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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制造企业:固定资产投入大,税务处理要注意啥?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马泽方 张博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2025年,重点统计企业利润总额1151亿元,同比增长1.4倍,其中钢铁主业盈利445亿元,实现扭亏为盈;平均利润率为1.9%,同比上升1.13个百分点。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2025年,重点统计企业利润总额1151亿元,同比增长1.4倍,其中钢铁主业盈利445亿元,实现扭亏为盈;平均利润率为1.9%,同比上升1.13个百分点。钢铁制造企业是典型的重工业企业,具有固定资产投入大等特点。实务中,部分企业对固定资产税前扣除、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等政策把握不当,容易产生税务风险。

  典型案例

  甲公司是一家钢铁制造企业,从事钢铁冶炼、钢材轧制以及延伸加工。2024年1月,甲公司购买多台破碎机、筛分设备,以及房屋附属的消防系统套装。2024年7月,甲公司停止使用一台生产设备,但一直未处置该设备,仍计提折旧。2024年12月,甲公司购买了一台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用于治理各类污染,并于2025年1月投入使用。

  税务部门核查发现,甲公司税务处理存在多项风险:甲公司2024年度对多项5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进行了一次性税前扣除申报,其中包含消防系统;按照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购进金额的10%,抵免了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税额;对已停用的生产设备仍计提折旧。

  将消防系统视为房屋以外固定资产

  甲公司财务人员表示,他们之所以对消防系统作单独核算处理,是因为消防系统属于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可按照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处理。

  事实上,政策规定并非如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明确,企业在2024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消防系统、供暖设备、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属于房屋、建筑物的一部分,不具有独立使用功能,不能作为设备、器具单独罗列,应计入房屋、建筑物原值,不能适用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案例中,甲公司错误认为房屋、建筑物仅指不动产,而将房屋附属的消防系统套装进行了一次性税前扣除申报,存在税务风险。

  购置环保专用设备未实际使用

  甲公司财务人员认为,企业2024年购进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符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可以按照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2024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因此,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的年度,为购置并实际使用的年度。也就是说,企业只购置尚未实际使用上述专用设备的,不能按照政策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案例中,甲公司2024年12月购进环境保护专用设备,2025年1月投入使用,企业应于2025年享受抵免优惠,而非2024年。

  停用的固定资产仍计提折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明确,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对此,甲公司财务人员认为,由于2024年7月停用的生产设备尚未处置,所以仍须计提折旧。

  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方面,财税处理存在差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对比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会计上,停止计提折旧的日期,为固定资产减少的次月,强调的是“减少”。而税务处理上,停止折旧的日期,是固定资产停止使用的次月,强调的是“停止使用”。

  也就是说,企业在停止使用固定资产的当月,处置该固定资产的情形下,不存在税会处理差异。而企业在停止使用固定资产的当月,尚未处置固定资产的情形下,会导致税会处理差异。

  案例中,甲公司的生产设备于2024年7月停止使用,在税务处理上,应自2024年8月起停止计算折旧。故甲公司2024年8月—12月计提的折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经税务部门辅导,甲公司调增202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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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的年度,为购置并实际使用的年度。也就是说,企业只购置尚未实际使用上述专用设备的,不能按照政策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案例中,甲公司2024年12月购进环境保护专用设备,2025年1月投入使用,企业应于2025年享受抵免优惠,而非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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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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