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政策规定,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原则上均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日之前完成收汇。为帮助纳税人更加高效、快捷地完成收汇程序,顺畅办理出口退(免)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
现行政策规定,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原则上均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日之前完成收汇。为帮助纳税人更加高效、快捷地完成收汇程序,顺畅办理出口退(免)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明确,自今年6月21日起,进一步简化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的要求。在此背景下,出口企业应该注意哪些税务处理的细节呢?
收汇时间:
关注两种特殊情况
通常情况下,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完成收汇。现行政策规定,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为货物报关出口的次年4月30日前最后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的最后一天。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政策法规科科长、“李绍红出口退税专家工作室”负责人李绍红提醒出口企业,应尤其关注两种特殊情况。
第一种情况,相关主体虽然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是存在9号公告附件1《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详见文末二维码1)中所列的特殊情况。对此,9号公告明确,纳税人留存9号公告附件2《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详见文末二维码2)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政策法规科干部吴南介绍,这些原因包括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出口商品质量原因、自然灾害等。举证材料则包括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等。
第二种情况,出口合同明确约定的最终收汇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日之后。这种情况下,根据9号公告,相关主体以合同为准,在合同约定的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举例来说,2022年8月1日,A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如果销售合同内未做收汇时间约定,那么根据现行规定,对该批货物,A公司应于2023年4月30日前最后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的最后一天之前完成收汇。如果销售合同约定A公司应在2023年8月1日完成收汇,那么根据9号公告,A公司应于2023年8月1日完成收汇。
收汇资料:
特殊情况下需报送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须报送收汇材料,留存举证材料备查即可。
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政策法规科干部吴南提示,特殊情况下,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逾期申报以及被发现用虚假材料申报退(免)税的纳税人,需要报送收汇材料。收汇资料包括银行收汇凭证、结汇水单凭证、人民币的收款凭证等。
实务中,企业如果存在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海关信用管理类别认定为失信企业、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C级等情形,其分类管理类别会被认定为四类,海关会在审单、查验、核查等环节实行严密的监管措施。对此,9号公告规定,这类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
实务中,少部分纳税人为骗取出口退税,会提供虚假收汇材料,或冒用其他公司收汇材料。当被税务机关发现时,企业需要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同时,税务机关对相应的货物照章征收增值税。如有其他证据共同证明企业骗取退税款,企业可能面临罚款、停止出口退税等行政处罚,其法定代表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风险提醒:
未按规定处理无法退税
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局长万春生提醒,纳税人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收汇并留存收汇材料,将无法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在税务机关的后续检查中,企业如被发现未按规定留存备查收汇材料,且已经办理出口退(免)税,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举例来说,B外贸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不含税价格为100万元(退税率为13%),全部收汇后办结该批次货物的出口退税。后续查验收汇情况时,税务机关发现B公司未按规定留存收汇材料,B公司应在出口退税系统中调整申报数据,负数冲减已申请的13万元(100×13%)出口退税。
值得注意的是,待纳税人收齐收汇材料、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仍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也就是说,当B公司收齐收汇材料后,可再次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此外,9号公告还明确,纳税人如存在进口商违约等特殊情形,导致确实无法收汇且无法提供合理佐证材料,出口货物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万春生表示,9号公告旨在进一步提升税务机关服务质效,以出口退税的资金“活水”,护航外贸经济稳健有序发展。广大出口企业应全面掌握收汇管理方面的最新要求,按规定收汇并留存收汇材料,以便及时、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今年以来,为了方便各经营主体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出口退税“一本通”电子手册》《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1.0)》《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等8个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现行政策规定,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原则上均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日之前完成收汇。为帮助纳税人更加高效、快捷地完成收汇程序,顺畅办理出口退(免)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明确,自今年6月21日起,进一步简化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的要求。在此背景下,出口企业应该注意哪些税务处理的细节呢?
收汇时间:
关注两种特殊情况
通常情况下,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完成收汇。现行政策规定,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为货物报关出口的次年4月30日前最后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的最后一天。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政策法规科科长、“李绍红出口退税专家工作室”负责人李绍红提醒出口企业,应尤其关注两种特殊情况。
第一种情况,相关主体虽然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是存在9号公告附件1《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详见文末二维码1)中所列的特殊情况。对此,9号公告明确,纳税人留存9号公告附件2《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详见文末二维码2)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政策法规科干部吴南介绍,这些原因包括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出口商品质量原因、自然灾害等。举证材料则包括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等。
第二种情况,出口合同明确约定的最终收汇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日之后。这种情况下,根据9号公告,相关主体以合同为准,在合同约定的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举例来说,2022年8月1日,A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如果销售合同内未做收汇时间约定,那么根据现行规定,对该批货物,A公司应于2023年4月30日前最后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的最后一天之前完成收汇。如果销售合同约定A公司应在2023年8月1日完成收汇,那么根据9号公告,A公司应于2023年8月1日完成收汇。
收汇资料:
特殊情况下需报送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须报送收汇材料,留存举证材料备查即可。
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政策法规科干部吴南提示,特殊情况下,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逾期申报以及被发现用虚假材料申报退(免)税的纳税人,需要报送收汇材料。收汇资料包括银行收汇凭证、结汇水单凭证、人民币的收款凭证等。
实务中,企业如果存在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海关信用管理类别认定为失信企业、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C级等情形,其分类管理类别会被认定为四类,海关会在审单、查验、核查等环节实行严密的监管措施。对此,9号公告规定,这类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
实务中,少部分纳税人为骗取出口退税,会提供虚假收汇材料,或冒用其他公司收汇材料。当被税务机关发现时,企业需要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同时,税务机关对相应的货物照章征收增值税。如有其他证据共同证明企业骗取退税款,企业可能面临罚款、停止出口退税等行政处罚,其法定代表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风险提醒:
未按规定处理无法退税
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局长万春生提醒,纳税人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收汇并留存收汇材料,将无法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在税务机关的后续检查中,企业如被发现未按规定留存备查收汇材料,且已经办理出口退(免)税,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举例来说,B外贸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不含税价格为100万元(退税率为13%),全部收汇后办结该批次货物的出口退税。后续查验收汇情况时,税务机关发现B公司未按规定留存收汇材料,B公司应在出口退税系统中调整申报数据,负数冲减已申请的13万元(100×13%)出口退税。
值得注意的是,待纳税人收齐收汇材料、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仍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也就是说,当B公司收齐收汇材料后,可再次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此外,9号公告还明确,纳税人如存在进口商违约等特殊情形,导致确实无法收汇且无法提供合理佐证材料,出口货物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万春生表示,9号公告旨在进一步提升税务机关服务质效,以出口退税的资金“活水”,护航外贸经济稳健有序发展。广大出口企业应全面掌握收汇管理方面的最新要求,按规定收汇并留存收汇材料,以便及时、充分享受政策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