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改变房产所有权的情况下,以房产投资联合经营,按实现经营净收益的一定比例收取租金分成,是实务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经营模式。
在不改变房产所有权的情况下,以房产投资联合经营,按实现经营净收益的一定比例收取租金分成,是实务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经营模式。特别是在近年来企业纷纷开始轻资产运营的背景下,这种经营模式越来越多。最近,一些纳税人向笔者咨询:以房产投资联合经营并承担经营风险时,相关企业应如何准确地申报纳税呢?
具体案例
A公司属房地产开发企业,B公司属商业运营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0月,A、B两家公司签订合同,约定A公司将其原值为3200万元的一幢楼出租给B公司,B公司出资将其装修为大型购物中心后对外出租,并负责日常运营管理,租赁期为10年,租赁期从2020年1月1日起算。A公司按B公司净收益(租金减去摊销的装修费、水电费、物业费、税金等)的60%收取租金。如出现亏损,暂不收取租金。后期实现的净收益,先用于弥补亏损,直至亏损弥补完后恢复收取租金。
2020年,B公司向商户转租收取租金等210万元。扣除摊销的装修费、水电费、物业费等后,净收益为-31万元。按协议约定,A公司不收取租金,故A公司就该不动产出租业务未申报缴纳税款,B公司就其收取的租金收入申报缴纳了增值税。2021年,B公司向商户转租收取租金等320万元。扣除摊销的装修费、水电费、物业费等后,净收益为93万元。按协议约定,净收益先弥补上年亏损31万元后,A公司按净收益60%收取租金37.2万元,A公司按37.2万元的租金收入申报缴纳房产税4.1万元(37.2÷1.09×12%),但未申报缴纳增值税;B公司按320万元的转租收入申报缴纳了增值税26.42万元(320÷1.09×9%)。
案例分析
表面上看,A、B两家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租赁合同。但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按B公司净收益的60%收取租金,也就是说A公司的租金收入和B公司的净收益挂钩,表明A公司承担了B公司的经营风险。从业务实质角度而言,A、B两家公司形成了联合经营关系。
在申报纳税过程中,A公司认为,其房产出租给了B公司,就房产税而言,应按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就增值税而言,B公司转租后已申报纳税,其不应就出租收入再申报缴纳增值税。因此,2021年,A公司按37.2万元的租金收入申报缴纳房产税4.1万元,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笔者认为,A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在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据此,A、B两家公司均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其收取的租金,均应申报缴纳增值税。与此同时,A公司就租金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同时,可向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B公司可抵扣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020年,因B公司净收益为-31万元,A公司不收取租金有正当理由,不缴纳增值税并无不当;但2021年,A公司收取租金37.2万元,应申报缴纳增值税3.07万元(37.2÷1.09×9%)。
在房产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明确,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根据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房产所有权并未转移,仍由A公司所有,B公司仅取得使用权,且联合经营期满后房产所有权仍属A公司所有,因此A公司是房产税的法定纳税义务人。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368号)第一条明确,对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应根据投资联营的具体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情况,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的租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在本案例中,A公司按B公司净收益的60%收取租金,承担了B公司的经营风险,构成了联合经营关系,因此A公司应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即2020年A公司应缴纳房产税26.88万元(3200×70%×1.2%),2021年应缴纳房产税26.88万元。本案例中,A公司2020年未缴纳房产税,2021年按37.2万元的租金收入申报缴纳房产税4.1万元,存在明显错误。
风险提醒
随着近年来以房产投资联合经营的情况越来越多,相关企业在税务处理上需要高度注意。从实践看,该业务模式主要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等税种,其中增值税和房产税上容易发生风险,特别是房产税,实践中发生和A公司类似风险的案例并不罕见。
笔者提醒以房产出资的联合经营企业,一定要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学习和理解,尤其要准确地把握自身的业务实质,实事求是地判断租金收益是否同对方收益挂钩、是否承担了经营风险。一旦承担了经营风险、构成了联营关系,那么就应当严格按政策规定准确申报缴纳房产税,切勿在不加甄别的情况下盲目按租金收入申报房产税,导致发生风险。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陇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定西市税务局)
1月12日,《中国税务报纳税服务专刊》的政策解读版刊发了《认缴不出资,影响企业部分费用税前扣除》一文,详细介绍了新修订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实施后,企业股东认缴不出资对税前扣除的影响。
在不改变房产所有权的情况下,以房产投资联合经营,按实现经营净收益的一定比例收取租金分成,是实务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经营模式。特别是在近年来企业纷纷开始轻资产运营的背景下,这种经营模式越来越多。最近,一些纳税人向笔者咨询:以房产投资联合经营并承担经营风险时,相关企业应如何准确地申报纳税呢?
