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通过以下案例,一起学习在此种情况下如何操作可以按时申报出口退(免)税并降低企业纳税风险~
2022年初顺义区外贸进出口实现“开门红”,特别是天竺综保区进出口拉动效应明显,1-2月进出口总额128.3亿元,同比增长34.4%。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部分企业无法及时收汇,导致收汇手续逾期,对是否还能按时申报出口退(免)税存在担忧,我们通过以下案例,一起学习在此种情况下如何操作可以按时申报出口退(免)税并降低企业纳税风险~
典型案例
我单位为天竺综保区一家大型制造业企业,产品以出口外销为主。受国外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2021年的出口订单,目前还有部分外汇没有收齐。眼看就要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了,如果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还能不能申报出口退(免)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受疫情影响收汇比较困难,那么怎么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呢?
答:在2022年6月21日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企业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应区分具体情形,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即可视同收汇处理,不影响其出口退(免)税申报。
在2022年6月21日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八条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公告附件1《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
注意,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需报送收汇资料,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各类情形提供举证材料的要求不同:
如果是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
如果是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如果是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以下任一资料: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进口商所在地破产清算机构出具的证明、债权申报证明。
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资料。
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提供相关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险理赔单据、赔款入账流水等资料。
其他具体情形及举证材料要求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附件1
今年以来,为了方便各经营主体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出口退税“一本通”电子手册》《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1.0)》《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等8个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2022年初顺义区外贸进出口实现“开门红”,特别是天竺综保区进出口拉动效应明显,1-2月进出口总额128.3亿元,同比增长34.4%。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部分企业无法及时收汇,导致收汇手续逾期,对是否还能按时申报出口退(免)税存在担忧,我们通过以下案例,一起学习在此种情况下如何操作可以按时申报出口退(免)税并降低企业纳税风险~
典型案例
我单位为天竺综保区一家大型制造业企业,产品以出口外销为主。受国外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2021年的出口订单,目前还有部分外汇没有收齐。眼看就要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了,如果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还能不能申报出口退(免)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受疫情影响收汇比较困难,那么怎么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呢?
答:在2022年6月21日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企业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应区分具体情形,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即可视同收汇处理,不影响其出口退(免)税申报。
在2022年6月21日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八条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公告附件1《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
注意,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需报送收汇资料,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各类情形提供举证材料的要求不同:
如果是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
如果是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如果是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以下任一资料: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进口商所在地破产清算机构出具的证明、债权申报证明。
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资料。
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提供相关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险理赔单据、赔款入账流水等资料。
其他具体情形及举证材料要求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