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为各地推动创新创业构建了良好的发展生态。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为各地推动创新创业构建了良好的发展生态。为继续鼓励创业创新,前段时间,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明确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2号公告明确,优惠政策享受主体是为在孵对象提供房产、土地以及孵化服务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笔者提醒,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不同类型、不同省份之间的认定标准与管理办法均存在区别,建议相关纳税人认真研读。
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为例,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以下简称《办法》),申请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需同时满足7项条件,包括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3年,且至少连续2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等。被孵化企业需具备以下3项条件:一是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二是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三是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举例来说,甲公司成立于2020年1月1日,是一家从事动物药品研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2021年3月1日,甲公司入驻符合《办法》规定的某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并支付租金3万元/年,且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都在该孵化器中。因其为生物医药研发领域公司,根据“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要求,在2021年3月1日—2026年2月28日,甲公司属于符合《办法》规定的在孵企业,故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以出租方式提供给甲公司的房产、土地,可按规定享受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42号公告明确,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其中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享受该项免征增值税优惠,纳税人的服务对象须为在孵对象,同时提供的服务须为孵化服务。
例如,乙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入驻浙江省国家大学科技园,该科技园为经科技部、教育部认定的国家级大学科技园。2023年6月1日,浙江省国家大学科技园为乙公司提供鉴证咨询服务,并收取服务费6000元。根据《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9〕117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在大学科技园的孵化时间不超过4年”,故自2023年4月1日起,乙公司不再具备在孵企业条件,不适用42号公告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需要提示的是,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如果孵化器等机构除了孵化服务还提供其他餐饮、娱乐等业务,应当将孵化服务收入单独设立收入类别单独核算,若无法区分,则不能享受优惠。同时,企业应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按规定留存,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管理。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柯城区税务局)
1月12日,《中国税务报纳税服务专刊》的政策解读版刊发了《认缴不出资,影响企业部分费用税前扣除》一文,详细介绍了新修订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实施后,企业股东认缴不出资对税前扣除的影响。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为各地推动创新创业构建了良好的发展生态。为继续鼓励创业创新,前段时间,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明确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2号公告明确,优惠政策享受主体是为在孵对象提供房产、土地以及孵化服务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笔者提醒,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不同类型、不同省份之间的认定标准与管理办法均存在区别,建议相关纳税人认真研读。
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为例,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以下简称《办法》),申请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需同时满足7项条件,包括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3年,且至少连续2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等。被孵化企业需具备以下3项条件:一是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二是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三是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举例来说,甲公司成立于2020年1月1日,是一家从事动物药品研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2021年3月1日,甲公司入驻符合《办法》规定的某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并支付租金3万元/年,且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都在该孵化器中。因其为生物医药研发领域公司,根据“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要求,在2021年3月1日—2026年2月28日,甲公司属于符合《办法》规定的在孵企业,故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以出租方式提供给甲公司的房产、土地,可按规定享受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42号公告明确,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其中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享受该项免征增值税优惠,纳税人的服务对象须为在孵对象,同时提供的服务须为孵化服务。
例如,乙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入驻浙江省国家大学科技园,该科技园为经科技部、教育部认定的国家级大学科技园。2023年6月1日,浙江省国家大学科技园为乙公司提供鉴证咨询服务,并收取服务费6000元。根据《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9〕117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在大学科技园的孵化时间不超过4年”,故自2023年4月1日起,乙公司不再具备在孵企业条件,不适用42号公告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需要提示的是,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如果孵化器等机构除了孵化服务还提供其他餐饮、娱乐等业务,应当将孵化服务收入单独设立收入类别单独核算,若无法区分,则不能享受优惠。同时,企业应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按规定留存,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管理。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柯城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