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当建筑拆除重建,拆除部分意味着原固定资产的部分已经实质性改变或终止使用,其账面价值通常不应直接计入新固定资产成本。
问题:拆除固定资产储煤棚后,折旧未提完且无残值收入,如何处理营业外支出部分?
该问题涉及到固定资产(建筑)拆除后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而对于建筑物拆除后,通常又有重建和不重建的两种情形。
拆除固定资产储煤棚后,折旧未提完且无残值收入,营业外支出部分的处理需区分拆除后重建和不重建两种情况。
一、拆除后不重建
(一)会计处理
1.先将储煤棚的账面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如有)
贷:固定资产
2.拆除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如支付拆除工人费用等。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付职工薪酬等
3.拆除后无残值收入,固定资产清理账户最终余额即为营业外支出金额。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二)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企业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收集整理并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如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相关资料、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等,以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据此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应的营业外支出。
二、拆除后重建
(一)会计处理
拆除后重建的会计处理,与拆除后不重建的处理一致,不再赘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及其应用指南,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当建筑拆除重建,拆除部分意味着原固定资产的部分已经实质性改变或终止使用,其账面价值通常不应直接计入新固定资产成本。一般是先将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拆除过程中的收支也在该科目反映,最终“固定资产清理”的余额结转至营业外收支等科目。
新建储煤棚支出单独计入在建工程,完工后转入固定资产,重新计提折旧。
(二)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规定,该储煤棚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重置后的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
因此,拆除后重建的情形下,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存在差异。
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储煤棚净值部分,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作纳税调增处理。
重建的储煤棚由于会计核算固定资产原值与计税基础存在差异,导致会计折旧金额与税法金额不一致,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在实际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未超过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当固定资产会计折旧金额小于税法折旧金额时,未超过税法规定标准,可按会计折旧金额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这表明会计折旧年限短于税法规定时,会计折旧额大于税法折旧额,应按税法金额税前扣除;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规定时,通常按会计折旧金额扣除,若税法另有规定则按税法规定处理。
因此,重建的储煤棚由于会计核算固定资产原值小于计税基础,导致会计折旧金额小于税法折旧金额的,在会计折旧期间不做纳税调整,等到会计折旧结束后继续按税法折旧金额税前扣除(做纳税调减)。

问题:拆除固定资产储煤棚后,折旧未提完且无残值收入,如何处理营业外支出部分?
该问题涉及到固定资产(建筑)拆除后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而对于建筑物拆除后,通常又有重建和不重建的两种情形。
拆除固定资产储煤棚后,折旧未提完且无残值收入,营业外支出部分的处理需区分拆除后重建和不重建两种情况。
一、拆除后不重建
(一)会计处理
1.先将储煤棚的账面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如有)
贷:固定资产
2.拆除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如支付拆除工人费用等。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付职工薪酬等
3.拆除后无残值收入,固定资产清理账户最终余额即为营业外支出金额。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二)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企业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收集整理并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如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相关资料、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等,以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据此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应的营业外支出。
二、拆除后重建
(一)会计处理
拆除后重建的会计处理,与拆除后不重建的处理一致,不再赘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及其应用指南,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当建筑拆除重建,拆除部分意味着原固定资产的部分已经实质性改变或终止使用,其账面价值通常不应直接计入新固定资产成本。一般是先将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拆除过程中的收支也在该科目反映,最终“固定资产清理”的余额结转至营业外收支等科目。
新建储煤棚支出单独计入在建工程,完工后转入固定资产,重新计提折旧。
(二)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规定,该储煤棚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重置后的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
因此,拆除后重建的情形下,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存在差异。
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储煤棚净值部分,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作纳税调增处理。
重建的储煤棚由于会计核算固定资产原值与计税基础存在差异,导致会计折旧金额与税法金额不一致,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在实际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未超过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当固定资产会计折旧金额小于税法折旧金额时,未超过税法规定标准,可按会计折旧金额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这表明会计折旧年限短于税法规定时,会计折旧额大于税法折旧额,应按税法金额税前扣除;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规定时,通常按会计折旧金额扣除,若税法另有规定则按税法规定处理。
因此,重建的储煤棚由于会计核算固定资产原值小于计税基础,导致会计折旧金额小于税法折旧金额的,在会计折旧期间不做纳税调整,等到会计折旧结束后继续按税法折旧金额税前扣除(做纳税调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