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最新动态 > 财税干货
分享
创投企业按照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及时合规办理备案,避免陷入实操误区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余必孝 周霍然

4月24日,《中国税务报税费政策专刊》B2版刊发文章,介绍了创投企业不同核算方式下,其个人合伙人缴纳所得税的不同情况。

  4月24日,《中国税务报·税费政策专刊》B2版刊发文章,介绍了创投企业不同核算方式下,其个人合伙人缴纳所得税的不同情况。笔者发现,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凭借差异化的计税形式,成为越来越多合伙制创投企业的选择。但在实务操作中,一些纳税人因对政策理解不透彻,陷入操作误区,不仅无法顺利享受税收优惠,还可能面临补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等风险。

  误区一:未按要求办理资质备案

  创投企业取得资质认定,是其能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的前提条件。实务中,部分企业因对资质要求理解偏差,易陷入两类误区,导致无法适用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

  部分创投企业和个人合伙人错误地认为,只要实际从事创投业务,或企业名称中带有“创投”等关键字,无须向发展改革等部门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办理备案,可直接在税务部门办理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备案,并选择按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有部分企业在发展改革等部门或中基协办理备案时,未严格按照政策要求选择“创业投资基金”类型,误选“股权投资基金”等其他类型,导致因备案类型不符合规定,而不具备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的基础条件。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等政策规定,可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的创投企业,应是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也就是说,创投企业要么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要求,通过“全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在线提交材料等方式,向当地发展改革等部门申请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要么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由符合条件的创投基金管理人向中基协申请完成“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当然,两种备案渠道并不冲突,且互相独立,创投企业既可以选择在发展改革等部门备案,也可以选择在中基协备案,还可以同时在这两个部门办理备案。

  误区二:对核算方式备案持观望态度

  实务中,部分企业取得创投资质后,暂不向税务部门办理核算方式备案,待项目退出、收益确定后,再根据预计收益情况选择更有利的核算方式。这种做法会导致其个人合伙人无法享受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税收优惠,只能按照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且无法追溯调整;个人合伙人已按20%税率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创投企业,存在被税务机关责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或行政处罚的风险。

  例如,2024年1月,甲创投企业在中基协成功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类型。2024年—2025年期间,甲创投企业未产生大额收益,因此未在税务部门办理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选择整体核算方式,并据实扣除成本费用。甲创投企业预计,2026年5月将产生大额股权转让所得,经测算发现,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比整体核算更“划算”,遂于2026年1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备案,并按20%的税率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4号公告第六条明确,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同时,政策明确要求,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如需调整核算方式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因此,对甲创投企业而言,其2024年未按规定办理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就视为2024年—2026年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如需调整核算方式,应在2027年1月31日前办理备案。该企业2026年1月补办备案的行为,无法改变2026年度的核算方式,其将2026年度按20%税率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不符合政策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调整。

  需要提醒的是,创投企业如选择使用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须注意3年的“锁定期”,把握好时间节点及时完成税务备案,避免后续纳税调整、缴纳滞纳金等。

  误区三:待到备案前才匆忙准备资料

  实务中,一些创投企业对核算方式备案重视不足,待到不得不去备案时,才匆忙准备资料。

  按照24号公告等政策规定,创投企业应该及时通过“全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在线提交材料等方式,向当地发展改革等部门申请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或由符合条件的创投基金管理人向中基协申请完成“创业投资基金”备案。

  创投基金若主要投资初创期非上市企业,应在设立之初明确其经营范围包含创业投资,注册资本及投资人等方面应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以便未来可以顺利进行“创投企业”或“创投基金”的备案,从源头规避资质不符的风险。同时,应关注其他部门备案类型的选择,避免因备案类型误选带来后续税务合规风险。

  创投企业应提前做好核算方式选择,若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应在创投资质备案完成后30日内,及时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填报《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如果逾期未备案,将被视为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方式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务操作中,创投企业可以前往经营所得申报页面,如系统提示“被投资单位已备案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不能申报经营所得”等阻断经营所得申报类提醒,代表已经成功办理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若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满3年需变更为整体核算,或整体核算方式满3年需变更为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创投企业需提前规划,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完成重新备案,避免出现备案断档,确保核算方式的连续性与合规性。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税率查询.png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相关推荐

  • 税收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国际经验

    服务业被认为具有更高的附加值和创造性,因而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其发展程度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

  • 激励与抑制:推动消费税的“绿色化”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今年我国六五环境日的主题为“全面绿色转型,共建美丽中国”,而绿色税制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的重要制度支撑。

  • 以数字化转型为契机,探索加强发票管理

    发票是经济活动的“数字身份证”,也是税收征管的“神经末梢”。在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加速推进的背景下,发票管理既是落实税费征管“强基工程”的重要抓手,也是基层税务机关必须直面应对的现实课题。

  •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等部门联合出台了《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应急管理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医保局令第5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

  • 案件直击:欠税企业以司法裁判等作掩护逃避纳税义务

    一家企业不断大量减持上市公司股票却持续微亏,凭司法裁判等证明税前列支上亿元资产损失,不清缴欠税。稽查部门深挖细节,发现其背后是逃避纳税义务的刻意“设计”。

  • 以案为鉴 防范再生资源行业常见税务风险

    再生资源行业企业在进行“反向开票”、简易计税、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等税务处理时,应注意掌握有关条件规定,确保适用正确。

