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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迈向“大综合” 平衡不同项目间税负差异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贺觉渊 郭博昊

自2019年个税改革以来,我国实施“小综合、大分类”的课税模式,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4项劳动所得实行综合计税;对经营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等5项所得依然遵循分类计税。

  个人所得税(下称“个税”)是与老百姓关系最为密切的税种,其制度优化不仅关乎直接税比重的提高,更是调节收入分配格局的重要抓手。“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将“扩大综合征收范围”“健全经营所得、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税收政策”列为个税改革方向。

  为强化税收调节收入职能、促进税负公平,平衡个税各项所得之间的税负差异将成为改革重点。

  自2019年个税改革以来,我国实施“小综合、大分类”的课税模式,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4项劳动所得实行综合计税;对经营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等5项所得依然遵循分类计税。通过综合计税与专项附加扣除等制度安排,上一轮个税改革改善了此前完全分类计税下税负不平衡、避税空间大、征管效率低等问题,中、低收入群体的税负水平得到切实降低。

  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但不同所得之间的税负差异依然明显,尤其体现在综合所得与经营所得、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劳动所得与财产所得之间,这正是“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的改革方向。

  推动劳动所得统一征税,将经营所得纳入综合征收范围,已成为学界的普遍共识。在现行个税制度下,4项劳动所得实行综合计税,适用最高税率为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同样具备劳动属性的经营所得却适用五级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为35%,二者在实践中不时发生税负“倒挂”。

  此外,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界定规则的模糊,在近年来诱发了一系列违规套利行为——部分网络主播将本应按劳务报酬计税的直播收入违规转换为经营所得,并违规套用核定征收方式实现少缴税款,不仅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更破坏了税负公平。

  “经营所得纳入综合征收范围,可实现不同类型劳动收入的公平税负,避免纳税人的税收套利行为,有利于规范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等群体的税收征管。”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田志伟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

  劳动所得相较于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的实际税负差异同样显著。不同于劳动所得采用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资本所得统一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南开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马蔡琛在《税务研究》发表的署名文章中指出,在课税模式上,劳动所得合并计税,资本所得单独课税,可能导致资本所得税负与其收入水平脱钩,而勤奋工作、有多项劳动收入来源的人承受更重的税负,不利于税收公平的实现。

  长远来看,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部分资本所得和财产所得陆续纳入综合征收范围,有助于强化税收的再分配功能。“此举将压缩高收入群体通过资本运作的避税空间,且中低收入者的直接影响较小,提升个税调节作用。”中国人民大学行为实验财税研究中心研究员段诗威对记者说。

  作为我国个税改革的重大制度创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制度有效降低了家庭税收负担。“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要求,充分发挥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作用,加大抵扣力度。着眼于推动税负公平,田志伟认为,未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制度应精准匹配不同家庭结构和收入水平的减负需求。

  专项附加扣除的减税效果与纳税人适用的边际税率直接挂钩。在加大抵扣力度的背景下,不同收入群体实际获得的税负减免存在明显差异——当扣除额度相同时,适用更高边际税率的群体将享受到更多的减税红利。

  田志伟建议,构建“基础标准+浮动标准”的专项附加扣除模式,以差异化方式精准补偿不同地区、不同家庭结构的民生支出。未来可考虑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报,将专项附加扣除与家庭收入联系起来。

  从国际经验看,主要发达经济体如美国、加拿大等国以通货膨胀率为参考,每年动态调整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在段诗威看来,我国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可参考人均消费支出、通胀水平、社会平均工资等指标,使扣除标准随生活成本变化而优化,从而更精准匹配不同家庭的减负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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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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