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节刚过,大家一定是在旅行中度过了愉快的假期!您知道吗?
双节刚过,大家一定是在旅行中度过了愉快的假期!您知道吗?旅游业属于差额征税哦,今天小编就带领大家一起来了解下关于旅游业的涉税处理!
一、旅游业的差额征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八)项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二、差额部分需要取得哪些有效的凭证才可以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十一)项规定,属于合法合规的有效凭证具体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将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交付给旅游服务购买方而无法收回的,以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三、有哪些优惠政策呢?
(一)免征增值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不征增值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
(三)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方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举例说明
A旅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收取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旅游费用106万元,其中支付给旅游目的地的B旅游公司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门票费价税合计84.8万元,B旅游公司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当期可抵扣且已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1万元,无上期留抵税额。请问A旅游公司3月份需缴纳增值税是多少?
答:假设A旅游公司满足加计抵减10%政策条件。
(1)一般计税:
增值税销项税额=106/1.06*0.06=6(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1万元;
本期加计抵减实际抵减额=1*10%=0.1(万元);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6-1-0.1=4.9(万元)。
(2)差额计税:
销项税额=(106-84.8)/1.06*0.06=1.2(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1万元;
本期加计抵减实际抵减额=1*10%=0.1(万元);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1.2-1-0.1=0.1(万元)。
1月12日,《中国税务报纳税服务专刊》的政策解读版刊发了《认缴不出资,影响企业部分费用税前扣除》一文,详细介绍了新修订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实施后,企业股东认缴不出资对税前扣除的影响。
双节刚过,大家一定是在旅行中度过了愉快的假期!您知道吗?旅游业属于差额征税哦,今天小编就带领大家一起来了解下关于旅游业的涉税处理!
一、旅游业的差额征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八)项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二、差额部分需要取得哪些有效的凭证才可以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十一)项规定,属于合法合规的有效凭证具体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将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交付给旅游服务购买方而无法收回的,以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三、有哪些优惠政策呢?
(一)免征增值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不征增值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
(三)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方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举例说明
A旅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收取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旅游费用106万元,其中支付给旅游目的地的B旅游公司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门票费价税合计84.8万元,B旅游公司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当期可抵扣且已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1万元,无上期留抵税额。请问A旅游公司3月份需缴纳增值税是多少?
答:假设A旅游公司满足加计抵减10%政策条件。
(1)一般计税:
增值税销项税额=106/1.06*0.06=6(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1万元;
本期加计抵减实际抵减额=1*10%=0.1(万元);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6-1-0.1=4.9(万元)。
(2)差额计税:
销项税额=(106-84.8)/1.06*0.06=1.2(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1万元;
本期加计抵减实际抵减额=1*10%=0.1(万元);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1.2-1-0.1=0.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