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税收政策提要(2022年3月)
一、新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国务院印发《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决定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同步修订《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发布),贯彻落实新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顺利实施。
二、市监总局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第52号令,公布施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细则规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各级登记机关依法履行登记管理职责,执行全国统一的登记管理政策文件和规范要求,使用统一的登记材料、文书格式,以及省级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系统,优化登记办理流程,推行网上办理等便捷方式,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登记管理服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等类型依法登记。实施细则自3月1日起施行。
三、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扩围延续。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六税两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同步印发《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明确相关征管口径,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四、中小微企业新购置设备器具按金额年限可享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增值税有优惠。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一是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二是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三是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六、五部门明确2022年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程序条件和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号),明确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有关程序、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通。包括《若干政策》第(一)条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线宽小于65纳米(含)、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的清单;《若干政策》第(三)、(六)、(七)、(八)条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5号)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含)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靶材、光刻胶、掩模版、封装载板、抛光垫、抛光液、8英寸及以上硅单晶、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和承建企业的清单。
七、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升级。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两部委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实施力度。自2022年4月1日,一是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二是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三是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同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明确有关征管事项。
九、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底前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同步印发《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明确有关征管事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前已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规定转登记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相关规定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2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升级优惠。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自2022年1月1日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三部门发布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十条意见。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税总所得发〔2022〕25号印发),加强网络直播账号注册管理。加强网络直播账号分级分类管理。配合开展执法活动。积极营造网络直播公平竞争环境。维护商家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规范税收服务和征缴。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信息共享。加强联合奖惩。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区分和界定网络直播发布者各类收入来源及性质,并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通过成立网络直播发布者“公会”、借助第三方企业或者与网络直播发布者签订不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免责协议等方式,转嫁或者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策划、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实施逃避税。各级税务部门要优化税费宣传辅导,促进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网络直播发布者税法遵从,引导网络直播发布者规范纳税、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对其原则上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所得税;切实规范网络直播平台和相关第三方企业委托代征、代开发票等税收管理;进一步加强税收大数据分析,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依法查处偷逃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对为网络直播发布者违法违规策划、帮助实施偷逃税行为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依法严肃处理和公开曝光。
十二、2022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新增25项具体措施。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措施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2〕24号),在今年1月首批推出5大类20项80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基础上,进一步结合纳税人缴费人新需求,在原有类别和事项框架下,新推出25条具体措施,让纳税人缴费人享受更快捷、更规范、更有感的服务。一是“诉求响应更及时”方面新增:试点开展“税意达”行为洞察研究,落实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落实落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完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风险应对工作机制,多渠道收集纳税人咨询集中、反映较多的政策问题,进一步推广“马丽工作室”为民服务相关经验做法。二是“智慧办理更便捷”方面新增:推行不动产登记全流程网上办税模式,优化电子税务局印花税申报功能,结合印花税法的实施,探索试验在申报期的不同时间点向纳税人发送不同的提示提醒信息,编制发布保留的税务证明事项清单,进一步推进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三是“分类服务更精细”方面新增: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引导大企业集团健全税务风险内部控制体系,与全国工商联联合开展深化“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推进社保经办和缴费业务线上“一窗通办”、线下“一厅联办”,推进职业伤害保障制度试点工作,优化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单,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中可以重新使用预填服务。四是“执法监管更公正”方面新增:修订省及以下税务机关权责清单,将纳税人缴费人通过不同渠道反映的重点问题线索纳入2022年税收重点工作督查,推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修订工作。五是“税收共治更聚力”方面新增:实现税务信息数据接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举办国家(地区)税务部门主题日活动,协助举办第三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有条件的地区积极联合市场监管、人社、医保等其他政府部门出台办法,为守信纳税人推出更多激励措施。
十三、“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2.0版”来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推出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2.0版”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2〕32号),在年初已陆续出台105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的基础上,再推出16条便民办税缴费新措施,升级形成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2.0版”。新增16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一是聚焦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新要求,更好提升为民办实事质效。开展“一把手走流程”工作。关注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回应纳税人缴费人诉求。分层次开展精准推送。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二是聚焦落实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新部署,更好助力纳税人缴费人享受政策红利。深化税收宣传月活动。拓展政策宣传渠道。强化政策培训辅导。完善信息系统功能。健全直联工作机制。三是聚焦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新挑战,更好增强市场主体活力。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完善非税收入制度建设。引导个体工商户积累信用资产。优化代开发票管理。规范核定征收管理。完善新型动态精准监管机制。
