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伴随着国家一系列税费政策的鼎力支持,餐饮企业全力以“复”,城市往日的“烟火气”逐渐回归。
当前,伴随着国家一系列税费政策的鼎力支持,餐饮企业全力以“复”,城市往日的“烟火气”逐渐回归。最近一段时间,笔者发现,一些住宿和餐饮业纳税人,在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过程中,存在少计销项税额,留抵税额不实的风险。下面,笔者结合实际案例,具体分析住宿和餐饮业企业面临的涉税风险,并给出完善增值税管理的建议,帮助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更准确地用好优惠,全力复工复产。
典型案例
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成立于2016年10月,是一家综合性酒店。甲公司现有从业人数260人,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2021年增值税销售额为860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的期末留抵税额为33.13万元。2022年3月7日,甲公司提交2022年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按规定享受生活服务业加计抵减15%的优惠。自成立以来,甲公司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且未享受过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申请退税期间的进项构成比例为89.28%。
2021年7月—2022年6月,甲公司增值税销售额合计8000万元,其中提供住宿服务4600万元,餐饮服务1500万元,租赁服务1000万元,会展服务500万元,销售卷烟、旅游纪念品等400万元。甲公司发生的住宿和餐饮业等特定行业的销售额占比超过50%,属于特定行业纳税人,可以享受增值税全额留抵退税政策。
2022年6月,甲公司发生如下业务:提供住宿、餐饮、会议服务等确认销售额226.3万元;销售卷烟等货物确认销售额20万元;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确认销售额10万元(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6月,甲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为38万元。7月纳税申报期,甲公司增值税申报情况如下:上期留抵税额105.17万元,申报销项税额226.3×6%+20×13%=16.18(万元);申报抵扣进项税额38万元;期末留抵税额38+105.17-16.18=126.99(万元)。
简易计税销售额10万元对应的应纳税额10×5%=0.5(万元);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为38×15%=5.7(万元),因当月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为0,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不能从加计抵减额中抵减,故甲公司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5.7万元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自查分析
为准确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避免相关涉税风险,甲公司对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以下简称“21号公告”)等相关政策规定,在7月申报期结束前开展一次全面自查。通过自查,甲公司发现自身的销项税额管理存在较多问题:
一是未足额申报未开票收入。经营中,部分消费者未就住宿、餐饮服务索取发票,甲公司仅申报了部分未开票收入。经自查,甲公司少申报住宿、餐饮未开票收入涉及销项税额18万元。
二是对外出租不动产计税方法适用错误。企业自查发现,对外出租的不动产是2016年5月1日后取得,根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印发)规定,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而甲公司按照简易计税方法,适用5%的征收率申报,少申报销项税额10×9%=0.9(万元),应补提0.9万元销项税额;多申报一笔简易计税应纳税额10×5%=0.5(万元),应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中扣减,当期该栏次填报数据应为0。
三是在对外出租不动产等业务中,未按规定申报转售给承租商户的水、电销售额。根据现行政策,甲公司应将提供给承租商户使用的水、电,分别按9%、13%的税率,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经自查,共少计提销项税额1.57万元。
四是未按规定申报货物销售收入。经自查,甲公司将外购的烟酒等计入餐饮服务销售额。但按照规定,这类外购并未进行后续加工、直接对外销售的酒水等,应按销售货物适用13%的税率计提销项税额。该项业务少申报销项税额15.2万元。
五是未按规定申报广告位租赁销售额。甲公司酒店的建筑物外墙及电梯广告位对外租赁,现行政策规定,应按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因该项不动产取得时间在2016年5月1日后,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9%的税率计税。经自查,该项业务少计提销项税额2.7万元。
综上,甲公司应补提销项税额18+0.9+1.57+15.2+2.7=38.37(万元)。2022年6月税款所属期,甲公司的销项税额应为16.18+38.37=54.55(万元),期末留抵税额应为105.17+38-54.55=88.62(万元)。
甲公司2022年6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为88.62万元,2019年3月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33.13万元。根据21号公告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的规定,甲公司的增量留抵税额为88.62-33.13=55.49(万元),存量留抵税额为33.13万元。
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甲公司可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55.49×89.28%×100%=49.54(万元);同时可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33.13×89.28%×100%=29.58(万元),即甲公司可在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申请留抵退税49.54+29.58=79.12(万元)。
此时,甲公司应按税务机关核准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791200,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791200;实际收到留抵退税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791200,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791200。甲公司取得退税款后,应及时将6月税款所属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调减为9.5万元(88.62-79.12),并于8月份申报时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报791200。
税务建议
留抵税额,是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申报是否准确,直接关系到企业能否合规退还留抵税额。当前,国家税务总局在快速退还企业留抵税额的同时,还严厉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行为。住宿和餐饮业纳税人除需规避甲公司上述问题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在增值税销项税额管理方面,应准确核算住宿和餐饮服务的销售额,并按规定如实开具发票。现行政策明确,购进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笔者提醒住宿和餐饮业纳税人,切勿因客户取得餐饮服务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而将提供的餐饮服务开具为住宿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等发票,产生混淆不同税目销售额、购销不匹配等涉税风险。
在增值税进项税额管理方面,住宿和餐饮业企业需要关注加计抵减额不能申请留抵退税。从增值税抵扣的形成机制来看,加计抵减额直接用于抵减当期应纳税额,并非一般意义上凭票抵扣或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加计抵减额不参与进项税额的计算,也不会形成留抵税额,故不能退还。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泗洪县税务局)
