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以下简称31号公告),对远洋船员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延续。
前段时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以下简称31号公告),对远洋船员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延续,明确2027年12月31日之前,远洋船员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给予远洋船员个税优惠是国际通行做法
远洋船员是航运业最直接从业者。由于远洋船员大部分工作时间在船上(海上),条件艰苦且无法享受到国内很多公共服务,因此,在旧税制下,考虑到船员的职业特点以及为经济发展所作出的贡献,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允许远洋船员每月扣除4800元。向远洋船员给予一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2019年,新个人所得税制正式实施后,为进一步促进海运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7号),明确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收入减免优惠能够有效降低个税税负
31号公告给予远洋船员的优惠方式,是收入减免方式。远洋船员取得工资薪金后直接乘以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优惠力度很大。
举例来说,远洋船员张某2022年度在船航行时间累计达到200天,当年收入为35万元,其专项扣除为5万元,专项附加扣除1.2万元(假设无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捐赠)。张某如果不是远洋船员,没有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其年度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50000-60000-50000-12000)×20%-16920=28680(元)。作为远洋船员,张某可以享受31号公告优惠,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50000×50%-60000-50000-12000)×10%-2520=2780(元),个人所得税税负明显降低。
注意满足享受优惠的特定前提条件
远洋船员在适用31号公告时,需要注意适用主体的规定条件。
根据31号公告第一条,可以享受该优惠的主体,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准确把握政策适用主体,需要注意以下要点:一是远洋船员,须为在海事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和在渔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远洋渔业船员。即远洋船员包括两类: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和远洋渔业船员,分别由海事管理部门和渔业管理部门管理。二是在船航行时间,指的是远洋船员在国际航行或作业船舶和远洋渔业船舶上的工作天数。换句话说,远洋船员的从业范围须为远洋航运及远洋渔业,其在航时间为累计时间。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模式,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四项所得项目,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远洋船员的税收优惠政策仅是针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因此,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三项所得项目,不适用收入减免50%的优惠计税方式。
远洋船员可选择两种方式享受优惠
对于31号公告优惠的享受方式,远洋船员有两种选择:一是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税款享受优惠,二是在次年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时享受优惠。
具体来说,纳税人可以在取得工资薪金当年,由扣缴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为其办理享受,也可以由纳税人在次年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时申报享受。另外,远洋船员的汇算申报会受到船员出海工作的一定影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如汇算期内船员出海,海上信号较差,无法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完成汇算申报等,远洋船员可以选择通过任职受雇单位代为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1月12日,《中国税务报纳税服务专刊》的政策解读版刊发了《认缴不出资,影响企业部分费用税前扣除》一文,详细介绍了新修订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实施后,企业股东认缴不出资对税前扣除的影响。
前段时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以下简称31号公告),对远洋船员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延续,明确2027年12月31日之前,远洋船员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给予远洋船员个税优惠是国际通行做法
远洋船员是航运业最直接从业者。由于远洋船员大部分工作时间在船上(海上),条件艰苦且无法享受到国内很多公共服务,因此,在旧税制下,考虑到船员的职业特点以及为经济发展所作出的贡献,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允许远洋船员每月扣除4800元。向远洋船员给予一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2019年,新个人所得税制正式实施后,为进一步促进海运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7号),明确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收入减免优惠能够有效降低个税税负
31号公告给予远洋船员的优惠方式,是收入减免方式。远洋船员取得工资薪金后直接乘以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优惠力度很大。
举例来说,远洋船员张某2022年度在船航行时间累计达到200天,当年收入为35万元,其专项扣除为5万元,专项附加扣除1.2万元(假设无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捐赠)。张某如果不是远洋船员,没有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其年度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50000-60000-50000-12000)×20%-16920=28680(元)。作为远洋船员,张某可以享受31号公告优惠,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50000×50%-60000-50000-12000)×10%-2520=2780(元),个人所得税税负明显降低。
注意满足享受优惠的特定前提条件
远洋船员在适用31号公告时,需要注意适用主体的规定条件。
根据31号公告第一条,可以享受该优惠的主体,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准确把握政策适用主体,需要注意以下要点:一是远洋船员,须为在海事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和在渔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远洋渔业船员。即远洋船员包括两类: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和远洋渔业船员,分别由海事管理部门和渔业管理部门管理。二是在船航行时间,指的是远洋船员在国际航行或作业船舶和远洋渔业船舶上的工作天数。换句话说,远洋船员的从业范围须为远洋航运及远洋渔业,其在航时间为累计时间。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模式,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四项所得项目,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远洋船员的税收优惠政策仅是针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因此,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三项所得项目,不适用收入减免50%的优惠计税方式。
远洋船员可选择两种方式享受优惠
对于31号公告优惠的享受方式,远洋船员有两种选择:一是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税款享受优惠,二是在次年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时享受优惠。
具体来说,纳税人可以在取得工资薪金当年,由扣缴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为其办理享受,也可以由纳税人在次年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时申报享受。另外,远洋船员的汇算申报会受到船员出海工作的一定影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如汇算期内船员出海,海上信号较差,无法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完成汇算申报等,远洋船员可以选择通过任职受雇单位代为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