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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所得抵扣投资额70%后再计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郭琪燕

“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壮大耐心资本,完善支持中长期资金入市政策体系。

  “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壮大耐心资本,完善支持中长期资金入市政策体系。耐心资本通常由政府引导基金、国有资本及社会长期资本构成,是支持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的关键金融力量。当前,耐心资本已成为国家引导基金的鲜明标签,对于寻求融资的初创企业而言,这是一个长期的利好,加上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有利于形成“投资—成长—再投资”的良性循环。那么,作为投资者而言,需要在税收方面注意哪些事项呢?

  用投资额的70%抵扣所得

  我国鼓励创业投资的税收政策,均以投资持有期限满2年(24个月,下同)为基本前提。这意味着,投资者必须具备“长期陪伴”的耐心,才能享受税收政策红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明确,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2018〕55号文件还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

  总体来看,投资方(创业投资企业)需要满足两大合规条件,才能够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其一,就是投资方必须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并已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换句话说,只有专业、规范的投资机构,才能够享受创业投资税收优惠。

  其二,投资方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实行查账征收。同时,若被投资企业为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方不能同时是被投资企业的发起人,投资后2年内,投资方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这些条款旨在保持企业决策的独立性,防止资本过度控制,同时意味着被投资企业有机会引入更多分散的耐心资本。

  合伙人可享受创业投资税收优惠

  假设Y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的初始规模为1亿元,其中,法人合伙人M上市公司出资8000万元,出资比例为80%,个人合伙人张某出资1000万元,出资比例为10%。2023年,Y基金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K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金额为1亿元。2025年,Y基金分得应纳税所得额8000万元。假设该笔投资在2025年持有满2年,Y基金、K初创科技型企业均符合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条件。

  案例中,M上市公司分得所得为8000×80%=6400(万元),可抵扣8000×70%=5600(万元),抵扣后应纳税所得额为6400-5600=800(万元)。作为个人合伙人,张某分得所得为8000×10%=800(万元),可抵扣1000×70%=700(万元),抵扣后经营所得为800-700=100(万元)。也就是说,Y基金进行长期投资,能够为自身合伙人带来可观的税收红利。

  假设Y基金于2023年扩募1000万元,继续投资K初创科技型企业,且1000万元全部由M上市公司认购,至2025年追加投资已满2年,张某未参与。M上市公司出资比例将提高至(8000+1000)÷(10000+1000)=81.82%,张某出资比例将降低至1000÷(10000+1000)=9.09%。

  Y基金于2025年若仍实现应纳税所得额8000万元,M上市公司分得所得为8000×81.82%=6545.6(万元),可抵扣(8000+1000)×70%=6300(万元),抵扣后应纳税所得额为6545.6-6300=245.6(万元)。张某分得所得为8000×9.09%=727.2(万元),可抵扣1000×70%=700(万元),抵扣后经营所得为727.2-700=27.2(万元)。

  通过上述案例分析可知,若Y基金持续扩大耐心资本,其法人合伙人M上市公司的应税所得将从800万元降低至245.6万元,提升M上市公司的投资回报。

  新合伙人加入,税额也可抵扣

  若Y基金新引入一家机构投资者N公司(法人企业)认购1000万元,在其他条件未变的情况下,M上市公司出资比例将降低至8000÷(10000+1000)=72.73%,张某出资比例降低至1000÷(10000+1000)=9.09%,N公司出资比例为1000÷(10000+1000)=9.09%。

  Y基金于2025年若仍实现应纳税所得额8000万元,M上市公司分得所得为8000×72.73%=5818.4(万元),可抵扣税额为8000×70%=5600(万元)。抵扣后,M上市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5818.4-5600=218.4(万元)。

  N公司分得所得为8000×9.09%=727.2(万元),可抵扣1000×70%=700(万元),抵扣后应纳税所得额为727.2-700=27.2(万元)。张某分得所得为8000×9.09%=727.2(万元),可抵扣1000×70%=700(万元),抵扣后经营所得为727.2-700=27.2(万元)。

  也就是说,若Y基金吸引新合伙人N公司加入,其法人合伙人M上市公司的应税所得可从800万元降低至218.4万元,而N公司也可享受税收优惠。可见,只要投资者持续壮大耐心资本,并符合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其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的可抵扣金额便会持续增加,形成“投资—成长—再投资”的良性循环,从而吸引更多长期资本。

  (作者单位:常州企易达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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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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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可享受创业投资税收优惠

  假设Y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的初始规模为1亿元,其中,法人合伙人M上市公司出资8000万元,出资比例为80%,个人合伙人张某出资1000万元,出资比例为10%。2023年,Y基金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K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金额为1亿元。2025年,Y基金分得应纳税所得额8000万元。假设该笔投资在2025年持有满2年,Y基金、K初创科技型企业均符合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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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设Y基金于2023年扩募1000万元,继续投资K初创科技型企业,且1000万元全部由M上市公司认购,至2025年追加投资已满2年,张某未参与。M上市公司出资比例将提高至(8000+1000)÷(10000+1000)=81.82%,张某出资比例将降低至1000÷(10000+1000)=9.09%。

  Y基金于2025年若仍实现应纳税所得额8000万元,M上市公司分得所得为8000×81.82%=6545.6(万元),可抵扣(8000+1000)×70%=6300(万元),抵扣后应纳税所得额为6545.6-6300=245.6(万元)。张某分得所得为8000×9.09%=727.2(万元),可抵扣1000×70%=700(万元),抵扣后经营所得为727.2-700=27.2(万元)。

  通过上述案例分析可知,若Y基金持续扩大耐心资本,其法人合伙人M上市公司的应税所得将从800万元降低至245.6万元,提升M上市公司的投资回报。

  新合伙人加入,税额也可抵扣

  若Y基金新引入一家机构投资者N公司(法人企业)认购1000万元,在其他条件未变的情况下,M上市公司出资比例将降低至8000÷(10000+1000)=72.73%,张某出资比例降低至1000÷(10000+1000)=9.09%,N公司出资比例为1000÷(10000+1000)=9.09%。

  Y基金于2025年若仍实现应纳税所得额8000万元,M上市公司分得所得为8000×72.73%=5818.4(万元),可抵扣税额为8000×70%=5600(万元)。抵扣后,M上市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5818.4-5600=218.4(万元)。

  N公司分得所得为8000×9.09%=727.2(万元),可抵扣1000×70%=700(万元),抵扣后应纳税所得额为727.2-700=27.2(万元)。张某分得所得为8000×9.09%=727.2(万元),可抵扣1000×70%=700(万元),抵扣后经营所得为727.2-700=27.2(万元)。

  也就是说,若Y基金吸引新合伙人N公司加入,其法人合伙人M上市公司的应税所得可从800万元降低至218.4万元,而N公司也可享受税收优惠。可见,只要投资者持续壮大耐心资本,并符合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其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的可抵扣金额便会持续增加,形成“投资—成长—再投资”的良性循环,从而吸引更多长期资本。

  (作者单位:常州企易达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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