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与增值税有关的8个热点问答
1.企业取得的2023年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有认证期限限制?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2.经审批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纳税人,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是否可以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经审批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纳税人,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应当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所属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经申请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纳入辅导期管理。
3.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工程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是否需要由境内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无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4.纳税人只提供食品外卖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5.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是否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答: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6.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7.纳税人生产销售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中,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按《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标准执行,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有机肥产品,不得享受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上述有机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最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8.单位出租房产房产税计税依据是否含增值税?
答: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租金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合伙企业因其特有的灵活性,成为越来越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也成为企业设立员工持股平台的一种重要方式。合伙企业自身不是所得税纳税主体,在涉及纳税义务人、纳税时间和适用税率上,容易陷入政策理解误区,从而产生税务风险。
随着经济全球化、业态多元化的发展,大型企业集团化运营模式日趋成熟,集团内成员企业各司其职,分别承担总部管理、资金融通、研发生产、商业销售等职能,集团内关联交易日趋频繁。
股东给公司投入的资金并非都属于股权投资。股东投入资金后,还应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一些企业股东不定期给公司“输血”,为公司持续投入资金,错误认为这些资金均属于股权投资,为后期涉税处理带来很大隐患,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1.企业取得的2023年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有认证期限限制?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2.经审批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纳税人,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是否可以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经审批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纳税人,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应当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所属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经申请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纳入辅导期管理。
3.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工程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是否需要由境内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无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4.纳税人只提供食品外卖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5.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是否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答: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6.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7.纳税人生产销售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中,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按《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标准执行,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有机肥产品,不得享受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上述有机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最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8.单位出租房产房产税计税依据是否含增值税?
答: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租金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