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欧盟已经通过开征塑料包装税等方式,限制增加温室气体排放的活动和技术。
目前,欧盟已经通过开征塑料包装税等方式,限制增加温室气体排放的活动和技术。同时,从今年10月1日开始,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将进入为期两年三个月的过渡期。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大中华区能源资源行业税务服务主管合伙人兰东武提醒,投资欧盟的中国企业,有必要在掌握相关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评估税收影响,从短期和长期两个角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潜在风险。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即将进入过渡期
目前,绿色低碳转型已经成为全球共识。兰东武表示,从各国实践来看,实现“双碳”目标需要绿色税收制度等可持续发展政策的支持。以欧盟为例,近年来,欧盟委员会内部持续为碳边境调节机制法案的立法进程努力,并披露了塑料包装税相关指引,对企业提出更高的可持续发展管理要求,也为正在加快“走出去”步伐的中国企业带来了新的挑战。
今年5月,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法案正式生效——这是欧盟实现2050年碳中和目标的重要立法法案之一。据了解,首批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覆盖行业包括钢铁、水泥、铝、化肥、电力和氢气,未来还将进一步扩围,欧盟企业进口相关产品需要支付额外的“碳关税”。根据目前公布的法案,2023年10月1日—2025年12月31日为引入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的过渡期,2026年1月起该机制全面实施。
在以增加税收方式实现降低碳排放目标方面,征收“碳关税”并非欧盟的唯一举措。早在2021年1月,欧盟就以每公斤不可回收塑料包装垃圾支付0.8欧元(1欧元约合7.8元人民币)的标准,征收塑料包装税。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间接税服务合伙人岳蕾分析,欧盟征收塑料包装税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税收手段提醒进口商增强对塑料产品的把控,改善废物管理模式,提升塑料废物的回收利用水平。
在欧盟立法的驱动下,英国、西班牙等国已经率先开征塑料包装税。与此同时,包括意大利在内的多个欧盟成员国也在计划开征各自的塑料包装税。岳蕾提醒,在欧盟开展原材料供应、设计和生产制造等业务的中资企业,有必要根据不同国家的具体要求评估塑料包装税给企业增加的额外成本,全面了解包装过程中使用某类塑料可能带来的“隐藏成本”。
短期内注意掌握不同环节碳排放数据
8月17日,欧盟委员会通过了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过渡期实施条例,详细规定了过渡期的季度报告数据要求,相关企业需要在2024年1月31日前提交首份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季度报告。这意味着,中国企业向欧盟国家出口产品、在欧盟国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在减碳生产、提供碳排放数据等方面满足更为严格的要求。“这也是中国‘走出去’企业短期内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间接税服务合伙人梁斯尔说。
为了合规履行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的报告义务,向欧盟国家出口相关产品的中资企业很可能被要求配合提供产品碳排放数据。根据目前公布的实施细则,过渡期内,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报告数据必须包括所有产品的直接排放数据和间接排放数据。这些数据的收集与计算较为复杂烦琐,涉及企业内部的多个部门、多个环节,还需要上下游企业的配合参与。
梁斯尔结合已公布的法案和过渡期实施条例分析,在欧盟开展进口业务的“走出去”企业,属于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的报告义务人。如果“走出去”企业出现未及时申报、错报或漏报等情况,将被欧盟有关部门按照默认值核定应申报的隐含排放量,并处每吨未报告隐含排放量10欧元~50欧元的罚款,逾期6个月以上未申报,或者多次错报漏报的,还将面临额外的处罚。
除了在欧盟有进口业务的企业以外,如果向欧盟出口产品的企业无法及时或准确提供产品的碳排放数据,欧盟进口商可能会使用替代方法或欧盟委员会核定的默认值计算,导致出口产品的碳成本被高估,降低企业产品的竞争力。同时,基于偏高成本估算,欧盟进口商可能会考虑重新议价,甚至转向其他受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影响较小的供应商。
基于此,梁斯尔建议出口欧盟或在欧盟开展生产经营的“走出去”企业,结合企业生产链条,掌握不同环节的碳排放数据,根据政策要求判断自身产品的碳排放情况是否符合标准,尽早评估碳排放情况对欧盟进口商采购意愿的影响。同时,企业需要确保数据收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避免提交过多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要求之外的敏感信息和数据,给企业带来数据披露风险。
立足长远,着手制定全链条减碳策略
随着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落地临近,“走出去”企业有必要基于长远考虑,对自身生产经营、业务安排和内控流程等进行调整,制定全链条的减碳策略。
梁斯尔建议在欧盟国家开展业务或与欧盟进口商发生交易的中国企业,应当尽早根据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法案和过渡期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和义务,收集相关原料、产品生产的碳排放数据,通过自查或聘请专业顾问等方式,全面掌握受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影响的产品。同时,企业应当结合自身碳排放情况和欧盟碳定价的未来趋势,评估潜在的财务影响。
对于与欧盟进口商发生交易的中国企业,在为欧盟客户提供相应产品碳排放数据前,梳理好相关产品的“碳足迹”,做好数据收集、成本匡算等工作,为合规提供数据、制定议价谈判策略以及制定未来的减排计划做好充分准备。
梁斯尔认为,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全面实施后,大部分向欧盟国家出口产品的成本将有所增加。对此,他建议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全链条的减碳策略,比如实施减排计划、寻找碳管理水平更高的供应商、改进生产工艺流程、增加绿色能源使用比例、采用低碳绿色技术等。需要注意的是,减碳转型升级是一项涉及多个方面多个维度的工作,企业有必要提早布局,在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全面实施前做好充足准备,将业务发展与可持续发展要求有机融合,进而维持甚至提升自身在欧盟市场的竞争优势。
