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今年我国六五环境日的主题为“全面绿色转型,共建美丽中国”,而绿色税制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的重要制度支撑。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今年我国六五环境日的主题为“全面绿色转型,共建美丽中国”,而绿色税制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的重要制度支撑。
消费税是绿色税制的有机组成部分。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调整优化消费税征税范围、税率,并推进部分品目征收环节后移。笔者认为,应优化消费税制度,以进一步完善绿色税制体系、激发企业绿色创新活力。
理解消费税促进企业绿色发展的作用
庇古税理论认为,当经济活动(如环境污染)产生负外部性时,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出现偏离,政府应通过征税使私人承担外部成本,即企业需要为污染行为支付额外的“遵循成本”。
1995年,哈佛大学商学院教授迈克尔·波特与范德林德提出“波特假说”,在承认“遵循成本”的同时,创造性地指出,设计得当的环境规制能够激发企业绿色创新、提高生产效率,从而部分甚至完全抵消因遵循规制而增加的成本,最终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从这两种理论可以看出,环境规制对企业同时产生两种效应:一是“遵循成本”效应,即企业为满足环境规制要求需投入额外资源,从而挤占了原本可用于其他领域的资源,产生“挤出效应”,抑制企业竞争力;二是“创新补偿”效应,即设计得当的规制能够对企业绿色创新产生激励效应,提高企业竞争力。两种效应相互博弈,共同决定环境规制的最终效果。良好的政策设计应找准适度区间,使激励效应最大化、抑制效应最小化。
影响消费税促进绿色创新效应发挥的因素分析
税收强度。多项研究证实,税收强度与企业绿色创新之间并非简单的线性关系,而是“倒U型”关系。这意味着,在税收强度较低的初期阶段,激励效应占据主导;但当税收强度超过某一阈值后,抑制效应开始占据上风。因此,税率并非越高越好,关键在于找到激励与抑制间的最优均衡点。
企业特征。激励机制或抑制机制对不同企业的影响效果不同,企业规模、融资约束、所有制、高管环保意识等均可影响机制的传导效果。有研究显示,大企业的绿色创新水平在消费税政策影响下显著提升,而小企业的绿色创新水平提升在统计学意义上不显著。这些发现共同表明,消费税制度设计需要充分考虑企业异质性,针对不同特征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的政策。
制度设计。征税范围是影响消费税绿色功能发挥的基础性因素,目前消费税的征税范围采用“正向列举式”模式,包括15个税目,一些新型的污染消费品尚未被列入征收范围,削弱了消费税的绿色调控功能。征收环节同样影响政策执行效果,当前消费税主要在生产和进口环节征收,价格信号传导链条较长,对终端消费行为的引导作用有待强化。在税收优惠规定方面,我国消费税对部分品目采用“反列举”模式,仅对列入免税清单的产品免征消费税,对未列入的产品一律征税,这就使得一些新技术、新产品可能会因为政策的滞后而被纳入征税范围。
创新类型。绿色创新的类型也会影响消费税激励机制的传导。当前,我国消费税除小汽车按排量设置差别税率(1%—40%)外,并未按照创新的技术难度或减排效果进行分层激励。消费税改革在制度设计中应考虑绿色创新的类型差异,对不同难度层次的创新提供差异化激励,对实质性绿色创新给予更大的税收优惠力度,引导企业从形式性创新向深度实质性创新转变。
推动消费税制更加“绿色化”的建议
笔者认为,应准确把握各影响因素的传导机制,在税收强度、制度设计、政策协同、创新激励等多个维度精准发力,更好发挥消费税作用,引导企业绿色创新发展。
科学设定税率区间,在适度区间内精准施策。消费税应同时发挥负外部性矫正、收入分配调节与财政收入筹集三项职能,并以此为依据分类设置科学合理的税率区间。
对于负外部性矫正类品目建议按碳排放强度、能效等级等客观指标进行分类分级,在适度区间实施差异化税率。这些品目包括成品油、电池、涂料、小汽车等,目前,小汽车已按排气量分7档征收1%—40%的差别税率,未来可进一步按碳排放强度等指标细化分级。这种设计可避免“列举式”税目更新滞后的弊端,同时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效衔接。
