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欧洲议会通过了碳边境调节机制(也称碳边境税或碳关税,以下称“碳关税”)的修正案。
近日,欧洲议会通过了碳边境调节机制(也称碳边境税或碳关税,以下称“碳关税”)的修正案。欧盟碳关税是欧盟委员会2021年7月提出的“2030年减碳55”(Fit for 55)一揽子立法计划的核心内容,要求欧盟进口商从碳排放限制相对宽松的国家和地区进口钢铁、水泥、铝、化肥、电力等产品购买相应的碳排放额度。根据当前方案,2023年—2026年为政策过渡期,2027年正式开征,如果欧盟碳关税方案落地实施,碳关税或将成为贸易摩擦新的引爆点。
碳关税总体方案
碳关税实施初期,适用范围仅限于欧盟进口的、包含在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下的水泥、电力、化肥、钢铁、铝产品、有机化学品、塑料、氢和氨。此外,对于已加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非欧盟国家,如冰岛、列支敦士登和挪威,或者和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挂钩的国家,如瑞士等给予豁免。
碳关税的申报人为欧盟进口商。进口商首先要在欧盟专门成立的碳关税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经批准后成为“授权申报人”(登记进口商)才能进口相关产品。每一个登记进口商将在碳关税管理系统中拥有一个独立的账户。新设立或有违法记录的进口商登记时,碳关税主管部门可要求其提交保证金,以确保其履行购买碳排放额度的义务。
购买的碳排放额度根据碳排放量计算,碳排放量的计量采用国际通行做法,以化石燃料消耗量折算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为计量依据,并将产品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电力的排放也纳入了核算体系。为使进口产品和欧盟产品承担相同的碳排放成本,在碳排放额度可量化的前提下,规定了以下两种抵扣情形:为避免欧盟企业获得双重保护,在进口商应税碳排放量中可根据欧盟同类产品企业获得的碳排放免费配额相应调整;为避免进口产品被双重征税,在进口商应税碳排放量中应抵减进口产品在其生产国已经支付的碳排放额度。
欧盟进口商每进口碳排放量为1吨的商品,就购买1张电子凭证,购买的数量、价格和日期均记录在碳关税系统账户上。适用范围内的产品在进口环节通过购买电子凭证预缴税款,在次年1月—5月按年汇算清缴。在年度清缴之后,如果登记进口商要求,主管部门应回购进口商账户上多余的电子凭证,回购价格为登记进口商购买该电子凭证时所支付的价格。
任何未经登记的进口商进口需征收碳关税货物的,或者登记进口商未提交以及未按期足额提交电子凭证而进口需征收碳关税货物的,将被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每吨二氧化碳排放量100欧元,并随欧洲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的变动作相应调整。此外,欧盟成员国可根据其国家规则对未能遵守碳关税法规的企业或个人进行行政或刑事处罚。
欧盟碳关税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2023年—2026年为过渡期,在此期间,进口产品不需缴纳碳关税,但进口商须每季度提交包括当季进口产品总量、产品直接和间接排放量、在原产国应支付碳价等信息在内的报告。若货物进口到多个欧盟成员国,则申报人应在不迟于每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自主选择向某一成员国主管部门申报。过渡期不征税是欧盟用于缓解各方对碳关税反感度的策略,对出口方来说暂时是一利好。4年过渡期后,2027年将正式征收碳关税。
最新进展与变化
与欧盟理事会此前达成一致的总体方案相比,欧洲议会近日通过的碳关税修正案有较大变化,既有妥协也有增强,总体而言“退一进四”,反映出欧盟尽管面临诸多争议但坚定推进碳关税的决心。一是延长了过渡期,将碳关税正式起征时间从2026年推迟至2027年。二是扩大了适用范围,新增了有机化学品、塑料、氢和氨四类产品。三是加快了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中的免费配额退出,退出时间与过渡期同步延后一年,免费配额比例分五年逐步降低,2027年—2031年分别为93%、84%、69%、50%、25%,于2032年降至0,比原方案早3年退出。四是将使用电力的间接排放纳入排放量核算。与欧盟理事会方案仅核算直接排放不同,此次修正案还要核算产品制造过程中使用的外购电力所产生的间接排放。此外,修正案明确了碳关税收入用途以及违规惩罚力度,在欧盟层面设立集中的主管机构,将利用碳关税收入帮助最不发达国家减排。
欧洲议会通过的修正案并不意味着碳关税已经走完立法程序,因为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共享立法权,法案的通过需要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的共同修订和批准。欧委会、欧盟理事会将与欧洲议会将就碳关税内容进行最终协商,对内容达成一致后,将会得到最终的法律文本。根据欧盟的立法程序和过往立法情况,欧洲议会通过的最新法案最有可能成为最终版的欧盟碳关税法律文本。
