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盐田区税务局根据企业申报信息风险审核时发现的疑点,对S软件公司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活动实施风险核查,确认该企业因错误计提坏账准备金,致使企业被转让股权价值因净资产减少而低估。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盐田区税务局根据企业申报信息风险审核时发现的疑点,对S软件公司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活动实施风险核查,确认该企业因错误计提坏账准备金,致使企业被转让股权价值因净资产减少而低估。盐田区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第67号文)规定,要求S软件公司调增企业净资产,并按调整后净资产份额重新核定该项交易的股权转让收入,最终该企业股东补缴个人所得税、滞纳金56.31万元。
股权转让为何“零”申报
2023年12月,盐田区税务人员对辖区企业股权转让活动进行税收风险分析时,一张S软件公司提交的《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报告表》,引起税务人员的注意。该企业股东王某不久前转让手中持有的企业股权,但企业提交的申报表格信息显示,王某须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零。
税务人员了解到,S软件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软件产品开发等业务。该企业个人股东王某持股61%,其余股东持股39%。2023年9月,王某将其持有的S软件公司50%股权转让给他人。企业申报信息显示,王某此次股权转让收入为1745万元,而被转让股权原值为1745万元,因此申报表中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填写为零元。
但税务人员查看该公司股权转让前的财务数据时发现,企业6月、7月资产负债表中净资产数额却为5303万元,照此计算,此项股权转让标的额偏低。税务人员认为,企业股东王某此次股权转让活动,存在低报收入、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嫌疑,于是决定约谈S软件公司财务负责人佟某和股东王某。
约谈过程中,税务人员了解到,2023年9月股东王某确将其所持有50%股权转让给姜某。对此,王某称,股权转让标的价1745万元,是按照S软件公司2023年8月的净资产数额3490万元为基准确定的,是公允价格。由于股权投资未增值,因此交易收入作了零申报。佟某也表示,2023年8月,企业审视“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所有财务科目后,对一些无法收回的业务计提坏账损失,企业净资产数额因此减降为3490万元,相关财务数据已由会计师事务所作了审核。佟某还拿出当时企业的财务报表。
从王某和S软件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看,似乎该项股权转让价格并不“偏低”。但该项交易的价格真的公允吗?企业提供的转让前财务报表的数据真实准确吗?
条分缕析发现“坏账”问题
税务人员查阅S软件公司提供的股权转让资料和财务报表等资料时发现,该企业2023年8月从“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两个科目中,共计提坏账准备金1813万元。随后,企业对净资产5303万元进行调整,减除坏账损失后,净资产数额降为3490万元。
税务人员仔细核查企业坏账损失的相关账簿资料,发现一笔坏账损失有些可疑:该企业将应收账款科目下一笔金额为536万元的自然人借款,也全部计入坏账损失。
于是,税务人员再次约谈S软件公司财务负责人佟某和股东王某,要求S软件公司提供该笔借款的合同、资金支付凭证,以及可证明该项借款无法收回的相关证明材料。同时,要求股权转让方王某提供双方股权交易款项支付的银行流水证明。
但王某却无法提供姜某的付款证明。面对税务人员的询问,王某道出实情:受让方姜某为其远房亲戚,因姜某资金不足,因此暂时还未收到其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而财务负责人佟某对于该笔坏账损失给出的解释是:该笔借款由于借款人病重,目前在ICU作重症监护治疗,企业评估该笔款项可能到期无法收回,因此将该项业务计入坏账损失。
对此,税务人员向两人表示,企业这笔金额536万元的借款并未逾期,并且也无确凿证据证明未来无法收回,在此情况下,企业将其列入坏账损失项目,属不当账务处理,应按照规定反冲坏账准备金536万元,并核增企业净资产536万元。核增净资产后,S软件公司的净资产应为4026万元。
依据第67号文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相关规定,王某将股份转让给亲友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同时核增净资产价值后,该项交易价格偏低,因此税务机关须依法重新对该项交易的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以S软件公司净资产4026万元为基准,王某转让50%股权,其转让公允价格应为2013万元,减除其初始股权投资成本1745万元后,王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3.5万元。