今年以来,为了方便各经营主体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出口退税“一本通”电子手册》《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1.0)》《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等8个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一、新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国务院印发《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决定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同步修订《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发布),贯彻落实新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顺利实施。
二、市监总局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第52号令,公布施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细则规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各级登记机关依法履行登记管理职责,执行全国统一的登记管理政策文件和规范要求,使用统一的登记材料、文书格式,以及省级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系统,优化登记办理流程,推行网上办理等便捷方式,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登记管理服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等类型依法登记。实施细则自3月1日起施行。
三、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扩围延续。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六税两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同步印发《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明确相关征管口径,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四、中小微企业新购置设备器具按金额年限可享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增值税有优惠。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一是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二是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三是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六、五部门明确2022年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程序条件和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号),明确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有关程序、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通。包括《若干政策》第(一)条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线宽小于65纳米(含)、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的清单;《若干政策》第(三)、(六)、(七)、(八)条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5号)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含)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靶材、光刻胶、掩模版、封装载板、抛光垫、抛光液、8英寸及以上硅单晶、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和承建企业的清单。
七、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升级。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两部委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实施力度。自2022年4月1日,一是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二是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三是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同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明确有关征管事项。
九、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底前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同步印发《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明确有关征管事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前已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规定转登记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相关规定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2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升级优惠。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自2022年1月1日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三部门发布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十条意见。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税总所得发〔2022〕25号印发),加强网络直播账号注册管理。加强网络直播账号分级分类管理。配合开展执法活动。积极营造网络直播公平竞争环境。维护商家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规范税收服务和征缴。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信息共享。加强联合奖惩。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区分和界定网络直播发布者各类收入来源及性质,并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通过成立网络直播发布者“公会”、借助第三方企业或者与网络直播发布者签订不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免责协议等方式,转嫁或者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策划、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实施逃避税。各级税务部门要优化税费宣传辅导,促进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网络直播发布者税法遵从,引导网络直播发布者规范纳税、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对其原则上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所得税;切实规范网络直播平台和相关第三方企业委托代征、代开发票等税收管理;进一步加强税收大数据分析,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依法查处偷逃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对为网络直播发布者违法违规策划、帮助实施偷逃税行为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依法严肃处理和公开曝光。
十二、2022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新增25项具体措施。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措施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2〕24号),在今年1月首批推出5大类20项80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基础上,进一步结合纳税人缴费人新需求,在原有类别和事项框架下,新推出25条具体措施,让纳税人缴费人享受更快捷、更规范、更有感的服务。一是“诉求响应更及时”方面新增:试点开展“税意达”行为洞察研究,落实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落实落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完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风险应对工作机制,多渠道收集纳税人咨询集中、反映较多的政策问题,进一步推广“马丽工作室”为民服务相关经验做法。二是“智慧办理更便捷”方面新增:推行不动产登记全流程网上办税模式,优化电子税务局印花税申报功能,结合印花税法的实施,探索试验在申报期的不同时间点向纳税人发送不同的提示提醒信息,编制发布保留的税务证明事项清单,进一步推进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三是“分类服务更精细”方面新增: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引导大企业集团健全税务风险内部控制体系,与全国工商联联合开展深化“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推进社保经办和缴费业务线上“一窗通办”、线下“一厅联办”,推进职业伤害保障制度试点工作,优化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单,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中可以重新使用预填服务。四是“执法监管更公正”方面新增:修订省及以下税务机关权责清单,将纳税人缴费人通过不同渠道反映的重点问题线索纳入2022年税收重点工作督查,推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修订工作。五是“税收共治更聚力”方面新增:实现税务信息数据接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举办国家(地区)税务部门主题日活动,协助举办第三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有条件的地区积极联合市场监管、人社、医保等其他政府部门出台办法,为守信纳税人推出更多激励措施。
十三、“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2.0版”来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推出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2.0版”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2〕32号),在年初已陆续出台105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的基础上,再推出16条便民办税缴费新措施,升级形成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2.0版”。新增16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一是聚焦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新要求,更好提升为民办实事质效。开展“一把手走流程”工作。关注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回应纳税人缴费人诉求。分层次开展精准推送。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二是聚焦落实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新部署,更好助力纳税人缴费人享受政策红利。深化税收宣传月活动。拓展政策宣传渠道。强化政策培训辅导。完善信息系统功能。健全直联工作机制。三是聚焦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新挑战,更好增强市场主体活力。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完善非税收入制度建设。引导个体工商户积累信用资产。优化代开发票管理。规范核定征收管理。完善新型动态精准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