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为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强科技研发,提升创新能力,国家持续优化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减轻企业研发方面的资金压力。
近年来,为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强科技研发,提升创新能力,国家持续优化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减轻企业研发方面的资金压力。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烟草制造业等行业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最近,一些自来水供应企业向笔者咨询,自来水供应企业的研发费用能否加计扣除?如果能适用该政策,实务中应该注意什么?
自来水供应企业不在“负面清单”内
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的“负面清单”,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等行业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务中,有观点认为,自来水供应企业要供应自来水,可以理解为销售自来水这种货物,属于批发和零售业。基于此,自来水供应企业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笔者认为,财税〔2015〕119号文件在列出烟草制造业等“负面清单”的同时,明确规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根据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规定,将天然水(地下水、地表水)经过蓄集、净化达到生活饮用水或其他用水标准,并向居民家庭、企业和其他用户供应的自来水生产和供应活动的行业,属于“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而非批发和零售业。基于此,笔者认为,自来水供应企业不在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的“负面清单”内,相关企业开展的研发活动只要符合规定,就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哪些活动属于研发活动?
那么,自来水供应企业的哪些活动属于政策规定的研发活动范围呢?
财税〔2015〕119号文件明确,研发活动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财税〔2015〕119号文件同时列举了7类不能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等。实践中,一项技术活动究竟是研发活动,还是“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有时并不容易清晰地甄别,倘若企业盲目地判断并适用政策,很可能埋下风险隐患。
今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科技部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司联合发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在“研发活动界定”部分,详细介绍了研发活动判断的三个基本要点——有明确创新目标、有系统组织形式、研发结果不确定,并列举了详细案例。笔者建议自来水供应企业,应当认真学习该指引,深入掌握判断研发活动的三个要点。
例如,自来水供应企业A公司,为了解决原水突发性出现高浓度溶解性有机污染物质增多、异味、异臭等异常情况,除了直接应用现成的氧化法和吸附法等预处理方法外,还研究使用了与之前不同的化学物质进行预处理并形成新的生产工艺,从而进一步提高了水质。在此过程中,A公司研发使用新的化学物质、形成新的生产工艺,具有明确的创新目标、系统的组织形式,研发结果也存在不确定性,因此符合研发活动规定要求,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再比如,自来水供应企业B公司为了节能减排、降低损耗,需要对现有管道进行改造。在此过程中,B公司设计、绘制了新的管道布局,采购了更节能环保的管材产品,完成了管道升级。B公司的这种活动,主要是利用市场上已有的管材产品对自身的管道设备进行改造,不符合上述判断研发活动的三个要点,很显然不属于研发活动范围。
做好费用归集很关键
从实操角度看,要更好地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做好费用归集非常关键。
据笔者了解,自来水供应企业并非专门从事科技创新的企业,实践中通常没有配备专职的科研人员或设立科研部门,一般由相关业务人员临时从事研发活动。在此情况下,相关企业一定要对业务人员临时从事研发活动的时长等基本情况准确地进行记录,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摊。与此同时,非专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在研发活动和非研发活动同时使用的情况下,其折旧摊销费用也需要根据实际使用的工时做记录后,准确地进行分摊。
还需注意的是,为了提高生产效率,更好地保障水质,实践中不少自来水供应企业还会采取委托研发方式来研发相关技术。在此情况下,要想合规、顺畅地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相关企业一方面要及时将委托研发合同拿到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登记;另一方面,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委托方除了取得合规的发票外,还需要将受托方开展相关研发活动的研发支出明细作为留存备查资料。
(作者单位:成都首创水务有限公司、信永中和税务师事务所)
1月12日,《中国税务报纳税服务专刊》的政策解读版刊发了《认缴不出资,影响企业部分费用税前扣除》一文,详细介绍了新修订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实施后,企业股东认缴不出资对税前扣除的影响。
近年来,为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强科技研发,提升创新能力,国家持续优化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减轻企业研发方面的资金压力。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烟草制造业等行业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最近,一些自来水供应企业向笔者咨询,自来水供应企业的研发费用能否加计扣除?如果能适用该政策,实务中应该注意什么?
自来水供应企业不在“负面清单”内
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的“负面清单”,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等行业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务中,有观点认为,自来水供应企业要供应自来水,可以理解为销售自来水这种货物,属于批发和零售业。基于此,自来水供应企业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笔者认为,财税〔2015〕119号文件在列出烟草制造业等“负面清单”的同时,明确规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根据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规定,将天然水(地下水、地表水)经过蓄集、净化达到生活饮用水或其他用水标准,并向居民家庭、企业和其他用户供应的自来水生产和供应活动的行业,属于“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而非批发和零售业。基于此,笔者认为,自来水供应企业不在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的“负面清单”内,相关企业开展的研发活动只要符合规定,就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哪些活动属于研发活动?
那么,自来水供应企业的哪些活动属于政策规定的研发活动范围呢?
财税〔2015〕119号文件明确,研发活动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财税〔2015〕119号文件同时列举了7类不能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等。实践中,一项技术活动究竟是研发活动,还是“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有时并不容易清晰地甄别,倘若企业盲目地判断并适用政策,很可能埋下风险隐患。
今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科技部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司联合发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在“研发活动界定”部分,详细介绍了研发活动判断的三个基本要点——有明确创新目标、有系统组织形式、研发结果不确定,并列举了详细案例。笔者建议自来水供应企业,应当认真学习该指引,深入掌握判断研发活动的三个要点。
例如,自来水供应企业A公司,为了解决原水突发性出现高浓度溶解性有机污染物质增多、异味、异臭等异常情况,除了直接应用现成的氧化法和吸附法等预处理方法外,还研究使用了与之前不同的化学物质进行预处理并形成新的生产工艺,从而进一步提高了水质。在此过程中,A公司研发使用新的化学物质、形成新的生产工艺,具有明确的创新目标、系统的组织形式,研发结果也存在不确定性,因此符合研发活动规定要求,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再比如,自来水供应企业B公司为了节能减排、降低损耗,需要对现有管道进行改造。在此过程中,B公司设计、绘制了新的管道布局,采购了更节能环保的管材产品,完成了管道升级。B公司的这种活动,主要是利用市场上已有的管材产品对自身的管道设备进行改造,不符合上述判断研发活动的三个要点,很显然不属于研发活动范围。
做好费用归集很关键
从实操角度看,要更好地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做好费用归集非常关键。
据笔者了解,自来水供应企业并非专门从事科技创新的企业,实践中通常没有配备专职的科研人员或设立科研部门,一般由相关业务人员临时从事研发活动。在此情况下,相关企业一定要对业务人员临时从事研发活动的时长等基本情况准确地进行记录,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摊。与此同时,非专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在研发活动和非研发活动同时使用的情况下,其折旧摊销费用也需要根据实际使用的工时做记录后,准确地进行分摊。
还需注意的是,为了提高生产效率,更好地保障水质,实践中不少自来水供应企业还会采取委托研发方式来研发相关技术。在此情况下,要想合规、顺畅地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相关企业一方面要及时将委托研发合同拿到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登记;另一方面,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委托方除了取得合规的发票外,还需要将受托方开展相关研发活动的研发支出明细作为留存备查资料。
(作者单位:成都首创水务有限公司、信永中和税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