对于兼具负外部性矫正与财政收入筹集职能的品目应保持税率刚性。这类品目如成品油等,消费量大、需求刚性,应维持较高税率水平不轻易下调,以确保矫正功能与财政职能的双重实现。在调整方式上,应坚持“结构性微调”,即在同一税目内部对不同子目进行差异化调整,实现有增有减、精准调节,避免对所有子目不加区分地提高税率而造成对绿色产品的“误伤”。例如,对成品油中的生物柴油、可持续航空燃料等绿色燃料,可考虑研究制定优惠税率以鼓励其发展。
对于收入分配调节类品目应分档提高税率。目前,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加征10%)、游艇(10%)、高档手表(20%)、高尔夫球及球具(10%)、高档化妆品(15%)等品目已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但税目覆盖面有限、税率设置不够合理等问题依然存在。高档消费品应分档提高税率,加大对非刚需、不健康消费的调节力度。
优惠政策应更加精细。消费税减免能有效引导产业向绿色环保方向发展,形成“绿色转型—税收优惠—再投入”的良性循环。现行消费税对绿色产品的激励主要采取“达标即免税”的模式,如节能环保涂料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即可免征消费税。这种“一刀切”的优惠方式难以激励企业追求更高环保标准。应当设置更精细的分档税率,让价格信号真实反映其对环境的边际损害。通过阶梯式税率设计,激励企业不断提升技术水平,从“达标”转向“领跑”。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充分发挥激励效应。建议建立消费税税目及税收优惠的动态管理机制。以环保、能效、循环利用率为核心理念与依据,建立消费税应税产品的动态目录管理机制。具体而言,可将商品编码与国家已有的能效标识、可回收性指标等绿色标准挂钩,并设定定期评估和滚动更新机制,实现征税范围与优惠清单的双向动态调整:一是将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产品及新兴负外部性消费品及时纳入征税范围,如一次性塑料制品、含磷洗涤剂、私人飞机、高档皮具等;二是让符合绿色标准的新产品及时享受免税或低税率优惠,避免因政策更新滞后“误伤”绿色技术;三是将面向大众的刚需消费与已实现绿色转型的产品适时移出征税范围,减轻普通消费者的税收负担。这种“滚动评估”的方式,既利于基层征管部门操作,也能为企业提供稳定的投资与消费预期。
实施差异化政策设计,应对企业异质性。在不同规模、不同融资约束水平的企业中,激励机制和抑制机制的传导效应存在显著差异。应对中小企业、融资约束较强企业给予适当支持。例如,可借鉴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管经验,探索消费税简化征管流程,降低遵从成本。又如,创新“银税互动”融资协同机制,将企业的“绿色表现”、纳税缴费信用等级等转化为融资信用,形成“绿色转型—税收优惠—融资支持—再投入”的良性循环。
稳妥推进征收环节后移,放大价格信号。将消费税征收环节从生产环节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能够使税收价格信号更直接地作用于终端消费,引导消费者理性选择绿色产品。市场需求的变化将进一步传导至生产端,企业为满足绿色消费需求,将主动加大绿色技术研发投入。我国超豪华小汽车已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为其他品目改革积累了经验。应坚持分步分类原则,可考虑选取高档手表、贵重首饰等征管基础成熟的品目先行试点,再逐步向其他品目延伸。
[作者单位:沈阳工程学院经济管理与法学院。本文是辽宁省高等学校基本科研项目“‘双碳’背景下企业数字化转型对环保标准认证的影响——以辽宁企业为例”(LJ132411632090)的阶段性成果]

《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正式公布,将自7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对外投资的行政法规,把过去分散在多部门规章中的规则整合升级,并首次确立了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
