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较之其他证券类交易最大的特点就在于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
期货交易较之其他证券类交易最大的特点就在于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在期货交易中,期货买卖双方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交纳保证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保证金专户上客户存入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按照“利随本走”的原则,客户保证金产生的利息应当归客户所有。而实务中,期货公司将客户存放于期货公司保证金专户上的保证金所产生的利息,却直接作为期货公司自身的银行存款利息,列为了增值税不征收入。所以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存款利息,到底是期货公司的存款利息,还是客户的存款利息?这一问题的研究将直接关系到期货公司第二大收入来源的“利息收入”是否存在少缴增值税问题。
案例
A公司是一家国有控股期货公司,2022年证监会分类评级为BBB级。2022年,A公司资产负债表日银行存款合计44亿元,其中客户存放于保证金专户上的存款有38亿元,存放于保证金专户上的存款有0.6亿元,全年利息净收入2800万元。
A公司就保证金账户资金与银行协商大额资金活期存款利率,银行依据协议利率(约2%)向该专户计息并发放于专户中。后A公司将该专户利息划转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作为了A公司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调查发现A公司与客户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书》中未就保证金利息做出约定,但实际上A公司向小部分资金量较大的法人企业客户按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率(约0.3%)支付了保证金利息。A公司认为虽然保证金专户上的资金几乎全部为客户存入资金,但保证金账户的户名为A公司,该账户利息就应该是A公司的银行存款利息,A公司将该专户利息转入自有资金账户也是符合期货公司交易习惯的。
此外,A公司还提出,某省营改增政策业务解答中就证券公司将客户证券结算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答复为:“属于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期货公司客户保证金存款利息可以参照上述解答,不征收增值税。
分析
1. 关于账户本金的归属
根据最高法院裁判观点 :就银行账户而言,在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依据银行账户名称认定存款的所有人。
但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
《期货公司保障金封闭管理办法》第二条中也规定,期货公司客户保证金按照封闭运行原则,必须全额存入从事保证金存取业务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与期货公司自有资金相互独立,分别管理。
以上规定应作为前款裁判观点中的“法律特别规定”,所以虽然保证金账户的户名为A公司,但A公司不是必然是保证金账户的存款所有人,应当根据该保证金账户存款的来源进行判断,保证金账户中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应归属于客户,客户是该部分资金的存款所有人。
2. 关于账户利息的归属
银行存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保证金账户利息作为保证金的法定孳息,根据银行《期货保证金纯活期存款确认书》合同显示,未明确约定利息收取人,仅约定了利息支付至计息的保证金账户。
根据银行支付利息的交易习惯,利息收取按照“利随本走”的原则,即利息归属于存款所有人,则客户保证金所产生的利息应当归属于客户,由客户原始取得,该利息和保证金一起存在于期货保证金账户上。期货公司根据期货行业交易习惯将该封闭圈内的保证金专户上的利息划转至自有资金账户上属于继受取得,该利息的性质就不再是银行支付的存款利息,而应作为客户让渡给期货公司的从属于期货经纪业务手续费的价外费用,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
期货公司参照某省营改增政策业务解答中就证券公司将客户证券结算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的答复,将期货公司划转保证金专户上客户保证金利息收入的行为自行判断为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属于自行扩大政策解释范围并错误适用不征税政策。此外,二者业务也存在实质性差异:证券公司将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入银行取得利息中,证券公司已按照银行活期利率向客户计息并实际支付给客户,承认了客户对于利息的原始取得权,证券公司实际取得的利息收入为银行协议利率与活期利率之间的利息差。而期货公司收取的客户保证金所产生的存款利息未向客户计息而直接划转全部利息(部分企业客户计息除外),实质上否认了客户作为本金所有者对于存款利息的原始取得。
