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具有经营业务广泛、经营模式多样等特点,涉及的税收政策和税务处理往往比较复杂。
跨国公司具有经营业务广泛、经营模式多样等特点,涉及的税收政策和税务处理往往比较复杂。笔者在实务工作中发现,部分跨国企业下属子公司存在政策理解较为片面,“想当然”进行跨境业务涉税处理的情况,很可能引发税务风险。
案例:跨境业务风险集中
境外跨国公司K集团是行业领先的高端轴承制造企业,母公司仅承担总部管理职责,通过在全球设立的9家全职能子公司,实现产品的本地化研发与供应。M公司是K集团在中国设立的唯一一家生产研发基地,同时承担为集团内其他子公司产品开拓境内市场的职能。
税务机关对M公司2017年—2019年的纳税申报情况开展风险应对时发现,M公司的税务风险主要集中在跨境业务上,具体包括不符合条件的跨境服务享受了免税优惠、不合规的跨境关联劳务费用作了税前扣除处理、未按时就跨境特许权使用费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等。在税务干部的辅导下,M公司调整了错误,并补缴相应税款。
风险点一:免税优惠错误享受
税务机关对M公司2017年—2019年增值税申报情况比对分析后,发现企业每年均申报1000万元以上的免税服务收入。作为一家年销售2亿元左右的制造业企业,长期存在大额免税服务收入,与正常的商业逻辑不符。
经M公司自查,集团内其他子公司向中国市场销售产品和采购原材料时,M公司提供客户开发、合同谈签和资料翻译等服务,并按照签约合同金额的5%收取服务费。企业财务人员认为,该业务是向境外关联公司提供的服务,可以适用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并已于2016年10月向税务机关进行免税备案。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部分符合条件的跨境应税行为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此类跨境应税行为,应符合“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条件,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M公司提供的服务属于商务辅助服务范畴,服务对象是境外企业,从形式上看满足适用免税政策的条件。但进一步分析发现,此项服务的标的物包括境外企业出口到我国的货物,以及境内企业用于出口的国内货物,不符合“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前置条件,不能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需要提醒的是,免税备案不等于免税审批,备案环节是企业告知税务机关发生了此类业务,税务机关有权开展事后核查管理,并对实际情况不符合免税条件的业务进行调整处理。
风险点二:税前扣除不够合规
税务机关分析M公司《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发现,企业每年向母公司K集团支付大额关联劳务费用,M公司将这些费用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财务人员解释,母公司作为总部管理机构,提供财务审计、人力资源管理、法律咨询和技术支持等服务,并按照相同的分配规则向全体子公司收取费用。M公司与母公司相关合同的计费条款显示:各类关联劳务交易的计费基础,是总部对应职能部门的年度支出总额,按照服务的不同类别,分别以各子公司的销售金额、员工人数或支持时长等权重进行分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企业与其关联方发生劳务交易支付,需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要求,且应为受益性劳务交易。其中,受益性劳务是指能够为劳务接受方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且非关联方在相同或者类似情形下,愿意购买或者愿意自行实施的劳务活动。对于未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的关联劳务交易,税务机关有权做出纳税调整处理。
从合同的具体内容来看,M公司与母公司的关联劳务交易,主要是为保障母公司的投资利益而实施的控制、管理和监督活动,M公司是否从中获得实质性的收益,有必要对相关交易进一步分析识别。经对相关业务资料的认真审核,税企双方确认,按照工作时长收取的技术支持费用符合受益性劳务要求,可以在税前扣除;其他费用均属于非受益性关联劳务支出,已税前扣除的部分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风险点三:未及时代扣代缴
税务干部在检查中发现,2019年,M公司的成本中列支了一笔商标费,但是没有代扣代缴申报记录。企业财务人员表示,M公司当年新增一条生产线,投入较大,导致经营资金较为紧张。与母公司协商后获准延期支付2019年—2022年的特许权使用费,财务处理仍按照权责发生制计入当期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中国境内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M公司如果将2019年延期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列为当年的成本项目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就需要按规定在2019年对这笔费用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根据政策要求,M公司有两个调整方案:一是对2019年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更正申报,不扣除当年度应付未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二是补充扣缴2019年特许权使用费的增值税和预提所得税,无需调整当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最终,M公司选择对2019年特许权使用费先行扣缴申报,待资金充足后再向母公司实际支付,对2020年和2021年未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也按此原则处理。
税务风险防控建议
对于跨国企业在华子公司来说,除了M公司存在的涉税风险点外,还可能在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税收协定待遇享受、关联借贷资本弱化和转让定价等方面发生税收合规性风险。笔者建议相关企业的财务人员,要加深对税收政策的学习理解,全面吃透政策内涵,同时日常工作中注重搜集保管跨境关联交易的资料,充分证明相关业务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在发生一些重大业务时,可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联系,通过申请前置税务辅导或谈签预约定价安排等,明确可能承担的纳税义务,避免产生税务风险。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武进区税务局)
