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了依法行政的六个基本要求,其中合法行政与合理行政是最主要的两项。本文在对合理性原则相关理论进行总结分析的基础上,从一个涉税纠纷展开,分析提出执法活动中法理兼容的路径。
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了依法行政的六个基本要求,其中合法行政与合理行政是最主要的两项。本文在对合理性原则相关理论进行总结分析的基础上,从一个涉税纠纷展开,分析提出执法活动中法理兼容的路径。
与合理性相关的基础理论分析
基于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执法行为分类。理论上,执法行为按合法和合理两个维度可以划分为既合法又合理、不合法但合理、合法但不合理、不合法也不合理四类。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必须是既合法又合理的。一般情况下,执法人员能正确做到合法性要求,而在合理性方面有时会把握不到位。
合理性原则不能有效贯彻的原因。从执法人员的角度,一方面,其在执法过程中重视合法性要求、忽视合理性要求,会导致合法性与合理性融合不佳;另一方面,执法人员由于未充分理解合理行政的法律意义,会产生一些合法但不合理的执法行为,如有的执法人员没有充分理解比例原则,致使执法行为的收益与对当事人的损害不成合理比例。从立法角度,一方面,税收法律法规是具有公理性和普遍性的规定,对大多数情况有效,但对少数的合理情形不一定有效;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税收立法时的合理情形有可能逐渐转变成为不合理情形。税务机关在特定情况下的执法行为中,如果未能坚持群众观点、遵循立法的基本精神,就可能发生合法不合理的情形。
法理兼容的路径。需要采取多种措施综合研判,做出法理兼容的执法决策。一是执法人员要强化税收执法合法又合理的观念。面对特定情况下合法和合理不能很好融合的问题,执法人员要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充分考虑其合理诉求。二是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把握好政策和策略,增强审时度势的能力,在复杂情况下做出正确的执法决策。尤其对于当事人反复申诉意见的情形,需要慎重对待,避免执法不当。三是寻求专家意见。对于复杂疑难问题,执法人员应认真听取法律专家的意见。公职律师负有监督法律执行的职权,法律顾问可以发表专业意见。四是坚持集体决策的方式。当出现合理性问题的执法决策时,应由上级通过组织集体讨论、多部门协商、政策请示等,探寻对此类问题的解决方法。五是坚持通过改革的方式解决部分合法不合理的问题。从个案的解决方案中总结归纳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并改革优化制度规定,有利于促进更多类似问题的解决。
实证案件基本情况
在个人二手房交易过程中,需要对房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税款征收则按照评估价与实际成交价孰高实行。因此,当评估价远远大于实际成交价时,纳税人难免不服评估价。笔者选取一个签字认可评估价后又反复申诉的二手房税款征纳冲突案件,进行合理性问题实证研究。
2022年9月25日,纳税人黄某通过房产中介向葛某购买了一套位于无锡市A区B小区的存量房,房屋面积205平方米,顶层复式(15至16楼),成交价284万元。不久,买卖双方办理了网签手续。2022年10月19日,买卖双方在房产中介的帮助下,到A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办理房产过户前的纳税手续。税务人员运用存量房评估系统对该套住宅的市场价格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3393746元,超出网签价格553746元。按规定,契税征收依据是在合同成交价和评估价中从高选择。纳税人黄某觉得评估价过高,但是房产中介告知黄某评估价高点,可以从银行获得更多贷款(此为房产中介故意误导,计税依据不作为贷款依据)。在房产中介的催促下,黄某在税务机关出具的《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明细单(确认书)》上签了字,确认了3393746元的评估价,并缴纳了税款。
2022年10月20日,纳税人黄某以评估价过高、签字确认评估价太匆忙等为由,向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估的申请。对于是否重新评估计税价格,税务机关内部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纳税人黄某既然已经在《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明细单(确认书)》上签字,已对评估价确认,税务机关并无程序违法,所以不应重新评估;第二种意见认为,由于房产价格下跌等原因,系统评估价可能确实高于市场价值,因此需要重新进行评估。