考虑到美国和中国等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的潜在压力,欧盟既需要考虑确保碳关税的经济效率和环境政策完整性,更需要考虑与WTO规则的兼容性,避免相关成员国发起单边或多边贸易调查,甚至诉诸关税报复。因此,欧盟实施碳关税面临最大的问题是如何使其与WTO规则兼容。
贸易摩擦新引爆点
受欧盟碳关税影响比较大的将是碳密集型出口企业。众所周知,碳密集型企业往往集中在发展中国家。英国石油公司(BP)发布的《世界能源统计年鉴》(第70版)数据显示,2020年,亚太地区碳排放量占全球总排放量的一半以上,合计占比达52%。发达国家云集的欧洲和北美地区的碳排放量之和占比仅为27.7%。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碳排放量巨大的差异也让碳关税的初衷受到质疑:碳关税非常容易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遮羞布,让一些国家“打着低碳环保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可以预测,未来碳贸易壁垒很可能会成为贸易摩擦新的引爆点。
欧盟开征碳关税可能在全球引发“蝴蝶效应”,其他国家会效仿欧盟推出各自的碳关税制度和措施,甚至导致将征收行为脱离经济贸易层面而上升到政治层面,从而发展为新一轮的全球性贸易战。2021年1月,日本政府公布了“绿色增长战略”,为了确保日本企业的竞争力,下一步日本开始讨论是否实施碳关税。美国总统拜登一上任就发布行政令,“将气候危机置于美国外交政策和国家安全的核心”。从2021年4月开始,拜登政府开始认真考虑碳关税政策,随后美国参议院民主党人推出碳关税议案。英国前首相约翰逊称七国集团(G7)应建立气候同盟,英国将利用轮值主席国的机会积极推动碳关税。加拿大提出,将在保证加拿大利益优先的基础上,借助碳关税政策,减少“碳泄漏”(为逃避减排而将产品制造转移至减排政策不严格的地区,造成全球碳排放量并未得到实质性减少)问题。一旦发达国家普遍开征碳关税,将对发展中国家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严重影响出口贸易环境。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税收研究翻译基地)
今年以来,为了方便各经营主体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出口退税“一本通”电子手册》《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1.0)》《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等8个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近日,欧洲议会通过了碳边境调节机制(也称碳边境税或碳关税,以下称“碳关税”)的修正案。欧盟碳关税是欧盟委员会2021年7月提出的“2030年减碳55”(Fit for 55)一揽子立法计划的核心内容,要求欧盟进口商从碳排放限制相对宽松的国家和地区进口钢铁、水泥、铝、化肥、电力等产品购买相应的碳排放额度。根据当前方案,2023年—2026年为政策过渡期,2027年正式开征,如果欧盟碳关税方案落地实施,碳关税或将成为贸易摩擦新的引爆点。
碳关税总体方案
碳关税实施初期,适用范围仅限于欧盟进口的、包含在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下的水泥、电力、化肥、钢铁、铝产品、有机化学品、塑料、氢和氨。此外,对于已加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非欧盟国家,如冰岛、列支敦士登和挪威,或者和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挂钩的国家,如瑞士等给予豁免。
碳关税的申报人为欧盟进口商。进口商首先要在欧盟专门成立的碳关税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经批准后成为“授权申报人”(登记进口商)才能进口相关产品。每一个登记进口商将在碳关税管理系统中拥有一个独立的账户。新设立或有违法记录的进口商登记时,碳关税主管部门可要求其提交保证金,以确保其履行购买碳排放额度的义务。
购买的碳排放额度根据碳排放量计算,碳排放量的计量采用国际通行做法,以化石燃料消耗量折算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为计量依据,并将产品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电力的排放也纳入了核算体系。为使进口产品和欧盟产品承担相同的碳排放成本,在碳排放额度可量化的前提下,规定了以下两种抵扣情形:为避免欧盟企业获得双重保护,在进口商应税碳排放量中可根据欧盟同类产品企业获得的碳排放免费配额相应调整;为避免进口产品被双重征税,在进口商应税碳排放量中应抵减进口产品在其生产国已经支付的碳排放额度。