今年以来,为了方便各经营主体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出口退税“一本通”电子手册》《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1.0)》《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等8个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当前,伴随着国家一系列税费政策的鼎力支持,餐饮企业全力以“复”,城市往日的“烟火气”逐渐回归。最近一段时间,笔者发现,一些住宿和餐饮业纳税人,在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过程中,存在少计销项税额,留抵税额不实的风险。下面,笔者结合实际案例,具体分析住宿和餐饮业企业面临的涉税风险,并给出完善增值税管理的建议,帮助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更准确地用好优惠,全力复工复产。
典型案例
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成立于2016年10月,是一家综合性酒店。甲公司现有从业人数260人,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2021年增值税销售额为860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的期末留抵税额为33.13万元。2022年3月7日,甲公司提交2022年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按规定享受生活服务业加计抵减15%的优惠。自成立以来,甲公司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且未享受过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申请退税期间的进项构成比例为89.28%。
2021年7月—2022年6月,甲公司增值税销售额合计8000万元,其中提供住宿服务4600万元,餐饮服务1500万元,租赁服务1000万元,会展服务500万元,销售卷烟、旅游纪念品等400万元。甲公司发生的住宿和餐饮业等特定行业的销售额占比超过50%,属于特定行业纳税人,可以享受增值税全额留抵退税政策。
2022年6月,甲公司发生如下业务:提供住宿、餐饮、会议服务等确认销售额226.3万元;销售卷烟等货物确认销售额20万元;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确认销售额10万元(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6月,甲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为38万元。7月纳税申报期,甲公司增值税申报情况如下:上期留抵税额105.17万元,申报销项税额226.3×6%+20×13%=16.18(万元);申报抵扣进项税额38万元;期末留抵税额38+105.17-16.18=126.99(万元)。
简易计税销售额10万元对应的应纳税额10×5%=0.5(万元);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为38×15%=5.7(万元),因当月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为0,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不能从加计抵减额中抵减,故甲公司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5.7万元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自查分析
为准确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避免相关涉税风险,甲公司对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以下简称“21号公告”)等相关政策规定,在7月申报期结束前开展一次全面自查。通过自查,甲公司发现自身的销项税额管理存在较多问题:
一是未足额申报未开票收入。经营中,部分消费者未就住宿、餐饮服务索取发票,甲公司仅申报了部分未开票收入。经自查,甲公司少申报住宿、餐饮未开票收入涉及销项税额18万元。
二是对外出租不动产计税方法适用错误。企业自查发现,对外出租的不动产是2016年5月1日后取得,根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印发)规定,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而甲公司按照简易计税方法,适用5%的征收率申报,少申报销项税额10×9%=0.9(万元),应补提0.9万元销项税额;多申报一笔简易计税应纳税额10×5%=0.5(万元),应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中扣减,当期该栏次填报数据应为0。
三是在对外出租不动产等业务中,未按规定申报转售给承租商户的水、电销售额。根据现行政策,甲公司应将提供给承租商户使用的水、电,分别按9%、13%的税率,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经自查,共少计提销项税额1.57万元。
四是未按规定申报货物销售收入。经自查,甲公司将外购的烟酒等计入餐饮服务销售额。但按照规定,这类外购并未进行后续加工、直接对外销售的酒水等,应按销售货物适用13%的税率计提销项税额。该项业务少申报销项税额15.2万元。
五是未按规定申报广告位租赁销售额。甲公司酒店的建筑物外墙及电梯广告位对外租赁,现行政策规定,应按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因该项不动产取得时间在2016年5月1日后,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9%的税率计税。经自查,该项业务少计提销项税额2.7万元。
综上,甲公司应补提销项税额18+0.9+1.57+15.2+2.7=38.37(万元)。2022年6月税款所属期,甲公司的销项税额应为16.18+38.37=54.55(万元),期末留抵税额应为105.17+38-54.55=88.62(万元)。
甲公司2022年6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为88.62万元,2019年3月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33.13万元。根据21号公告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的规定,甲公司的增量留抵税额为88.62-33.13=55.49(万元),存量留抵税额为33.13万元。
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甲公司可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55.49×89.28%×100%=49.54(万元);同时可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33.13×89.28%×100%=29.58(万元),即甲公司可在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申请留抵退税49.54+29.58=79.12(万元)。
此时,甲公司应按税务机关核准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791200,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791200;实际收到留抵退税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791200,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791200。甲公司取得退税款后,应及时将6月税款所属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调减为9.5万元(88.62-79.12),并于8月份申报时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报791200。
税务建议
留抵税额,是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申报是否准确,直接关系到企业能否合规退还留抵税额。当前,国家税务总局在快速退还企业留抵税额的同时,还严厉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行为。住宿和餐饮业纳税人除需规避甲公司上述问题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在增值税销项税额管理方面,应准确核算住宿和餐饮服务的销售额,并按规定如实开具发票。现行政策明确,购进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笔者提醒住宿和餐饮业纳税人,切勿因客户取得餐饮服务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而将提供的餐饮服务开具为住宿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等发票,产生混淆不同税目销售额、购销不匹配等涉税风险。
在增值税进项税额管理方面,住宿和餐饮业企业需要关注加计抵减额不能申请留抵退税。从增值税抵扣的形成机制来看,加计抵减额直接用于抵减当期应纳税额,并非一般意义上凭票抵扣或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加计抵减额不参与进项税额的计算,也不会形成留抵税额,故不能退还。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泗洪县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