案件分析及处理过程
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运用存量房评估系统对房产进行评估,得到一个接近市场价格的评估价,并以此作为纳税依据,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而言比较合理。但存量房评估系统存在以下缺陷:不会智能区分房屋装修与否,即装修房与毛坯房的评估价是一样的;一般情况下不考虑赠送面积,即赠送大露台、地下室等是被评估系统忽视的;不能对房屋的层高作出区分,2.9米高的房屋和5.6米高的房屋被评估系统视为一样;不能区别得房率高低;对底层和顶层的价格判断有时不合乎人们通常的认识;系统中的基准价需要人为取数维护,取数频率通常是半年、一年。综上,存量房评估系统在少数情况下会得到一个不合理的价格。如果执法人员盲从于不合理的软件评估结果,就会产生价格核定的不合理性。最终,上述案件采取了以下处理过程:(1)纳税人行为评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黄某进行了行为评估。从黄某年纪看,其应参加工作时间不久,个人积蓄有限,284万元的购房款对本人及家庭而言是一个比较沉重的负担。(2)向顾问单位咨询。法律顾问认为,该案实际上不适用调解,关键在于是否愿意给予第二次评估的机会,是否愿意主动纠正可能存在的执法不当情形。(3)公职律师讨论。A区税务局在2021年建立了公职律师涉税争议咨询调解中心。该中心组织公职律师对是否重新评估进行了讨论。公职律师了解到B小区已经建成近20年且房产位于顶楼、又是毛坯房,通过查看房产软件上存量房挂牌价格情况、淘宝房产拍卖中类似房产的价格评估等情况,得出该房屋大概率存在系统评估价3393746元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结论。因此,公职律师基于合法性和合理性的依法行政要求,出具了《公职律师意见书》,支持给予纳税人黄某重新评估的机会。(4)重新评估。纳税服务部门收到《公职律师意见书》后,委托无锡市价格监测认定中心对该套住宅进行了评估,市场价值为286万元,接近成交价。重新评估结果表明,纳税人认为原评估价过高、要求重新评估具有合理性。(5)办理退税。根据新的评估价286万元,纳税服务部门通知黄某办理了退税手续。
通过上述案件,笔者认为,如果执法人员盲从于软件评估结果,就容易导致行政执法行为缺乏合理性,应运用合理性原则对执法行为开展监督、纠正其不合理性,进而提出法理兼容的解决方案。
(本文与期刊内容有改动)
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了依法行政的六个基本要求,其中合法行政与合理行政是最主要的两项。本文在对合理性原则相关理论进行总结分析的基础上,从一个涉税纠纷展开,分析提出执法活动中法理兼容的路径。
与合理性相关的基础理论分析
基于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执法行为分类。理论上,执法行为按合法和合理两个维度可以划分为既合法又合理、不合法但合理、合法但不合理、不合法也不合理四类。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必须是既合法又合理的。一般情况下,执法人员能正确做到合法性要求,而在合理性方面有时会把握不到位。
合理性原则不能有效贯彻的原因。从执法人员的角度,一方面,其在执法过程中重视合法性要求、忽视合理性要求,会导致合法性与合理性融合不佳;另一方面,执法人员由于未充分理解合理行政的法律意义,会产生一些合法但不合理的执法行为,如有的执法人员没有充分理解比例原则,致使执法行为的收益与对当事人的损害不成合理比例。从立法角度,一方面,税收法律法规是具有公理性和普遍性的规定,对大多数情况有效,但对少数的合理情形不一定有效;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税收立法时的合理情形有可能逐渐转变成为不合理情形。税务机关在特定情况下的执法行为中,如果未能坚持群众观点、遵循立法的基本精神,就可能发生合法不合理的情形。
法理兼容的路径。需要采取多种措施综合研判,做出法理兼容的执法决策。一是执法人员要强化税收执法合法又合理的观念。面对特定情况下合法和合理不能很好融合的问题,执法人员要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充分考虑其合理诉求。二是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把握好政策和策略,增强审时度势的能力,在复杂情况下做出正确的执法决策。尤其对于当事人反复申诉意见的情形,需要慎重对待,避免执法不当。三是寻求专家意见。对于复杂疑难问题,执法人员应认真听取法律专家的意见。公职律师负有监督法律执行的职权,法律顾问可以发表专业意见。四是坚持集体决策的方式。当出现合理性问题的执法决策时,应由上级通过组织集体讨论、多部门协商、政策请示等,探寻对此类问题的解决方法。五是坚持通过改革的方式解决部分合法不合理的问题。从个案的解决方案中总结归纳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并改革优化制度规定,有利于促进更多类似问题的解决。