经过盐田区税务人员的详细辅导,王某和佟某认可了税务机关的意见,修正申报数据,补缴相关税款和滞纳金。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盐田区税务局根据企业申报信息风险审核时发现的疑点,对S软件公司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活动实施风险核查,确认该企业因错误计提坏账准备金,致使企业被转让股权价值因净资产减少而低估。盐田区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第67号文)规定,要求S软件公司调增企业净资产,并按调整后净资产份额重新核定该项交易的股权转让收入,最终该企业股东补缴个人所得税、滞纳金56.31万元。
股权转让为何“零”申报
2023年12月,盐田区税务人员对辖区企业股权转让活动进行税收风险分析时,一张S软件公司提交的《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报告表》,引起税务人员的注意。该企业股东王某不久前转让手中持有的企业股权,但企业提交的申报表格信息显示,王某须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零。
税务人员了解到,S软件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软件产品开发等业务。该企业个人股东王某持股61%,其余股东持股39%。2023年9月,王某将其持有的S软件公司50%股权转让给他人。企业申报信息显示,王某此次股权转让收入为1745万元,而被转让股权原值为1745万元,因此申报表中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填写为零元。
但税务人员查看该公司股权转让前的财务数据时发现,企业6月、7月资产负债表中净资产数额却为5303万元,照此计算,此项股权转让标的额偏低。税务人员认为,企业股东王某此次股权转让活动,存在低报收入、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嫌疑,于是决定约谈S软件公司财务负责人佟某和股东王某。
约谈过程中,税务人员了解到,2023年9月股东王某确将其所持有50%股权转让给姜某。对此,王某称,股权转让标的价1745万元,是按照S软件公司2023年8月的净资产数额3490万元为基准确定的,是公允价格。由于股权投资未增值,因此交易收入作了零申报。佟某也表示,2023年8月,企业审视“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所有财务科目后,对一些无法收回的业务计提坏账损失,企业净资产数额因此减降为3490万元,相关财务数据已由会计师事务所作了审核。佟某还拿出当时企业的财务报表。
从王某和S软件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看,似乎该项股权转让价格并不“偏低”。但该项交易的价格真的公允吗?企业提供的转让前财务报表的数据真实准确吗?
条分缕析发现“坏账”问题
税务人员查阅S软件公司提供的股权转让资料和财务报表等资料时发现,该企业2023年8月从“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两个科目中,共计提坏账准备金1813万元。随后,企业对净资产5303万元进行调整,减除坏账损失后,净资产数额降为3490万元。
税务人员仔细核查企业坏账损失的相关账簿资料,发现一笔坏账损失有些可疑:该企业将应收账款科目下一笔金额为536万元的自然人借款,也全部计入坏账损失。
于是,税务人员再次约谈S软件公司财务负责人佟某和股东王某,要求S软件公司提供该笔借款的合同、资金支付凭证,以及可证明该项借款无法收回的相关证明材料。同时,要求股权转让方王某提供双方股权交易款项支付的银行流水证明。
但王某却无法提供姜某的付款证明。面对税务人员的询问,王某道出实情:受让方姜某为其远房亲戚,因姜某资金不足,因此暂时还未收到其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而财务负责人佟某对于该笔坏账损失给出的解释是:该笔借款由于借款人病重,目前在ICU作重症监护治疗,企业评估该笔款项可能到期无法收回,因此将该项业务计入坏账损失。
对此,税务人员向两人表示,企业这笔金额536万元的借款并未逾期,并且也无确凿证据证明未来无法收回,在此情况下,企业将其列入坏账损失项目,属不当账务处理,应按照规定反冲坏账准备金536万元,并核增企业净资产536万元。核增净资产后,S软件公司的净资产应为4026万元。
依据第67号文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相关规定,王某将股份转让给亲友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同时核增净资产价值后,该项交易价格偏低,因此税务机关须依法重新对该项交易的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以S软件公司净资产4026万元为基准,王某转让50%股权,其转让公允价格应为2013万元,减除其初始股权投资成本1745万元后,王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3.5万元。
经过盐田区税务人员的详细辅导,王某和佟某认可了税务机关的意见,修正申报数据,补缴相关税款和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