欧盟进口商每进口碳排放量为1吨的商品,就购买1张电子凭证,购买的数量、价格和日期均记录在碳关税系统账户上。适用范围内的产品在进口环节通过购买电子凭证预缴税款,在次年1月—5月按年汇算清缴。在年度清缴之后,如果登记进口商要求,主管部门应回购进口商账户上多余的电子凭证,回购价格为登记进口商购买该电子凭证时所支付的价格。
任何未经登记的进口商进口需征收碳关税货物的,或者登记进口商未提交以及未按期足额提交电子凭证而进口需征收碳关税货物的,将被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每吨二氧化碳排放量100欧元,并随欧洲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的变动作相应调整。此外,欧盟成员国可根据其国家规则对未能遵守碳关税法规的企业或个人进行行政或刑事处罚。
欧盟碳关税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2023年—2026年为过渡期,在此期间,进口产品不需缴纳碳关税,但进口商须每季度提交包括当季进口产品总量、产品直接和间接排放量、在原产国应支付碳价等信息在内的报告。若货物进口到多个欧盟成员国,则申报人应在不迟于每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自主选择向某一成员国主管部门申报。过渡期不征税是欧盟用于缓解各方对碳关税反感度的策略,对出口方来说暂时是一利好。4年过渡期后,2027年将正式征收碳关税。
最新进展与变化
与欧盟理事会此前达成一致的总体方案相比,欧洲议会近日通过的碳关税修正案有较大变化,既有妥协也有增强,总体而言“退一进四”,反映出欧盟尽管面临诸多争议但坚定推进碳关税的决心。一是延长了过渡期,将碳关税正式起征时间从2026年推迟至2027年。二是扩大了适用范围,新增了有机化学品、塑料、氢和氨四类产品。三是加快了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中的免费配额退出,退出时间与过渡期同步延后一年,免费配额比例分五年逐步降低,2027年—2031年分别为93%、84%、69%、50%、25%,于2032年降至0,比原方案早3年退出。四是将使用电力的间接排放纳入排放量核算。与欧盟理事会方案仅核算直接排放不同,此次修正案还要核算产品制造过程中使用的外购电力所产生的间接排放。此外,修正案明确了碳关税收入用途以及违规惩罚力度,在欧盟层面设立集中的主管机构,将利用碳关税收入帮助最不发达国家减排。
欧洲议会通过的修正案并不意味着碳关税已经走完立法程序,因为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共享立法权,法案的通过需要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的共同修订和批准。欧委会、欧盟理事会将与欧洲议会将就碳关税内容进行最终协商,对内容达成一致后,将会得到最终的法律文本。根据欧盟的立法程序和过往立法情况,欧洲议会通过的最新法案最有可能成为最终版的欧盟碳关税法律文本。
考虑到美国和中国等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的潜在压力,欧盟既需要考虑确保碳关税的经济效率和环境政策完整性,更需要考虑与WTO规则的兼容性,避免相关成员国发起单边或多边贸易调查,甚至诉诸关税报复。因此,欧盟实施碳关税面临最大的问题是如何使其与WTO规则兼容。
贸易摩擦新引爆点
受欧盟碳关税影响比较大的将是碳密集型出口企业。众所周知,碳密集型企业往往集中在发展中国家。英国石油公司(BP)发布的《世界能源统计年鉴》(第70版)数据显示,2020年,亚太地区碳排放量占全球总排放量的一半以上,合计占比达52%。发达国家云集的欧洲和北美地区的碳排放量之和占比仅为27.7%。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碳排放量巨大的差异也让碳关税的初衷受到质疑:碳关税非常容易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遮羞布,让一些国家“打着低碳环保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可以预测,未来碳贸易壁垒很可能会成为贸易摩擦新的引爆点。
欧盟开征碳关税可能在全球引发“蝴蝶效应”,其他国家会效仿欧盟推出各自的碳关税制度和措施,甚至导致将征收行为脱离经济贸易层面而上升到政治层面,从而发展为新一轮的全球性贸易战。2021年1月,日本政府公布了“绿色增长战略”,为了确保日本企业的竞争力,下一步日本开始讨论是否实施碳关税。美国总统拜登一上任就发布行政令,“将气候危机置于美国外交政策和国家安全的核心”。从2021年4月开始,拜登政府开始认真考虑碳关税政策,随后美国参议院民主党人推出碳关税议案。英国前首相约翰逊称七国集团(G7)应建立气候同盟,英国将利用轮值主席国的机会积极推动碳关税。加拿大提出,将在保证加拿大利益优先的基础上,借助碳关税政策,减少“碳泄漏”(为逃避减排而将产品制造转移至减排政策不严格的地区,造成全球碳排放量并未得到实质性减少)问题。一旦发达国家普遍开征碳关税,将对发展中国家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严重影响出口贸易环境。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税收研究翻译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