《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的出台在适用范围、管理事项、国家安全、反外国制裁、责任承担等方面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 这是对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未来, 对外投资的核心能力不仅仅是找到好项目和办好前置手续, 更在于将合规贯穿于项目从立项到退…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今年我国六五环境日的主题为“全面绿色转型,共建美丽中国”,而绿色税制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的重要制度支撑。
消费税是绿色税制的有机组成部分。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调整优化消费税征税范围、税率,并推进部分品目征收环节后移。笔者认为,应优化消费税制度,以进一步完善绿色税制体系、激发企业绿色创新活力。
理解消费税促进企业绿色发展的作用
庇古税理论认为,当经济活动(如环境污染)产生负外部性时,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出现偏离,政府应通过征税使私人承担外部成本,即企业需要为污染行为支付额外的“遵循成本”。
1995年,哈佛大学商学院教授迈克尔·波特与范德林德提出“波特假说”,在承认“遵循成本”的同时,创造性地指出,设计得当的环境规制能够激发企业绿色创新、提高生产效率,从而部分甚至完全抵消因遵循规制而增加的成本,最终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从这两种理论可以看出,环境规制对企业同时产生两种效应:一是“遵循成本”效应,即企业为满足环境规制要求需投入额外资源,从而挤占了原本可用于其他领域的资源,产生“挤出效应”,抑制企业竞争力;二是“创新补偿”效应,即设计得当的规制能够对企业绿色创新产生激励效应,提高企业竞争力。两种效应相互博弈,共同决定环境规制的最终效果。良好的政策设计应找准适度区间,使激励效应最大化、抑制效应最小化。
影响消费税促进绿色创新效应发挥的因素分析
税收强度。多项研究证实,税收强度与企业绿色创新之间并非简单的线性关系,而是“倒U型”关系。这意味着,在税收强度较低的初期阶段,激励效应占据主导;但当税收强度超过某一阈值后,抑制效应开始占据上风。因此,税率并非越高越好,关键在于找到激励与抑制间的最优均衡点。
企业特征。激励机制或抑制机制对不同企业的影响效果不同,企业规模、融资约束、所有制、高管环保意识等均可影响机制的传导效果。有研究显示,大企业的绿色创新水平在消费税政策影响下显著提升,而小企业的绿色创新水平提升在统计学意义上不显著。这些发现共同表明,消费税制度设计需要充分考虑企业异质性,针对不同特征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的政策。
制度设计。征税范围是影响消费税绿色功能发挥的基础性因素,目前消费税的征税范围采用“正向列举式”模式,包括15个税目,一些新型的污染消费品尚未被列入征收范围,削弱了消费税的绿色调控功能。征收环节同样影响政策执行效果,当前消费税主要在生产和进口环节征收,价格信号传导链条较长,对终端消费行为的引导作用有待强化。在税收优惠规定方面,我国消费税对部分品目采用“反列举”模式,仅对列入免税清单的产品免征消费税,对未列入的产品一律征税,这就使得一些新技术、新产品可能会因为政策的滞后而被纳入征税范围。
创新类型。绿色创新的类型也会影响消费税激励机制的传导。当前,我国消费税除小汽车按排量设置差别税率(1%—40%)外,并未按照创新的技术难度或减排效果进行分层激励。消费税改革在制度设计中应考虑绿色创新的类型差异,对不同难度层次的创新提供差异化激励,对实质性绿色创新给予更大的税收优惠力度,引导企业从形式性创新向深度实质性创新转变。
推动消费税制更加“绿色化”的建议
笔者认为,应准确把握各影响因素的传导机制,在税收强度、制度设计、政策协同、创新激励等多个维度精准发力,更好发挥消费税作用,引导企业绿色创新发展。
科学设定税率区间,在适度区间内精准施策。消费税应同时发挥负外部性矫正、收入分配调节与财政收入筹集三项职能,并以此为依据分类设置科学合理的税率区间。
