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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申请逐项“捋”,错误处理“浮”出来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朱恭平
2022-09-22 189

在今年的日常工作中,笔者经常会根据客户的要求,帮助审核留抵退税申请资料。

  在今年的日常工作中,笔者经常会根据客户的要求,帮助审核留抵退税申请资料。在开展这项工作的过程中,笔者发现,一些企业的退税申请资料准备不充分,甚至对一些基础的税收政策理解不准确。其实,只要按照政策规定将退税申请认真捋一捋,错误处理就会“浮”出来。基于此,建议企业在提交退税申请之前做足功课,并以此为契机,倒查基础的税务处理,合规申请留抵退税的同时,从源头上防控好税务风险。

案例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范围包括出租商铺、转售电力和自来水。受甲公司委托,笔者对甲公司2019年1月—2022年6月发生的增值税相关事项开展审核。

  已知2019年1月,甲公司充分利用房屋屋面空间,投资建设光伏发电项目,该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并于当年3月取得光伏发电收入。甲公司2021年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为100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并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的申请留抵退税相应条件,进项构成比例和退税比例均为100%。2022年6月底,甲公司期末留抵税额为63.80万元。甲公司相关业务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了勾选认证和相应的财税处理。

  笔者在审核过程中发现企业2019年发生的部分涉税事项可能存在异常。根据甲公司提供的资料,甲公司2019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显示,“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100万元,其中光伏发电销售额40万元,水电销售额60万元;“免税销售额”200万元,“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房租)900万元,年末留抵税额83.3万元。

  事项1:收取借款利息

  2019年,甲公司向其集团公司(母公司)收取借款利息200万元(不含税,下同),按增值税免税收入进行纳税申报。经核查,甲公司与母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按约定借出一年期借款4000万元,年利率5.3%。同时,甲公司与A商业银行签订了相同本金、期限的贷款合同,贷款年利率为5%。

  由于甲公司与母公司结算利率高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5%,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项规定,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甲公司为集团公司下属企业,以高于金融机构借款利率向集团母公司收取利息,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甲公司应计提当期销项税额4000×5.3%÷(1+6%)×6%=12(万元)。

  事项2:维修出租房屋

  甲公司2019年出租房屋发生维修费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不含税价款100万元和进项税额9万元,当期进行了进项税额抵扣。

  对于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甲公司应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计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甲公司发生的出租房屋维修费用,其进项税额9万元不得抵扣,须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事项3:购置固定资产

  2019年1月,甲公司购进一辆价值40万元的小汽车,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对应的进项税额为6.4万元;3月,购进价值450万元的光伏发电设备一台,对应的进项税额为72万元。

  经核查,甲公司购进的小汽车,既用于光伏项目的相关运营,又在出租房屋时用于接送客户,属于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资产,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相应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甲公司购进的光伏发电设备,专门用于一般计税方法项目,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因此,甲公司抵扣进项税额6.4万元和72万元,符合政策规定。

  事项4:发生顾问费用

  甲公司2019年发生会计、税务和法律顾问费用合计60万元,进项税额3.6万元,企业无法将费用在一般计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之间明确区分。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因此,甲公司应确认进项税额转出额=3.6×900÷(100+200+900)=2.7(万元)。

其他事项

  笔者在对甲公司2020年1月—2022年6月增值税相关事项进行审核时,还发现其应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金额合计5万元。

  此外,2022年6月底,甲公司在“预收账款”账户反映2020年12月收取乙公司预交光伏电力定金10万元。按合同约定,如乙方未按季度支付光伏电力款,则以其定金抵交欠款。据了解,乙公司欠交2022年第二季度光伏电力款16.95万元,甲公司没有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后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乙公司以定金抵交电力款,其余欠款于2022年8月结清。据此,甲公司应补确认光伏电力收入15万元和销项税额1.95万元,并更正申报2022年6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除上述事项外,审计人员未发现其他异常项目。

处理建议

  经汇总,甲公司2019年增值税应确认进项税额转出金额9+2.7=11.7(万元),补充确认销项税额12万元。

  在更正申报2019年1月—2022年6月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后,甲公司2022年6月末增值税留抵税额63.8-12-11.7-5-1.95=33.15(万元)。较未审核前的63.8万元,企业期末留抵税额减少30.65万元。最终,甲公司在2022年7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了存量留抵退税,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退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退税比例=33.15×100%×100%=33.15(万元)。

  (作者单位:京洲联信扬州税务师事务所)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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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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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京洲联信扬州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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