具体案例
A公司属房地产开发企业,B公司属商业运营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0月,A、B两家公司签订合同,约定A公司将其原值为3200万元的一幢楼出租给B公司,B公司出资将其装修为大型购物中心后对外出租,并负责日常运营管理,租赁期为10年,租赁期从2020年1月1日起算。A公司按B公司净收益(租金减去摊销的装修费、水电费、物业费、税金等)的60%收取租金。如出现亏损,暂不收取租金。后期实现的净收益,先用于弥补亏损,直至亏损弥补完后恢复收取租金。
2020年,B公司向商户转租收取租金等210万元。扣除摊销的装修费、水电费、物业费等后,净收益为-31万元。按协议约定,A公司不收取租金,故A公司就该不动产出租业务未申报缴纳税款,B公司就其收取的租金收入申报缴纳了增值税。2021年,B公司向商户转租收取租金等320万元。扣除摊销的装修费、水电费、物业费等后,净收益为93万元。按协议约定,净收益先弥补上年亏损31万元后,A公司按净收益60%收取租金37.2万元,A公司按37.2万元的租金收入申报缴纳房产税4.1万元(37.2÷1.09×12%),但未申报缴纳增值税;B公司按320万元的转租收入申报缴纳了增值税26.42万元(320÷1.09×9%)。
案例分析
表面上看,A、B两家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租赁合同。但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按B公司净收益的60%收取租金,也就是说A公司的租金收入和B公司的净收益挂钩,表明A公司承担了B公司的经营风险。从业务实质角度而言,A、B两家公司形成了联合经营关系。
在申报纳税过程中,A公司认为,其房产出租给了B公司,就房产税而言,应按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就增值税而言,B公司转租后已申报纳税,其不应就出租收入再申报缴纳增值税。因此,2021年,A公司按37.2万元的租金收入申报缴纳房产税4.1万元,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笔者认为,A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在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据此,A、B两家公司均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其收取的租金,均应申报缴纳增值税。与此同时,A公司就租金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同时,可向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B公司可抵扣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020年,因B公司净收益为-31万元,A公司不收取租金有正当理由,不缴纳增值税并无不当;但2021年,A公司收取租金37.2万元,应申报缴纳增值税3.07万元(37.2÷1.09×9%)。
在房产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明确,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根据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房产所有权并未转移,仍由A公司所有,B公司仅取得使用权,且联合经营期满后房产所有权仍属A公司所有,因此A公司是房产税的法定纳税义务人。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368号)第一条明确,对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应根据投资联营的具体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情况,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的租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在本案例中,A公司按B公司净收益的60%收取租金,承担了B公司的经营风险,构成了联合经营关系,因此A公司应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即2020年A公司应缴纳房产税26.88万元(3200×70%×1.2%),2021年应缴纳房产税26.88万元。本案例中,A公司2020年未缴纳房产税,2021年按37.2万元的租金收入申报缴纳房产税4.1万元,存在明显错误。
风险提醒
随着近年来以房产投资联合经营的情况越来越多,相关企业在税务处理上需要高度注意。从实践看,该业务模式主要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等税种,其中增值税和房产税上容易发生风险,特别是房产税,实践中发生和A公司类似风险的案例并不罕见。
笔者提醒以房产出资的联合经营企业,一定要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学习和理解,尤其要准确地把握自身的业务实质,实事求是地判断租金收益是否同对方收益挂钩、是否承担了经营风险。一旦承担了经营风险、构成了联营关系,那么就应当严格按政策规定准确申报缴纳房产税,切勿在不加甄别的情况下盲目按租金收入申报房产税,导致发生风险。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陇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定西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