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使用过的机器为何也属于旧机电产品?
2021年9月,A公司向B海关申报进口一批阀门/溢流阀,商品编码为8481400000。B海关经查验发现,该批货物材质颜色显旧,怀疑是旧机电产品。A公司辩称,该货物是未使用过的全新产品,材质颜色显旧的原因是库存时间较长,表面铝制材质氧化发生磨损,并无实际使用的痕迹。B海关通过调阅单证资料发现,该批货物的生产日期为2000年,质量保证期为15年,属于旧机电产品,但不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经进一步调查核实,B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对A公司予以处罚。A公司认为,即便属于旧机电产品,但该商品编码并未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法检目录》),不属于法定检验商品,亦无其他检验检疫监管要求。
未使用过的机器为何也属于旧机电产品?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一)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二)未经使用,但是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三)未经使用,但是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四)新旧部件混装的;(五)经过翻新的。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旧机电产品与通常俗称的“旧货”或者使用过的产品不能简单等同。虽未经使用,但超过质量保证期或者部件明显损坏的机电产品,也属旧机电产品范畴。
在本案中,涉案货物产品说明书标注的出厂日期为2000年,标注的质量保证期为15年,进口时已超过质量保证期,符合《管理办法》对“旧机电产品”的定义,应按照旧机电产品的规定进行申报、检验和监管。
哪些旧机电产品属于法定检验商品?
依照《实施条例》规定,两类商品依法纳入法定检验:一类是列入海关总署公布的应当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另一类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的。同时,《实施条例》还专门规定,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应由海关实施检验;对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高风险进口旧机电产品,还应实施装运前检验。《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明确,需要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提前进行装运前检验;进口后,由口岸海关实施口岸查验,由目的地海关实施目的地检验。此外,《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也对相关具体检验监管措施予以明确。根据上述规定,列入《公告》附件《实施检验监管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的商品,均须实施法定检验。
海关能否对A公司进行处罚?
在本案中,经调查核实,涉案货物属于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商品编码8481400000虽未列入《法检目录》中,但已列入《实施检验监管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依照《实施条例》《管理办法》和《公告》规定,属于法定检验商品的范畴,须实施口岸查验和目的地检验,无须装运前检验。A公司将法定检验商品等同于《法检目录》商品,于法无据。A公司对依法应当实施法定检验的商品,未履行如实报检义务,违反了《实施条例》规定。依据其规定,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因此,法检商品不单纯指列入《法检目录》的商品,还包括危险化学品、旧机电产品、强制性认证商品等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实施检验的其他商品。
今年以来,为了方便各经营主体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出口退税“一本通”电子手册》《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1.0)》《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等8个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2021年9月,A公司向B海关申报进口一批阀门/溢流阀,商品编码为8481400000。B海关经查验发现,该批货物材质颜色显旧,怀疑是旧机电产品。A公司辩称,该货物是未使用过的全新产品,材质颜色显旧的原因是库存时间较长,表面铝制材质氧化发生磨损,并无实际使用的痕迹。B海关通过调阅单证资料发现,该批货物的生产日期为2000年,质量保证期为15年,属于旧机电产品,但不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经进一步调查核实,B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对A公司予以处罚。A公司认为,即便属于旧机电产品,但该商品编码并未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法检目录》),不属于法定检验商品,亦无其他检验检疫监管要求。
未使用过的机器为何也属于旧机电产品?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一)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二)未经使用,但是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三)未经使用,但是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四)新旧部件混装的;(五)经过翻新的。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旧机电产品与通常俗称的“旧货”或者使用过的产品不能简单等同。虽未经使用,但超过质量保证期或者部件明显损坏的机电产品,也属旧机电产品范畴。
在本案中,涉案货物产品说明书标注的出厂日期为2000年,标注的质量保证期为15年,进口时已超过质量保证期,符合《管理办法》对“旧机电产品”的定义,应按照旧机电产品的规定进行申报、检验和监管。
哪些旧机电产品属于法定检验商品?
依照《实施条例》规定,两类商品依法纳入法定检验:一类是列入海关总署公布的应当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另一类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的。同时,《实施条例》还专门规定,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应由海关实施检验;对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高风险进口旧机电产品,还应实施装运前检验。《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明确,需要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提前进行装运前检验;进口后,由口岸海关实施口岸查验,由目的地海关实施目的地检验。此外,《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也对相关具体检验监管措施予以明确。根据上述规定,列入《公告》附件《实施检验监管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的商品,均须实施法定检验。
海关能否对A公司进行处罚?
在本案中,经调查核实,涉案货物属于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商品编码8481400000虽未列入《法检目录》中,但已列入《实施检验监管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依照《实施条例》《管理办法》和《公告》规定,属于法定检验商品的范畴,须实施口岸查验和目的地检验,无须装运前检验。A公司将法定检验商品等同于《法检目录》商品,于法无据。A公司对依法应当实施法定检验的商品,未履行如实报检义务,违反了《实施条例》规定。依据其规定,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因此,法检商品不单纯指列入《法检目录》的商品,还包括危险化学品、旧机电产品、强制性认证商品等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实施检验的其他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