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疑点的出口货物进行税收函调,是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重要制度,企业遇到税收函调情况,要积极按要求配合调查。
对有疑点的出口货物进行税收函调,是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重要制度,企业遇到税收函调情况,要积极按要求配合调查。
出口退税是释放税收红利、支持外贸发展的重要政策。税务机关对出口退税进行审核时,若出口产品为外购或者是委外加工收回产品,在本地难以核实生产的真实性。为保证企业合法合规享受出口退税红利,税务机关需要向出口企业的供货商所属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征询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对应有关购进等业务的真实性,即出口货物税收函调。企业若涉及税收函调,要积极应对,避免风险。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规定
2010年,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有效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骗取出口退税活动的新特点,制定《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
根据该办法规定,如果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有“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等八种情形之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并分析有关内容。分析核查后不能排除明显疑点的,应向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以上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并依据复函情况按规定进行处理。未收到复函前,对于尚未办理的出口退税,暂不办理。
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的通知》对于发函调查作出进一步规定,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税务总局规定应当发函调查的情形应发函调查,主要包括企业风险级别较高、出口风险商品、累计申报退税额较大等情形。二是各地税务机关本地疑点需要发函调查的情形,主要包括外贸企业出口敏感产品、从敏感地区购入产品等情形。
以深圳市税务局为例,根据《深圳市出口税收函调管理办法》,除税务总局规定应当发函调查的情形之外,在征管系统审核应用中明确需要发函调查的情形,也要发函调查。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系统提示存在特定的疑点时,税务机关会通过案头分析、书面询证、税务约谈、实地核查、调取出口备案单证等方式核实有关出口业务是否真实、合规,对不能排除疑点的,可通过征管系统把需要调查的信息发给该企业供应商所在地税务机关,由其协助调查供应商有关业务的真实情况并复函。
企业要积极配合税收核查
税收函调是税务机关的一种常规核查手段,出口企业如果得知被税务机关核查,要积极配合主管税务机关接受调查。有关供货企业也要积极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函调资料、接受实地核查。如果不配合,则可能会导致不利后果。
一般而言,出口企业需要提供的核查资料主要包括购销合同、出口货物运输单据等备案单证资料;供货企业需要提供的函调资料包括销售合同、运费发票、销项发票、收款凭证、出库单及场地凭证等。
出口企业在经营中要注意合法规范,特别注意健全财务制度、完善出口备案单证资料等管理,以便遇到税收函调时,马上就能提供证明有关业务真实性的资料,尽快通过调查。
以深圳市宝安区一家外贸出口企业为例,该企业2023年6月申报一批次产品的出口退税时,税务机关审核系统发出疑点提示:该企业从新增供货企业购进一般风险商品,自首次申报之日起连续6个月内,累计申报退税额超过50万元。宝安区税务局随即对该企业检查,并向有关上游供货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发出调查函。该企业和供货企业积极配合调查,按要求提供资料。不久,宝安区税务局便得到被查业务为正常业务的回函,综合其他核查情况未发现其他疑点后,对该出口企业的退税申请予以批准。
如果出口企业拒不配合税收调查,供货企业拒不提供函调资料或者提供虚假的函调资料,一方面可能导致出口企业即使有关出口业务真实,也暂不能享受出口退税,另一方面会导致出口企业和供货企业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形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疑点的出口货物进行税收函调,是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重要制度,企业遇到税收函调情况,要积极按要求配合调查。
出口退税是释放税收红利、支持外贸发展的重要政策。税务机关对出口退税进行审核时,若出口产品为外购或者是委外加工收回产品,在本地难以核实生产的真实性。为保证企业合法合规享受出口退税红利,税务机关需要向出口企业的供货商所属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征询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对应有关购进等业务的真实性,即出口货物税收函调。企业若涉及税收函调,要积极应对,避免风险。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规定
2010年,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有效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骗取出口退税活动的新特点,制定《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
根据该办法规定,如果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有“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等八种情形之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并分析有关内容。分析核查后不能排除明显疑点的,应向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以上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并依据复函情况按规定进行处理。未收到复函前,对于尚未办理的出口退税,暂不办理。
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的通知》对于发函调查作出进一步规定,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税务总局规定应当发函调查的情形应发函调查,主要包括企业风险级别较高、出口风险商品、累计申报退税额较大等情形。二是各地税务机关本地疑点需要发函调查的情形,主要包括外贸企业出口敏感产品、从敏感地区购入产品等情形。
以深圳市税务局为例,根据《深圳市出口税收函调管理办法》,除税务总局规定应当发函调查的情形之外,在征管系统审核应用中明确需要发函调查的情形,也要发函调查。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系统提示存在特定的疑点时,税务机关会通过案头分析、书面询证、税务约谈、实地核查、调取出口备案单证等方式核实有关出口业务是否真实、合规,对不能排除疑点的,可通过征管系统把需要调查的信息发给该企业供应商所在地税务机关,由其协助调查供应商有关业务的真实情况并复函。
企业要积极配合税收核查
税收函调是税务机关的一种常规核查手段,出口企业如果得知被税务机关核查,要积极配合主管税务机关接受调查。有关供货企业也要积极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函调资料、接受实地核查。如果不配合,则可能会导致不利后果。
一般而言,出口企业需要提供的核查资料主要包括购销合同、出口货物运输单据等备案单证资料;供货企业需要提供的函调资料包括销售合同、运费发票、销项发票、收款凭证、出库单及场地凭证等。
出口企业在经营中要注意合法规范,特别注意健全财务制度、完善出口备案单证资料等管理,以便遇到税收函调时,马上就能提供证明有关业务真实性的资料,尽快通过调查。
以深圳市宝安区一家外贸出口企业为例,该企业2023年6月申报一批次产品的出口退税时,税务机关审核系统发出疑点提示:该企业从新增供货企业购进一般风险商品,自首次申报之日起连续6个月内,累计申报退税额超过50万元。宝安区税务局随即对该企业检查,并向有关上游供货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发出调查函。该企业和供货企业积极配合调查,按要求提供资料。不久,宝安区税务局便得到被查业务为正常业务的回函,综合其他核查情况未发现其他疑点后,对该出口企业的退税申请予以批准。
如果出口企业拒不配合税收调查,供货企业拒不提供函调资料或者提供虚假的函调资料,一方面可能导致出口企业即使有关出口业务真实,也暂不能享受出口退税,另一方面会导致出口企业和供货企业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形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