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对于文化产业发展进行了多方位的支持,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等费种。这里分税(费)种对我国现行支持文化产业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和点评,供相关纳税人参考。
税收对于文化产业发展进行了多方位的支持,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等费种。这里分税(费)种对我国现行支持文化产业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和点评,供相关纳税人参考。
1.图书批发、零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主要内容: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销售进口图书享受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69号)
◎主要内容: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进口的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文献、报刊及其他资料(包括只读光盘、缩微平片、胶卷、地球资源卫星照片、科技和教学声像制品)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
2.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6年修订)》
◎主要内容: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3.符合条件的文化活动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主要内容:自2016年5月1日起,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主要内容: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4.电影及有线电视相关收入免征增值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主要内容:2019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5.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过程中,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主要内容:2009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增值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6.其他免征增值税优惠。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主要内容: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主要内容:2016年5月1日起,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免征增值税;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
◎主要内容: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部分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具体包括7种情况,一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单位的税收优惠对象最多是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二是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三是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四是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五是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六是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七是10号公告附件1的19种图书、报纸和期刊。
除上文列出的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之外,其他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对列入10号公告附件2的3种综合类报纸和10种行业专业类报纸,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主要内容:2018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后,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文件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主要内容:2016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是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面向网络动漫或手机动漫格式的适配压缩转码服务;二是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转让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文件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主要内容:2016年5月1日起,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的相关收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需要注意的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税的纳税人只按免征增值税享受优惠;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征税的纳税人可以享受零税率优惠,具体操作上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1.电影行业企业延长亏损结转时间。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主要内容:从事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业务的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上述优惠对象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2.动漫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
◎文件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主要内容:2009年1月1日起,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2019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开展创意设计活动的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文件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
◎主要内容:2016年1月1日起,除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外,开展创意设计活动的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财税〔2015〕119号文件明确,开展创意设计活动的企业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2016年1月1日起,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值得注意的是,财税〔2018〕99号和6号公告明确,2018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75%。
4.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主要内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如果是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完成转制的企业,可以从2019年1月1日开始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5.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可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文件名称:《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
◎主要内容:在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领域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点,将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内容纳入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有关部门颁发的文化类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订)》
◎主要内容:2019年1月1日起,个人获得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享受免缴纳个人所得税优惠。
7.稿酬所得减计收入。
◎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订)》
◎主要内容:稿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个人所得税。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免征房产税、契税等税费。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主要内容: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自用的房产可继续免征五年房产税。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2.符合条件的文化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主要内容: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符合条件的文化事业单位的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
◎主要内容: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4.部分发行单位间订立凭证,免征印花税优惠。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2号]
◎主要内容:各类图书、报刊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免征印花税。
5.文化事业建设费可在50%的幅度内减征。
◎文件名称:《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主要内容:2019年7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
今年以来,为了方便各经营主体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出口退税“一本通”电子手册》《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1.0)》《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等8个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税收对于文化产业发展进行了多方位的支持,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等费种。这里分税(费)种对我国现行支持文化产业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和点评,供相关纳税人参考。
1.图书批发、零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主要内容: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销售进口图书享受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69号)
◎主要内容: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进口的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文献、报刊及其他资料(包括只读光盘、缩微平片、胶卷、地球资源卫星照片、科技和教学声像制品)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
2.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6年修订)》
◎主要内容: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3.符合条件的文化活动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主要内容:自2016年5月1日起,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主要内容: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4.电影及有线电视相关收入免征增值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主要内容:2019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5.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过程中,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主要内容:2009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增值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6.其他免征增值税优惠。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主要内容: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主要内容:2016年5月1日起,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免征增值税;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
◎主要内容: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部分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具体包括7种情况,一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单位的税收优惠对象最多是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二是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三是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四是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五是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六是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七是10号公告附件1的19种图书、报纸和期刊。
除上文列出的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之外,其他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对列入10号公告附件2的3种综合类报纸和10种行业专业类报纸,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主要内容:2018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后,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文件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主要内容:2016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是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面向网络动漫或手机动漫格式的适配压缩转码服务;二是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转让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文件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主要内容:2016年5月1日起,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的相关收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需要注意的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税的纳税人只按免征增值税享受优惠;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征税的纳税人可以享受零税率优惠,具体操作上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1.电影行业企业延长亏损结转时间。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主要内容:从事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业务的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上述优惠对象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2.动漫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
◎文件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主要内容:2009年1月1日起,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2019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开展创意设计活动的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文件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
◎主要内容:2016年1月1日起,除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外,开展创意设计活动的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财税〔2015〕119号文件明确,开展创意设计活动的企业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2016年1月1日起,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值得注意的是,财税〔2018〕99号和6号公告明确,2018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75%。
4.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主要内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如果是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完成转制的企业,可以从2019年1月1日开始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5.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可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文件名称:《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
◎主要内容:在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领域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点,将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内容纳入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有关部门颁发的文化类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订)》
◎主要内容:2019年1月1日起,个人获得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享受免缴纳个人所得税优惠。
7.稿酬所得减计收入。
◎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订)》
◎主要内容:稿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个人所得税。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免征房产税、契税等税费。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主要内容: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自用的房产可继续免征五年房产税。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2.符合条件的文化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主要内容: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符合条件的文化事业单位的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
◎主要内容: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4.部分发行单位间订立凭证,免征印花税优惠。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2号]
◎主要内容:各类图书、报刊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免征印花税。
5.文化事业建设费可在50%的幅度内减征。
◎文件名称:《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主要内容:2019年7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