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大部分税收优惠都已实行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在此背景下,技术本身质量过关,且程序性工作“够硬”,是更好享受优惠、防范涉税风险,进而取得长足发展的制胜法宝。
企业与技术有关的收入,可以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多个税种的税收优惠。不过,可以享受优惠的技术,应属于相应税收政策法规明确的范畴,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授权或审定通过。笔者提醒相关纳税人,目前,大部分税收优惠都已实行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在此背景下,技术本身质量过关,且程序性工作“够硬”,是更好享受优惠、防范涉税风险,进而取得长足发展的制胜法宝。
税收优惠主要有哪些?
笔者在梳理后发现,与技术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确有不少。
增值税方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知识产权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1号)规定,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方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对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如何获得授权或审定?
对于可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相关政策法规都做了明确界定。
具体来看,主要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权利人依法就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享有的专有的权利。值得注意的是,自2015年10月1日起,非独占许可使用权也被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范围。
上述技术,应是已经获得授权,或通过审定的技术。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技术,申请、审定的渠道不同,具体的程序性要求也不相同,相关持有人要予以关注。
通常来说,专利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由持有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获得。专利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其中,发明专利申请的主要审查程序包含三步,依次为初步审查、公布专利申请、实质审查。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决定,发放专利权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相关授予决定,发放相关证书,予以登记和公告。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申请认定过程中,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布图设计的复印件或图样,如投入使用的,还须提供该设计的集成电路样品及其他规定资料。
植物新品种具体包括农作物新品种和植物新品种。其中,农作物新品种,应经农业农村部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植物新品种则通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审定。育种者应提交相应的申请文件,具体包括请求书、说明书和照片等。
生物医药新品种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药品,一类是中药新品种。药品在上市销售前,应由注册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药品注册申请,由其对拟上市销售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的,须向其中的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均不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向药品试制现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中药品种的审批,主要由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负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国家中药保护审批委员会的审批结论,征求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意见后,决定是否给予保护。经批准予以保护的中药品种,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中药品种保护证书》。
软件著作权申请的依据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和《计算机保护条例》。要取得软件著作权,持有人需要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版权登记申请。申请人申请时,需提交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提供源程序代码,提供用户手册、操作手册等任选文档。和许多工业产权不同,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创作完成之时即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软件著作权是否已经登记的影响。
技术诀窍能否享受优惠?
实务中,存在一种特殊的“技术”,即技术诀窍,也称专有技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写的《发展中国家发明示范法》给出的定义是:使用或者应用生产工艺或者工艺技术时的知识。严格意义上来说,技术诀窍虽然有较高的实用商业价值,但不是通过专利法等法规授权取得,通常作为商业机密进行管理。
对于技术诀窍能否享受税收优惠,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实务中,一些企业对技术诀窍采用了“一分为二”的保护方法:对非重要部分,申请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而对生产产品的独特方法,则属于商业机密,不对外进行公开。这些采用专利申请保护并取得授权的部分,是符合条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而不对外公开的商业秘密,则不能够享受税收优惠。
今年以来,为了方便各经营主体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出口退税“一本通”电子手册》《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1.0)》《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等8个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企业与技术有关的收入,可以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多个税种的税收优惠。不过,可以享受优惠的技术,应属于相应税收政策法规明确的范畴,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授权或审定通过。笔者提醒相关纳税人,目前,大部分税收优惠都已实行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在此背景下,技术本身质量过关,且程序性工作“够硬”,是更好享受优惠、防范涉税风险,进而取得长足发展的制胜法宝。
税收优惠主要有哪些?
笔者在梳理后发现,与技术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确有不少。
增值税方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知识产权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1号)规定,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方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对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如何获得授权或审定?
对于可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相关政策法规都做了明确界定。
具体来看,主要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权利人依法就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享有的专有的权利。值得注意的是,自2015年10月1日起,非独占许可使用权也被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范围。
上述技术,应是已经获得授权,或通过审定的技术。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技术,申请、审定的渠道不同,具体的程序性要求也不相同,相关持有人要予以关注。
通常来说,专利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由持有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获得。专利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其中,发明专利申请的主要审查程序包含三步,依次为初步审查、公布专利申请、实质审查。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决定,发放专利权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相关授予决定,发放相关证书,予以登记和公告。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申请认定过程中,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布图设计的复印件或图样,如投入使用的,还须提供该设计的集成电路样品及其他规定资料。
植物新品种具体包括农作物新品种和植物新品种。其中,农作物新品种,应经农业农村部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植物新品种则通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审定。育种者应提交相应的申请文件,具体包括请求书、说明书和照片等。
生物医药新品种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药品,一类是中药新品种。药品在上市销售前,应由注册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药品注册申请,由其对拟上市销售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的,须向其中的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均不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向药品试制现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中药品种的审批,主要由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负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国家中药保护审批委员会的审批结论,征求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意见后,决定是否给予保护。经批准予以保护的中药品种,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中药品种保护证书》。
软件著作权申请的依据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和《计算机保护条例》。要取得软件著作权,持有人需要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版权登记申请。申请人申请时,需提交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提供源程序代码,提供用户手册、操作手册等任选文档。和许多工业产权不同,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创作完成之时即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软件著作权是否已经登记的影响。
技术诀窍能否享受优惠?
实务中,存在一种特殊的“技术”,即技术诀窍,也称专有技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写的《发展中国家发明示范法》给出的定义是:使用或者应用生产工艺或者工艺技术时的知识。严格意义上来说,技术诀窍虽然有较高的实用商业价值,但不是通过专利法等法规授权取得,通常作为商业机密进行管理。
对于技术诀窍能否享受税收优惠,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实务中,一些企业对技术诀窍采用了“一分为二”的保护方法:对非重要部分,申请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而对生产产品的独特方法,则属于商业机密,不对外进行公开。这些采用专利申请保护并取得授权的部分,是符合条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而不对外公开的商业秘密,则不能够享受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