观点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关于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上的存款利息应当分为:客户存入资金产生的银行利息由客户原始取得,期货公司将该利息转入自有资金账户应当视作向客户收取的期货经纪代理手续费的价外费用,应当按6%税率征收增值税;期货公司存入的自有资金产生的银行利息由期货公司原始取得,可以作为期货公司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以上观点已被A公司主管税务机关采纳,并经与A公司多次税务约谈后基本被A公司认可,如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要求,A公司预计将补缴2018~2022年增值税合计约800万元,这也将成为期货公司有史以来第一家就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的案例。
影响
从1991年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一个期货合约挂牌交易,到今天我国共有期货交易所5家、期货公司150家,中国期货行业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历程。随着我国在世界贸易市场的话语权的提高,未来期货行业必将在我国经济中发挥更大作用,而作为行业重要组成部分的期货公司也将迎来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近年来期货行业监管法律政策逐步完善,但在税收领域仍存在较大的合规性风险。在无专门期货行业税收政策出台的情况下,期货公司自行参照证券公司适用税收政策、按期货协会行业财务快报口径报送涉税财务报表资料等违规行为仍属期货公司财务报税惯例。
调查发现,除手续费收入外,利息收入已经成为期货公司第二大稳定收入来源,在有的期货公司中利息收入甚至超过了利润总额。随着期货行业竞争加剧,手续费打折、返还等优惠成为期货公司常用的招徕客户方式,有的期货公司在成立初期甚至开出“零佣金”方式就是为了迅速做大保证金规模,从而获得保证金利息收入。如果不对期货公司价外费用性质的保证金利息收入征收增值税,就会严重侵蚀到价内手续费部分的增值税税基。据期货行业协会披露信息显示,2023年7月全国150家期货公司收取的客户权益资金已达1.63万亿元。按照1.5%年利率测算,全国期货公司年利息收入约250亿元,年应征增值税税款可达14亿元。如果就此风险点在全国期货行业开展集中查补,预计5年追征期内合计补缴增值税及滞纳金将超100亿元,税额如此之大值得全国税务部门、期货行业主管部门高度关注。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锦江区税务局)
1月12日,《中国税务报纳税服务专刊》的政策解读版刊发了《认缴不出资,影响企业部分费用税前扣除》一文,详细介绍了新修订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实施后,企业股东认缴不出资对税前扣除的影响。
期货交易较之其他证券类交易最大的特点就在于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在期货交易中,期货买卖双方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交纳保证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保证金专户上客户存入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按照“利随本走”的原则,客户保证金产生的利息应当归客户所有。而实务中,期货公司将客户存放于期货公司保证金专户上的保证金所产生的利息,却直接作为期货公司自身的银行存款利息,列为了增值税不征收入。所以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存款利息,到底是期货公司的存款利息,还是客户的存款利息?这一问题的研究将直接关系到期货公司第二大收入来源的“利息收入”是否存在少缴增值税问题。
案例
A公司是一家国有控股期货公司,2022年证监会分类评级为BBB级。2022年,A公司资产负债表日银行存款合计44亿元,其中客户存放于保证金专户上的存款有38亿元,存放于保证金专户上的存款有0.6亿元,全年利息净收入2800万元。
A公司就保证金账户资金与银行协商大额资金活期存款利率,银行依据协议利率(约2%)向该专户计息并发放于专户中。后A公司将该专户利息划转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作为了A公司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调查发现A公司与客户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书》中未就保证金利息做出约定,但实际上A公司向小部分资金量较大的法人企业客户按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率(约0.3%)支付了保证金利息。A公司认为虽然保证金专户上的资金几乎全部为客户存入资金,但保证金账户的户名为A公司,该账户利息就应该是A公司的银行存款利息,A公司将该专户利息转入自有资金账户也是符合期货公司交易习惯的。
此外,A公司还提出,某省营改增政策业务解答中就证券公司将客户证券结算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答复为:“属于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期货公司客户保证金存款利息可以参照上述解答,不征收增值税。
