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用水条例》实施后,企业尤其应从总体上把握国家政策导向,尽可能享受好水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5月1日起,《节约用水条例》开始实施。水利部数据显示,与2014年相比,2023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在增长近1倍的情况下,用水总量总体稳定在610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下降41.7%和55.1%;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从0.530提升到0.576;非常规水利用量扩大到211亿立方米。其实,水资源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导向,与《节约用水条例》的政策导向一致,通过政策同向发力、形成政策合力,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保障国家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节约用水条例》实施后,企业尤其应从总体上把握国家政策导向,尽可能享受好水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政策导向高度一致
和税收政策导向一致,《节约用水条例》力求激发全社会节水内生动力。
《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状况,引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合理调整种植养殖结构和农业用水结构,积极发展节水型农业,因地制宜发展旱作农业。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的水资源税改革政策,与这一规定高度契合。
2016年7月1日起,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在河北率先开展。2017年12月1日,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扩大到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水资源税相关减免优惠。《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其中,限额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确定,相关企业可及时与水行政主管部门沟通。《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明确,工业企业的生产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应当回收利用。《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对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免征水资源税。
《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工业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用水管理,建立节水管理制度,采用分质供水、高效冷却和洗涤、循环用水、废水处理回用等先进、适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降低单位产品(产值)耗水量,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率。与此相对应的是,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购置节水设备、进行节水改造过程中,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来说,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企业从事这些项目的所得,可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即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水资源税可获减免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第三条明确,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对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免征水资源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享受水资源税优惠政策。试点地区企业如果未在规定限额内取用水,未回收再利用水资源,需要按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在确定水资源税纳税人时,需要注意三点:一是“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用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二是须为“直接”取用水。生产生活中常见的,居民和生产经营者通过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取用水,取用其他用水户退水或排水(企业回收利用的采矿排水或疏干排水除外),不属于直接取用范畴。三是取用的水资源为“地表水、地下水”,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雪山融水等水资源;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取用南水北调水资源的纳税人,为在取水口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南水北调工程调度单位不是水资源税纳税人。符合上述条件的水资源税纳税人,需要进一步明确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第五条明确,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应纳税额=取水口所在地税额标准×实际取用水量。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取用水量按照实际发电量确定。取用水户取水口所在地的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用水量核定工作。
例如,某县甲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位于非超采区的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取水口所在县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2024年第一季度实际取用地下水1650立方米,取水口所在地税额标准为2.1元/立方米。那么,甲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水资源税应纳税额为1650×2.1=3465(元)。
所得税可获抵免
节约用水的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2008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并使用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需要提示的是,企业购置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应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统称《目录》)范围内。
例如,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购置并实际使用《目录》中规定的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500万元、税额65万元。2022年度,乙公司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18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根据财税〔2008〕48号文件,乙公司可以享受应纳税额抵免的优惠。2022年度,抵免前乙公司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180×25%=45(万元);当年允许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为500万元,当年可抵免税额为500×10%=50(万元),2022年度可抵免45万元,余下5万元结转至以后年度抵免,最长可结转至2027年。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正定县税务局、东北财经大学)
5月1日起,《节约用水条例》开始实施。水利部数据显示,与2014年相比,2023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在增长近1倍的情况下,用水总量总体稳定在610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下降41.7%和55.1%;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从0.530提升到0.576;非常规水利用量扩大到211亿立方米。其实,水资源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导向,与《节约用水条例》的政策导向一致,通过政策同向发力、形成政策合力,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保障国家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节约用水条例》实施后,企业尤其应从总体上把握国家政策导向,尽可能享受好水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政策导向高度一致
和税收政策导向一致,《节约用水条例》力求激发全社会节水内生动力。
《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状况,引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合理调整种植养殖结构和农业用水结构,积极发展节水型农业,因地制宜发展旱作农业。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的水资源税改革政策,与这一规定高度契合。
2016年7月1日起,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在河北率先开展。2017年12月1日,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扩大到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水资源税相关减免优惠。《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其中,限额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确定,相关企业可及时与水行政主管部门沟通。《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明确,工业企业的生产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应当回收利用。《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对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免征水资源税。
《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工业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用水管理,建立节水管理制度,采用分质供水、高效冷却和洗涤、循环用水、废水处理回用等先进、适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降低单位产品(产值)耗水量,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率。与此相对应的是,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购置节水设备、进行节水改造过程中,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来说,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企业从事这些项目的所得,可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即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水资源税可获减免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第三条明确,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对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免征水资源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享受水资源税优惠政策。试点地区企业如果未在规定限额内取用水,未回收再利用水资源,需要按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在确定水资源税纳税人时,需要注意三点:一是“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用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二是须为“直接”取用水。生产生活中常见的,居民和生产经营者通过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取用水,取用其他用水户退水或排水(企业回收利用的采矿排水或疏干排水除外),不属于直接取用范畴。三是取用的水资源为“地表水、地下水”,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雪山融水等水资源;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取用南水北调水资源的纳税人,为在取水口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南水北调工程调度单位不是水资源税纳税人。符合上述条件的水资源税纳税人,需要进一步明确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第五条明确,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应纳税额=取水口所在地税额标准×实际取用水量。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取用水量按照实际发电量确定。取用水户取水口所在地的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用水量核定工作。
例如,某县甲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位于非超采区的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取水口所在县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2024年第一季度实际取用地下水1650立方米,取水口所在地税额标准为2.1元/立方米。那么,甲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水资源税应纳税额为1650×2.1=3465(元)。
所得税可获抵免
节约用水的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2008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并使用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需要提示的是,企业购置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应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统称《目录》)范围内。
例如,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购置并实际使用《目录》中规定的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500万元、税额65万元。2022年度,乙公司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18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根据财税〔2008〕48号文件,乙公司可以享受应纳税额抵免的优惠。2022年度,抵免前乙公司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180×25%=45(万元);当年允许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为500万元,当年可抵免税额为500×10%=50(万元),2022年度可抵免45万元,余下5万元结转至以后年度抵免,最长可结转至2027年。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正定县税务局、东北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