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涉税犯罪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涉税犯罪案件在司法处理后的税务处理依据,有利于税务机关进一步做好税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
新的涉税犯罪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涉税犯罪案件在司法处理后的税务处理依据,有利于税务机关进一步做好税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期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影响广泛,其中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从司法解释层面解决了涉税犯罪案件在检察院和法院处理之后的税务处理依据问题,有利于税务机关进一步做好税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
我国刑法规定了危害税收征管罪,涉及14个罪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2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修订《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适当提高和调整了14个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税务机关在处理涉税案件时,如果确定案件符合“立案追诉标准”,就要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在《解释》施行前,对涉税犯罪案件进行后续管理主要依据“立案追诉标准”。“立案追诉标准”第十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行政执法机关,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根据这些规定,对涉嫌涉税犯罪的行为,依法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根据查明情况再作后续处理。
这只解决了公安机关对涉税犯罪案件作出处理后,税务机关如何进行后续处理的依据问题。而对于检察院和法院对涉税犯罪案件作出处理后,税务机关如何进行后续处理,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
《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这意味着,税务机关接到司法机关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需要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案件,要依法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司法机关。
该规定完善了危害税收犯罪“行刑衔接”机制,明确涉税犯罪案件在司法处理后的税务处理依据,从司法解释层面解决了涉税犯罪案件在检察院、法院作出处理后,在税务行政层面的涉税犯罪案件后续处理依据问题。
可以预计,随着《解释》施行,涉税案件的“行刑衔接”将更为紧密,将会有效防止对违法行为人员的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两头不着地”的情况。纳税人要知晓这一变化,积极遵守税法规定,不要存在发生涉税违法行为而不受处罚的侥幸心理。
[作者系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的涉税犯罪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涉税犯罪案件在司法处理后的税务处理依据,有利于税务机关进一步做好税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期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影响广泛,其中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从司法解释层面解决了涉税犯罪案件在检察院和法院处理之后的税务处理依据问题,有利于税务机关进一步做好税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
我国刑法规定了危害税收征管罪,涉及14个罪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2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修订《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适当提高和调整了14个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税务机关在处理涉税案件时,如果确定案件符合“立案追诉标准”,就要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在《解释》施行前,对涉税犯罪案件进行后续管理主要依据“立案追诉标准”。“立案追诉标准”第十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行政执法机关,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根据这些规定,对涉嫌涉税犯罪的行为,依法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根据查明情况再作后续处理。
这只解决了公安机关对涉税犯罪案件作出处理后,税务机关如何进行后续处理的依据问题。而对于检察院和法院对涉税犯罪案件作出处理后,税务机关如何进行后续处理,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
《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这意味着,税务机关接到司法机关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需要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案件,要依法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司法机关。
该规定完善了危害税收犯罪“行刑衔接”机制,明确涉税犯罪案件在司法处理后的税务处理依据,从司法解释层面解决了涉税犯罪案件在检察院、法院作出处理后,在税务行政层面的涉税犯罪案件后续处理依据问题。
可以预计,随着《解释》施行,涉税案件的“行刑衔接”将更为紧密,将会有效防止对违法行为人员的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两头不着地”的情况。纳税人要知晓这一变化,积极遵守税法规定,不要存在发生涉税违法行为而不受处罚的侥幸心理。
[作者系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