分析
1. 关于账户本金的归属
根据最高法院裁判观点 :就银行账户而言,在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依据银行账户名称认定存款的所有人。
但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
《期货公司保障金封闭管理办法》第二条中也规定,期货公司客户保证金按照封闭运行原则,必须全额存入从事保证金存取业务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与期货公司自有资金相互独立,分别管理。
以上规定应作为前款裁判观点中的“法律特别规定”,所以虽然保证金账户的户名为A公司,但A公司不是必然是保证金账户的存款所有人,应当根据该保证金账户存款的来源进行判断,保证金账户中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应归属于客户,客户是该部分资金的存款所有人。
2. 关于账户利息的归属
银行存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保证金账户利息作为保证金的法定孳息,根据银行《期货保证金纯活期存款确认书》合同显示,未明确约定利息收取人,仅约定了利息支付至计息的保证金账户。
根据银行支付利息的交易习惯,利息收取按照“利随本走”的原则,即利息归属于存款所有人,则客户保证金所产生的利息应当归属于客户,由客户原始取得,该利息和保证金一起存在于期货保证金账户上。期货公司根据期货行业交易习惯将该封闭圈内的保证金专户上的利息划转至自有资金账户上属于继受取得,该利息的性质就不再是银行支付的存款利息,而应作为客户让渡给期货公司的从属于期货经纪业务手续费的价外费用,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
期货公司参照某省营改增政策业务解答中就证券公司将客户证券结算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的答复,将期货公司划转保证金专户上客户保证金利息收入的行为自行判断为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属于自行扩大政策解释范围并错误适用不征税政策。此外,二者业务也存在实质性差异:证券公司将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入银行取得利息中,证券公司已按照银行活期利率向客户计息并实际支付给客户,承认了客户对于利息的原始取得权,证券公司实际取得的利息收入为银行协议利率与活期利率之间的利息差。而期货公司收取的客户保证金所产生的存款利息未向客户计息而直接划转全部利息(部分企业客户计息除外),实质上否认了客户作为本金所有者对于存款利息的原始取得。
观点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关于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上的存款利息应当分为:客户存入资金产生的银行利息由客户原始取得,期货公司将该利息转入自有资金账户应当视作向客户收取的期货经纪代理手续费的价外费用,应当按6%税率征收增值税;期货公司存入的自有资金产生的银行利息由期货公司原始取得,可以作为期货公司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以上观点已被A公司主管税务机关采纳,并经与A公司多次税务约谈后基本被A公司认可,如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要求,A公司预计将补缴2018~2022年增值税合计约800万元,这也将成为期货公司有史以来第一家就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的案例。
影响
从1991年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一个期货合约挂牌交易,到今天我国共有期货交易所5家、期货公司150家,中国期货行业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历程。随着我国在世界贸易市场的话语权的提高,未来期货行业必将在我国经济中发挥更大作用,而作为行业重要组成部分的期货公司也将迎来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近年来期货行业监管法律政策逐步完善,但在税收领域仍存在较大的合规性风险。在无专门期货行业税收政策出台的情况下,期货公司自行参照证券公司适用税收政策、按期货协会行业财务快报口径报送涉税财务报表资料等违规行为仍属期货公司财务报税惯例。
调查发现,除手续费收入外,利息收入已经成为期货公司第二大稳定收入来源,在有的期货公司中利息收入甚至超过了利润总额。随着期货行业竞争加剧,手续费打折、返还等优惠成为期货公司常用的招徕客户方式,有的期货公司在成立初期甚至开出“零佣金”方式就是为了迅速做大保证金规模,从而获得保证金利息收入。如果不对期货公司价外费用性质的保证金利息收入征收增值税,就会严重侵蚀到价内手续费部分的增值税税基。据期货行业协会披露信息显示,2023年7月全国150家期货公司收取的客户权益资金已达1.63万亿元。按照1.5%年利率测算,全国期货公司年利息收入约250亿元,年应征增值税税款可达14亿元。如果就此风险点在全国期货行业开展集中查补,预计5年追征期内合计补缴增值税及滞纳金将超100亿元,税额如此之大值得全国税务部门、期货行业主管部门高度关注。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锦江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