对于负外部性矫正类品目建议按碳排放强度、能效等级等客观指标进行分类分级,在适度区间实施差异化税率。这些品目包括成品油、电池、涂料、小汽车等,目前,小汽车已按排气量分7档征收1%—40%的差别税率,未来可进一步按碳排放强度等指标细化分级。这种设计可避免“列举式”税目更新滞后的弊端,同时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效衔接。
对于兼具负外部性矫正与财政收入筹集职能的品目应保持税率刚性。这类品目如成品油等,消费量大、需求刚性,应维持较高税率水平不轻易下调,以确保矫正功能与财政职能的双重实现。在调整方式上,应坚持“结构性微调”,即在同一税目内部对不同子目进行差异化调整,实现有增有减、精准调节,避免对所有子目不加区分地提高税率而造成对绿色产品的“误伤”。例如,对成品油中的生物柴油、可持续航空燃料等绿色燃料,可考虑研究制定优惠税率以鼓励其发展。
对于收入分配调节类品目应分档提高税率。目前,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加征10%)、游艇(10%)、高档手表(20%)、高尔夫球及球具(10%)、高档化妆品(15%)等品目已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但税目覆盖面有限、税率设置不够合理等问题依然存在。高档消费品应分档提高税率,加大对非刚需、不健康消费的调节力度。
优惠政策应更加精细。消费税减免能有效引导产业向绿色环保方向发展,形成“绿色转型—税收优惠—再投入”的良性循环。现行消费税对绿色产品的激励主要采取“达标即免税”的模式,如节能环保涂料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即可免征消费税。这种“一刀切”的优惠方式难以激励企业追求更高环保标准。应当设置更精细的分档税率,让价格信号真实反映其对环境的边际损害。通过阶梯式税率设计,激励企业不断提升技术水平,从“达标”转向“领跑”。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充分发挥激励效应。建议建立消费税税目及税收优惠的动态管理机制。以环保、能效、循环利用率为核心理念与依据,建立消费税应税产品的动态目录管理机制。具体而言,可将商品编码与国家已有的能效标识、可回收性指标等绿色标准挂钩,并设定定期评估和滚动更新机制,实现征税范围与优惠清单的双向动态调整:一是将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产品及新兴负外部性消费品及时纳入征税范围,如一次性塑料制品、含磷洗涤剂、私人飞机、高档皮具等;二是让符合绿色标准的新产品及时享受免税或低税率优惠,避免因政策更新滞后“误伤”绿色技术;三是将面向大众的刚需消费与已实现绿色转型的产品适时移出征税范围,减轻普通消费者的税收负担。这种“滚动评估”的方式,既利于基层征管部门操作,也能为企业提供稳定的投资与消费预期。
实施差异化政策设计,应对企业异质性。在不同规模、不同融资约束水平的企业中,激励机制和抑制机制的传导效应存在显著差异。应对中小企业、融资约束较强企业给予适当支持。例如,可借鉴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管经验,探索消费税简化征管流程,降低遵从成本。又如,创新“银税互动”融资协同机制,将企业的“绿色表现”、纳税缴费信用等级等转化为融资信用,形成“绿色转型—税收优惠—融资支持—再投入”的良性循环。
稳妥推进征收环节后移,放大价格信号。将消费税征收环节从生产环节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能够使税收价格信号更直接地作用于终端消费,引导消费者理性选择绿色产品。市场需求的变化将进一步传导至生产端,企业为满足绿色消费需求,将主动加大绿色技术研发投入。我国超豪华小汽车已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为其他品目改革积累了经验。应坚持分步分类原则,可考虑选取高档手表、贵重首饰等征管基础成熟的品目先行试点,再逐步向其他品目延伸。
[作者单位:沈阳工程学院经济管理与法学院。本文是辽宁省高等学校基本科研项目“‘双碳’背景下企业数字化转型对环保标准认证的影响——以辽宁企业为例”(LJ132411632090)的阶段性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