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包括与海关业务密切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海关行…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包括与海关业务密切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海关稽查条例》)4部行政法规。
本次修改是202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后的配套立法,主要内容是为了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对海关管理相对人法律责任的同步调整。此次修改尤其对报关企业、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法律责任影响较大,本文将对具体情况进行介绍。
主体一:报关企业
删除“撤销注册登记”“予以取缔”。2021年《海关法》修改后,取消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实行备案制度,报关企业“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事宜”“未经海关注册登记从事报关业务”的违法情形不再存在,因此在法律责任方面相应删去“撤销注册登记”“予以取缔”。
保留“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追究刑事责任”。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改为备案后,依然要正确履行法定义务。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报关企业对委托人提供的报关事项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不实情形的,仍可能被处以罚款;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未经海关备案从事报关活动的,仍可能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将被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调整“禁止从事报关活动”。为做到“守法便利,违法惩戒”,在《海关法》调整报关企业的管理为备案制后,海关继续加强对报关行业的合规管理。修改后的《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对“报关企业未尽合理审查义务,情节严重的”“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情节严重的”“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构成走私犯罪或者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等严重违法情形的法律责任,从“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调整为“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为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海关作出“禁止从事报关活动”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主体二: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
删除“吊销检验鉴定资格证书”。2021年《商检法》修改后,取消了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的行政许可,海关不再颁发“检验鉴定资格证书”,这类企业“擅自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超出其业务范围”的违法情形也不复存在,因此修改后的《商检法实施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对应删去“吊销检验鉴定资格证书”。
保留“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检验鉴定业务”。修改后的《商检法实施条例》仍然规定,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企业如果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扰乱检验鉴定秩序的,海关将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检验鉴定业务。
新增“从事法检商品检验的,国家对采信检验机构实行目录管理”。虽然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不再采取许可准入,但修改后的《商检法》第六条新增一款,对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海关可以采信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海关总署对前述检验机构实行目录管理。
主体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删除“撤销注册登记”“予以取缔”。2021年《海关法》修改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手续的,与报关企业一样,不再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改为依法向海关备案。修改后的《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未向海关备案从事报关业务的”,海关可以处以罚款,不再有“撤销注册登记”“予以取缔”的情形。
保留“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追究刑事责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除了在通关环节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外,作为“被稽查人”时,还应当遵守《海关稽查条例》相关规定。海关稽查时,“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拒绝、拖延向海关提供账簿、单证”等的,在日常经营中“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保管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等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关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被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调整“禁止从事报关活动”。修改后的《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海关稽查条例》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原有法律责任之一“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调整为“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例如,进出口收发货人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隐瞒重要事实,拒绝、拖延向海关提供账簿单证等资料,转移、藏匿、篡改、毁弃报关单证等资料,情节严重的,均会被禁止从事报关活动。
今年以来,为了方便各经营主体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出口退税“一本通”电子手册》《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1.0)》《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等8个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包括与海关业务密切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海关稽查条例》)4部行政法规。
本次修改是202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后的配套立法,主要内容是为了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对海关管理相对人法律责任的同步调整。此次修改尤其对报关企业、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法律责任影响较大,本文将对具体情况进行介绍。
主体一:报关企业
删除“撤销注册登记”“予以取缔”。2021年《海关法》修改后,取消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实行备案制度,报关企业“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事宜”“未经海关注册登记从事报关业务”的违法情形不再存在,因此在法律责任方面相应删去“撤销注册登记”“予以取缔”。
保留“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追究刑事责任”。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改为备案后,依然要正确履行法定义务。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报关企业对委托人提供的报关事项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不实情形的,仍可能被处以罚款;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未经海关备案从事报关活动的,仍可能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将被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调整“禁止从事报关活动”。为做到“守法便利,违法惩戒”,在《海关法》调整报关企业的管理为备案制后,海关继续加强对报关行业的合规管理。修改后的《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对“报关企业未尽合理审查义务,情节严重的”“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情节严重的”“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构成走私犯罪或者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等严重违法情形的法律责任,从“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调整为“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为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海关作出“禁止从事报关活动”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主体二: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
删除“吊销检验鉴定资格证书”。2021年《商检法》修改后,取消了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的行政许可,海关不再颁发“检验鉴定资格证书”,这类企业“擅自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超出其业务范围”的违法情形也不复存在,因此修改后的《商检法实施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对应删去“吊销检验鉴定资格证书”。
保留“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检验鉴定业务”。修改后的《商检法实施条例》仍然规定,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企业如果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扰乱检验鉴定秩序的,海关将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检验鉴定业务。
新增“从事法检商品检验的,国家对采信检验机构实行目录管理”。虽然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不再采取许可准入,但修改后的《商检法》第六条新增一款,对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海关可以采信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海关总署对前述检验机构实行目录管理。
主体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删除“撤销注册登记”“予以取缔”。2021年《海关法》修改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手续的,与报关企业一样,不再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改为依法向海关备案。修改后的《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未向海关备案从事报关业务的”,海关可以处以罚款,不再有“撤销注册登记”“予以取缔”的情形。
保留“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追究刑事责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除了在通关环节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外,作为“被稽查人”时,还应当遵守《海关稽查条例》相关规定。海关稽查时,“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拒绝、拖延向海关提供账簿、单证”等的,在日常经营中“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保管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等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关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被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调整“禁止从事报关活动”。修改后的《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海关稽查条例》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原有法律责任之一“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调整为“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例如,进出口收发货人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隐瞒重要事实,拒绝、拖延向海关提供账簿单证等资料,转移、藏匿、篡改、毁弃报关单证等资料,情节严重的,均会被禁止从事报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