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在官网向王某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要求其补缴税款约3.79亿元人民币。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在官网向王某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要求其补缴税款约3.79亿元人民币。
一、案情简介
《通知书》认定王某于2021年11月24日转让其持有的深圳市**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100%股权,存在未缴纳税款情形。要求王某于2023年09月19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缴纳相关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应补税额378,636,377.03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
但是《通知书》并未详细说明具体案件情况和未缴纳税款的原因,通过公开渠道检索发现,2021年11月26日H公司工商登记的投资人由王某变更为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公司”),王某转让全部股权后H公司由自然人独资变为法人独资。
2021年12月29日,H公司控股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K公司”)发布关于控股股东股权结构变更的公告。公告显示,H公司控股股东王某将其持有的H公司100%股权转让给J公司,J公司为王某100%控股的子公司。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已于11月26日办理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转让完成后,J公司持有H公司100%股权。本次H公司股权结构变更不会造成H公司对K公司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化,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K公司控股股东仍为H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王某。
二、案例解析
根据公开检索的信息发现,对王某而言2021年转让H公司100%股权给J公司的交易可能只是持股结构的调整,并未实质上出售股权。但是在税法层面,发生股权转让交易即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自然人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
由于《通知书》未公开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况,所以暂时无法判断王某“存在未缴纳税款情形”是由于未及时申报、扣缴义务人未扣缴、或是未合规适用税收政策造成未缴纳税款。假设王某在2021年11月股权转让当时,不存在任何税法规定的特殊情形,股权转让交易的扣缴义务人即J公司应在2021年12月15日前向H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王某的个人所得税。如果J公司未扣缴王某的个人所得税,王某应在次年汇算清缴期间即2022年6月3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本次《通知书》限期缴纳的378,636,377.03元个人所得税,假设滞纳金自2022年7月1日起计算,截止2023年9月19日数额也高达84,246,593.89元。
三、法条链接
1.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2.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1月12日,《中国税务报纳税服务专刊》的政策解读版刊发了《认缴不出资,影响企业部分费用税前扣除》一文,详细介绍了新修订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实施后,企业股东认缴不出资对税前扣除的影响。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在官网向王某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要求其补缴税款约3.79亿元人民币。
一、案情简介
《通知书》认定王某于2021年11月24日转让其持有的深圳市**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100%股权,存在未缴纳税款情形。要求王某于2023年09月19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缴纳相关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应补税额378,636,377.03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
但是《通知书》并未详细说明具体案件情况和未缴纳税款的原因,通过公开渠道检索发现,2021年11月26日H公司工商登记的投资人由王某变更为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公司”),王某转让全部股权后H公司由自然人独资变为法人独资。
2021年12月29日,H公司控股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K公司”)发布关于控股股东股权结构变更的公告。公告显示,H公司控股股东王某将其持有的H公司100%股权转让给J公司,J公司为王某100%控股的子公司。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已于11月26日办理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转让完成后,J公司持有H公司100%股权。本次H公司股权结构变更不会造成H公司对K公司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化,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K公司控股股东仍为H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王某。
二、案例解析
根据公开检索的信息发现,对王某而言2021年转让H公司100%股权给J公司的交易可能只是持股结构的调整,并未实质上出售股权。但是在税法层面,发生股权转让交易即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自然人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
由于《通知书》未公开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况,所以暂时无法判断王某“存在未缴纳税款情形”是由于未及时申报、扣缴义务人未扣缴、或是未合规适用税收政策造成未缴纳税款。假设王某在2021年11月股权转让当时,不存在任何税法规定的特殊情形,股权转让交易的扣缴义务人即J公司应在2021年12月15日前向H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王某的个人所得税。如果J公司未扣缴王某的个人所得税,王某应在次年汇算清缴期间即2022年6月3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本次《通知书》限期缴纳的378,636,377.03元个人所得税,假设滞纳金自2022年7月1日起计算,截止2023年9月19日数额也高达84,246,593.89元。
三、法条链接
1.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2.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