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税收案例一:代理型常设机构的认定
一、案件简介
A公司是从事饮料灌装和包装技术的一家德国公司,为包括印度在内的全球客户提供灌装和包装饮料产品的机械。A在印度成立子公司B,主要业务除采购、销售关联公司产品、提供项目调试、售后服务外,还为A公司寻找潜在客户,与A公司客户协调产品的交付和付款,并为此获得佣金。
印度税务局在对B公司审计过程中发现,B公司完全依赖A公司拥有的无形资产开展A公司产品的销售和营销代理,并与客户协调产品交付和付款,据此认定B公司构成A公司在印度的代理型常设机构,A公司从B公司活动中获得的收入应归属于该常设机构。A公司不同意税务局观点,上诉至印度所得税上诉法庭(ITAT),最终A公司得到法庭支持。
二、争议焦点
B公司帮助A公司寻找客户和协调产品的交付和付款这一行为是否使其构成A公司在印度的常设机构,是本案争议焦点。换句话说,需要判定B公司上述活动是介绍交易的劳务行为还是为A公司担任代理的行为。
印度税务部门认为存在以下主要事实:①B公司完全依赖A公司拥有的无形资产开展A公司产品的销售和营销代理,并与客户协调产品交付和付款;②B公司在经济上完全依赖A公司;③经常性为A公司维护库存;④在获得佣金之外的活动中未获得任何报酬。根据上述事实,印度税务部门认为B公司构成A公司在印度的代理型常设机构,A公司从B公司活动中获得的收入应归属于该常设机构。
A公司则反驳说:①B公司无权代表A公司签订合同;②B公司从未担任A公司的库存管理员,也未代表A公司保存库存记录;③B公司是独立的法律和经济实体,A公司对B公司没有任何财务控制权。
三、最终裁决
印度所得税上诉法庭(ITAT)裁决,B公司的商业活动并没有导致其成为A公司的代理型常设机构。此外,由于B公司的佣金活动由A公司在公平交易的基础上支付,无需进一步归属。ITAT的裁决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一)B公司未经常代表A公司获得和完成订单
1.B公司仅仅通过会见A公司在印度的客户来从事营销活动,并不构成经常代表A公司获得和达成订单。
2.B公司未代表A公司接受订单,也未向A公司潜在客户表示B公司接受订单。B公司只从事营销活动,合同由印度境外的A公司签订。
(二)B公司未维护A公司库存
B公司从未担任过A公司的库存管理员,也未代表过A公司保存库存记录。
(三)B公司在经济上并不依赖A公司
根据B公司的财务状况显示,该公司有自己的交易库存,佣金收入约占总收入的11.5%。
(四)最高法院以前的裁决及印德税收协定
最高法院以前的裁决以及印度与德国签署的税收协定,独立代理人被明确排除在代理型常设机构之外。
四、对“走出去”企业的启示
一是注重海外企业架构与税收功能、风险匹配。在本案中,B公司是否为A公司承担额外的功能、风险,是判定B公司是否构成PE的重要条件。“走出去”企业在海外搭建架构及明确职能时,务必认真梳理各公司所承担的功能、风险,防止由于承担额外职能而被当地税务部门认定为母公司的常设机构。
二是注重保存母子公司间职能划分的佐证资料。在本案中,B公司是否有权代A公司签署合同、是否为A公司维护库存等方面,均需要提供印证资料。在与税务部门沟通或法院提供证据时,能够提供日常经营活动中的实证资料,对最终定性会起到关键性作用。
三是了解投资国家税收法律救济程序。注重了解投资国是否有类似行政复议制度,法律体系为判例法或是成文法,所在国对于相关税收争议案件的判例等,汲取经验教训,做好风险评估和防范。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编译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审校
1月12日,《中国税务报纳税服务专刊》的政策解读版刊发了《认缴不出资,影响企业部分费用税前扣除》一文,详细介绍了新修订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实施后,企业股东认缴不出资对税前扣除的影响。
一、案件简介
A公司是从事饮料灌装和包装技术的一家德国公司,为包括印度在内的全球客户提供灌装和包装饮料产品的机械。A在印度成立子公司B,主要业务除采购、销售关联公司产品、提供项目调试、售后服务外,还为A公司寻找潜在客户,与A公司客户协调产品的交付和付款,并为此获得佣金。
印度税务局在对B公司审计过程中发现,B公司完全依赖A公司拥有的无形资产开展A公司产品的销售和营销代理,并与客户协调产品交付和付款,据此认定B公司构成A公司在印度的代理型常设机构,A公司从B公司活动中获得的收入应归属于该常设机构。A公司不同意税务局观点,上诉至印度所得税上诉法庭(ITAT),最终A公司得到法庭支持。
二、争议焦点
B公司帮助A公司寻找客户和协调产品的交付和付款这一行为是否使其构成A公司在印度的常设机构,是本案争议焦点。换句话说,需要判定B公司上述活动是介绍交易的劳务行为还是为A公司担任代理的行为。
印度税务部门认为存在以下主要事实:①B公司完全依赖A公司拥有的无形资产开展A公司产品的销售和营销代理,并与客户协调产品交付和付款;②B公司在经济上完全依赖A公司;③经常性为A公司维护库存;④在获得佣金之外的活动中未获得任何报酬。根据上述事实,印度税务部门认为B公司构成A公司在印度的代理型常设机构,A公司从B公司活动中获得的收入应归属于该常设机构。
A公司则反驳说:①B公司无权代表A公司签订合同;②B公司从未担任A公司的库存管理员,也未代表A公司保存库存记录;③B公司是独立的法律和经济实体,A公司对B公司没有任何财务控制权。
三、最终裁决
印度所得税上诉法庭(ITAT)裁决,B公司的商业活动并没有导致其成为A公司的代理型常设机构。此外,由于B公司的佣金活动由A公司在公平交易的基础上支付,无需进一步归属。ITAT的裁决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一)B公司未经常代表A公司获得和完成订单
1.B公司仅仅通过会见A公司在印度的客户来从事营销活动,并不构成经常代表A公司获得和达成订单。
2.B公司未代表A公司接受订单,也未向A公司潜在客户表示B公司接受订单。B公司只从事营销活动,合同由印度境外的A公司签订。
(二)B公司未维护A公司库存
B公司从未担任过A公司的库存管理员,也未代表过A公司保存库存记录。
(三)B公司在经济上并不依赖A公司
根据B公司的财务状况显示,该公司有自己的交易库存,佣金收入约占总收入的11.5%。
(四)最高法院以前的裁决及印德税收协定
最高法院以前的裁决以及印度与德国签署的税收协定,独立代理人被明确排除在代理型常设机构之外。
四、对“走出去”企业的启示
一是注重海外企业架构与税收功能、风险匹配。在本案中,B公司是否为A公司承担额外的功能、风险,是判定B公司是否构成PE的重要条件。“走出去”企业在海外搭建架构及明确职能时,务必认真梳理各公司所承担的功能、风险,防止由于承担额外职能而被当地税务部门认定为母公司的常设机构。
二是注重保存母子公司间职能划分的佐证资料。在本案中,B公司是否有权代A公司签署合同、是否为A公司维护库存等方面,均需要提供印证资料。在与税务部门沟通或法院提供证据时,能够提供日常经营活动中的实证资料,对最终定性会起到关键性作用。
三是了解投资国家税收法律救济程序。注重了解投资国是否有类似行政复议制度,法律体系为判例法或是成文法,所在国对于相关税收争议案件的判例等,汲取经验教训,做好风险评估和防范。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编译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审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