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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填报《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
来源:厦门税务 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本期咱们一起来学习《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的填报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本期咱们一起来学习《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的填报方法。

  一、关于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优惠政策

  《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适用于享受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优惠(含结转)的纳税人填报。

  政策一: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政策二: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上述改造投入,是指企业对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并形成该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价值的支出,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专用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

  二、《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的优化

  本次A107050表的优化,将原《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中“以前年度已抵免额”栏次进行简化,将“专用设备投资情况”固定行次变更为可增加行数的明细行次,同时增加“投资类型”、“投资额”、“抵免比例”、“可抵免税额”等填报项目,满足新政策填报需要。

  1.“以前年度已抵免额”相关栏次的优化

  ①旧《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中,“以前年度已抵免额”分为6列,第5列至第9列填报纳税人以前5个年度的已抵免税额情况,第10列“以前年度已抵免额—小计”填报以前年度已抵免税额的合计金额。

旧《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

01.png

  ②新《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中进行了简化,在第5列“以前年度已抵免额小计”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已抵免税额合计金额。

新《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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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专用设备投资情况”相关栏次的优化

  ①旧表中“专用设备投资情况”第9行、第10行、第11行填报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

旧《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

03.png

  ②新表“本年允许抵免专用设备投资情况”填报纳税人本年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可享受抵免优惠的专用设备投资类型、投资额、抵免比例和可抵免税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第9.1行、第9.2行……填报专用设备的具体信息。同时新增多个设备的可以增加行次,但每个设备仅能填报一次。

新《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

04.png

  “投资类型”: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选择填报允许抵免的专用设备类型。

  ◆“投资额”:填报本年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可享受抵免优惠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但不包括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抵免比例”:填报纳税人允许抵免专用设备投资的抵免比例。

  ◆“可抵免税额”:填报“投资额”ד抵免比例”的金额。

《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抵免税额优惠事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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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通过一个例子来看看企业2024年度发生的专用设备改造支出如何填报新版《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吧!

  【案例】某公司2024年7月对正在使用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进行了智能化改造,改造后实现智能化控制,改造过程中投入不含税金额280万元(已形成该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价值),设备调试安装费用20万元。该设备于2017年1月购置,不含税金额500万元。该公司2024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600万,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560万,没有其他税收优惠事项。

  第一步,计算抵免投资额:

  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金额=500*50%=250(万元);

  符合条件的改造投入=280万元。

  第二步,计算可抵免税额:

  按照“孰小原则”,该企业2024年度应按照250万的10%来抵免当年度的应纳税额。

  可抵免税额=250*10%=25(万元)。

  第三步,计算当年应纳税额:

  当年应纳税额=(600-560)*25%=10(万元)。

  第四步,计算结转可抵免税额:

  当年应纳税额小于可抵免税额当年可抵免税额=当年应纳税额=10(万元);

  结转可抵免税额=25-10=15(万元)。

新《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

06.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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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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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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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优惠政策

  《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适用于享受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优惠(含结转)的纳税人填报。

  政策一: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政策二: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上述改造投入,是指企业对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并形成该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价值的支出,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专用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

  二、《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的优化

  本次A107050表的优化,将原《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中“以前年度已抵免额”栏次进行简化,将“专用设备投资情况”固定行次变更为可增加行数的明细行次,同时增加“投资类型”、“投资额”、“抵免比例”、“可抵免税额”等填报项目,满足新政策填报需要。

  1.“以前年度已抵免额”相关栏次的优化

  ①旧《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中,“以前年度已抵免额”分为6列,第5列至第9列填报纳税人以前5个年度的已抵免税额情况,第10列“以前年度已抵免额—小计”填报以前年度已抵免税额的合计金额。

旧《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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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新《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中进行了简化,在第5列“以前年度已抵免额小计”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已抵免税额合计金额。

新《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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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专用设备投资情况”相关栏次的优化

  ①旧表中“专用设备投资情况”第9行、第10行、第11行填报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

旧《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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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新表“本年允许抵免专用设备投资情况”填报纳税人本年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可享受抵免优惠的专用设备投资类型、投资额、抵免比例和可抵免税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第9.1行、第9.2行……填报专用设备的具体信息。同时新增多个设备的可以增加行次,但每个设备仅能填报一次。

新《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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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类型”: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选择填报允许抵免的专用设备类型。

  ◆“投资额”:填报本年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可享受抵免优惠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但不包括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抵免比例”:填报纳税人允许抵免专用设备投资的抵免比例。

  ◆“可抵免税额”:填报“投资额”ד抵免比例”的金额。

《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抵免税额优惠事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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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某公司2024年7月对正在使用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进行了智能化改造,改造后实现智能化控制,改造过程中投入不含税金额280万元(已形成该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价值),设备调试安装费用20万元。该设备于2017年1月购置,不含税金额500万元。该公司2024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600万,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560万,没有其他税收优惠事项。

  第一步,计算抵免投资额:

  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金额=500*50%=250(万元);

  符合条件的改造投入=280万元。

  第二步,计算可抵免税额:

  按照“孰小原则”,该企业2024年度应按照250万的10%来抵免当年度的应纳税额。

  可抵免税额=250*10%=25(万元)。

  第三步,计算当年应纳税额:

  当年应纳税额=(600-560)*25%=10(万元)。

  第四步,计算结转可抵免税额:

  当年应纳税额小于可抵免税额当年可抵免税额=当年应纳税额=10(万元);

  结转可抵免税额=25-10=15(万元)。

新《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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