今年以来,为了方便各经营主体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出口退税“一本通”电子手册》《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1.0)》《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等8个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跨国公司具有经营业务广泛、经营模式多样等特点,涉及的税收政策和税务处理往往比较复杂。笔者在实务工作中发现,部分跨国企业下属子公司存在政策理解较为片面,“想当然”进行跨境业务涉税处理的情况,很可能引发税务风险。
案例:跨境业务风险集中
境外跨国公司K集团是行业领先的高端轴承制造企业,母公司仅承担总部管理职责,通过在全球设立的9家全职能子公司,实现产品的本地化研发与供应。M公司是K集团在中国设立的唯一一家生产研发基地,同时承担为集团内其他子公司产品开拓境内市场的职能。
税务机关对M公司2017年—2019年的纳税申报情况开展风险应对时发现,M公司的税务风险主要集中在跨境业务上,具体包括不符合条件的跨境服务享受了免税优惠、不合规的跨境关联劳务费用作了税前扣除处理、未按时就跨境特许权使用费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等。在税务干部的辅导下,M公司调整了错误,并补缴相应税款。
风险点一:免税优惠错误享受
税务机关对M公司2017年—2019年增值税申报情况比对分析后,发现企业每年均申报1000万元以上的免税服务收入。作为一家年销售2亿元左右的制造业企业,长期存在大额免税服务收入,与正常的商业逻辑不符。
经M公司自查,集团内其他子公司向中国市场销售产品和采购原材料时,M公司提供客户开发、合同谈签和资料翻译等服务,并按照签约合同金额的5%收取服务费。企业财务人员认为,该业务是向境外关联公司提供的服务,可以适用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并已于2016年10月向税务机关进行免税备案。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部分符合条件的跨境应税行为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此类跨境应税行为,应符合“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条件,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M公司提供的服务属于商务辅助服务范畴,服务对象是境外企业,从形式上看满足适用免税政策的条件。但进一步分析发现,此项服务的标的物包括境外企业出口到我国的货物,以及境内企业用于出口的国内货物,不符合“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前置条件,不能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需要提醒的是,免税备案不等于免税审批,备案环节是企业告知税务机关发生了此类业务,税务机关有权开展事后核查管理,并对实际情况不符合免税条件的业务进行调整处理。
风险点二:税前扣除不够合规
税务机关分析M公司《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发现,企业每年向母公司K集团支付大额关联劳务费用,M公司将这些费用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财务人员解释,母公司作为总部管理机构,提供财务审计、人力资源管理、法律咨询和技术支持等服务,并按照相同的分配规则向全体子公司收取费用。M公司与母公司相关合同的计费条款显示:各类关联劳务交易的计费基础,是总部对应职能部门的年度支出总额,按照服务的不同类别,分别以各子公司的销售金额、员工人数或支持时长等权重进行分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企业与其关联方发生劳务交易支付,需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要求,且应为受益性劳务交易。其中,受益性劳务是指能够为劳务接受方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且非关联方在相同或者类似情形下,愿意购买或者愿意自行实施的劳务活动。对于未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的关联劳务交易,税务机关有权做出纳税调整处理。
从合同的具体内容来看,M公司与母公司的关联劳务交易,主要是为保障母公司的投资利益而实施的控制、管理和监督活动,M公司是否从中获得实质性的收益,有必要对相关交易进一步分析识别。经对相关业务资料的认真审核,税企双方确认,按照工作时长收取的技术支持费用符合受益性劳务要求,可以在税前扣除;其他费用均属于非受益性关联劳务支出,已税前扣除的部分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风险点三:未及时代扣代缴
税务干部在检查中发现,2019年,M公司的成本中列支了一笔商标费,但是没有代扣代缴申报记录。企业财务人员表示,M公司当年新增一条生产线,投入较大,导致经营资金较为紧张。与母公司协商后获准延期支付2019年—2022年的特许权使用费,财务处理仍按照权责发生制计入当期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中国境内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M公司如果将2019年延期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列为当年的成本项目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就需要按规定在2019年对这笔费用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根据政策要求,M公司有两个调整方案:一是对2019年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更正申报,不扣除当年度应付未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二是补充扣缴2019年特许权使用费的增值税和预提所得税,无需调整当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最终,M公司选择对2019年特许权使用费先行扣缴申报,待资金充足后再向母公司实际支付,对2020年和2021年未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也按此原则处理。
税务风险防控建议
对于跨国企业在华子公司来说,除了M公司存在的涉税风险点外,还可能在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税收协定待遇享受、关联借贷资本弱化和转让定价等方面发生税收合规性风险。笔者建议相关企业的财务人员,要加深对税收政策的学习理解,全面吃透政策内涵,同时日常工作中注重搜集保管跨境关联交易的资料,充分证明相关业务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在发生一些重大业务时,可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联系,通过申请前置税务辅导或谈签预约定价安排等,明确可能承担的纳税义务,避免产生税务风险。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武进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