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知多少(下)
三、“大飞机”增值税留抵退税
“大飞机”增值税留抵退税先后涉及的税收政策及执行期限如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1号),其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以下简称88号公告)延续并拓展了“大飞机”留抵退税政策,其中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而新支线飞机、大型客机研制项目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将上述留抵退税政策的执行期限统一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飞机增值税适用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8号)就纳税人生产销售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出台留抵退税政策,执行期限自2022年12月30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将民用航空发动机(包括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和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等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延至2027年12月31日。
(一)民用航空发动机留抵退税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公告所称的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是指,单通道干线客机发动机,起飞推力12000~16000kgf;双通道干线客机发动机,起飞推力28000~35000kgf.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是指,中等功率民用涡轴发动机,起飞功率1000~3000kW;大功率民用涡桨发动机,起飞功率3000kW以上。
(二)新支线飞机和民用喷气式飞机留抵退税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公告所称的新支线飞机,是指空载重量大于25吨且小于45吨、座位数量少于130个的民用客机。
自2022年12月30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三)大型客机留抵退税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公告所称的大型客机,是指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
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大型客机发动机,是指起飞推力大于14000公斤的民用客机发动机。88号公告出台后,大型客机发动机由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留抵退税政策继续规范。
纳税人符合民用航空发动机(包括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和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留抵退税政策规定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在初次申请退税时予以一次性退还。纳税人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按规定转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纳税人已缴纳的根据政策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从其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此外,为保证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有效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自2018年7月27日起,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四、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
为解决因石脑油、燃料油征收消费税形成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问题,对外购(含进口)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这是现行政策中唯一以价款中消费税额为基数计算的增值税额为退税金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7号)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以下称特定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以下称2类油品),且使用2类油品生产特定化工产品的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各类产品总量的50%(含)以上的企业,其外购2类油品的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予以退还。予以退还的增值税额=已缴纳消费税的2类油品数量×2类油品消费税单位税额×增值税适用税率。
对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企业,在2014年2月28日前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在不超过其购进2类油品的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的规模下,申请一次性退还。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泗洪县税务局)
1月12日,《中国税务报纳税服务专刊》的政策解读版刊发了《认缴不出资,影响企业部分费用税前扣除》一文,详细介绍了新修订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实施后,企业股东认缴不出资对税前扣除的影响。
三、“大飞机”增值税留抵退税
“大飞机”增值税留抵退税先后涉及的税收政策及执行期限如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1号),其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以下简称88号公告)延续并拓展了“大飞机”留抵退税政策,其中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而新支线飞机、大型客机研制项目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将上述留抵退税政策的执行期限统一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飞机增值税适用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8号)就纳税人生产销售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出台留抵退税政策,执行期限自2022年12月30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将民用航空发动机(包括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和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等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延至2027年12月31日。
(一)民用航空发动机留抵退税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公告所称的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是指,单通道干线客机发动机,起飞推力12000~16000kgf;双通道干线客机发动机,起飞推力28000~35000kgf.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是指,中等功率民用涡轴发动机,起飞功率1000~3000kW;大功率民用涡桨发动机,起飞功率3000kW以上。
(二)新支线飞机和民用喷气式飞机留抵退税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公告所称的新支线飞机,是指空载重量大于25吨且小于45吨、座位数量少于130个的民用客机。
自2022年12月30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三)大型客机留抵退税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公告所称的大型客机,是指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
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大型客机发动机,是指起飞推力大于14000公斤的民用客机发动机。88号公告出台后,大型客机发动机由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留抵退税政策继续规范。
纳税人符合民用航空发动机(包括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和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留抵退税政策规定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在初次申请退税时予以一次性退还。纳税人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按规定转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纳税人已缴纳的根据政策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从其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此外,为保证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有效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自2018年7月27日起,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四、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
为解决因石脑油、燃料油征收消费税形成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问题,对外购(含进口)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这是现行政策中唯一以价款中消费税额为基数计算的增值税额为退税金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7号)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以下称特定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以下称2类油品),且使用2类油品生产特定化工产品的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各类产品总量的50%(含)以上的企业,其外购2类油品的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予以退还。予以退还的增值税额=已缴纳消费税的2类油品数量×2类油品消费税单位税额×增值税适用税率。
对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企业,在2014年2月28日前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在不超过其购进2类油品的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的规模下,申请一次性退还。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泗洪县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