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以来,受“杜苏芮”台风影响,北京、河北、吉林、黑龙江等省市部分地区持续大到暴雨,造成严重洪涝灾害。
近段时间以来,受“杜苏芮”台风影响,北京、河北、吉林、黑龙江等省市部分地区持续大到暴雨,造成严重洪涝灾害。特别是河北涿州的出版商和书商在此次洪涝灾害中损失惨重,网络书店中图网表示,其仓库中400万册新书因此报废,预计损失达3亿元。那么,这部分损失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将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两类。实际资产损失,是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是按照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是认定、推定的,而不是实际发生的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也就是说,实际资产损失只有转让了才会发生损失,并在转让年度进行扣除。而法定资产损失必须要提供证明资料,且会计上已作处理才能在确认年度申报扣除。
同时,将企业资产损失申报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明确,资产损失由企业自行判断、自行备查、自行申报,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这样,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改为“以表代报”方式,但仍要分为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只不过不需要单独申报而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以表代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中对资产损失需准备的资料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对备查资料更多的是原则性的要求,在实务中往往对其完整、准确性、合规性不易掌握,导致涉税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七条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五)行政机关的公文;(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第十八条规定,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二)资产盘点表;(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对存货类资产如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上述书店遭遇洪涝灾害造成的损失,在会计上作损失处理,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并将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等作为留存备查资料。备查资料有:内部证据方面:企业的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资产盘点表;存货记录相关的账证表,包括总账、明细账、多栏账、发票、出入库凭证等;企业关于此次受洪涝灾害的资产损失事项说明。外部证据方面:保险公司的理赔相关资料,如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其中包括受损货物在仓库存放的照片,还有整个仓库和厂区被淹的照片;气象局出具的暴雨天气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仅仅提供账证表和损失情况说明等内部证据是不够的。还要提供相关外部证据,如因洪涝灾害受损,需要气象局提供的雨情专业报告;还要证明此次受损不是因为管理或保管不善的原因引起的,或是因为仓库的排水不畅造成资产损失,这就要有保险公司现场查看货物的照片,还要有拍摄仓库和厂区受淹照片。最终该企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为减去获得保险赔款以后的金额。
另外,存货受损价值要准确确认,必须及时搜集相关资料:如受损时的相关证明;受损时存货的数量;产成品的材料定额、工资(工时)定额;近期原材料进货凭证;工资结算单;财产受损日前的生产成本明细;企业报税务部门备案的存货处理方法;其他相关资料等。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吉州区税务局)
1月12日,《中国税务报纳税服务专刊》的政策解读版刊发了《认缴不出资,影响企业部分费用税前扣除》一文,详细介绍了新修订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实施后,企业股东认缴不出资对税前扣除的影响。
近段时间以来,受“杜苏芮”台风影响,北京、河北、吉林、黑龙江等省市部分地区持续大到暴雨,造成严重洪涝灾害。特别是河北涿州的出版商和书商在此次洪涝灾害中损失惨重,网络书店中图网表示,其仓库中400万册新书因此报废,预计损失达3亿元。那么,这部分损失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将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两类。实际资产损失,是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是按照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是认定、推定的,而不是实际发生的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也就是说,实际资产损失只有转让了才会发生损失,并在转让年度进行扣除。而法定资产损失必须要提供证明资料,且会计上已作处理才能在确认年度申报扣除。
同时,将企业资产损失申报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明确,资产损失由企业自行判断、自行备查、自行申报,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这样,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改为“以表代报”方式,但仍要分为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只不过不需要单独申报而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以表代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中对资产损失需准备的资料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对备查资料更多的是原则性的要求,在实务中往往对其完整、准确性、合规性不易掌握,导致涉税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七条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五)行政机关的公文;(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第十八条规定,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二)资产盘点表;(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对存货类资产如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上述书店遭遇洪涝灾害造成的损失,在会计上作损失处理,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并将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等作为留存备查资料。备查资料有:内部证据方面:企业的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资产盘点表;存货记录相关的账证表,包括总账、明细账、多栏账、发票、出入库凭证等;企业关于此次受洪涝灾害的资产损失事项说明。外部证据方面:保险公司的理赔相关资料,如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其中包括受损货物在仓库存放的照片,还有整个仓库和厂区被淹的照片;气象局出具的暴雨天气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仅仅提供账证表和损失情况说明等内部证据是不够的。还要提供相关外部证据,如因洪涝灾害受损,需要气象局提供的雨情专业报告;还要证明此次受损不是因为管理或保管不善的原因引起的,或是因为仓库的排水不畅造成资产损失,这就要有保险公司现场查看货物的照片,还要有拍摄仓库和厂区受淹照片。最终该企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为减去获得保险赔款以后的金额。
另外,存货受损价值要准确确认,必须及时搜集相关资料:如受损时的相关证明;受损时存货的数量;产成品的材料定额、工资(工时)定额;近期原材料进货凭证;工资结算单;财产受损日前的生产成本明细;企业报税务部门备案的存货处理方法;其他相关资料等。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吉州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