热门文章
1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相关79个办税问答(上)
2
出口退税热点问题解答
3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相关55个办税问答【上】
4
对构建“税费皆重”格局的思考
5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政策问答(一)
6
数字经济税收“双支柱”问答:支柱二GloBE规则十五问
7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环保税申报事项与问题解答
8
2022年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关注这些新变化
热门视频 更多
热门文章
1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相关79个办税问答(上)
2
出口退税热点问题解答
3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相关55个办税问答【上】
创投企业按照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及时合规办理备案,避免陷入实操误区
中国税务报
4月24日,《中国税务报税费政策专刊》B2版刊发文章,介绍了创投企业不同核算方式下,其个人合伙人缴纳所得税的不同情况。
 

  4月24日,《中国税务报·税费政策专刊》B2版刊发文章,介绍了创投企业不同核算方式下,其个人合伙人缴纳所得税的不同情况。笔者发现,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凭借差异化的计税形式,成为越来越多合伙制创投企业的选择。但在实务操作中,一些纳税人因对政策理解不透彻,陷入操作误区,不仅无法顺利享受税收优惠,还可能面临补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等风险。

  误区一:未按要求办理资质备案

  创投企业取得资质认定,是其能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的前提条件。实务中,部分企业因对资质要求理解偏差,易陷入两类误区,导致无法适用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

  部分创投企业和个人合伙人错误地认为,只要实际从事创投业务,或企业名称中带有“创投”等关键字,无须向发展改革等部门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办理备案,可直接在税务部门办理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备案,并选择按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有部分企业在发展改革等部门或中基协办理备案时,未严格按照政策要求选择“创业投资基金”类型,误选“股权投资基金”等其他类型,导致因备案类型不符合规定,而不具备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的基础条件。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等政策规定,可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的创投企业,应是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也就是说,创投企业要么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要求,通过“全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在线提交材料等方式,向当地发展改革等部门申请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要么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由符合条件的创投基金管理人向中基协申请完成“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当然,两种备案渠道并不冲突,且互相独立,创投企业既可以选择在发展改革等部门备案,也可以选择在中基协备案,还可以同时在这两个部门办理备案。

  误区二:对核算方式备案持观望态度

  实务中,部分企业取得创投资质后,暂不向税务部门办理核算方式备案,待项目退出、收益确定后,再根据预计收益情况选择更有利的核算方式。这种做法会导致其个人合伙人无法享受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税收优惠,只能按照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且无法追溯调整;个人合伙人已按20%税率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创投企业,存在被税务机关责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或行政处罚的风险。

  例如,2024年1月,甲创投企业在中基协成功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类型。2024年—2025年期间,甲创投企业未产生大额收益,因此未在税务部门办理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选择整体核算方式,并据实扣除成本费用。甲创投企业预计,2026年5月将产生大额股权转让所得,经测算发现,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比整体核算更“划算”,遂于2026年1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备案,并按20%的税率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4号公告第六条明确,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同时,政策明确要求,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如需调整核算方式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因此,对甲创投企业而言,其2024年未按规定办理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就视为2024年—2026年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如需调整核算方式,应在2027年1月31日前办理备案。该企业2026年1月补办备案的行为,无法改变2026年度的核算方式,其将2026年度按20%税率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不符合政策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调整。

  需要提醒的是,创投企业如选择使用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须注意3年的“锁定期”,把握好时间节点及时完成税务备案,避免后续纳税调整、缴纳滞纳金等。

  误区三:待到备案前才匆忙准备资料

  实务中,一些创投企业对核算方式备案重视不足,待到不得不去备案时,才匆忙准备资料。

  按照24号公告等政策规定,创投企业应该及时通过“全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在线提交材料等方式,向当地发展改革等部门申请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或由符合条件的创投基金管理人向中基协申请完成“创业投资基金”备案。

  创投基金若主要投资初创期非上市企业,应在设立之初明确其经营范围包含创业投资,注册资本及投资人等方面应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以便未来可以顺利进行“创投企业”或“创投基金”的备案,从源头规避资质不符的风险。同时,应关注其他部门备案类型的选择,避免因备案类型误选带来后续税务合规风险。

  创投企业应提前做好核算方式选择,若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应在创投资质备案完成后30日内,及时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填报《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如果逾期未备案,将被视为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方式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务操作中,创投企业可以前往经营所得申报页面,如系统提示“被投资单位已备案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不能申报经营所得”等阻断经营所得申报类提醒,代表已经成功办理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若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满3年需变更为整体核算,或整体核算方式满3年需变更为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创投企业需提前规划,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完成重新备案,避免出现备案断档,确保核算方式的连续性与合规性。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税率查询.png

热门推荐
税收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国际经验
服务业被认为具有更高的附加值和创造性,因而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其发展程度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
激励与抑制:推动消费税的“绿色化”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今年我国六五环境日的主题为“全面绿色转型,共建美丽中国”,而绿色税制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的重要制度支撑。
以数字化转型为契机,探索加强发票管理
发票是经济活动的“数字身份证”,也是税收征管的“神经末梢”。在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加速推进的背景下,发票管理既是落实税费征管“强基工程”的重要抓手,也是基层税务机关必须直面应对的现实课题。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等部门联合出台了《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应急管理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医保局令第5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
案件直击:欠税企业以司法裁判等作掩护逃避纳税义务
一家企业不断大量减持上市公司股票却持续微亏,凭司法裁判等证明税前列支上亿元资产损失,不清缴欠税。稽查部门深挖细节,发现其背后是逃避纳税义务的刻意“设计”。
以案为鉴 防范再生资源行业常见税务风险
再生资源行业企业在进行“反向开票”、简易计税、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等税务处理时,应注意掌握有关条件规定,确保适用正确。
© 2002-2021 Taxrefund.com.cn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