年—2020年5月期间,该企业确实向安徽、江西、广东等地的8家控股合作的私立学校开具了名为联合办学管理费的发票,合计金额共1.1亿元。此外,企业《报告》中提供的部分资料和凭据显示,同期,部分受票私立学校转入厦门B教育公司的一些管理费款项,被转入了企业原法定代表人林某账户。
税务风控人员认为,企业提供线索和初步核查结果显示,厦门B教育公司相关年度在发票开具活动和企业资金流转等方面,确有疑点,具有虚开发票嫌疑,于是将线索移交给了稽查部门。
内容特别的补充协议
第一稽查局接到风控部门的案源线索后,迅速成立检查组,对厦门B教育公司立案调查。
检查人员首先对该企业的申报信息进行了仔细分析,发现企业于2017年成立后,2018年没有任何营业收入,仅有291万元管理费用支出,因此年度经营呈亏损状态。但随后该企业2019年营业收入就激增至8974.13万元。随后,2020年1月至11月该公司共申报收入6262.97万元。2020年底时,企业对申报表信息进行了更正,将2019年的营业收入调减了8394.74万元,调整为579.39万元,并在2020年12月的增值税申报表中,在销售额一栏中填列了“-1.1亿元”的数据,将2020年销售收入冲减了1.1亿元。
核对企业申报信息后,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营业收入大幅增长的时间,发生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这与新管理层反映的前管理人员涉嫌“虚增收入数据”的时间段重合。
这些业务是与谁开展的?究竟是真是假?
既然M会计师事务所已对此进行过相关审计,检查人员决定先结合审计报告,对案源线索中所称的2019年至2020年期间,厦门B教育公司与其控股的安徽、江西、广东等8所私立学校的业务往来情况进行核查。
检查人员从M会计师事务所,提取了厦门B教育公司与涉案学校之间签订的《合作办学管理协议书》。检查人员发现,这几份协议书格式相同,内容基本一致,只是学校名称不同,协议中均没有双方主要负责人签字,只是加盖了公章。
从企业经营范围和经营特点来看,厦门B教育公司主要是对投资并购的私立学校进行管理并提供相关服务,而每个学校情况不同,管理和服务也应不尽相同,那么协议内容就应该有所区别。为何这几份协议,不仅内容相同,而且签章不全?检查人员心中顿起疑惑。
在梳理相关资料的过程中,厦门B教育公司与安徽J学校签订的一份补充协议书,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双方在这份补充协议书中称:“厦门B教育公司与安徽J学校签订合作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完成上市等资本运作项目,双方如不按照协议书约定履约,不承担违约责任。”按照这份补充协议内容,双方签订的主协议书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双方如不履行约定,也不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双方的合作协议只是一份“形式”上的“合作”文书。
这份补充协议的发现,加大了厦门B教育公司虚开违法嫌疑。
核查中发现的企业反常行为,会不会是该企业出于筹划上市目的,为了让业绩好看,因此与相关私立学校约定,通过对其虚开管理服务发票的方式,虚增收入呢?
营收“兑水”,“刷”业绩
为了验证判断,检查人员重点对位于安徽、广东、江西等地的涉案8户私立学校的相关账户,以及厦门B教育公司对公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针对性核查。他们发现,厦门B教育公司在收到与其合作的私立学校支付的款项后,便迅速转入名为林某、胡某、周某的几个银行账户。经调查,林某为厦门B教育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胡某、周某则是厦门B教育公司员工。
检查人员继续追踪,前往金融机构依法调取了林某、胡某、周某的个人账户流水信息,发现3个账户在收到厦门B教育公司账户转入的款项后,很快便将这些资金汇入了几个异地的个人银行账户,而这几个异地的账户与向厦门B教育公司汇款的私立学校有一个共同特点——所在省市相同!经调查,这几个异地个人账户的开户人,均为向厦门B教育公司汇款的私立学校的财务人员或员工。
资金回流的发现,开始验证检查人员对于企业虚开的判断。
随后,检查小组依法询问了厦门B教育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林某。一开始,林某坚称在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几年中,企业的经营等活动均合法合规,不存在税收违法行为。
但当检查小组拿出补充协议书,以及资金流等调查证据后,林某开始紧张,显得坐立不安。最终,无法自圆其说的林某说出了实情:厦门B教育公司成立后经营业绩不错,有了上市的打算,但由于企业营业收入尚未达到上市企业标准,于是林某便动了“歪心思”,与合作的外地8家私立学校串通,签订了虚假合作协议,由企业向这几家私立学校虚开发票,这些学校向厦门B教育公司虚假支付管理服务费用后,该企业将这些“收入”列支为营业收入,充作公司“业绩”,随后再将这些款项经由自己和公司员工个人账户转回汇款的私立学校。
为了进一步完善证据链条,检查小组启动了异地查证工作,兵分三路,分别前往安徽、江西、广州等涉案8家私立学校外调取证。
通过对涉案8家私立学校的营运情况,以及相关负责人进行核查,检查人员最终确认,这些学校与厦门B教育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均为虚假协议,厦门B教育公司对其开具的管理服务费用发票均为虚开发票。在核查过程中,这些涉案学校均表示,已经陆续将厦门B教育公司开具的发票退回。厦门B教育公司财务部门也正陆续开具冲红发票,将对应的发票业务作废。
至此,厦门B教育公司虚开发票、虚增业绩的违法行为水落石出。经查,厦门B教育公司在2019年至2020年5月期间通过伪造合作协议、虚构业务的方式,共向8所外地私立学校虚开115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1亿元。因涉案企业虚开违法行为涉及金额巨大,已触犯刑法,第一稽查局目前已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分类管理,有疑必查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副局长 黄小红
本案是一起与众不同的虚开发票违法案件。涉案的教育培训机构为了达到上市企业标准,通过虚开发票、虚构业务收入的方式,营造虚假“业绩”,不仅企业最终上市未果,而且相关人员还要为其违法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得不偿失。
本案中,税务人员在审阅企业申请材料时,从企业营收款项的异常转账等说明信息中,敏锐地意识到,企业的相关开票业务可能存在涉税违法问题,并立即将线索转移至稽查部门。检查人员以此为线索,对涉案企业与私立学校的疑点合作业务进行了追踪,通过查协议、验业务、核资金,最终确认了涉案企业虚增收入、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
案件的查处,对于税务机关加强营利性教育培训企业税收管理,提供了借鉴和启示。
本案中,涉案营利性教育机构为了“包装”上市,追求投资利益最大化,采用了签订虚假合作协议、虚开发票的不法手段,此类违法行为在教育培训行业中并非个例。为进一步加强行业企业税收监管,防范类似涉税违法行为的发生,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中,应对营利性教育培训行业实施税收风险分类管理。
税务机关应结合当地营利性教育培训行业特点,建立行业风险分析模型,以企业存续年限、营业收入、申报数据、开票数量和行业平均税负等为指标参数,按照“大额收入优先分析,低信用企业重点分析,其余企业逐类分析”的原则,对企业实施税收风险分类管理。如企业出现收入突增、开票量异常增长等指标异常情况,由风控部门迅速启动税收风险核查程序,对预警企业的疑点教培业务和收入真实性等进行调查、评估,对具有虚开和逃避纳税嫌疑的企业,及时移送稽查部门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