1月12日,《中国税务报纳税服务专刊》的政策解读版刊发了《认缴不出资,影响企业部分费用税前扣除》一文,详细介绍了新修订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实施后,企业股东认缴不出资对税前扣除的影响。
目前,欧盟已经通过开征塑料包装税等方式,限制增加温室气体排放的活动和技术。同时,从今年10月1日开始,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将进入为期两年三个月的过渡期。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大中华区能源资源行业税务服务主管合伙人兰东武提醒,投资欧盟的中国企业,有必要在掌握相关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评估税收影响,从短期和长期两个角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潜在风险。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即将进入过渡期
目前,绿色低碳转型已经成为全球共识。兰东武表示,从各国实践来看,实现“双碳”目标需要绿色税收制度等可持续发展政策的支持。以欧盟为例,近年来,欧盟委员会内部持续为碳边境调节机制法案的立法进程努力,并披露了塑料包装税相关指引,对企业提出更高的可持续发展管理要求,也为正在加快“走出去”步伐的中国企业带来了新的挑战。
今年5月,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法案正式生效——这是欧盟实现2050年碳中和目标的重要立法法案之一。据了解,首批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覆盖行业包括钢铁、水泥、铝、化肥、电力和氢气,未来还将进一步扩围,欧盟企业进口相关产品需要支付额外的“碳关税”。根据目前公布的法案,2023年10月1日—2025年12月31日为引入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的过渡期,2026年1月起该机制全面实施。
在以增加税收方式实现降低碳排放目标方面,征收“碳关税”并非欧盟的唯一举措。早在2021年1月,欧盟就以每公斤不可回收塑料包装垃圾支付0.8欧元(1欧元约合7.8元人民币)的标准,征收塑料包装税。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间接税服务合伙人岳蕾分析,欧盟征收塑料包装税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税收手段提醒进口商增强对塑料产品的把控,改善废物管理模式,提升塑料废物的回收利用水平。
在欧盟立法的驱动下,英国、西班牙等国已经率先开征塑料包装税。与此同时,包括意大利在内的多个欧盟成员国也在计划开征各自的塑料包装税。岳蕾提醒,在欧盟开展原材料供应、设计和生产制造等业务的中资企业,有必要根据不同国家的具体要求评估塑料包装税给企业增加的额外成本,全面了解包装过程中使用某类塑料可能带来的“隐藏成本”。
短期内注意掌握不同环节碳排放数据
8月17日,欧盟委员会通过了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过渡期实施条例,详细规定了过渡期的季度报告数据要求,相关企业需要在2024年1月31日前提交首份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季度报告。这意味着,中国企业向欧盟国家出口产品、在欧盟国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在减碳生产、提供碳排放数据等方面满足更为严格的要求。“这也是中国‘走出去’企业短期内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间接税服务合伙人梁斯尔说。
为了合规履行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的报告义务,向欧盟国家出口相关产品的中资企业很可能被要求配合提供产品碳排放数据。根据目前公布的实施细则,过渡期内,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报告数据必须包括所有产品的直接排放数据和间接排放数据。这些数据的收集与计算较为复杂烦琐,涉及企业内部的多个部门、多个环节,还需要上下游企业的配合参与。
梁斯尔结合已公布的法案和过渡期实施条例分析,在欧盟开展进口业务的“走出去”企业,属于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的报告义务人。如果“走出去”企业出现未及时申报、错报或漏报等情况,将被欧盟有关部门按照默认值核定应申报的隐含排放量,并处每吨未报告隐含排放量10欧元~50欧元的罚款,逾期6个月以上未申报,或者多次错报漏报的,还将面临额外的处罚。
除了在欧盟有进口业务的企业以外,如果向欧盟出口产品的企业无法及时或准确提供产品的碳排放数据,欧盟进口商可能会使用替代方法或欧盟委员会核定的默认值计算,导致出口产品的碳成本被高估,降低企业产品的竞争力。同时,基于偏高成本估算,欧盟进口商可能会考虑重新议价,甚至转向其他受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影响较小的供应商。
基于此,梁斯尔建议出口欧盟或在欧盟开展生产经营的“走出去”企业,结合企业生产链条,掌握不同环节的碳排放数据,根据政策要求判断自身产品的碳排放情况是否符合标准,尽早评估碳排放情况对欧盟进口商采购意愿的影响。同时,企业需要确保数据收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避免提交过多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要求之外的敏感信息和数据,给企业带来数据披露风险。
立足长远,着手制定全链条减碳策略
随着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落地临近,“走出去”企业有必要基于长远考虑,对自身生产经营、业务安排和内控流程等进行调整,制定全链条的减碳策略。
梁斯尔建议在欧盟国家开展业务或与欧盟进口商发生交易的中国企业,应当尽早根据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法案和过渡期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和义务,收集相关原料、产品生产的碳排放数据,通过自查或聘请专业顾问等方式,全面掌握受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影响的产品。同时,企业应当结合自身碳排放情况和欧盟碳定价的未来趋势,评估潜在的财务影响。
对于与欧盟进口商发生交易的中国企业,在为欧盟客户提供相应产品碳排放数据前,梳理好相关产品的“碳足迹”,做好数据收集、成本匡算等工作,为合规提供数据、制定议价谈判策略以及制定未来的减排计划做好充分准备。
梁斯尔认为,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全面实施后,大部分向欧盟国家出口产品的成本将有所增加。对此,他建议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全链条的减碳策略,比如实施减排计划、寻找碳管理水平更高的供应商、改进生产工艺流程、增加绿色能源使用比例、采用低碳绿色技术等。需要注意的是,减碳转型升级是一项涉及多个方面多个维度的工作,企业有必要提早布局,在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全面实施前做好充足准备,将业务发展与可持续发展要求有机融合,进而维持甚至提升自身在欧盟市场的竞争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