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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适用谈(之三)——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施工企业税务处理面临的调整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牛鲁鹏

增值税法配套政策对建筑施工经营的计税方法与开票规则等作出了多项调整,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学习,准确适用简易计税等新规定。

  增值税法配套政策对建筑施工经营的计税方法与开票规则等作出了多项调整,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学习,准确适用简易计税等新规定。

  2026年1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明确了增值税法实施后的增值税起征点标准、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对简易计税方法及差额征税的适用等也作出了详细规定,为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引。笔者认为,该文件对建筑施工企业有较大影响,相关领域纳税人应尽早学习、准确理解,主动防范风险。

  建筑施工项目计税方法与开票规则发生变化

  根据10号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政策如下:一是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1%计税,也可放弃减税按照3%的征收率计税。二是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或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此外,在2026年1月1日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项目,继续按原政策执行。

  根据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第十二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但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否则,不得扣除。

  综合来看,建筑施工企业当前的计税方法与开票规则如下: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且差额征税的,分包款仅可开具普通发票,差额部分可选择开票类型。小规模纳税人只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开票规则与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时一致,且在2027年12月31日前可减按1%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举例来说,乙建筑公司从甲房地产公司总承包一个建筑工程,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工程款5000万元;乙建筑公司又把部分业务分包给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分包款1000万元。

  乙建筑公司以清包工方式向甲房地产公司提供建筑服务,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乙建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还可以选择减按1%的征收率计税。

  假定乙建筑公司选择简易计税,并选择差额征税,则乙建筑公司可以向甲房地产公司就差额部分开具40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就分包款开具1000万元的普通发票。除以上开票方式外,乙建筑公司还可以使用发票系统差额征税模块开票,即通过“差额征税、差额开票”功能开具一张发票。如果乙建筑公司不选择差额征税,则可以开具一张50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因此,房地产企业在签订发包合同时,不但应约定建筑施工企业提供的发票类型,还应关注建筑施工企业对中标项目的计税方式。如果建筑施工企业适用简易计税,选择了差额征税,即使房地产企业从建筑施工企业取得了全额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清包工与甲供工程涉税规定发生变化

  10号公告第三条关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保留了清包工表述,淡化了甲供工程概念。

  根据该条第一项第7目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笔者了解到,实践中经常有企业财务人员将“清包工”与“甲供工程”混淆,导致税务处理出现错误。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从该规定可以看出,甲供工程既包括甲供材料,也包括甲供设备、甲供动力,甚至包括甲供图纸。

  综上,清包工与甲供工程的关系是:清包工一定是甲供工程(乙方不提供建筑材料或只提供辅助材料),但甲供工程未必是清包工(甲方提供的可能是材料,也可能是设备或动力)。

  10号公告发布后,房地产、建筑施工企业自2016年4月营改增以来,清包工计税方式经历了如下变化: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根据财税〔2017〕58号文件,清包工或者甲供部分主材工程必须采用简易计税(该文件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根据2026年的10号公告,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但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10号公告同时规定:“在2026年1月1日前已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笔者建议纳税人对于清包工计税业务注意两方面细节:一是合同形式,将合同命名为劳务分包合同或清包工合同;二是合同实质,可以在乙方承包范围中约定只提供辅材。如果这两方面存在瑕疵,有可能引发涉税争议或导致甲方拒收发票。

  设备销售与安装税务处理规则发生变化

  笔者认为,随着甲供工程概念淡出,原来涉及甲供工程的政策条款将相应作出调整。

  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取而代之的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即一般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笔者从13号公告上述规定中看出几点变化:一是对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计税处理,不再区分机器设备来源,原政策中“关于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的规定随之废止。二是对于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业务,把销售货物明确为主要业务。这种情形下,根据增值税法第十三条“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之规定,若主要业务为销售货物,一般纳税人应适用13%的税率。

  综上所述,增值税法及配套文件实施后,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处理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建议企业应注重相关文件尤其是优惠政策的学习,准确理解适用相关规定,防范涉税风险。

  (作者系清华大学房地产总裁班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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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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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建议纳税人对于清包工计税业务注意两方面细节:一是合同形式,将合同命名为劳务分包合同或清包工合同;二是合同实质,可以在乙方承包范围中约定只提供辅材。如果这两方面存在瑕疵,有可能引发涉税争议或导致甲方拒收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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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而代之的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即一般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笔者从13号公告上述规定中看出几点变化:一是对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计税处理,不再区分机器设备来源,原政策中“关于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的规定随之废止。二是对于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业务,把销售货物明确为主要业务。这种情形下,根据增值税法第十三条“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之规定,若主要业务为销售货物,一般纳税人应适用13%的税率。

  综上所述,增值税法及配套文件实施后,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处理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建议企业应注重相关文件尤其是优惠政策的学习,准确理解适用相关规定,防范涉税风险。

  (作者系清华大学房地产总裁班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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