实证案件基本情况
在个人二手房交易过程中,需要对房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税款征收则按照评估价与实际成交价孰高实行。因此,当评估价远远大于实际成交价时,纳税人难免不服评估价。笔者选取一个签字认可评估价后又反复申诉的二手房税款征纳冲突案件,进行合理性问题实证研究。
2022年9月25日,纳税人黄某通过房产中介向葛某购买了一套位于无锡市A区B小区的存量房,房屋面积205平方米,顶层复式(15至16楼),成交价284万元。不久,买卖双方办理了网签手续。2022年10月19日,买卖双方在房产中介的帮助下,到A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办理房产过户前的纳税手续。税务人员运用存量房评估系统对该套住宅的市场价格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3393746元,超出网签价格553746元。按规定,契税征收依据是在合同成交价和评估价中从高选择。纳税人黄某觉得评估价过高,但是房产中介告知黄某评估价高点,可以从银行获得更多贷款(此为房产中介故意误导,计税依据不作为贷款依据)。在房产中介的催促下,黄某在税务机关出具的《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明细单(确认书)》上签了字,确认了3393746元的评估价,并缴纳了税款。
2022年10月20日,纳税人黄某以评估价过高、签字确认评估价太匆忙等为由,向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估的申请。对于是否重新评估计税价格,税务机关内部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纳税人黄某既然已经在《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明细单(确认书)》上签字,已对评估价确认,税务机关并无程序违法,所以不应重新评估;第二种意见认为,由于房产价格下跌等原因,系统评估价可能确实高于市场价值,因此需要重新进行评估。
案件分析及处理过程
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运用存量房评估系统对房产进行评估,得到一个接近市场价格的评估价,并以此作为纳税依据,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而言比较合理。但存量房评估系统存在以下缺陷:不会智能区分房屋装修与否,即装修房与毛坯房的评估价是一样的;一般情况下不考虑赠送面积,即赠送大露台、地下室等是被评估系统忽视的;不能对房屋的层高作出区分,2.9米高的房屋和5.6米高的房屋被评估系统视为一样;不能区别得房率高低;对底层和顶层的价格判断有时不合乎人们通常的认识;系统中的基准价需要人为取数维护,取数频率通常是半年、一年。综上,存量房评估系统在少数情况下会得到一个不合理的价格。如果执法人员盲从于不合理的软件评估结果,就会产生价格核定的不合理性。最终,上述案件采取了以下处理过程:(1)纳税人行为评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黄某进行了行为评估。从黄某年纪看,其应参加工作时间不久,个人积蓄有限,284万元的购房款对本人及家庭而言是一个比较沉重的负担。(2)向顾问单位咨询。法律顾问认为,该案实际上不适用调解,关键在于是否愿意给予第二次评估的机会,是否愿意主动纠正可能存在的执法不当情形。(3)公职律师讨论。A区税务局在2021年建立了公职律师涉税争议咨询调解中心。该中心组织公职律师对是否重新评估进行了讨论。公职律师了解到B小区已经建成近20年且房产位于顶楼、又是毛坯房,通过查看房产软件上存量房挂牌价格情况、淘宝房产拍卖中类似房产的价格评估等情况,得出该房屋大概率存在系统评估价3393746元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结论。因此,公职律师基于合法性和合理性的依法行政要求,出具了《公职律师意见书》,支持给予纳税人黄某重新评估的机会。(4)重新评估。纳税服务部门收到《公职律师意见书》后,委托无锡市价格监测认定中心对该套住宅进行了评估,市场价值为286万元,接近成交价。重新评估结果表明,纳税人认为原评估价过高、要求重新评估具有合理性。(5)办理退税。根据新的评估价286万元,纳税服务部门通知黄某办理了退税手续。
通过上述案件,笔者认为,如果执法人员盲从于软件评估结果,就容易导致行政执法行为缺乏合理性,应运用合理性原则对执法行为开展监督、纠正其不合理性,进而提出法理兼容的解决方案。
(本文与期刊内容有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